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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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权原则。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羁押例外原则。

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把握有羁押必要的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全程审查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启动。

(四)全面审查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既可依申请启动,也可依职权启动;既要审查羁押必要性,也要审查羁押合法性。

(五)迅速简约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快速高效,简化审查程序,及时作出决定,避免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羁押。

第四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各内设机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检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共享,规范审查程序和案件流转,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公诉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案件批捕后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部门负责,该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侦查机关申请延羁、监所部门建议以及侦监部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主动启动审查;(二)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监所部门提出审查建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审查;(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监所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可向相关办案单位(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是侵犯公民⼈⾝⾃由权的⾏为。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九⼗五条:“犯罪嫌疑⼈、被告⼈被逮捕后,⼈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民检察院。

”⼀、⽴法⽬的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的很明确,就是保障⼈权。

具体的说就是防⽌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尽量减少羁押,⼤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后,就不会再出现⼀夜抓捕⼏千⼈的重庆模式。

⼆、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是⼈⼤设⽴的代表⼈民对国家⼯作⼈员进⾏监督检察的机关。

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看守所关押⼈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个被逮捕的⼈进⾏审查。

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逮捕后检察院再来审查⼀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

这种审查浪费⼈⼒,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

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鉴于检察院的⼈⼒、物⼒,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定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1)案情重⼤敏感、社会关注度⾼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年⼈、未成年⼈或在校⽣)犯罪;(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妇⼥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意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了。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应该是逮捕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应该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

例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批准逮捕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其实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义1、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往往会一押到底,同时基本没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缺失,不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施行。

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打开了捕后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通道,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8.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强制措施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17日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审查工作,准确适用羁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羁押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一)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第四条羁押听证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羁押审查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02月02日 09:19:45 来源:检察日报(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或其他地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从必要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必要性1.1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未定罪的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自由的限制,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防止被告人逃跑或继续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和继续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当发现有嫌疑的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继续犯罪,就可以采取羁押的措施,从而防止一些严重的案件产生。

1.3 获得审查立场: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为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提供了一个立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使得被告人和监管机构更为清晰的了解各自的立场和目的,从而实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协商和谈判。

二、程序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准确的操作可以帮助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专业高效。

在进行审查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在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案情性质、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等。

只有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只有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羁押。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案情、正当防卫、强制性送货等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因犯罪涉嫌羁押时,劳动教养或者强制医疗措施,应当由法院书面决定,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真实存在逃跑、毁灭证据、威胁社会秩序等风险,从而决定是否保持其羁押状态。

为了确保此项审查工作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首先,实施细则应明确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谁,程序应由哪些环节组成,以及如何逐步实施审查等。

同时,细则还应规定审查所需的时间,确保审查能够及时进行。

其次,实施细则应规定审查的标准和依据。

标准应包括逃跑风险、毁灭证据风险和威胁社会秩序风险等方面的要求,并针对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依据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背景资料、案件的性质和重大性,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第三,实施细则应规定相关人员的参与和权限。

确定谁有权参与审查工作,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

对于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员,应规定其信息获取、分析和评估的方式和要求,以保证审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四,实施细则应考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并规定相关程序。

例如,系统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提供适当的申辩机会,确保审查结果对当事人公正合法。

第五,实施细则应设立监督机制。

制定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部门或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监督结果的反馈和处理办法。

通过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当行为。

最后,实施细则应制定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通过相关培训,提高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他们在审查过程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此外,建立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评估人员的工作表现,激励其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应该包括程序和要求明确、标准和依据明确、相关人员参与和权限明确、当事人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和培训考核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制定出合理、科学、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制度。

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特点。

在采取羁押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才被羁押,避免滥用羁押权力和侵害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权利产生直接冲击。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被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执法机关滥用羁押措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决定是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减少了对公民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了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审查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可以让公众和嫌疑人了解到对其是否需要羁押的决定是经过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程序来达成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可以确保其不会逃离或干扰刑事诉讼的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采取羁押措施前进行审查,确保只有确实需要羁押的嫌疑人才被羁押,减少一些无法处理的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决定,确保依法合规。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目前,建立合理有序的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刻不容缓。

虽然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开明和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当中的羁押问题已经完全解决。

检察机关在对羁押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仍然面临着种种阻碍与挑战。

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不断推动解决该问题的工作,促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一)羁押行为的定性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对羁押概念的详细描述,而学界对此也有多种定义。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羁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之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延续的法律状态。

”笔者将羁押的主要目的归纳为:(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那么其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诉讼,如拒绝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及时到场,拒绝协助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

(2)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到和判决前再次实施犯罪,可以对其进行羁押,这对于杜绝某些社会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及价值从国内外相关专家的调查研究中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应该说是一个宏观的,原则性的概念。

从出发点上看,羁押必要性是从证据的完整无缺上考虑的;避免重复出现类似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等。

关于羁押的必要性,需要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操作。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不当,采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产生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

我国在法律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督促检查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办理和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洪浩;王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30)002【总页数】7页(P93-99)【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作者】洪浩;王莉【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责。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如果采取逮捕措施不当,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

