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案例一:重庆某市民的车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市民受伤严重,车辆损坏严重。
事故调查后,确定货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被害人向货车驾驶员及货车所属公司索赔。
经过协商和调解,最终货车所属公司同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重庆某市民骑电动车时被一辆私家车追尾,导致受伤和车辆损坏。
经调查,确定私家车驾驶员全责。
被害人向私家车驾驶员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人民币。
经过协商和调解,私家车驾驶员同意支付被害人9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额。
案例三:重庆某市民开车行驶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导致被撞车辆损坏严重,驾驶员和乘客受轻伤。
经调查,确定出租车驾驶员负有主要责任。
被害人向出租车驾驶员及车辆所属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出租车驾驶员及车辆所属公司赔偿被害人17万元人民币。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最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保险赔付也成了不少人关注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主责和次责的划分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责任承担者将获得不同的保险赔付。
下面将介绍几个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以便了解保险赔付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甲乙两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警方认定甲车负主责,乙车负次责。
甲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乙车的车损和人伤,乙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甲车的车损和人伤。
案例二:丙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刹车导致后面的丁车追尾。
警方认定丙车负主责,丁车负次责。
丙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丁车的车损和人伤,丁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丙车的车损和人伤。
案例三:戊车与己车在单向马路上相撞,警方认定两车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两车的保险公司均需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以上案例只是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的几种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赔付情况。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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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
贵州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1. 案例一:在贵阳市一条繁忙的街道上,一名年轻女性骑着电动车行驶,突然被一辆违规变道的小轿车撞上。
女性经过医院诊断,被确认为受有永久性脊柱损伤,导致下半身瘫痪。
根据法律规定,女性将获得一次性赔偿金和终身医疗费用补偿。
2. 案例二: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一条山路上,一辆载满乘客的大巴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女性的腿部骨折严重,影响了她的行动能力。
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其支付女性的伤残赔偿金。
3. 案例三:一名男子在遵义市的一个交叉路口骑摩托车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轿车撞倒。
男子被送往医院,经过诊断发现他的头部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大脑功能障碍。
根据法律规定,轿车司机需支付男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4. 案例四:在贵州省一条高速公路上,一辆大货车失控撞上了前方的小轿车。
事故导致小轿车上的一家四口全部遇难,唯一的幸存者是一名九岁的男孩。
男孩在事故中受到严重脑部损伤,导致智力受损。
法院判决货车司机赔偿男孩的医疗费用、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5. 案例五:在贵安新区的一条快速路上,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导致公交车上多名乘客受伤。
其中一名年轻女性受伤严重,并要求其支付女性的伤残赔偿金和终身医疗费用。
6. 案例六:在铜仁市的一条乡村公路上,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
事故导致摩托车上的骑车人受伤,其中一名男性的手臂骨折严重,导致永久性残疾。
法院判决小客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其支付男性的伤残赔偿金。
7. 案例七:在六盘水市的一条市区道路上,一辆出租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
事故导致电动车骑车人受伤,其中一名女性的腰椎骨折,导致下半身瘫痪。
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其支付女性的伤残赔偿金和终身医疗费用。
8. 案例八:在贵州省一条山路上,一辆载有乘客的大巴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
事故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年轻男子的腿部骨折严重,需要长期康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某天晚上,李先生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着市区的主要道路行驶。
就在这时,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车突然冲出路边,与李先生的轿车相撞。
由于撞击力猛烈,李先生当场死亡。
根据法医的鉴定结论,李先生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
李先生的家人并不知情,直到第二天早上,他们才通过警方的电话得知了这个不幸的消息。
家人们无比悲痛的同时,也决定追究肇事司机赔偿责任。
根据调查,肇事司机的货车超速驾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货车司机事后对此进行了供述,表示自己当时驾驶超速是为了赶时间,从而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警方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对货车进行了技术检测,并采集了相应的证据。
家属通过律师向货车司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货车司机为交通事故的全责方,需要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司法交涉过程中,家属提供了各种证据,包括死者的工作收入证明、抚恤金标准等。
此外,还提供了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支出的收据,并逐一鉴定其真实性。
通过这些证据,法院确认了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并最终判决货车司机向家属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通过持久的法律斗争,家属们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以帮助他们渡过这个困难的时期。
同时,此案例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司机们要严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存在肇事方的主要过错,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交通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突然闯入的行人李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并报警,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张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李某受轻伤。
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车辆属于全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事项。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在本案中,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3. 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避让行人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四、理赔方案1.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案例一:车辆追尾事故事故经过:甲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遇到前方车辆停车。
由于甲车距离前车过近,无法及时停车,最终导致甲车追尾前车,造成车辆碰撞和人员受伤。
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车在行驶时未保持与前车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追尾事故责任推定原则,甲车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乙车停车未使用危险警示标志,属于违反停车规定,承担部分责任。
伤害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由甲车车主自行负责修理。
对于甲车的乘坐人员由甲车车主及乙车车主共同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并按比例赔偿。
案例二:行人闯红灯被撞事故事故经过:甲车在绿灯时经过路口,行人乙在红灯时闯入进入该路口,与甲车发生碰撞,导致行人乙受伤。
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乙行人在红灯时闯入路口,属于违反交通规则,因此乙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甲车行驶在绿灯时接触了乙行人,因此甲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伤害赔偿:乙行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由甲车车主负责赔偿,但乙行人因闯红灯而造成交通事故,甲车车主可以要求部分责任。
