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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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山西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

山西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

山西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讨论稿)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二0一三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2.引用标准或技术规范3. 矿山地质测量及质量要求4.资源/储量管理5.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附录A 煤炭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提纲附录B 矿山企业年度日常资源/储量管理台帐格式1 总则1.1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井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1.3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基本要求1.3.1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以最近一次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上一年度经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

对于资源/储量情况不清的矿山,需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核实矿山资源/储量,履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1.3.2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地测机构进行。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上报省厅备案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1.3.3所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均应纳入矿山储量监督管理范围。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实现对矿山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以下要素:
1. 数据采集:规定了矿山储量数据的采集标准、方法和频率。

要求矿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录入矿山地质勘查、采矿生产等相关数据。

2. 数据核查:建立了数据核查机制,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对采集的矿山储量数据进行核查和验证。

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排查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数据错误和偏差。

3. 数据分析:要求矿业企业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矿山储量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利用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开展储量模拟和预测,为资源合理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报告:规定了数据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储量报告,包括储量情况、变动情况、预测情况等内容。

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5. 监督检查: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企业的储量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

如发现数据
不准确或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通过建立和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提高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6、矿山测量工作的一般性要求 6.1、矿山测量统一采用(1954)北京坐
标或(1980)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高斯正投影统一采用3°分带取整米数不 保存小数点。投影变形条件见《地质矿 产勘查测量规程(GBT18341-2001) 》
6.2、全仪器法的测量工作应重点布置在 下列范畴
(1)矿区范围及拐点直角坐标;
矿山服务等有关内容是验收的重点。
5.4、省厅在必要时,将组织力量 分年度或不定期的(核)抽查各 地区的储量动态监管成果,(核) 抽查的重点是中型以上规模或规 模较大的矿山,省级核查将有专
门技术要求进行规范。 5.5、本“技术规规程” 是《矿山 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验收的
技术标准。
第二部分:矿山测量工作
4.3.5、编制或修编矿区地形地质图、储量估算 图;
4.3.6、整理监测资料,编写监管报告;
4.3.7.资料归档、提交验收;
4.3.8、根据验收意见修改检查监管报告,资料 存档。
4.4、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应该在矿山合法、有 效面积内开展工作。
4.5、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在 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现象时,应该及 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通知矿山 企业,《年度报告》中应该有所记载。 越界 量只是推测的,准确的界外量在当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规程 (试行)》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 8月印发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结合有关省分矿山具体情况编写的。
本规程以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为主, 适度涉及了与矿山地质技术有关的少 量监管内容。但是,本规程涉及的监 管内容如与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悖时, 应以正在实施的行政管理规定为准。
4.3.1、收集前人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相关 规程要求,部署监测(勘探)线或监测网;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背景矿山储量是矿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矿山规划、运营、评估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对矿山储量进行实时、全面、精准、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能够实时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指导矿山生产决策,保障矿山规划和资源评价的准确性。

要求1. 实时性矿山储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管理、传输与更新系统,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实时获取和传输。

2. 全面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全面考虑不同类型矿石的储量情况。

因此,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矿床地质特征、采矿方法、开采难度、技术条件等,精密计算矿山储量。

同时,要考虑矿区内各种储量类型的储量变化情况。

3. 精准性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需要高精度、高可信度的数据。

根据不同矿石采集情况,矿山储量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及分析,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准确性。

4. 可视化通过可视化形式展示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有助于加深对矿山储量状态的认识。

可视化的展示方式可以是用图表表示矿山储量的增减趋势,或者利用GIS等技术进行地图显示,从而形成直观的空间感知。

5. 安全性矿山储量数据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数据,需要加强数据安全。

在数据管理和传输过程中,要加强数据传输加密的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是矿山运营与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细化的计算方法,以及高效的数据展示方式,可以更加全面、精准地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从而提高矿山的运营效率和评价精度,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1. 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的变化是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重要前提。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为科学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提供支持。

2. 技术规程范围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的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煤炭、油气等资源。

3. 术语和定义•矿产资源储量: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开采的矿石、煤炭、油气等天然物质的总量。

•储量动态监测:指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和测量,以了解其变化情况。

•监测方法:指储量动态监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手段。

•技术要求:指储量动态监测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 监测方法4.1 地面测量方法地面测量方法是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的主要方法之一,包括地理测量、地面影像获取等。

- 地理测量:采用现代测绘仪器对矿产资源区域进行三维测量,获取地理空间信息。

- 地面影像获取:利用航空摄影、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获取矿产资源区域的高精度影像资料,用于后续的储量计算和分析。

