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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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公有房产的安全、公正、高效管理,本方案旨在制定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统一管理措施。

一、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机构为了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成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该机构直属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该机构负责制定出租政策、审核出租合同、管理租金收入等任务,并开展房产的巡查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租金收费、维修责任等方面。

具体措施如下:1. 出租合同:所有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租期、使用要求等内容,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租金收费: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租金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

租金收入由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按照一定比例划归给该机构,用于维护房产的正常运营和维修。

3. 维修责任: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责任由出租管理机构承担,该机构负责及时维修和保养房产,确保房产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功能。

三、加强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监管与执法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合法出租和规范管理,在租赁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与执法。

具体措施如下:1. 监管机构设立: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出租的房产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定期检查:监管机构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进行检查,核实出租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

3. 处罚措施:对于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出租的行为,监管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并公示违规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使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1. 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提高公众对政策的了解和支持。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二篇)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二篇)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拟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规范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全部登记,交由国资办统一管理,同时将房产的相关证件资料交国资办保管。

2.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交接的房产做好排查和梳理,指派专人负责房产移交工作,确保无任何纠纷,交接后如发现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3.出租协议到期的房产由接收单位办理公开招租事宜,未到期的出租房产继续履行原协议至期满。

如有拟转做办公用房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原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交接内容和步骤(一)房产交接所需资料。

1.房产的产权证及土地证原件,无证的房产提供书面说明。

2.房产出租协议原件(含到期和未到期)、未到期出租房产现承租人___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___份。

3.有关房产的书面说明,如欠缴租金、房产纠纷、历史遗留、是否危房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交接步骤分两个阶段。

1.材料准备阶段。

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准备交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具体交接阶段。

___月12--___月___日,区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组成三个接收小组,对各单位出租房产进行逐一核查接收,包括房产、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___设在区国资办,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___,周密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按规定时限完成。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要认真___落实好出租房产交接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如实填写交接表,提供相关资料,与接收单位密切配合,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持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数量也随之增多。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租金收益不明确、租赁合同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公有房产的利用效率,保障公有财产的安全,制定并实施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体系,提高公有房产的利用效益,保障房产的安全和租赁双方的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权明确、利益均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统一管理公有房产的租赁事务。

2. 完善租赁合同制度:依法制定租赁合同模板,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规范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租金收益统一管理:建立公有房产租金收益统一管理制度,确保租金的收支情况清晰明确,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收益流失和浪费。

4. 资产安全保障:加强公有房产的保安力量,确保房产的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公有房产财产保险制度,为公有房产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5. 租赁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租赁信息,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6. 制定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操作、不合法出租等行为进行惩罚。

7.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专业。

四、推进措施1.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根据方案目标和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

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房屋出租的管理,防止房屋租金的流失,确保单位及租房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归局办公室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公司会计负责。

第三条所租房屋是指行政办公楼一楼及场地。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1、房租和水电暖价格由办公室按市场价确定,经主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2、建立房屋出租档案,登记清租房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籍贯、单位、经济来源、房屋用途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对身份不明者,不得租房。

3、必须经常性的检查房屋、水、电、暖的状况,防止乱接电、水、暖及偷电、偷水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凡发现租房人员违反合同且不服从管理或有违法现象的,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公安机关。

5、严格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收回房屋。

第五条租用人职责1、按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

2、遵守局、市有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

3、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租费及收取1、每年度提前1个月,必须与租房人员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并收取全年房租。

2、在每季度5日前收清全部房租和水电费,3、在收取房租时,必须开支相应的票据,并如实登记。

4、每季度做好房租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办公室主任审阅。

5、房屋出租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单据齐全,符合规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收取房屋或提高租金,应向承租方予以赔偿。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者,收回房屋。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纪事件处理管理人员瞒报租金、收受贿赂、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可不是一件能随便应付的小事儿!这当中涉及的管理工作,那真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就说之前我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行政单位把一处闲置的房产出租出去了,本来想着能增加点收入,挺好的事儿。

可结果呢,因为前期的管理没跟上,合同签得马马虎虎,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不小的损坏,最后收房的时候双方扯皮,闹得不可开交。

这可给单位带来了不少麻烦,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形象。

所以说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首先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从房产出租的决策程序开始,就得明明白白,不能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了。

