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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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需要银行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用款合理、真实有效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贷款申请审核制度银行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同时,银行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贷款发放制度银行在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后,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并要求借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并要求借款企业按期按量使用贷款。

3. 还款管理制度借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要按时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均由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银行需要在贷款发放后建立还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还款计划。

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核实,对逾期未还、欠款情况进行催收,以确保贷款本息得到及时收回。

4. 账务核算制度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和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账户,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 风险控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安全、风险可控。

2. 账务记录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建立借款企业的账户和账务档案,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后续监管和核实。

3. 信息披露银行在向借款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充分告知借款企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罚息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借款企业知情、明确贷款细节。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注册在本地区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条件:1. 贷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2.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3. 贷款用途明确,用于生产经营;4. 贷款额度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5. 贷款期限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1. 贷款对象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贷款审批: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2. 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对象。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八条贷款发放:1. 贷款对象在审批通过后,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合同后,及时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对象账户。

第九条贷款使用: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贷款对象应定期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监督第十条贷款回收: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2.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交通银行ⅩⅩ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证人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2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6、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7、发律师函,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支付令或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8、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南宁银发[2013]133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人行、财政、人社)

南宁银发[2013]133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人行、财政、人社)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3〕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就业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和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创办经济实体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

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主要有:商业类——烟酒零售、服装鞋帽零售、日用品零售、小五金零售、糕点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售、书报刊零售、鲜花零售、玩具文具零售、文化用品零售、水果蔬菜零售、其他商品零售等;服务类——餐饮服务、旅店服务、修配服务、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租赁服务、中介服务、搬运运输服务、复印打字、理发、机动车美容养护、音像图书借阅、废品回收等;加工制作类——小五金加工制作、饰品加工制作、木铁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服装鞋帽加工制作、家庭作坊加工制作等;种植养殖类——林果栽培、花草蔬菜种植、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等。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指在贷款金额较小、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如下:1. 用于经营、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人民币贷款。

2.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商户等企业贷款。

3. 按照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会员、个人客户等个人贷款。

4. 明确贷款用途,并且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第四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应当将贷款风险分散,做到客户风险可控,银行风险可控。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针对不同风险客户采取不同措施,尽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流程,按照贷款流程要求,从申请到放款、还款、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客户资格审核第七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的资格评估包括以下核查:1. 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2. 客户资产和负债信息,包括客户流动资金情况,客户固定资产情况;3. 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经济实力状况,客户信用记录,客户服务分析情况。

第八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的资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考核:1. 客户的企业经营状况;2. 客户风险控制能力;3. 客户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4. 客户所属行业的发展潜力;5. 其他可能重要因素,如政策、法规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遵循客户信用评估标准,在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中,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应当是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客户信用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资产和负债情况、信用状况、客户信用分析报告、风险预警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三章担保方式选择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等因素,选取适合的担保方式。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二○○九年七月十一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贴息资金的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可用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工作经费开支和具体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2%的担保费补助。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主要对象包括: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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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02-20 18:15 来源:市劳动局网站乌劳〔2012〕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联社,阳光雨露小额担保贷款公司:为了更好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根据国家、自治区、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的安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

担保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是指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受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第二章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及用途第五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职业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1、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借款人)2、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1、具有乌鲁木齐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农业户口;2、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

3、具备经营场地;4、具有所开办项目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近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用途: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借款人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5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带动就业2人以上)。

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其中8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可贷款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其中贷款1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贷款10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10人以上。

返乡创业农户贷款最高限额3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

申报材料中应提供带动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二年。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贷款到期,借款人需要展期,应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财政、劳动、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联审会议同意,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

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押第十二条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逾期未还清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经办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押1、房产抵押:须是本市房产,证件齐全,房产所有人和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抵押,能够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2、担保人:应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垄断行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3、五户联保:联保农户应是借款人与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

4、贷款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须提供一个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足值的房产。

贷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须提供两个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足值的房产。

第十四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1、以房产抵押,个人住房、门面房、办公楼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60%;厂房为总贷款的40%。

2、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扣减出让金后同出让用地,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60%。

3、以有价证券质押,除其他城市商业银行或信用社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外,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90%。

第十五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80%的贷款担保服务,经办银行承担20%的担保服务。

第五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人员,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小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

以上两类贷款展期期间不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季度根据结息清单或凭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随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申请审核,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贴息申请复审后,10日内将贷款利息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借款人还清本息后10日内,经办银行应将市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贷款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材料第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会)推荐、街道(乡镇)签署意见、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借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审核。

2、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经村委会、乡镇初审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担保机构考查、审核。

3、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联审会议批准,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贷款协议,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第二十条办理贷款手续须提交的资料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近照;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人合伙协议书(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担保方式为担保人的:担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一寸近照,担保人单位填写的《稳定收入证明》;担保方式为五户联保(农户)的:联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保人一寸近照,联保人共同填写的《联保承诺书》;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共有人的结婚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或婚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主页及平面图);上述所需材料均按一式三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贷款条件的,推荐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需要提供的资料: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企业职工花名册;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7、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表;8、社会保险缴费凭证;9、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

上述所需材料均按一式二份提供。

第七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审查批准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方案,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审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银行手续费、担保费补贴及各部门奖励补助,监督担保基金的运行,参加联审会、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安排,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银行手续费、担保费补贴及各部门奖励补助,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担保基金的运行,参加联审会、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培训相关人员,宣传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制定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编制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各项预算,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银行手续费、担保费补贴及各部门奖励补助,组织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审会议、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监督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担保公司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制定对社区(村委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及奖励计划,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的职责:1. 对联审会议审核批准的借款人申请,在办完反担保及公证手续,将完整的资料移交到经办银行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2. 负责贴息申报,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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