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原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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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药业有限公司
标准操作规程(S O P)
1.目的
规范热原检查操作,保证热原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
2.范围
热原检查
3.责任
质量保证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 制定依据: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
5.规程
5.1 实验材料及用具
5.1.1 天平精度 10g 家兔称量用
5.1.2 电热干燥箱
5.1.3 ZRY-2D型热原仪
5.1.4 家兔固定盒
5.1.5 实验用具注射器、广口试剂瓶(均需去热原)、直镊、时钟、脱脂棉5.1.6 试剂75%乙醇
5.2.实验动物
5.2.1 健康无伤、体重1.7kg以上、同一来源、同一品系家兔,雌兔应无孕,一兔一笼,标兔号。
5.2.2 新兔预选
5.2.2.1 新兔经饲养7日后,进行预测体温,测温的条件与热原检查要求相同。
5.2.2.2 测量体温时,肛门体温计插入肛门的深度各兔应相同,约为6cm,测温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5.2.2.3 每隔30分钟测温1次,共8次。
5.2.2.4 8次体温均在38.0-39.6℃(一般多选用38.4-39.4℃)的范围内,且最高最底体温数不超过0.4℃(以不超过0.35℃为佳)的家兔,可供3周内实验用。
5.2.2.5 录用新兔编号,登记入兔史记录卡,未被录选家兔,可饲养7日按2.2.1至2.2.3程序再预测体温一次,如仍不符合要求则淘汰。
5.2.3 家兔的重复使用
5.2.3.1 供试品判定为符合规定的家兔;升温达0.6℃的家兔应休息2周以上,方可供下次试验用。
5.2.3.2 供试品判定为需重复实验的家兔,应暂作休息处理,如重复合格,升温≥0.6℃的家兔,应重新测温挑选。
5.2.3.3 供试品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家兔,不再使用。
5.2.3.4 复试用家兔挑选体重在2.0-2.4kg、正常体温在38.8-39.2℃、使用过2~3次的家兔进行实验。
5.3 实验前的准备
5.3.1 温度探头每6个月校验一次,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使用。
5.3.2 用具除热原清洗干净的玻璃器皿、注射器、针头、直镊等放入金属制容器内,密闭,置电热干燥箱中经250℃30分钟或180℃2小时加热除热原。去除热原未曾开启的密封容器内用具,可供一周内使用。或者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5.3.3 实验室的温度
5.3.3.1 实验室的温度应在17~25℃范围内。
5.3.3.2 实验室与饲养室的温度相差不得大于3℃。
5.3.3.3 实验全过程中,室温变化不得大于3℃。
5.4. 检查法
5.4.1 选符合规定的家兔,停止给饲料和水,称重后置于家兔固定盒内至少1小时。
5.4.2 每隔30分钟测量家兔体温1次,一般测量2次,两次体温之差不得超过0.2℃,以此两次体温的平均值作为该兔的正常体温。
5.4.3 当日使用的家兔,正常体温应在38.0-39.6℃范围内,且各兔间相差不得超过1℃。
5.4.4 每个供试样品用家兔3只,在测定正常体温后15分钟内给药。
5.4.4.1 供试品的剂量,在不影响家兔正常生理的前提下,按体重计算(人按50kg计),用临床一次剂量的3-10倍。
5.4.4.2 供试品注射的体积,按家兔体重每kg不小于1ml,不大于10ml。体积在5-10ml的溶液应在37-38℃预热后注射。
5.4.4.3 供试品打开后,应在30分钟内注射于家兔体内。
5.4.4.4 注射前,先用75%乙醇棉球轻擦耳静脉的注射部位,从耳尖静脉进针,如进针不利,应顺序向前进行。
5.4.4.5 注射完毕,拔出针头时,按住针眼数秒,止血。
5.4.5 给药后每隔30分钟测量体温1次,共6次。
5.4.6 温差计算
5.4.
6.1 注射药液后以6次测得体温中最高的一次减去正常体温,为该兔体温的升高度数,如6次体温均低于正常体温,则升温度数以“0”计。
5.4.
6.2 6次体温中最低的一次,减去正常体温,即为降温值。
5.5 结果判定
5.5.1 判定复试
5.5.1.1 初试3只家兔中仅有1只体温升高0.6℃或0.6℃以上,或3只家兔升温均低于0.6℃但升温的总和达1.4℃或1.4℃以上,应另取5只家兔复试。
5.5.1.2 含有热原的供试品,一般在给家兔静脉注射后1-2小时出现升温高峰。
5.5.1.4 3只家兔中有1只降温值≥0.6℃,或3只家兔中有2只降温值在0.45-0.55℃,应另取3只家兔复试。
5.5.2 判定合格
5.5.2.1 初试3只家兔中,体温升高均在0.6℃以下,并且3只家兔升温的总和在1.4℃以下,可判断为符合规定。
5.5.2.2 复试5只家兔中,体温升高0.6℃或0.6℃以上的家兔仅有1只,并且初复试合并,8只家兔的升温总和为3.5℃或3.5℃以下,可判定为符合规定。
5.5.3 判定不合格
5.5.3.1 初试3只家兔中,体温升高0.6℃或0.6℃以上的家兔数有2只或3只,可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5.5.3.2 复试的5只家兔中,体温升高0.6 ℃或0.6℃以上的家兔有2只或2只以上,可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5.5.3.3 初复试合并8只家兔的升温总和超过3.5 ℃,可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6.变更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