得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看看这房子适不适合出租,租金定多少合理。

出租的时候,合同一定要签得严谨细致。

啥时候开始租,啥时候结束,租金怎么付,房子能用来干啥不能用来干啥,都得写清楚。

而且,对于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也得划分清楚,别等到出了问题,双方互相推诿。

在选择租客方面,也不能马虎。

不能谁给钱就租给谁,得对租客的资质、信誉进行考察。

要是租给了不靠谱的人,三天两头找麻烦,那可就糟心了。

租金的管理也得规范。

收来的租金可不能随便花,得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该上缴的上缴,该留用的留用,每一笔都得有清楚的账目。

还有啊,出租期间得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

别等到租客把房子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才发现问题。

检查的时候要认真仔细,从房屋的结构到内部的设施设备,都得看一遍。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租客整改,确保房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另外,得建立一个监督机制。

不能让房产出租的过程变成一笔糊涂账,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操作,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只有管理好了,才能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各个单位都能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

行政单位租房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租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出租行为,保障行政单位、承租人及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出租房屋的申请、审批、签订合同、使用、维护、终止等各个环节。

三、出租房屋的范围1.行政单位拥有的闲置房屋;2.行政单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出租的房屋。

四、出租房屋的条件1.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安全、卫生、消防等基本条件;3.出租房屋不得影响行政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

五、出租房屋的申请与审批1.出租房屋申请:行政单位提出出租房屋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房屋申请报告;(2)房屋产权证明;(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租赁合同草案。

2.出租房屋审批:行政单位将出租房屋申请及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出租。

六、签订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租赁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维修责任等内容;3.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房屋使用与管理1.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2.承租人应保持房屋整洁、安全,爱护公共设施;3.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卫生、消防等条件符合要求。

八、租金及押金管理1.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租金应按月或按季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3.押金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用于赔偿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失。

九、房屋终止与收回1.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行政单位有权收回房屋;2.房屋收回前,承租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结清租金、押金等费用;3.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五条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

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且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

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100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

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____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数量逐渐增加,这些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管理,提高其出租利用效益,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统一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效率和利用率,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出租,维护公有房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房产出租事务。

2. 管理中心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租赁管理部、合同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分别负责租赁业务的推进、合同的管理和维修维护等事务。

3. 管理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三、出租流程和程序1.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出租公有房产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房产信息、出租用途、租金标准等。

2. 租赁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租赁准入筛选,与出租需求单位进行面谈和协商。

3. 管理中心根据需求单位的要求,进行房源的选择和派遣,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满足用户需求。

4. 合同管理部负责起草租赁合同,并组织法务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5. 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管理部进行归档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6. 出租期满或租赁变更时,需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租金管理和调整1. 管理中心根据市场价格和政策规定,制定租金参考标准,并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

2. 租赁管理部负责收集市场租金信息,定期进行调研,以保证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3. 管理中心每年对公有房产的租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租金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并及时通知承租方。

五、维修管理1. 管理中心设立维修管理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维护工作。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逐渐扩大,公有房产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分散管理和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公有房产出租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不便,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资源,提高其使用效率,现制定《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统一管理,提高公有房产出租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公有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和优质的工作居住条件。

二、统一管理机构和职责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事务,负责具体的租赁政策制定、统一宣传、信息收集、租赁合同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

三、信息共享和维护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信息共享系统,公开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所有房产的基本信息,包括位置、面积、使用状态、租金等。

统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四、租赁政策制定制定租金政策,根据房产所处位置、面积、装修状况等因素确定租金水平,租金收取按月计算。

租赁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五、租赁程序和流程1. 行政事业单位需根据实际需求,向统一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统一管理机构按照申请顺序,将相关房产信息提供给租户选择。

3. 租户选择合适的房产后,填写租赁申请表并交给统一管理机构。

4. 统一管理机构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签订租赁合同。

5. 租户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租金。

6. 统一管理机构定期检查公有房产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六、租金收取与使用管理1. 租金收取由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

2. 租金收入应及时用于公有房产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设施,保证公有房产的使用质量。

3. 统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租金的正常收取和使用。

七、法律与安全管理1. 统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有房产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巡查和维护。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一、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多,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也日益增加。

这些房产通常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运作和办公。

然而,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转型,一些房产不再被充分利用,导致闲置、浪费资源等问题的出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资源,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成为必要。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提高出租房产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并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地进行租赁,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

2. 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资源应充分利用,尽量避免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出现。

如果某一房产暂时没有使用需求,应积极寻找合适的租赁对象。

3. 合法合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租期、退还房租等关键条款。

四、管理措施1. 房产出租管理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责任,并集中管理和统一监督。

