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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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011住建部发布新规

2011住建部发布新规

住建部发布新规:房屋征收完全按市场价评估补偿2011年06月08日 07:28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41)【字体:↑大↓小】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为确保《条例》在2001年11月1日顺利施行,各地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在《条例》实施之前作出规定。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允许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23•【字号】陕建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陕建发[2004]149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省建设厅制定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第五条评估机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重置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院落及附属物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六条各类型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按照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测定的某一时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与重置价格的差额。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全文.doc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全文.doc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xx]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4]154号

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4]154号

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3日建法[2004]1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行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地方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一些地方未依据《条例》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导致《条例》的一些规定难以实施。

二、一些地方规定“先房屋拆迁,后处理纠纷”,与《条例》“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不一致。

三、一些地方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为基本依据,与《条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不一致。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四、-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

五、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违反《条例》的规定,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

六、一些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时,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改变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

七、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出了对未按期搬迁的居民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不当的行政措施的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地方未得到切实执行,也是造成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建法函[2000]254号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建法函[2000]254号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建法函〔2000〕254号)
合肥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合建函〔2000〕2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此复。

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c30480--011127cjk
——结束——。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位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其它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三、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计价标准(见表四),房屋拆迁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六、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的土地区位等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应增加的安置面积幅度后,按规定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安置。

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建法函[2001]240号

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建法函[2001]240号

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
复函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建法函[2001]240号2001年8月14日)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规定的限期内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未经裁决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时,应当告知被拆迁人诉权和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此函复。

——结束——。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建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鲁建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五条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文发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

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结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下列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新旧程度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与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能够委托专门评估机构确定。

第五条拆迁评估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申请表;(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营业执照;(四)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同一个拆迁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根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八条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拆迁评估机构订立委托拆迁评估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精品】谈拟拆迁房成新率的评定

【精品】谈拟拆迁房成新率的评定

谈拟拆迁房成新率的评定谈拟拆迁房成新率的评定来源: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 (2010-02-02 11:27:56)柯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指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但是由于旧屋区的拟拆迁房多为自建住房,往往不具备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条件,只好采用成本法。

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如何求取和表达,是值得探讨的。

一、能够入户的拟拆迁房成新率的评定对于能够入户的拟拆迁房,成新率采用现场勘查打分法结合考虑使用年限来评定、估算成新率是不成问题的。

这也符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一书的表述。

该教材在第四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介绍“区位指导价市场价格评估技术路线”中指出:“建筑物的折旧,应综合考虑使用年限和成新率,以实际观测的成新率为主计算折旧。

”采用现场勘查打分法评定拟拆迁房的成新率,一般将其分成结构、装修、设备三个部分分别进行评定、打分。

各部分标准分(最高评分)及评定情况如下表:标准分评定情况评分累计评分结构部分基础25 承重构件25 非承重墙15 屋面20 楼地面15装修部分门窗25 外粉饰20 内粉饰20 顶棚20 细木装修15设备部分水卫40 电照25 其他设备设施35上表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进行整理修改。

原手册设备部分中有一项“暖气”,由于我们地处南方地区无此项,笔者将其改成“其他设备设施”,意指电梯、空调、厨房设备设施等。

如果无此项内容,可将其分数分别并入“水卫”、“电照”中亦可。

然后根据拟拆迁房的不同结构、不同楼层数,各部分取不同的权重,经综合计算后确定拟拆迁房的成新率。

不同结构、不同楼层数取不同的权重一般按下表确定:拟拆迁房的成新率=结构部分得分×G+装修部分得分×S+设备部分得分×B以上资料摘至《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整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与行政裁决实务全书.

(整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与行政裁决实务全书.

