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公示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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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牌中此项不做。“工资支付公示”行数按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调整。

要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企业(个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各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及劳务承包单位(个人)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工作量登记或者考勤登记制度管理。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最好委托银行代发。

五、工程款、工资发放等应按月在“公示栏”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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