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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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2-02-20 18:15 来源:市劳动局网站
乌劳〔201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联社,阳光雨露小额担保贷款公司:
为了更好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根据国家、自治区、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是指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受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第二章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职业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2、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具有乌鲁木齐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农业户口;
2、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
3、具备经营场地;
4、具有所开办项目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近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用途: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借款人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5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带动就业2人以上)。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其中8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可贷款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其中贷款1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贷款10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10人以上。
返乡创业农户贷款最高限额3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
申报材料中应提供带动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贷款到期,借款人需要展期,应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财政、劳动、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联审会议同意,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押
第十二条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逾期未还清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经办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押
1、房产抵押:须是本市房产,证件齐全,房产所有人和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抵押,能够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2、担保人:应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垄断行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
3、五户联保:联保农户应是借款人与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
4、贷款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须提供一个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足值的房产。贷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须提供两个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足值的房产。第十四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
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1、以房产抵押,个人住房、门面房、办公楼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60%;厂房为总贷款的40%。
2、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扣减出让金后同出让用地,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60%。
3、以有价证券质押,除其他城市商业银行或信用社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外,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90%。
第十五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80%的贷款担保服务,经办银行承担20%的担保服务。
第五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人员,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小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
以上两类贷款展期期间不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季度根据结息清单或凭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随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申请审核,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贴息申请复审后,10日内将贷款利息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借款人还清本息后10日内,经办银行应将市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贷款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会)推荐、街道(乡镇)签署意见、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借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审核。
2、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经村委会、乡镇初审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担保机构考查、审核。
3、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联审会议批准,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贷款协议,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第二十条办理贷款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近照;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人合伙协议书(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方式为担保人的:担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一寸近照,担保人单位填写的《稳定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