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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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结束——。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未进行农业生产或其他合法利用的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评定。
下面将就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
如果一块土地长期未进行农业生产、建设或其他合法利用,可以初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外,还需要考虑土地的规划用途和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政策,如果土地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其次,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考虑土地的自然环境条件。
例如,如果一块土地长期处于未开垦状态,且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土地改良或保护措施,也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在认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水资源等自然条件,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土地的利用情况。
另外,闲置土地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和行为。
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或不打算利用土地,且没有提出合理的利用计划,也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和行为,以避免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最后,闲置土地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土地的历史利用情况。
如果一块土地长期未进行合法利用,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证明,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对土地的历史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土地是否符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自然环境条件、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和行为,以及土地的历史利用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措施。
希望本文所述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其认定标准对于土地利用和
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
对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
照土地利用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如果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或者长期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或经营活动,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其次,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闲置土地的认定还应该考虑土地周边的基础
设施建设情况。
如果一块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善,但土地本身仍然处于未利用状态,就应当对其进行认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合理利用。
再次,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
计划,各地应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如果某块土地长期未能按照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合理利用,就应当对其进行认定,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合理利用。
最后,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在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时,还应当考虑土地
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如果一块土地处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但长期未能进行合理利用或者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就应当对其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认定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闲置土地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准确认定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了一系列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首先,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用途、性质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
具体来说,闲置土地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认定标准:一、土地规划标准,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分类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如果土地未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合理利用,且无合法手续变更规划用途,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土地用途标准,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如果土地长期处于未开发状态,或者已经开发但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土地性质标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权证,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性质。
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但长期未进行合理利用,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土地利用标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要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土地长期处于未开发或者未利用状态,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土地管理标准,根据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土地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或者管理混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只有准确认定了闲置土地,才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遵守土地规划和管理制度,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监管,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一、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然而,仍有大量土地处于批而未供或者闲置状态,造成资源浪费和土地资源利用不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引入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二、政策目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政策内容1.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对已批准但长时间未供应的土地,要进行清理。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对开发商实施限期要求,如逾期未供应的,将撤回土地使用权;–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等方式重新供应;–对批而未供土地的拥有者进行处罚,如限制其参与未来土地供应等。
2.闲置土地清理:对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清理。
具体措施包括:–对闲置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强制收回,然后重新供应;–鼓励土地使用者租赁或者转让闲置土地,增加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土地的拥有者进行处罚,如处以罚款或者限制其参与土地供应等。
3.土地利用监管:建立土地利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土地利用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使用土地;–加强对土地流转、转让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定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激励政策:为鼓励土地使用者积极利用土地,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如:–对土地使用者按时供应土地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补贴;–对土地使用者积极开发利用闲置土地的,给予优先发展和支持。
四、政策效果与影响通过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和影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供应效率;•解决土地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减少土地浪费,节约资源;•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土地利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激发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发展。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怎样认定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应当如何处理
怎样认定闲置⼟地,对于闲置⼟地应当如何处理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闲置⼟地应当如何认定、合法处理呢?【案例】2005年7⽉,某市⼀⼯业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钱通过协议出让⽅式取得某国有⼟地使⽤权,并与市国⼟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地⾯积为3500平⽅⽶,其中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为3000平⽅⽶,总投资额为1.5亿,并于当⽉取得了建设⽤地批准书。
该企业随即开始动⼯建设,但由于资⾦问题,在投⼊3000万元,已动⼯建设900平⽅⽶后,⾃2006年7⽉起⾃⾏停⽌了建设。
由于这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市国⼟资源局先后两次发⽂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处理。
在2008年8⽉,市国⼟资源局对该企业做出⽆偿收回闲置⼟地的处罚。
该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在⼟地取得和⼟地开发上已投⼊总计4000万元,并已建设900平⽅⽶,应不属于闲置⼟地。
【疑惑】闲置⼟地应当如何认定?对闲置⼟地应当如何处理?该市国⼟资源局对该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解析】本案主要涉及闲置⼟地的认定和处置问题。
近年来,⼟地供需⽭盾逐年加⼤,保护耕地的压⼒越来越⼤,依法处置闲置⼟地,进⽽盘活闲置⼟地,实现节约集约⽤地,被提上重要⽇程。
关于闲置⼟地的规定,除1999年国⼟资源部颁布《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号)外,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严禁闲置⼟地。
2007年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对闲置⼟地的处置⼒度。
9⽉,国⼟资源部下发《关于加⼤闲置⼟地处置⼒度的通知》,提出⼟地闲置费按最⾼限收取。
2008年1⽉,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严格执⾏闲置⼟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解读2022版闲置土地处置措施2021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
一、明确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
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闲置土地是政府造成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建设开发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根据新的用途重新办理相关土地利用手续;政府安排的临时使用;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土地置换等。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但是之前的《办法》没有明确“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定义,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标准不一,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新《办法》明确规定:。
开工建设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工程,完成基坑开挖;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驱动所有基础桩;对于其他工程,三分之一的基础施工完成。
2.投资金额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土地闲置信息应当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才能撤下。
新《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闲置土地认定证书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姓名、闲置时间等信息。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空闲土地,是指土地属于未利用或者利用不当,使用费用低,价值不被充分挖掘出来
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确定其基本概念为:土地未被确定用途,或者用途不一的土地,土地占用率、质量、年限及推行程序均存在不完备等问题,并
受到正式程序、行政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限制,不能正常开发使用的土地。
要定义空闲土地,文件上需要具有如下几个条件:
一、土地未被确定用途
土地上的任何一种经营活动,均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功能,不能被滥用或用于其它用途,否则就应视为空闲土地。
二、土地占用率低
空闲土地的占用率低于正规土地的占用率,即土地的面积小于正常的使用面积,而且
占地区域有限,使利用不足,或者被大量应用闲置现象,即被视为空闲土地。
三、质量不达标
空闲土地的质量一般低于正常土地的质量,例如土壤质量降低、含水量低,需要改善
即可适用,但是经济效益不优。
四、限制时间短
空闲土地一般处于限制性时间影响下,例如土地使用权或管制到期、水电交割日期过期,等等、此类土地属于空闲土地。
五、涉及实施章程的程序
此类土地一般有严格的流程,受到政府严格的章程和规定的限制,因此不能正常使用,也被视为空闲土地。
然而,不同的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定义,尤其是在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多种情况,所以在
实际应用中,最好及时与分管部门开展讨论和沟通,以判定具体空闲土地情况。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自然资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
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
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
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
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
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一)批而未征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
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
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各位领导:按照会议要求,为确保此次清理顺利进行,简单说以下几点:政策解读(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闲置土地的定义?批而未供土地主要指依法经国家、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中尚未完成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距离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的。
欠缴土地出让金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三)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以下简称“部号文”)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经省政府批准,年、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部署,年,又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苏国土资发〔〕号),再次部署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号文”)关于“农转用批准满年未征地或供地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明确分类处置办法:批而未征土地限期调整盘活,征而未供土地应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
此后,全省正常办理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土地调整盘活,但因无上位政策依据,自年月起,不再办理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的调整利用。
今年下发的部号文对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就处置范围、处置条件、处置办法、处置程序、呈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
《意见》对适用的拟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进行了限定。
自然资源部:如何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自然资源部:如何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2020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其中对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
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收回。
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
三是置换。
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
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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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
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材料。
二是收回。
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
三是置换。
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
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