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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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重大火灾事故;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认定: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规定。

通常,教学事故包括教师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心理伤害或财产损失等。

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的认定和调查,并记录相关信息和证据。

2. 教师责任认定:在教学事故中,首先需要认定教师的责任程度。

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和学校制定的教学规范进行教学,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背学校规定,导致教学事故的发生,应该追究教师的责任。

3. 学校责任认定:学校是教学事故的管理责任主体,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学校在事前没有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或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教育,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4. 处理办法:对于中学教学事故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二是对伤害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赔偿,同时对教师和学校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职、降职或解雇等;三是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提出,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四是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教学和管理水平,确保教学安全。

总之,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确保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得到合理认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水平。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 如果学生在学校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 到伤害,而学校、学生等各方当事人 均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公 平责任原则,可以视情况而分担责任。 • 这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 承担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
• 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作 了明确规定。据此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 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 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在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 代理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职责,监护人 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可以看出,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
四、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该《办法》 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 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 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 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 时采取措施的; •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要求的;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承担
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
刘冬梅
• 刘冬梅:教授、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引言学校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场所,在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的同时,也肩负着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

然而,尽管学校尽力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事故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

本文将探讨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明确学校、教职员工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安全事故发生的场所,肩负着保障师生安全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安全教育: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加强学生对自身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提供安全设施设备: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安全监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如学校未履行上述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能面临以下责任: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其他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学校可能面临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任追究,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3. 刑事责任:若学校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受到法律制裁。

二、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教职员工作为学校的从业人员,对学生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以下法律责任:1. 安全教育责任:教职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监督责任:教职员工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同时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确保学校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3. 救护责任:教职员工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如教职员工未履行上述法律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他们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责任:教职员工可能遭受学校的纪律处分,甚至被取消相关资格证书。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长岗中心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奖金,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长岗中心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一、引言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校园安全事故给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对于防范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保障人身、财产和校园环境安全是校园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在追究责任时,应以安全为核心,将责任明确地归属于能够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的相关责任方。

2. 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定责,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

3. 实事求是原则:责任追究应基于充分、客观的证据,不以情绪或个人偏见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人财两空。

三、责任主体划分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四个方面。

1. 学校责任:学校作为教育和管理机构,对校园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具体划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2)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检查机制,对学校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除,并定期进行安全巡查;(3)安排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4)及时报告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和再次发生。

2. 教职员工责任:教职员工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对于保障学生的安全起着核心作用。

具体划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危险活动;(2)严格履行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3)及时报告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 学生责任:学生身处学校,应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有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二)1、行风责任追究制:(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在学校学习时,学校要承担⼀定责任的,学校在保障学⽣的⼈⾝和财产安全,那么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校园发⽣伤害事故的,如果由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学校承担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三⼗⼋条【⽆民事⾏为能⼒⼈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九条【限制民事⾏为能⼒⼈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三⼈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为是⼀种单⽅实施的事实⾏为。

侵权⾏为是基于当事⼈的意思⽽发⽣的,且侵权⾏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所预期的,因此,侵权⾏为属于事实⾏为。

2、侵权⾏为是⼀种民事违法⾏为。

侵权⾏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常见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分析(律师进校园法律讲座)

常见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分析(律师进校园法律讲座)
法院认为:值课教师未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将双方矛盾阻止在萌芽 状态,发现原告受伤后,并未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医救治。被告在课堂管理 上及原告受伤救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承担30%责任)
案例分析:学生之间行为:
理职责,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被告虽提 供了班主任工作手册证明曾经进行过安全教育,但不足以证明其确已实际履行教育、 管理职责,但原告受伤后被告校领导及时联系家属并将原告送到就近诊所治疗并垫 付前期医疗费,后又积极联系专业性大型综合医院对原告进行救治,尽到了事后救 助义务。
案例分析-学校设施:
2、案号:(2022)鄂07民终1079号 案情:郭某系东方红小学一(4)班学生。2021年9月10日上午10
时许,学校课间休息期间,郭某在出学校厕所时门外有两名小学生贴着 一侧墙壁排队站立,占据了部分通道影响通行。郭某从门内走出突然前 倾摔倒,未见其被他人绊倒或推搡拉扯。事后,东方红小学将郭某受伤 情况通知其家长,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 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 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 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 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 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 年 8 月 21 日)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202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节录)(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 9 月 4 日)中华人民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 年 4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 "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 年 4 月 2 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 年 6 月 10)小学管理规程(1996 年 3 月 9 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 年 2 月 7 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4 月21 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 年 3 月 12 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6 月 4 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1999 年 12 月 24 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 年 3 月 15 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视方法(1996 年 8 月 27 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 年 9 月 20 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 年 11 月 25 日)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普通不是成心伤害他人。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3篇)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3篇)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保障中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学事故是指在中学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学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五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按照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原则:对于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对于仅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事故,要进行事故预防和教育教导;对于纯粹意外的事故,不追究事故责任。

