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普通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上在何处。
国民待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相同的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用尽当地救济: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大的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全民公决: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土地的归属。
无害通过权:(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反措施: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
Huo旋或调停: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的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上的主体
目 录
•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 • 国际法主体的管辖和豁免 • 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和国际不法行为
01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定义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 利和义务能力的法律人格者,即 在国际法上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和平解决争端义务
履行国际义务义务
国际法主体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不得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国际法主体应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的条约、协议和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03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 法律能力
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务的处理。
自保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国 家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
对外部威胁和挑战。
发展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在国际社会中 寻求自身的发展,包括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义务
尊重国际法义务
不干涉内政义务
国际法主体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体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应尊 重他国主权和独立。
个人具有管辖权。
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条约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履行 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
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他国主权
任何国家或组织侵犯他国主权 、干涉他国内政,都是国际不 法行为。
战争和武装冲突
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发 动战争或武装冲突,是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人权
国家或其他实体剥夺或侵犯人 权的行为,如种族歧视、任意 拘留、酷刑等,均被视为国际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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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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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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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 王铁崖先生: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的能力者。 韩成栋、潘抱存: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 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 李浩培先生: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 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 体。
梁淑英、龚刃韧教授认为有限豁免原则 正在形成世界性趋势,很可能形成国际 习惯。 我国的主流观点: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是 不合时宜的,而限制豁免原则与国家主 权原则不相容,因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 行为的划分标准是错误。坚持国家行为 和财产,除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外,享有 豁免。在实践中,采取灵活状态,实行 对等原则。
我国的主要观点:四要素: 1、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 承认(recognition) (一)概念: 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 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对象: 承认是针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 新国家的承认主要发生在独立、合并、分离 和分立的情况下。 新政府的承认主要发生在因政变或革命产生 的新政府的情况。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 ): 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资格 (the qualifications to be holders of intl.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s)。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the ability to be vested with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 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其它国际法主体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insurgents, individuals).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4.主权。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才能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能⼒,就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互相交往中必然产⽣各种权利和义务,这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就必须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如果没有这种能⼒,就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相互交往中,不但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
要⾏使这些权利,就必须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没有享受这些权利的能⼒,是不可能⾏使这些权利的。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这些主体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是有差别的。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和⾏为能⼒,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和⾏为能⼒。
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的民族,只有在⼀定条件下和⼀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决定的。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为能⼒和权利能⼒,国家这种能⼒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特性决定的。
国际法主体
相关资料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 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谢谢观看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 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 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 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 行使管辖。
由来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 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 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 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 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 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主体
参加国际法律关Biblioteka 的实体01 简介03 由来 05 相关资料
目录
02 范围 04 职能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 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 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缺一不可。当前国际 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简介 单一制与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联邦与邦联 永久中立国 梵蒂冈的特殊国际法地位 关于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微型国家
有关英联邦
英联邦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 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1931年英联邦正式 确立。英联邦的成立,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共 同历史背景,让大家在独立以后能够继续维持 自由平等的关系。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 国 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 首”。 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 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
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
1.从法律体系看,单一制国家,由统一的中央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制国家除有联 邦宪法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 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联邦制除 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 位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 3.从职权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接受中央 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的 自治权,且联邦政府的权力被认为是成员单位的让 渡。 4.从对外关系看,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 体,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制的成员单 位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 ——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固 有的,而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参与国际关系 和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 具有派生性,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服务而 受伤害之赔偿案使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一般的确 认。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借”座小岛当国土? 据报道,图瓦卢全境有1万 多人口,根据该国政府两年前 的一项移民计划,目前已经有 3000多名居民移居到了新西 兰,然而还有9300多名居民等 着搬迁。图瓦卢教会首脑托菲 加· 法拉尼认为图瓦卢政府应该 加大移民步伐,并呼吁其他邻 近国家最好能“借”给他们一 个 小岛当国土。法拉尼道∶“我 们 希望某个国家能提供给我们一 片土地,好在下一场风暴彻底 摧毁我们的岛国之前,我们能 有个落脚之处。”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
国大使馆。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三、对交战团体和武装团体的承认 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
☆ ❒
❒ ☆
穿着伪满洲国军队大元帅 服 的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back
1、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条件: ❒ ☆ 目的
☆ ❒
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
叛并实行有效 的管理 叛乱集体在战斗行动 中遵守战争法规 ❒ ☆
❒ ☆
美国南北战争
(2)法律效果: ❒ ☆ 承认国:承担中立义务
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相关理论 1、肯定说: 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 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 ❒ ❒ ❒ 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 ❒ ❒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折中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
内可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基 本 特 征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
2、否定说
(二)国际法上的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 发出逮捕令
纽伦堡审判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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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希腊]尼古拉斯·波利蒂斯,原江译:《国际法的新
趋势》,2004年版。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 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相关理论 1、肯定说: ➢❒ 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 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 ➢❒ 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 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2、否定说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2、争取独立民族或民 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准国 家或过渡性国际法主体的 理由: 争取独立的民族在 过渡到民族独立国家的阶 段上,具有某些国家特征 但又不是完全独立国家的 特点。
阿根廷圣马丁广场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
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
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
掌握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承认的概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委员会)
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 主体资格的认可,应当采 取“个案处理”的办法, 即仅仅在一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承认某些政府间 国际组织的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红十字运动目前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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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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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说
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
➢❒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 折中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 可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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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应该行使和享有,并在实际上 已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有在其具有很大程度的 国际人格和能够在国际领域活动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解 释。如果其缺乏国际人格,就不能实现其创建者的意 图。必须明白,其成员国通过托付一定的职能以及相 应的义务和责任,以赋予其有效履行其职能的能力。 因此,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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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 国际法上的承认 ❒ 国际法上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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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1978年《美洲人权公约》,赋予了个人向美洲人权委 员会的申请权;
❒ 1998年《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 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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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组织成为派生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的理由 ➢❒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是自身具有的 ,而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 ❒➢ 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的能力要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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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组织以及某 种程度上的个人可以是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设定的义务 的主体。”(《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和沃斯)
❒ “国际法应界定为是适用于国家相互关系中的国家以 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中的个人的法。”(《奥本海国际 法》第十版,杰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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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3日阿拉法特与拉宾历史性的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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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拒绝
将所谓“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等提案列入联大议 程。这是自1993年以来联大总务委员会第十五次拒绝类 似提案。另外,2007年5月,正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0届 世界卫生大会总务委员会,再次拒绝将少数成员国提出的 “台湾以观察员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议题列入大会议程 。这是该委员会第十一次拒绝这一提案。
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1、性质:一种派生的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 ➢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承 受国际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 ; ❒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 ❒➢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求偿权。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
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
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
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 遍和平。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念和特征、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本章 学习的难点是有关承认性质的学说、法律上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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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基
本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特
的能力
征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范围
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性质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成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理由 ➢❒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完全的行为能力; ➢❒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