4.2 地下勘探方法地下勘探方法是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的重要方法,主要包括钻孔勘探、测井、地球物理勘探等。

- 钻孔勘探:通过钻孔获取地下的岩石样本,并进行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的实验分析,以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质。

- 测井:通过插入测井仪器测量井孔内岩石的物理性质和电磁性质,获取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含量信息。

- 地球物理勘探:通过测量地下岩石的物理特性,如密度、电阻率、磁性等,综合分析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4.3 数值模拟方法数值模拟方法是基于数学和计算机技术的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方法,通过建立矿体模型和数学模型,模拟矿产资源在地下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 矿体建模:基于地质勘探数据和采样资料,建立地下矿体的几何形状和物理性质模型,为后续模拟提供基础数据。

- 数学模型:根据矿体模型和物理性质,建立数学方程和计算模型,模拟矿产资源在储量和品质上的变化。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晋地发[1992]28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地发〔1992〕28号199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勘查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矿产资源勘查,包括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申请勘查登记项目(含地质勘查市场项目)的单位,须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申请的勘查项目须属于批准的业务范围。

未取得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不属于批准业务范围的项目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驻地不在山西省的勘查单位,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须事先持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征得省计委和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再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勘查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应按《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报主管部门之前,向省计委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计划(含已登记的项目),由省计委进行协调平衡,平衡后再各自上报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管理审批权限批准下达。

未经省计委平衡的勘查项目,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勘查登记严格按省计委平衡后的正式年度计划办理登记手续。

有效期内已登记的项目,凡未列入正式年度计划的,视为不再工作,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地质测量机构资质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地质测量机构资质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地质测量机构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地质测量机构资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省厅于2004年分两批确认52家单位为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地质测量工作的资质单位。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同时部储量司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资质条件提出新的要求,明确参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地质测量机构要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为了规范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同时结合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0号)有关精神,经重新审定,保留以下40家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继续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地质测量工作资格。

保留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地质测量工作资格的40家单位名单如下:山西省地质工程勘查院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察院山西微宇资源勘察院山西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山西省地质调查院山西八方矿产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11地质队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12地质队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13地质队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14地质队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17地质队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西总队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三局311队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三局物探队山西煤田地质勘探114队山西煤田地质勘探115队山西煤田地质勘探144队山西煤田地质勘探148队山西煤田水文地质229队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山西煤炭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山西煤田地质研究所山西省大同市煤田地质勘探队太原市矿产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大同市矿产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晋中瑞辰地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忻州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克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天地元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晋中新生代地矿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宏宇地矿咨询有限公司临汾市矿产开发事务所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生产技术部二零一七年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

2.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3。

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加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4.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5。

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6.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7.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8.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9.各种煤柱:(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2)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9日)各市(地)、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含基建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矿山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向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或由上级局指定一个下级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申报表;(二)矿山企业应具备的采矿证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矿)、营业执照、年检证、矿长资格证)(三)上年度末实测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四)本年度块段开采设计书和上年度块段开采考核表;(五)矿产资源补偿费交纳凭证;(六)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63 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1总则 . (1)2矿山地质测量 (1)3资源储量分类 (3)4资源储量估算 (3)5资源储量损失 (5)6回采率 . (6)7资源储量报销 (6)8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7)9矿山储量年报 (9)10 附则 . (10)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 12附件 2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5)附件 3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表) 格式 (22)附件 4设计资源储量台帐 ( 表 ) 格式 (23)附件 5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 格式 (24)附件 6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 表 ) 格式 (25)附件 7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 (26)附件 8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 (27)1总则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矿山地质测量2.1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矿山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资源,肩负着赋能全球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使命。

矿山储量是矿山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动态管理对于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高昂的开采成本,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成为了矿业发展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矿山储量是随着开采进展不断变化的,因此,储量估算必须基于现有采掘区域的实际调查数据和软硬件模拟。

其次,矿山储量的管理应该运用贯穿整个矿山开采过程的“三评制度”,即“预评估——中期评估——年度评估”体系。

这样才能确保储量估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还应该在充分考虑矿床类型、地质深度、不同煤层的储量要素、当地法律法规、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开展,这样才能确保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二、运用科技手段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的方法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的不断发展,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矿业行业的发展方向。

在矿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MIS)中,储量动态管理模块通常包括储量估值、开采进度管理、矿区图形和数据信息处理等内容,并且各项子模块之间相互配合,形成一个高效的管理工作链。