(二)事故认定原则:事故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估,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综合考虑原则:在事故认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学生的责任、教师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第七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启动事故认定程序:学校发生中学教学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认定程序,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搜集、保护、固定事故现场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事故分析和评估: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责任归属。

(四)事故认定结果的通报:学校应当向相关当事人通报事故认定结果,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中学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按责任追究:对于教师责任明确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纪律处分、赔偿学生损失等;对于学校责任明确的事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惩戒。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学校伤害事故提供 了司法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认定条件等,为处理学校伤害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 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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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与处理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或突发事件,应 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受 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04
案例分析
学校责任案例
案例概述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 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
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
学校未按规定安排安全教育课程, 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应
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划分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家长承 担次要责任。
02
责任划分
学校责任
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或者未对校园内设施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学生受伤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导致学 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
学生自身过错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或者自身存在过失行为,如擅自离校、私自攀爬等,导致自己 受伤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
家长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护,或者未及时告知学校学生的特殊体质或者疾病, 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侵权行为
因校外人员闯入校园,或者校园内设 施、设备被校外人员破坏等,导致学 生受伤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 防范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
1. 学校内的安全事故赔偿通常由学校负责。

学校有责任确保校园内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如果学校的疏忽或失职导致学生或其他人员受伤,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可能涉及医疗费、损失工资、残疾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多个方面。

3. 如果学生或其他人受到校外人员的伤害,可能会有其他机构或个人负责赔偿。

例如,如果有人在校园附近驾车撞到学生,司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 学生和家长应及时向学校报告任何安全事故,并尽快与学校联系以了解赔偿程序和要求。

有时,学校可能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如报告、医疗记录等。

5.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校园安全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咨询师或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学校规定来处理。

如果您遇到校园安全事故,建议尽快与相关的学校或法律机构联系以获取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学校事故与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与法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小学三年级以上、全部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 学生、少量的大学生、一些特教学校的智障孩子;
(二)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 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 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 情形。(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臵)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 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误工 费;残疾生活辅 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适用方式:单独适用、合并适用

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 自行协商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法院调解与判决
(二)我国有关学校事故的法律法规
1.民事法律类: 1986《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无 民事行为的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要适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责 任,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 理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2015.10.7)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2015.10.7)

二、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
•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具体 的实施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类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 来,每年有数十万青少年非正常死亡。据《中 国教育报》披露,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 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 ,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孩子,还有更 多的学生在学校遭遇各种事故并受到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也给 学校和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而引发 的家长告学校和老师的 日益增多。
• 案例八 :某中学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 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 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 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高中录取故意隐 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 了体育测验。
• 【案例分析】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七、八款规定: (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 以必要的注重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 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在这两种 特殊情况下,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 规定:(1)“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 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 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 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育事故赔偿

学校教育事故赔偿

学校教育事故赔偿引言学校教育事故赔偿是指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介绍学校教育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责任和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加事故的消防安全等课程。

”此外,《民法典》中也对教育事故赔偿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学校需要承担对学生因教育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的赔偿责任可分为几个方面:1. 监督责任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学校教育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督责任包括对学生的安全进行监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过失责任如果学校在管理教育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失责任涉及到学校的管理、监管、教师的教育行为等方面。

