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15_江西定额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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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集

1、高层建筑增加费中的层数与高度如何确定?

答:建筑物只要符合高层建筑增加费要求的高度与层数中最高的一个条件就可按此标准所对应的费用计算。

2、在估价表中,水平和垂直运输距离如何界定?

答:A、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取定为100米。

B、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取定为300米。

C、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实际运距与定额取定不符时均不得调整。

D、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外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3、直联式、非直联式风机和泵安装定额中,是否包括设备电动机的安装?

答:均已包括设备带有的电动机的安装,不得另套定额。

4、轴流风机、离心风机安装在第一册和第九册定额中都有,可否任意套用其中的定额?答:不可以。套用定额时按不同的工程套用相应的定额。

5、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估价表》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工程中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

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配管配线、电梯电气安装、电气调整试验等的安装工程。电机安装执行第

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电机安装定额子目,其电机的检查接线和干燥、调试执行本册估价表。

6、对1KV以下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定额应如何执行?

答:在民用工程一般住宅、学校、办公楼、商店、旅馆等在每个用户内的配电板(箱)上虽装有磁开关、

漏电保护器等调试元件,但如果生产厂家已按固定的常规参数调整好了,不需要安装单位和用户自行调试

就可以直接投入使用,则一律不计取调试费用。调试定额一定要按照计算规则的要求执行,施工单位而且

需要提供调试报告、甲方(或监理)的签证,方可执行。

7、接地网的调试定额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计算规则的解释,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定。一般的发电厂或变电站连为一体的母网,按一个系统

计算;自成母网不与厂区母网相连的独立接地网,另按一个系统计算。大型建筑群各有

自己的接地网(接

地电阻值设计有要求),虽然在最后也将各接地网联在一起,但应按各自的接地网计算,不能作为一个网

,具体应按接地网的试验情况而定。

8、钢管或电线管明敷,定额是按用管卡考虑的,如用角钢等其它型钢时该如何套用定额?

答:钢管或电线管明敷,定额是按用管卡考虑的,如用角钢等型钢做支架,因定额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

支架应另算,同时原定额子目中管卡不扣除。

9、高层建筑增加费用二个标准,该如何执行?

答:高层建筑增加费有6层以上或20米以上两标准(不包括层顶水箱间、电梯间、屋顶平台出入口等),

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标准就可以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高层建筑的外围工程,如庭院照明、路灯、总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电缆等,均不计取此费用。

计算基数应包括6层或2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中的电气安装工程人工费。

10、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的安装是否包括基础安装?

答:根据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第三章第四节第一条的解释,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未包括

基础的安装,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定额解释

问:电力电缆25mm2及以下的三芯及以上的数设如何套定额?

答:电力电缆敷设定额均按三芯(包括三芯连地)考虑的。10~25mm2的三芯及以上的电力电缆敷设按35mn2的电力电缆敷设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5;4~lOmm2的三芯及以上电力电缆敷设按35mm2的电力电缆敷设定额乘以系数0.3;4mm2以下的三芯及以上电力电缆敷设按35mm2的电力电缆敷设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18。单芯(双芯)电力电缆敷设按同截面电缆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67。电缆头制安的费用亦按相应定额乘以上述系数计算。未按电缆头标准制安时,只能按焊(压)接线端子套定额。其他见定额说明。

2、关于整体设备、分段制作设备、分片制作设备的区别?

整体设备制作指设备制作在制造厂完成后,设备为整体,且内件完整,到工地经检验或试压后可直接吊装就位的称为整体设备。如换热器,中、小容器和长度小于20m、直径小于3.8m的塔和容器、反应器。由于其形体较小,除特殊建设地区外(如运输条件差的内陆、边远山区),一般均为整体制作并以整体供货。

分段制作设备是指当容器的直径在1.8m以上,长度超过20m时,整体制作后搬运、移位已不方便,这时应采取分段制作。“段”是将壳体按设计图纸分为若干个段制造。运至现场后,分段设备须进行组对、焊接、试压并安装内件后,才能吊装就位。直径在1.8m以上,长度超过20m的容器、反应器、塔类等,一般均采取分段或分片制作。

分片制作设备是指直径大于3.8m的大型容器、塔器等由于整体制作法和分段制作法都不便于供货时的运送,需采用分片制作的方法。分片制作即设备在制造厂下料、将要制作的整个设备按设计图纸分为若干个片制造。制造完成后,以成片的半成品供货。因此,分片制作的设备在运至现场后要进行片的拼装、组对成形,然后试压,并安装内件后才能作为整体设备吊装就位。

(2)关于定额的套用

如为分片设备供货,应分别套用分片制作、分片组对、整体设备安装定额子目;如为分段设备供货,应分别套用分段设备制作、分段设备组对、整体设备安装定额子目;如为整体设备供货,应分别套用整体设备制作、整体设备安装定额子目。如该设备的重量及安装高度符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第6.2.10条的,可以另行计算金属桅杆台次使用费和安拆费。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05 2006-4-19 阅读2352次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

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

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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