在应用矿区储量管理软件时,需要进行各种参数的输入,包括物质储量参数、工矿处理参数、环境因素参数等,以及完成储量预测和参考矿山的基本数据。

在这些参数输入完成后,软件模块就可以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自动生成各种生产报表、科技报表,总体上提高了矿山管理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另外,在矿山储量管理方面,使用先进的地震勘探技术、重力勘探技术、电磁勘探技术等方法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些方法可以提高储量的发现和预测精度,并协助进行矿山规划、采矿方案设计、矿山水文地质研究等。

例如,电磁勘探技术可以通过对区域内电磁场的探测和分析来揭示矿床的分布,地震勘探技术可以通过不同尺度的震源对矿床空间结构及其储量分布情况进行解析,重力勘探技术可以通过不均匀引力场观测和分析来揭示矿床分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4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8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部规定“储量利用调查”现改名为“利用现状调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决定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

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单元,理清矿业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通过对现生产矿山损失量和采出量、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的剩余储量、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储量等的核查,进一步摸清全省资源家底,获取准确、翔实的各类保有资源储量、结构、数量、品质、空间分布、占用情况等基础数据,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信息,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

调查结果将为省、市、县各级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和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全省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1200余个上表矿山和未上表矿山的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省厅基本按照原勘查报告“谁编制、谁调查”的原则,安排省内十二家地勘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国土资源部安排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已与承担任务的各地勘单位签定了工作合同,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安排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

调查工作中需要收集的有关矿区、矿山资料,县(市)国土局应积极提供;调查单位需进行矿山现场调查、核实的,市、县(市)国土局应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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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掌控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核查、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包括矿山储量检测、矿山储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
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负责甲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检测;负责乙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第六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机构和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必须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厅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实行公告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矿山储量检测
第七条矿山储量检测,是指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对矿山占用量及每年开采、损失、核销、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活动。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与具有资格的矿山地质测量机
构鉴定合同。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将辖区内各矿山与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鉴定的合同汇总后上报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中未经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九条矿山储量检测实行动态测量,受委托的地质测量机构应根据需要对矿山开采、损失、核销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每季度至少测量一次,并将每次的测量成果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开展矿山储量检测。

矿山储量检测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对矿区地质条件、主要矿体地质特征、矿床开采条件进行调查;
二、圈定矿山每季度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范围;
三、圈定保安矿柱和安全隔离带预留的资源储量范围;
四、探采工程及新增工程相关数据;
五、对相关矿石的取样;
六、其它与储量年报有关的数据。

第十一条矿山储量年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区地质条件、主要矿体地质特征、矿床开采条件和矿石质量变化情况的简述;
二、矿界范围内年内保有和累计查明的资源储量;当年开采和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矿山每季度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和保安矿柱和安
全隔离带预留的资源储量;
四、当年生产勘探、计算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五、矿体(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级别的变化情况;
六、各季度的测量工程记录;
七、当年新增勘查工程及生产勘查中的新增工程控制工作情况;
八、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九、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组织测量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

第三章矿山储量核查
第十三条矿山储量核查,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山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活动。

第十四条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测量成果的真实性;
二、矿山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的真实性;
三、矿体(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级别变化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四、探采工程及新增工程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五、对相关矿石的取样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七、其它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十五条核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组织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重新测量编制核查报告;
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三、抽查矿山储量年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为保证矿山储量年报的质量,加强对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质量及测量成果进行核查。

省厅每年对全省矿山总数5%的矿山进行核查。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辖区内矿山总数的10%矿山进行核查。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山进行核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如有异议的,应当在地质测量机构提交《矿山储量年报》1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的书面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要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核查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

第十八条核查经费分别由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列为矿政管理专项经费支出和管理。

第四章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
第十九条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矿山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评审确认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分工分别聘请评审专家对采矿权人报送的《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审查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按照相关要求矿山储量年报及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及复审。

第二十二条《矿山储量年报》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一、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及其类别;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计算的正确性;矿山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及其类别。

二、当年因生产勘查或估算参数变动重算的增减资源储量及其类别,估算的可信度;资源储量类别确定的合理性,资源储量增减变化原因的剖析。

三、地下开采矿山井巷测量及地质测量(采样、编录工程)工作精度与质量;矿山探采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等。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及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情况。

五、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

第二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按规定编制储量核实报告,报送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审查和复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组织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对国土资
源部门受理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意见书应当从签发之日起10内日送交采矿权人。

第五章矿山储量年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台帐及测量成果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资料,并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地质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台帐及测量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查和抽查时,采矿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采矿权人上报矿山储量年报及测量成果资料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矿山地质测量或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擅自毁坏采矿坑道或采矿工程造成无法监管测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提交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与采矿权人相互串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其承担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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