3. 教师责任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教师的行为导致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教师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学生自身责任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学生自身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赔偿程序学校教育事故赔偿的程序一般包括几个步骤:1. 事故事实确认当发生教育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确认。

包括对受害学生的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等进行调查,确保对事实做出准确的认定。

2. 伤害评估学校需要对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评估,包括对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3. 协商赔偿学校和受害学生的家长可以进行协商,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程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受害学生的家长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

需要通过法院来确认赔偿责任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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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郑民生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
2010年3月23日上午7时25分许,福建南平 马站社区诊所医生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报复 泄愤,携带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窜至南平实验 小学校门口,抓住一名小学三年级女学生,持刀 朝其颈部猛割一刀,该女生当场死亡。随即,又 持刀朝12名小学生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 致8名小学生死亡,5名小学生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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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应对
1.经常对学生进行防中毒特别是煤气中毒教育。 2.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灶具、土暖气和烟筒。
3.山西6名小学生死于一氧化碳中毒,3人被判刑 2007年12月4日晚,蒲县城南村教学点 6 名小学生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学生宿舍是一间大 房子,中间用木板隔成两间,一间住学生,一间 放有一台3000瓦的发电机。由于木板封闭不 严,发电机工作过程中排放的一氧化碳传入学生 宿舍,致学生中毒而死。锅炉工郑赵刚、炊事员 石艳芳、教师王小六被判刑。蒲县教育局局长杨 兴旺被免职 。
NO.8 恶意事故
N0.9溺水事故
NO.10 自杀事故
常见校园事故案例剖析
NO.1 校园欺凌与防范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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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7日零时,汝城县濠头乡蓝天幼 儿园因保育员欧秀球点燃蚊香驱蚊,并擅离职守 引起火灾,导致2名幼儿窒息死亡,另有3名幼儿 受伤。 一是教育局、公安局,濠头乡党委、乡政 府向汝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二是教育局副局长朱长青 、民办教育股股 长朱细清 、派出所所长何雪松 、濠头乡副乡长 曹登番等相关责任人停职调查。 三是园长陈丽丽、保育员欧秀球等主要责 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治理校园欺凌,应遵循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家庭的监护责任,净化社会风气,加强未成年人品德、法 制、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法规,为校园撑起保护 伞。 2.开展专题教育。国旗下讲话,向学生宣讲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危害,并告知学生如何预防方法及发生校园欺凌的紧 急应对。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深入开展讨论、分析“面对校 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 平台加强宣传和教育。
4.山西学校临时工烧开水误染鼠药
2003年7月8日11时许,柳林县李家湾乡 圪垛村小学临时工高爱平为了药死学校厨 房的老鼠,便把半塑料袋毒鼠强装进裤兜, 带到学校,顺手放在靠近锅台的小桌上。 下午1时许,高爱平发现鼠药掉进水桶里, 伸手捞出鼠药袋塞在墙缝里,然后把水桶 内的水倒进了供给学生饮水的保温桶内。 晚上12时,全校有84人中毒。 7月23日,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品 罪将高爱平依法逮捕。
校园欺凌与校园 安全事故的预防
习主席论安全
不管是什么情况,不论
是什么天灾人祸,一定
不要让下一代受到伤害,
这是我们的责任。
一、常见校园事故处置与警示