案例三:交叉路口优先权问题事故经过:甲车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乙车相撞,导致车辆损毁和人员受伤。
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车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应给予直行的乙车让行,由于甲车未给予乙车让行,违反交通规则,因此甲车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车直行时违反交通规则,速度过快,应承担部分责任。
伤害赔偿:甲车车主应对甲车的损毁承担修理费,对甲车车上的乘车人员因此事故受伤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及误工费赔偿。
乙车车主对乙车的损毁承担费用,对乙车车上的乘车人员因此事故受伤承担一定医疗费及误工费赔偿。
根据甲车、乙车的责任比例分别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市的一个十字路口,小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在通过路口时,被忽然冲出的一辆大货车撞上,造成小明的车辆严重损毁,小明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小明认为此事故是由大货车驾驶员的过失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和证据,法院认定大货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让行,对小明造成了车辆损毁和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大货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协商和法院的判决,大货车驾驶员赔偿小明车辆损失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中的追尾责任小张在市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疏忽瞬间发呆,没有及时注意前方交通情况。
结果,小张追尾了停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摩托车严重损毁,小张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被追尾的车辆主人小王认为小张全责,因为小王的车辆停在合法位置,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于是,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小张的确是因为没有注意前方交通情况才发生追尾事故的。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小张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小王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小王车辆损失费、过度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一万元。
案例三:交通事故中的行人责任小李作为一个行人,过马路时没有走斑马线,而是跑到中间穿越马路。
不幸地,小李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撞上,导致小李受伤。
汽车驾驶员小王主张小李应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李则认为小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证据和现场勘验结果认定,小李在没有走斑马线且行人疏通信号灯禁止通行的情况下,擅自穿越马路,与小王的汽车发生碰撞。
虽然事故中小李受伤,但是因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小李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小李部分赔偿费用,金额为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两万元。
总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有时涉及多个方面的责任,包括驾驶员、行人等各方的责任。
驾乘险和座位险赔付案例
驾乘险和座位险赔付案例驾乘险和座位险是车险中的两个重要险种,用于保障车辆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列举10个驾乘险和座位险的赔付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种险种的作用和赔付情况。
1. 案例1:小明驾驶自己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遭遇前方刹车急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明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2. 案例2:小红乘坐朋友的车外出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交通事故,车辆发生侧翻。
由于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小红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3. 案例3:小王开车带着家人外出旅行,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火灾。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王的家人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并且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
4. 案例4:小张驾驶自己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遭遇前方刹车急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张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5. 案例5:小李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出租车发生翻车。
由于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小李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6. 案例6:小刚驾驶自己的车外出旅行,途中遭遇突发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碰撞。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刚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7. 案例7:小芳乘坐朋友的车外出办事,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火灾。
由于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小芳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8. 案例8:小明开车带着家人外出旅行,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翻车。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明的家人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并且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
9. 案例9:小红驾驶自己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遭遇前方刹车急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红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说法一驾驶员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2007年10月14日,被告王强无证驾驶三轮车与原告李娜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李娜受伤,共花去医疗费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娜不负事故责任;后李娜提起诉讼,要求王强和北京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元;北京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王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强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王强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保公司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 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李娜各项经济损失元,由被告王强赔偿原告元;二残疾赔偿金是否一定根据伤残等级赔付冷某系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就业于湖南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冷某系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冷某所在公司认为其无继续工作的能力,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冷某将肇事者张某、车主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级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被告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王某、沈某认为既然已经做了鉴定,就应该按照鉴定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要求增加;法院认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小,继续从事其他职业也很困难,原告要求调增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调整残疾赔偿金至四级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与五级相同,即169008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沈某共同赔偿冷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冷某医疗费20万元;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的主审法官赵海涛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项具体费用的计算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以及计算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能力丧失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受害人的收入丧失情况,即兼顾了劳动能力与收入丧失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其中进行调增时,只有在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才可以相应调增残疾赔偿金;所以通常