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7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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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第4章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 布部门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以外, 规章以外,各级各类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针 对广泛的、 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4、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 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5、不可诉性 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直接对象。 直接对象。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决定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内容、时效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范围较窄,针对特定的个案、具体情况以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个别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 特点:a. 明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具有明确的对象。

b. 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c. 时效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对个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d.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2. 特点:a. 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而非特定的个案。

b. 一般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对一类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

c. 时效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长期有效的,不受特定时限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案的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规范性的处理。

2.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事项的个体。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一般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属于“行政行为”一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按照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制定程序、法律冲突的解决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

如果不能够准确区分,那么就不能结合考查重点有针对性的学习。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能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职权范围内,任何主体都可以适用。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一次性处理的行为。

通过“可反复”作为判断标准,能够使考生快速的判断出题目中的行为,从而分析出考查要点。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

抽象行政行为概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与具体行政行为常常被并列讨论。

本文将就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法律定位以及相关案例等进行阐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一般性规范对一类特定的情形作出的行政行为。

与具体案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案例,而是事先针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规范性决定。

通常,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命令、规则、规范等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泛化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一类事物或情形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2.预见性: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时对适用的情形进行了预先设定和规范,有利于事先预测和遵循。

3.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因特定案例的解决而终结。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

其合法性应当在法定权限内,符合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

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如合法性、目的性、适当性等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1.交通管理规定:城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限速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在特定区域内车辆的最高速度。

2.食品安全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

3.税务规定: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金的政策。

总结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形式,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行为和合法性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公民和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也应当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改革和发展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将继续引起各界关注。

解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华图教育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的内容常被考到。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常被考到,应引起高度重视。

很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不能深刻领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往往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混淆,给备考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华图教育优秀教研团队中的老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及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两方面加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

通俗地说,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立法性行为,如国务院制定《强制拆迁条例》,此行为就为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产生损害,所以普通公民不可以对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国务院制定《强制拆迁条例》,这一简单的制定行为,并不会对任何人的权利立即产生损害。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均为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难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做出的,必然对特点主体的权利造成影响,所以一般而言,权利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首先,针对主体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做出的,如《强制拆迁条例》的制定,针对的对象尚且不明确,到底是张三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还是李四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或是王五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都处于不明确的阶段,这些事情,都有待于之后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加以确认,与制定行为无关;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做出的,如赵六闯红灯,交警给与张三五十元的罚款,那么这个行政处罚的行为,就是针对赵六做出的,非常明确具体,而不是针对别人做出的。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理论界便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二是适用次数,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制定便可反复多次适用直至其失效,而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次性的处理,不能多次适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概括起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

第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

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正在发生改变并将发生深刻改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理论界比较认同而且比较方便实用的分类方法,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等等。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操作。

而在行政行为中,又可以将其细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种类型。

本文将深入探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所做出的具体决定。

其特点是针对具体事务和具体主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明确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的行为或活动进行审批、批准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单向强制性和时效性。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特定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具有惩戒性、单向强制性和处罚性。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在某个领域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的一种额外回报。

行政奖励的特点是自愿性、单向激励性和奖励性。

4.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等法律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单向强制性和执行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适用性、抽象性的规章、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一般事务和一般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持久性。

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

行政法规的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相对稳定和行政强制性。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家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和特定目的,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单位所做出的一般性指示性文件。

行政命令的特点是具有指令性、相对稳定性和一定约束力。

3.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为颁布的一般性规定。

行政规章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相对稳定性和明确适用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1. 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个体,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般的主体或领域。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物做出的针对性决定。

本文将探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要求及其差异。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的行政决定,其程序要求通常较为简化。

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确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明确所制定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条件。

这是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基础。

2. 听取意见: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需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利益团体征求意见,以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3. 公告公示: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相关内容,以便公众了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告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正式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4. 监督管理: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程序性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繁琐和复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听与申辩:在制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通常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取申辩过程应当充分公开、公正,并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当事人表达意见。

2. 事实调查:制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对事实进行准确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行政决策的事实依据合法、充分、准确。

3. 证据收集: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决策的证据充分且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 引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深入探讨它们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2.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2.2 特点:a)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合用于所有的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通性原则,无法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c) 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表达和实施的。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个别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3.2 特点:a) 个别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事项做出的,具有个别性和针对性。

b) 实践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动来实施的,可以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c) 约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

4.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用范围4.1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用范围:a) 法律法规的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

b) 原则性规定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实施,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指导和准则。

4.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用范围:a) 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常用于行政许可的颁发、变更和撤销等程序中。

b) 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常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中。

5. 附件列表:附件1: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相关文件范例。

附件2: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相关案例分析。

6.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第七章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概念一.概念多歧的行政行为(1)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3)行政处理(4)行政决定(5)行政处分(6)其他。