(一)校园事故分类 (二)常见事故剖析
NO.1 校园欺凌
NO.2 运动事故
NO.3交通事故
NO.4 设施事故
学生被倒下篮球架砸身亡 因篮球架老旧酿悲剧
火场逃生,您知道吗?
1.火场上不要乘坐普通电梯。
这个道理很简单:其一、发生火灾后,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 故障,给救援工作增加难度;其二、电梯口通向大楼各层,火场上 烟气涌入电梯通道极易形成烟囱效应,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 气熏呛而窒息。
2.高楼着火应该朝楼顶跑还是楼下跑?
火灾发生时,如果你身处高楼,就要沿着楼梯向下跑,新设计的 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安全疏散楼梯间,安全疏散楼梯间都是防火 防烟的。除非在最顶层你可向屋面跑,一般情况千万不要往上跑。 因为烟和火的速度向上蔓延是非常快的,你肯定难以逃脱烟火的吞 食。为了安全起见,绝对不要轻易往楼顶上跑。
NO.3中毒伤害事故与处置
(一)案例 1.陕西11名学生煤气中毒死亡,县长、局长被 免职,4人被判刑 2008年12月6日,陕北定边县堆子梁中学一宿 舍内火炉掉出的火星将碎煤引燃,造成12名女生 一氧化碳中毒,11名抢救无效死亡。副县长贾枫、 教育局局长毛鑫、堆子梁镇镇长沈效亮被免职,班 主任宋小燕被判5年,后勤管理员周万奇被判4年, 校长赵秉宏、副校长韩会龙各被判3年。
警示与反思
1.经常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严禁学生在 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可燃蚊香,严谨违规使用电 器,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人防工作。 2.教会学生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及时更换灭火器, 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和应急灯、逃生标志,配好烟雾 报警器等设施,做好技防工作。
3.每校每年至少搞1次消防逃生演练,建议放在‚全 国消防日”(11月9日)或前后。教育学生一旦发现 火情,要有秩序的疏散,严防拥挤踩踏,做好安全 教育工作。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2.江西蚊香引发火灾13名幼儿丧生,3人被判刑
2001 年 6 月 5 日,江西广电厅幼儿园保育员点 燃蚊香引发火灾, 13 名幼儿丧生。法院以失火罪 判处班主任杨慧珍有期徒刑 3 年、保育员吴枝英 5 年、主任倪恿琛3年、园长1年。 3.北京烧死女童,园长被判2年 阿姨获刑3年 2010年1月17日,朝阳区东坝乡辛街阳光幼儿 园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的电热器放臵在床上后离 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失火,2岁女孩被烧死。朝 阳法院审理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幼儿园李 彦巧有期徒刑3年;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园长 王荣花有期徒刑2年。王荣花、李彦巧连带赔偿死 者父母44万余元.
3.通往室外的煤炉烟囱出风口要安装弯头,出口 严禁对向风口,防止因大风造成煤气倒灌。
4.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5.学校临近化工厂,要警惕废气、废水、废渣中 毒。
6.教育学生防止农药、鼠药及其污染物中毒。
NO.4暴恐侵害与防范应急措施
(一)案例
1.河南光山22名学生被砍伤
2012年12月14日7时40分,光山县文殊乡陈 棚村桃元组村民闵拥军,因受 ‚世界末日‛谣 言影响,手持菜刀冲入校园砍伤23名小学生。 陈棚村完小副校长张宗柱、文殊乡中心校 长王生应、派出所长裴广斌被撤职;乡武装部长 徐明、派出所指导员王恩泽和县教体局督导室主 任徐前进被免职。2013年1月8日,县教育体育局 局长刘忠平被停职。
NO.2 火灾伤害事故与处置
(一)案例 1.克拉玛依烧死288名学生局长被判刑 1994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 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克市教委组织中小学生在 友谊馆为验收团举行汇报演出,部分中小学生、教师、工 作人员、验收团成员及当地领导共796人到馆内参加活 动。 16时20分左右,由于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 幕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约一分钟后电线短路,灯光熄灭, 剧场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致 使众人被烧或窒息,伤亡极为惨重。共死亡325人,其中 小学生288人,干部、教师及工作人员37人,受伤住院130 人。区教委副主任、克市副市长被免职,市教育局、文化 局副局长、科长等12人被判刑4-7年。
3.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制定规章制度,指导预防校园欺 凌的宣传教育和校园欺凌应急处理;制定《“校园欺凌”应急处 置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 “校园欺凌” 处置的职责。 校长、分管副校长组织校行政人员参加专题会议,学习《行政人 员值班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谁当班谁负 责”、“谁首接谁负责”。
2.浙江19名小学生吸入毒气流鼻血 5官员被停职
2013年9月3日至5日,开学仅3天,乐清市 北白象镇第九小学有19名学生出现流鼻血症状, 近百名学生胸闷、恶心、呕吐,学校暂时停课。 经查,学校周边多家工厂、企业非法排污是主 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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