这种严格限制羁押适用的精神,不仅应当体现在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时的严格把关上,还应当体现在捕后继续对逮捕合法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动态审查和随时纠错上。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多都规定了对羁押合法性、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司法程序,例如大陆法系国家的“羁押复审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除非特殊情况,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附条件地被释放,在基本自由的状态下等候审判,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必然反映[1]。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较大的侵犯,因此在使用羁押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必要性,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三个原则:合法性、适度性和最后制度性。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羁押必须在法定的情形下进行,即必须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审判机关的决定。

其次,适度性原则要求羁押的期限和方式必须适当,不能过长且要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要求。

最后,制度性原则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使用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不能滥用职权。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了四个审查原则:适用原则、审查原则、抗辩原则和形式原则。

适用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羁押措施应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审查原则要求对羁押的合法性和适度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必要性。

抗辩原则要求被告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形式原则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提出羁押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其次,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如果认为羁押不再需要,则应当解除羁押,如果认为羁押仍然必要,则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最后,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做出公正和合法的决定。

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确保羁押的必要性合法和适度。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诉讼。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1. 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景、目的以及实施的效果等方面。

2.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以羁押为主的惯例的改革性回应。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初步认定有罪后常常直接采取羁押措施,而没有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羁押。

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旨在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滥用和侵犯,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从而提升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削弱对权力的滥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并在适用羁押措施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4. 实施方式(1)立法层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立法机关应当对审查的标准、程序以及审查机关的组成和权力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2)程序层面:审查过程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利。

审查机关应当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状况进行细致调查和了解,并采集证据以支持羁押的必要性。

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有权参与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提出质疑和辩护。

(3)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监督审查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不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公众和媒体也应当对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实施效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避免滥用羁押措施,保护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个人尊严。

(2)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避免无谓的限制人身自由。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1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坚持宽严相济依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共27条。

《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规定》还特别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的人来说,其生活、财产、自由等权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为了避免无谓的羁押和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作用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刑事诉讼中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也就是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需要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监督。

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1、保护人身自由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人身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限制了被羁押人的自由。

如果没有必要性审查制度,就会存在滥用羁押的情况,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限制执法机关对被羁押人的滥用权力,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2、预防不当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不当羁押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因为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当羁押现象。

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通过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被羁押人不会因为程序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而被不当羁押。

3、保障司法公正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仅仅是保护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监督。

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这也是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一种完善和规范。

三、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过程实施必要性审查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合理、严密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一项法律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一)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过度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在逮捕后进行无限期羁押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过度羁押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司法机关的信誉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为了避免过度羁押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这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权益相悖。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过度羁押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特别是在一些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长时间羁押不仅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

这一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和合理性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基本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期满的必要性审查以及起诉前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是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进行审查的法律文书。

这项制度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成为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起源、存在的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九)的发布。

修正案规定:“对于被羁押的人员,侦查机关应当自案的立案时起,经过审查,责令撤销羁押的案件应当立即撤销羁押”,并且明确规定“审查需要在一周内完成”。

这一规定意味着,办案单位需要就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从而确保对被羁押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和监督。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存在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可以防止侦查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侵害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侵权性质。

通过制度化的审查程序,能够对侦查机关的羁押决定进行制约和监督,避免滥用羁押权力。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度。

羁押是一个涉及到个人自由的重大决策,它需要确保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通过对羁押的审查,能够确保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对涉及到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执行该制度的程度和效果并不一致。

不同地区侦查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方的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一些侦查机关优先考虑案件的办结速度,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的审查程序存在应付的情况,这不仅影响到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再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紧迫和人员限制等原因,办案单位的工作量较大,缺乏统一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不同的地方和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差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对我国以往羁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必会对今后羁押措施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新确立的羁押审查制度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笼统,这将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细化。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作者简介:杜天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7-0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填补了我国相应的立法空白将对羁押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羁押是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对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前,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活动。

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是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而存在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并不必然带来对其人身自由的羁押限制,决定对其是否羁押,要经过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

而在我国羁押并非是独立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常伴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而产生。

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对侦查羁押期限作出规定,但对于是否需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未作规定。

以往的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观念及做法,导致了逮捕率高、延长羁押率高,以及一押到底、持续羁押甚至是超期羁押等现象频发。

新刑诉第93条引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一、引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依据羁押是判决前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其严厉性世界上大多国家对其设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

虽各国的具体规定及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但却基于大致相同的理念及价值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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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应当是非常态的,非羁押性的候审措施才是常态的。

为此,新的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立法理念的制度落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正当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之外,主要就是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根本的与主要的路径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少羁押一点时间,这正是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的初衷与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百一十七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六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六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六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方式。

根据法条规定和立法旨意,两种情形下应当视为当事人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被羁押人明确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刑事诉讼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明确赋予被追诉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权。

二是被羁押人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申请时。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97条和第115条,赋予被追诉人一方对强制措施的申请变更权和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诉权。

综合上述法条的规定,被羁押人关于变更或者解除逮捕措施的申请,应当分别向相应的办案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提出,办案机关应当对逮捕措施的适用和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相应作出维持、解除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决定。

被羁押人如果对办案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控告,则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

鉴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旨,被羁押人如果对办案机关维持逮捕措施的处理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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