二.行政行为的不同含义(1)最广义: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广义:公法性的行政行为(3)狭义:公法性的行政法律行为(4)最狭义: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定义(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法行为(2)特征1.公法行为2.包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3.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1)对象是否特定(2)效力朝向(3)发生效力的方式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合法的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1)作为义务来源:法定、约定、先行行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级机关交办、检察建议等(2)作为义务的形式:程序性义务(作出答复)与实体性义务(作出实质性履行的行为)五.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的行为,例如受理、通知、送达、组织听证、调查等行为。

实体性行为是指最后产生的结果(2)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瞬间摄影”,而对于行政的过程是关注不足的第三节功能一.设定权利与义务二.形成权利与义务三.确认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形式(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2)口头形式:【法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3)动作形式:比如交警指挥交通(4)电子形式:例如交通信号灯(5)默示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方案一:学术研究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行政活动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本文将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含义、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解析和论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2.1 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性规范性内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权利的创设、权利的条件、权力的限制性等特点。

2.1.1 权利的创设: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内容,为特定的情形创设行政权利。

2.1.2 权利的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实施,通常要进行条件的满足和审核。

2.1.3 权力的限制性: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实施,由于规范性内容的一般性,通常要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和限制。

三、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3.1 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自身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等内部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决策或行为。

3.1.1 组织决策:内部行政行为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设置、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决策。

3.1.2 工作程序:内部行政行为通常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流程等方面的决策。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4.1 相互关联: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在行政活动中相互关联,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4.2 功能作用:抽象行政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内部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具有具体性和实践性的作用。

4.3 衔接方式: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程序的环节和程序进行衔接和补充。

五、结论本文详细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关系。

对于加强行政法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附件:1. 行政法相关案例分析2. 行政法研究论文参考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是处理行政行为及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

2. 抽象行政行为:以一般性规范性内容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方案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效力广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产生法律效力。

2. 不具体针对个案: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特定的个案,而是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

3. 可以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个别的适用和实施。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可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适用性。

2. 行政规划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3. 行政政策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一类事务制定的政策,如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等。

4. 行政法规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规则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具体的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针对特定个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对个案进行适用和实施。

2. 法律效力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体针对特定个案,对特定主体产生法律效力。

3. 行政行为个别化:具体行政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进行个别的处理和决策。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适用和实施。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系统。

五、附件1. 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2. 相关行政案例分析3. 相关学术研究资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抽象行政行为:指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指针对特定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

方案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

抽象行政行为讲义第一部分:引言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般规范,对不特定和具体对象的行为。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特点,具有广泛适用性,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权威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撑。

2.一般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预设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在实践中对某种事实情况作出预设的处理。

第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立法性质。

行政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履行义务和社会效果。

组织性抽象行政行为组织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机关内部有序运行而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内部组织管理范畴。

第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且不能超出依据的范围。

公开透明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程序正义原则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应当遵循适当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在经济管理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作用。

抽象行政行为在社会保障中的应用在社会保障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对一类社会成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保障。

抽象行政行为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中,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规范机关内部运作,保障工作效率。

结语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作用。

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指导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有效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行政法课件06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课件06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行政立法监督概述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需要事前 监督,也需要事后的监督。在西方国 家,对委任方法(行政立法)的事前 监督主要有听证制度、备案审查制度; 事后监督则主要为司法审查(即行政 诉讼)。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事前:授权
事后:
《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1993年修订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有 关决定、命令、指示、公告(通告)、 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的 总称。
(二)种类
1、创制性文件
2、解释性文件
3、指导性文件
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 效农业的决定》
2007年9月4日,国防科工委印发了 “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 要”(科技发展纲要)和“全面建立现代造 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行动 模式纲要)
2、行政法规若与法律相抵触,应通过何种途 径予以解决?
3、孙志刚案留给我们哪些更多的思考?
案例二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以下简 称《批复》),发出《关于2001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铁路局据此《通知》实行部分 旅客列车票价上浮。乔占祥认为该票价上浮行为侵犯了自己及广大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于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要 求撤销春运期间票价上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了对国家计委 《批复》的不合法性予以审查或转送有关部门审查的申请。铁道部于 2001年3月19日作出了维持性的复议决定,乔占祥不服,依法向北京 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题铁道部发出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质疑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质疑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作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这种分类已为法学界普遍接受,有的学者已将这种分类引入法律行为的分类中。

[1]但笔者以为,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这种划分都是欠妥当的。

一、任何行政行为都既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同时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的统一体。

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定义是不全面、不科学的。

对行政行为的定义,我们应作两个方面的理解: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作为术语的行政行为,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予以归类、概括而形成的法学概念范畴。

作为人们概括、归类的行为当然就具有抽象性、一般性的特征。

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模式,属于人们归类的行政行为范畴,在法律条文中,它只能以一般的、类的行为来表现。

