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赁合同(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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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出租方责任的条款,采用黑体、加粗、加大号字体或加下划线的方式特别提醒承租方注意,出租方已向承租方作过说明,并按承租方的要求作了解释,承租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甲方(出租方):徐州新优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民

住所地: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投资建设了顺泰雅园项目(下称“本项目”)地下停车位,并对本项目的规划车位享有所有权,乙方认可车位所有权属于甲方。

2、乙方已向甲方购买了本项目室房屋(以下简称“所购房产”),并承租本合同项下车位,以期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使用该车位。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签订前,清楚该车位所在位置、尺寸等相关情况,清楚因政策原因,该车位暂时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或租赁合同备案的事实且无任何异议。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车位情况

1.1 乙方向甲方承租地下车位壹个(以下简称“该车位”),该车位位于顺泰雅园,车位编号,车位实际情况及具体位置以最终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1.2 在符合相关设计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车位周边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护栏、管网、消防栓等,乙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

第二条关于车位租赁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将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并按相应编号交付车位。租赁期限内乙方对该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但对该车位不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能。

第三条车位租赁期限及车位交付

3.1 该车位租赁期限为:自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该车位之日起二十年。租赁期限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免租金使用该车位,车位使用时间同房屋产权年限,但公共能耗费、汽车停放费(有关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甲方应于2017 年9 月30 日将车位交付给乙方。甲方不另行通知交付时间,乙方须在前述日期自行到本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交接手续。如乙方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于本合同载明的交付日期交付乙方。该车位交付或视为交付乙方时起,与该车位有关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租金,甲方有权延迟交付车位,租赁期限自合同载明的交付日期起算。

第四条关于租金及付款方式

4.1 该车位租金按照“个”计算,该车位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以及尺寸不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该车位年租金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 __元整。

4.2 乙方已支付定金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转为本合同项下租金的一部分,剩余租金_ _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__元整)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3 租金未包括汽车停放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汽车停放费等相关费用。

4.4 钱款来源声明:乙方承诺其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来源合法。如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索或产生其他风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该车位,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关于物业管理

5.1 在甲方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乙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汽车停放费:40元/个•月。自车位交付之日起,汽车停放费由乙方承担;车位具备交付条件,但乙方拒收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该车位的汽车停放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承诺遵守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可参照住宅物业费调整程序调整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用。甲方不参与调整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车位租赁期间内,甲方应确保乙方对该车位享有独立使用权。

6.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6.3 甲方对乙方在该车位停放的车辆不承担保管责任。如在车位内出现乙方车辆被盗、划伤、损伤等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乙方声明及责任

7.1 乙方声明

7.1.1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充分了解该车位的法律状况及现实状况,并且乙方同意按照该车位的法律现状及现实现状承租该车位。乙方同意,该车位的情况仅以本合同的描述及现状为准,甲方的广告、模型、购楼说明书及宣传册中的效果图、文字等均被本合同所取代,如甲方所作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关于该车位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许诺与本合同约定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7.1.2 乙方充分了解和同意,受地方政策所限,该车位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或租赁合同备案的条件,乙方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承租该车位。

7.1.3 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对乙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任何原因造成的乙方车辆及车内物品的损坏、丢失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小区内行车安全。

7.2.2 乙方的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缴纳各种费用,手续齐全完整。

7.2.3 乙方出入时应主动停车验证,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小区设施损坏时,应照价

赔偿。

7.2.4 小区内及停车场车辆限速五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严禁烟火,车内物品自理。

7.2.5 小区内及停车场严禁冲洗车辆、排放油污等损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7.2.6 乙方车辆更换时需及时向本项目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7.2.7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或)物业服务公司针对小区车位车辆制定的管理制度,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7.2.8 乙方自行负责其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和安全。

7.2.9 该车位仅作为乙方停车使用,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该车位的用途;甲方不得将该车位设定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出借给第三人。

7.2.10 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将该车位转租第三人的,须至本项目物业服务中心提交车位承租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结清“汽车停放费”;第三人作为承租人承接本合同项目权利、义务。

7.2.11 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结清所有与该车位有关的各项费用,并自行承担费用将该车位恢复至交付时的原状后交还甲方。

7.2.12 乙方承租的该车位内可能安装有消防栓、管道等公共设施,乙方对此已知悉并认可,在该等设施需要维修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特别约定

8.1 由于政府、行政原因导致乙方完全无法继续承租该车位的,甲方同意将因此获得的相关行政补偿款转支付给乙方,并不再承担其他补偿或赔偿责任。

8.2 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该车位不归甲方所有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终止。

8.3 若甲方可就该车位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车位租金”转作“车位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至甲方指定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换取发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若任何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对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不纠正的,则应就违约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的期间,每日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9.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60日内仍不纠正的,则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租金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车位的处理

本合同是以双方在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基础订立的。在依法完成乙方为权利人的车位产权登记之前,若甲乙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因乙方丧失业主身份的,依照物权法“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不计算利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车位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与争议解决费用承担

凡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由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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