2. 租赁市场调研:定期进行租赁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租金水平,以便制定合理的租金标准。

3. 租赁招标:对于可以再次利用的闲置房产,采取租赁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确保租赁选择透明、公正。

4. 租赁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详细记录双方权责和约定,明确租金、租期等关键条款。

同时,建立租赁合同档案,便于管理和监督。

5. 监督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出租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租赁活动符合规定。

五、管理效果评估为了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效果,应建立定期的评估机制。

通过搜集数据和适当的指标,评估出租管理的效率、效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对管理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结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提高房产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增加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监管方案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监管方案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监管方案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租赁市场日益活跃,为了规范公有房产出租行为,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有房产资源配置效率,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背景及目标(一)背景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资产,也是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公有房产出租行为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租金收益低等问题,导致公有房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影响了公有房产的保值增值。

(二)目标本监管方案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公有房产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公有房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管原则(一)公开透明公有房产出租信息应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有房产出租的透明度。

(二)公平公正公有房产出租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出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利益输送。

(三)效益最大化公有房产出租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有房产收益最大化。

(四)风险可控公有房产出租应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公有房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监管措施(一)建立健全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公有房产出租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操作流程等,确保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有章可循。

(二)完善公有房产出租信息披露制度1.出租方应提前披露公有房产出租信息,包括房产位置、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等。

2.出租方应定期披露公有房产出租情况,包括出租进度、租金收入等。

(三)实行公有房产出租公开竞价制度1.公有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2.公开竞价过程应接受公证机构现场监督,确保竞价过程公平公正。

(四)加强对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的监管1.出租方应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报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确保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2.财政部门应对公有房产出租收入进行审计,确保租金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强化公有房产出租合同管理1.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正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房产出租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对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房产出租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房产出租工作负总责。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产出租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租金的核算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房产出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出租程序1、可行性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租房产前,应对出租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市场需求、租金价格等因素,确保出租行为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2、评估与审批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租金底价。

出租方案应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公开招租除特殊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确保出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公开招租信息应在指定的媒体和平台上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

4、合同签订出租成交后,行政事业单位应与承租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合理确定租金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和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底价。

租赁期限应根据房产的性质、用途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对于重大房产出租项目或租赁期限较长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加强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承租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产、按时支付租金等。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对违约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合同变更与解除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

第五条县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规定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规定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规定建议尊敬的领导: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提高房产出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建议制定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房产出租管理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租金管理混乱、租户不规范、违规出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二、租赁合同管理1.明确租赁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责任等。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完善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存档管理制度,确保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房产出租审批管理1.建立健全的房产出租审批程序,对房产出租计划提前进行审批,确保合理、公平、透明。

2.加强房产出租审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任意批准违规出租。

四、房产租金管理1.明确房产租金的收取方式,包括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账户等。

2.建立健全租金催缴机制,确保及时收取租金并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租户进行催缴。

五、维修和保养管理1.加强房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

2.建立健全房产维修和保养的质量监督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六、保密管理1.加强对租赁信息的保护,确保租户的个人信息和租赁合同的保密性。

2.建立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租赁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监控。

七、考核和奖惩机制1.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2.对在房产出租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激励,对违反规定和不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

八、督导和监督1.成立房产出租管理督导组,定期对各单位的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以上建议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重视和支持。

谢谢!此致敬礼。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2。

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

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4.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

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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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一定
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
第五条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

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且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

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100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
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
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
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无拖欠租金行为,且续租租金较上期有一定比例增幅的前提下,出租单位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专项说明续租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续租最多不得超过2个周期。

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

其所租用的房产须由出租单位依照协议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

第九条租期。

出租房产的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年租金10万元以上、初始投入较大的特殊出租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租期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出租单位对所出租房产必须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利,需做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保证不得将其承租的房产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上)或场所内兴建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已列入征收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征收计划实施的前提下临时出租,且合同必须包含相关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房产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区财政局拟定的合同模本,出租单位以此为基础进行个性化完善。

第十四条租金收取应与租金总额相挂钩,采取提前收取方法,按月、季、半年、年等收取。

租金收入应及时收缴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出租单位必须加强租金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有效提高房产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

第十七条出租房产管理责任由出租单位负责。

出租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房产出租档案台账,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维护等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国有房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3、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4、故意压低出租底价,无故与同类地段房屋出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5、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押金、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6、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7、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场地、构筑物等资产出租的,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村(居)集体资产出租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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