对行政行为的理解应象哲学上对“物质”的理解一样,在哲学上对“物质”的理解应是:物质是客观实在,而作为术语的物质则是标志客观实在的范畴;否则,就会得出“物质是范畴,范畴是概念,概念是理论,理论是意识,物质就是意识”的结论。

[2]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客观存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术语的”抽象的行政行为。

不过,在具体运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时,两种含义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能是混合在一起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行政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专门的术语,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赋予了它们特定的含义,其存在是以行政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或是否可反复适用为标准而划分的。

从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分类及所界定的涵义来看,都是不科学的,这二个术语的提出,是借用哲学概念的错误,不论具有多么充分的理由,至少有二点可以完全肯定:在词义上易引起歧义,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人为的混乱、困惑和不必要的争论。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

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fǎlǜ)关系:是指现实行政过程(guòchéng)中的各种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自己的名义(míngyì)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3、行政委托:是指为了(wèi le)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需要,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4。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nàrù)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为。

7、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公益征收。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目的,强制形成行政上必要的状态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或裁决的行政行为。

12、行政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或将要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制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侵害并填补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行为。

1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变更违法行为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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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区分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关 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称《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何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 2、何谓“反复适用”? • 3、是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 • 4、针对的事件是否发生在过去 ?
• 禁止授权立法原理经过一个微妙的发展过 程:
• 由原来的禁止授权立法转变为禁止在授权 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和原则的授权立法, 实际上是由不承认授权立法发展到承认授 权立法,只要法律规定了授权立法的标准 或者原则,授权就是合法的。
• ②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
• 功能主义对分权原则的解释,认为某种权力属于某一 部门,不能由其他部门行使,不是从机关着眼,而是 从权力的作用着眼,在每个具体问题上观察权力行使 的效果。
• 行政职权立法否定说将上列宪法和法律规定视为“一 般授权立法”。
• 行政职权立法肯定说将上列宪法和法律规定视为“行 政职权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性质
• 杨海坤:“行政立法行为既具有立法性质, 是一种从属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 有行政性质,为抽象行政行为之一种最高 形式 。 ”
• 罗豪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是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 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 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 行政立法的定义是指: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 务院,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 制定、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
主体是否具有制定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权的来源
• 行政立法关于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行为
• (一)“行政立法”的界定 • 一是内容“法律规范”说:只要内容是行政管理的法
律规范。
• 二是内容“法律”说:只要内容是行政管理的法律。 此处的“法”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三是主体说:只要主体是行政机关的。 • 四是部分主体说+内容“法律规范说:指享有制定行
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七讲 抽一)概念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 行政相对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
•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 (二)特征 • ①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 ②依职权的单方行为。 • ③具有普遍约束力。 • ④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 ⑤具有依据性。 • ⑥具有不可诉性。
何人。既然立法权只是来自于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拥 有那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转给其他人。……他们选出 一些人,授权那些人为他们制定法律;除了那些人制定 的法律外,他们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约束。” (禁止) • 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又为了维持传统的理论,法院 的授权只限于确定法律实施的情况,或者补充法律所未 规定的细节。(补充授权) • 后来,由于行政效率的要求,除涉及人身自由等问题外, 授权法中的标准或原则有所放宽。(授权放宽)
• 被委任主体或别授权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第二,行政立法不能简单划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 因为立法所有权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受权力机关委 托行使部分立法权,只享有立法使用权,不存在立法固有 权,因而职权立法一说值得商榷。
2、中国的行政职权立法
•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规定:“各 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1、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质
• 一是行政立法行为所产生的法规及规章具 有法的一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 制性。
• 二是行政立法必须遵守行政立法程序。
• 因此、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在主体、 客体、效力、程序、立法形式上存在差异。
2、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
• 表现: • 一是主体:行政机关; • 二是对象: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
• 只要下级机关的权力混合不破坏宪法规定的最上层机 构之间的权力平衡,就不被认为违反分权原则。
• 根据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国会委托行政机关 行使立法权,只要不破坏最上层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 就不会破坏分权原则,也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 ③立法权代理说与立法权转移说
• 立法权代理说:“委任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 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的 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议会仍旧是最高立 法机关,因为所有这些执行机构如无议会的委任,是 不能立法的,因此行政立法只能是委任立法。委任立 法只能是行政行为,不是主权者的行为。”“不论直 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凡是委任立法都具有法律同等 的效力,其理论根据就是民法的代理说。
• 关于授权立法的思考: • 1、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是授权立法? • 2、下级立法机关根据上级立法机关的授权
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及其结果是授权立法? • 3、授权立法都是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域外)
①禁止授权立法原理 • 洛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
• 立法权转移说:
• 立法可以因情势变更之需要而由一个立法 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立法主体。
• 因此,授权立法的位阶与被授权机关在国 家机关的地位相一致的结论
• ④西方国家的行政立法 • 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一般被称之为委任立法或授权立法 • 第一,行政立法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不能等同。 •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即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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