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股权激励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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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权激励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以往对乙方的贡献,为奖励先进职工,激励甲方更好的工作,使企业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乙方以在职股权的方式(十股)对甲方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 定义

1.1 在职股权(十股):指公司为激励有能力的员工,为签订《职工十股合同书》的员工无偿赠与一定的公司股份,在职股权与岗位直接关联,在员工离职后即丧失该股权。同时,在职股权的拥有者不是乙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只列入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在职股权股东只享有分红权,无继承权,亦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参与公司决策事项,各股东不承担公司亏损额,不需缴纳资金。

1.2分红:指公司年终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按十股股份金额的一定比例分配红利。

2. 分配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表现,无偿赠与甲方十股金额万元。

2.1 甲方取得十股股权登记在公司内部十股股东名册上,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以此股权对外作为甲方拥有公司实际股权的依据。

2.2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次年春节的前七日根据十股股份金额10%的比例按

照本协议第4、5、6条的规定中所适用的方式兑现上一年度的红利。

2.3甲方年终可得分红为甲方的十股股份金额乘以分红比例。

2.4经过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在家庭困难,有重大变故,急需资金情况下,可以提前预支当年存在公司个人账户的资金,但预支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所存个人账户的总金额。

3. 分红的支付方式

甲方取得的十股分红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不得以其他形式支付。若经过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其他形式支付十股分红的,乙方方可以双方协商约定的形式支付甲方的红利。

4. 甲方在职不满五年的按下述办法兑现红利金额:

甲方在岗位上服务不满五年的,当年应得红利的50咖人民币形式支付给甲方,另50% 记入甲方在公司的个人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保管,记入十股股东名册),未兑现的红利每年按年息10%+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5. 甲方在职已满五年未满十年的按下述办法兑现红利金额:

甲方在岗位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当年的红利金额70恕人民币形式支付给甲方,另30% 记入甲方在公司的个人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保管,记入干股股东名册),未兑现的红利每年按年息10%+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6. 甲方在职年满十年以上的按下述办法兑现红利金额:

6.1甲方在岗已满十年的,自第^一年起每年兑现红利为当年分红金额的100%

6.2从第^一年起,前十年在职期间内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红利金额分三年兑现,每年兑

现三分之一,未兑现的金额每年按年息10%+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 若甲方家中收入较为宽裕,家中不急需使用资金,可与乙方协商,自愿将每年应兑现的红

利金额按一定比例存入公司个人账户,每年仍然按年息10%+算利息。自愿存入的比例由甲

方和乙方另行友好协商。

8. 因本协议所涉及股份为乙方无偿赠与给甲方的在职股份(干股),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

动协议解除,本协议亦宣告失效,甲方未兑现的红利金额不再兑现。

9. 在协议生效期间,甲方不能以其所配干股要求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10. 甲方不能转让其所配股份的股份。

11. 甲方在获得乙方赠与干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乙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12 .保密义务。

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甲方所得在职股份(干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乙方许可。

13.协议解除情形

13.1. 因甲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13.2. 甲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乙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13.3. 除以上13.1、13.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

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第8条的规定处理。

13.4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14 .违约。

14.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4.2如甲方因个人原因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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