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1.27•【文号】人社厅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一些地区探索了依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各地的具体作法、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差异较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2011)》 (国发[2009]12号)也要求“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总结各地经验,现就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都应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制度。
工作目标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并纳入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4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2011-1-20 9:38:14 大中小| 打印| 关闭11336(Hits)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要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范围是: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首先自负比例暂定为10%。
为保证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合理使用,文件要求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才能开展9项医疗康复项目服务,并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聊医保字[2010]53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经济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0】13号)要求,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鲁卫农卫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人社部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二)循序渐进。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有序就医。
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鲁人社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3号)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鲁劳社〔2007〕26号)的规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合理确定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水平,现将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增加部分职工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自2010年6月起,职工月缴费基数为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以上至20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10元;200%以上至25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3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
自2010年1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三、部分单位实行分步参保办法。
列入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流动性强、驻外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5%筹资,参加省级直管单位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暂由单位管理。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门诊统筹管理。
四、妥善解决保健人员的床位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由用人单位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适当解决。
五、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列支渠道。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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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 12- 1
法规 � � � � � � 编辑戚 成
三 诊统筹的医疗服务管理
各市要根据当地基
立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 出风险共担 机制, 防止基金超支�要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 , 提高基金 使用效率, 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实行零结余� 三 � 认真组织落实 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是今 年我省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尚未 建立门诊统 筹制度的市, 要 按照人社部发 [20 0 9] 6 6 号� [20 1 1 ] 5 9 号和 鲁人社发 [20 1 0 ] 35 号文件精神, 加强组织领导 , 加快工作 步伐, 力争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1 0 月1 日起组织实 施�已经开展门诊统筹的市, 要按照部和省的 意见要求,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扩大实施范围, 不断 提高保障 水平�省厅年底前将对各市开展门诊统筹工 作情况进行 专项调度和检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 展城镇居
独列账� 分开统计�各地要改革门诊统 � 筹费用结算方式, 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已刊登在本 � � � � 通过采取按人头付费 � � � 定额包干以及 总额预付等方式, 建 刊 年第七期上 此处略
鲁人社发 �20 1 1 � 6 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 遍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二 �进一步明确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要求
� � 民 基本 医疗 保险 门诊 � 统筹有 关问 题的 意见� (人社 部发 一 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 城镇居 [ 20 1 1 ] 5 9号 ) 转发给 你们, 并 结合我 省实际 , 提出 以下意 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 制度的保障 范围, 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门 诊统筹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鲁人社字〔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深入推动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做好新形势下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现制定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牵头,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有效保障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 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 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效率,保障工伤人员 合法权益。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 优抚等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客观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技能人才进行全 面、准确的评价,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促进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加强技能人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政策,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05 劳动关系协调与权益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规定解读
强化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包 括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D
04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及成果展示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和资金支持,推 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 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
A
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农村地 区等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
加强就业指导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职业 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 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B
C
创业扶持措施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创 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和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尽快建立起较大范围内的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鲁人社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现就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六)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
医保发〔2024〕9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9
【摘要】SDPR-2024-0430002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R197.1;F249.27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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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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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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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轻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和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县(市、区)责任共担;坚持便民惠民,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待遇结算。
三、政策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市级统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医保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逐步消除地区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医疗保障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公平适度、责任分担、稳健持续、科学决策,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目标任务按照“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推动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制度名称、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信息系统等规范统一。
开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
(一)2021年底前,各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规范统一时间表、路线图,开展清单外制度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基数等基本政策。
实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各市上线运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鲁人社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
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6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一)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7.08.01•【文号】人社部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扶贫办: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一)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保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二)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
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
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
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2011-1-20 9:38:14 大中小| 打印| 关闭11336(Hits)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要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范围是: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首先自负比例暂定为10%。
为保证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合理使用,文件要求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才能开展9项医疗康复项目服务,并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聊医保字[2010]53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经济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0】13号)要求,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鲁卫农卫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人社部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顺利启动,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
为做好2008年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关加大工作力度,为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试点奠定坚实基础。
原则上 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到今年底,扩大试点城市的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2007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居民参保率。
二、做好试点启动各项工作。
扩大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基线调查,在准确掌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水平,科学设计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基金支付比例。
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要积极做好试点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出台后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方便就医结算,及时享受待遇。
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启动实施初期要着力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政策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启动实施后,要加大对试点成效的宣传力度,通过对居民参保受益典型事例的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组织动员等方面加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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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7年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
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加快系统改造升级。
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本地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重点对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读写终端进行改造。
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障卡出省检查机制,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业务。
(三)规范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对所持有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省异地就医平台),按照参保地规定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