书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与行政裁决实务全书出版日期:2008年2月出版作者:莫新风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规格:16开全3卷市场价:798.00 优惠价:350元商品简介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度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2、统一了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

3、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4、建立了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5、建立了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

6、明确了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

7、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2、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3、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4、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5、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6、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

商品目录第一篇城市规划与城市房屋拆迁总论第二篇城市土地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第三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程序、方法及影响因素第四篇城市房地产面积测量第五篇城市房屋拆迁地产估价第六篇城市房屋拆迁房产估价第七篇城市房屋拆迁合同第八篇城市房屋拆迁合同第九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第十篇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第十一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与行政裁决法律责任第十二篇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与经典案便分析第十三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与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对象:各级建委、建设厅、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各级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房改办、开发办各房地产拆迁公司、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拆迁评估机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为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建设部关于印发了《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建住房[2004]1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的方案。

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拆迁信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发现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

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拆迁信访处理机制。

要明确信访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设立信访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要进一步完善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以及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拆迁管理;要加强房屋拆迁统计季报工作,及时掌握当地拆迁进展情况。

拆迁统计季报每季度首月7日前,将本地上季度拆迁统计情况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三、各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年底前,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依法该拆除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避免在拆迁时发生纠纷和上访。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四、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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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的住宅性营业用房是否可以要求以店面交换,可以以此为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条?最佳答案不可以,说见下面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验收查产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按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评估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评估报告;7.评估结果公示,送达被拆迁人;8.现场咨询答疑,评估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表达:一是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评估,作为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总额概算依据;二是房屋拆迁分户补偿金额评估,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依据。

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第十四条高档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高档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它市场化方法评估,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执行,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一般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一般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界定及细分参见附件一,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

其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立评估基准。

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三;2.测算基准价格。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

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价格= × × × ×Vs—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可参见附件四;—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五;—可比实例权益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权益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该系数取值为100;3.确定分类基准价格。

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独门院落、非成套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其公式为:,j=1,2,3其中Vo1为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3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参见附件三;4.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评估价格=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31i—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十六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

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评估。

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应用说明参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1. 测算地价:根据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围,可选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测算其为空地时的土地重新取得价格PD;2. 确定房价:根据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附件六所示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PJ;3.估测折旧:现场勘察对照附件七所示的《房屋成新评定等级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C;4.补偿价格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Vi为:Vi=PD+PJ-C。

第四章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十八条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

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以收益法为基础的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

但其中高档次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方式或单纯收益法方式。

第十九条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设定典型商铺类营业用房为样本房,参见附件八。

采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

考虑到拆迁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Vo为基准价格,a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二十条营业用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拆迁补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商业街道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商业街区基准价格;fxy—商业用途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fm—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f31i—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八;第五章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第二十一条“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1.“地大于房”面积S=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 “地大于房”区位单价VW= (VO- PJ×g)KjVO—该拆迁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PJ—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参见附件七;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地大于房”补偿金额=VW×S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评估:对泰州市直管公房、单位系统房为住宅房的,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产权人,其它部分补偿给使用人,计算方法如下:(1)用市场比较法求出标准样本住宅房的价格VO(2)求出该拆迁范围的区位价格VW: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的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按附件三的设定要求,g=0.8;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补偿给产权人的部分::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金额;:为对应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重置价格,参见附件六;:为对应的被拆迁房屋成新率,参见附件七;:房屋建筑面积。

补偿给使用人(承租人)的部分::为被拆迁房屋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外的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价格(已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pi4:为被拆迁房屋层次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四;: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地产,对被拆迁房屋和待调换房屋进行价格结算时应按上述同样的基准价格修正评估模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划拨土地评估:拆迁评估时涉及的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其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基准地价的60%进行计算。

非住宅营业房屋补偿金额具体公式如下:Vi: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Vjo:泰州市土地基准楼面地价,,Vj为基准地价,m为标准容积率。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可按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住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住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房屋性质的拆迁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其公式为:Vi=wy×Viy+wz×VizVi—“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iy—“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iz—“住改非”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格,wy、wz分别为“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2.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单价为:拆迁评估单价=住宅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非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的产权登记性质为非营业用房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沿街”和“不沿街”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非改非”房屋:Vi=wy×Viy+wF×ViFVi—“非改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iy—“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iF—“非改非”房屋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wy、wF分别为“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非营业用房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2.非沿街“非改非”房屋:拆迁评估单价=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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