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一是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小;二是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三是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本案原告冷某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生活上无法自理,且因脑部损伤较严重,有轻度精神障碍,情绪不稳定,今后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在当今社会很难再有类似单位接受,继续从事其他工作亦有很大难度;原告的现实情况是已被原单位解雇,而专家证人的证言也证实原告今后的病情趋向复杂,最多能维持现状;综上,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未来的可能性看,均可以认定原告的伤残已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所以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是符合该条款规定予以调整的;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将原告的残疾赔偿调增50%,即按五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三乘客摔下车受到伤害,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2007年7月18日,王玉峰乘坐李宏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李宏未关车门,王玉峰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李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峰无责任;后经鉴定,王玉峰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系李宏所有, 李宏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1日到 2008年6月20日;李宏与剑桥公司签订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委托给剑桥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王玉峰遂将李宏和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王玉峰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对此,被告李宏辩称,王玉峰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在车外,致伤的原因也在于被继续前行的客车所碾轧,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受害人王玉峰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故应由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仅在其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应向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一致;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王玉峰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由于该车行驶中司机李宏未关车门,将乘坐在车内的王玉峰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玉峰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王玉峰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伤;故被告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关于王玉峰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赔付原告王玉峰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元;四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能否单方反悔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9月15日,张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主持下与刘某之父达成调解书:张某赔偿给死者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万余元;当天,双方签字后,张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事后,刘某的父母以调解书显失公平,没有涉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张某至少少赔50余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调解书;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母还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刘某的母亲身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张某则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没有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就刘某父母所称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的问题,法官认为死者刘某本系农村居民,暂住地也系农村,因此刘某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已经体现了对刘某父母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因此刘某父母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刘某父亲签订调解书时,明知刘某母亲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其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因此,在调解书已经载明一次性处理涉案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父亲放弃了刘某父母的扶养费;因此,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父母与张某达成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2月3日,原告刘玉红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北京市海淀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北京市海淀交警队调解,原告刘玉红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却以原告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00元的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承担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原告保险金;近日,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支付原告刘玉红保险金元;六农村户口在城市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性质要求赔偿林某是内蒙古赤峰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北京务工;2007年4月6日,林某在北京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林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周某;林某家属遂将吴某和周某告上法院;吴某和周某提出,林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6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620元;林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8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证明林某自2005年6月一直在北京务工、居住、生活,林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案例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案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基金制度。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方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或者肇事方逃逸无法找到,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由基金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下面列举了十个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案例:1. 某市一辆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事故调查发现,公交车所属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但公司已经破产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对受伤乘客进行赔偿,并追偿公交车所属公司。
2. 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事故,导致货物损毁严重。
货车司机逃逸并未留下联系方式。
货物所有者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提供赔偿,并通过追偿手段找到逃逸的货车司机并追偿损失。
3. 一辆私家车在驾驶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车辆严重损毁。
车主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提供赔偿,并追偿车辆制造商或相关责任方。
4. 一名行人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倒,导致严重受伤。
摩托车司机逃逸未留下联系方式。
行人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提供赔偿,并通过追偿手段找到逃逸的摩托车司机追偿损失。
5. 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
事故责任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但司机拒不赔偿。
乘客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提供赔偿,并追偿出租车司机。
6. 一辆货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私家车严重损毁。
货车司机逃逸未留下联系方式。
私家车车主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提供赔偿,并通过追偿手段找到逃逸的货车司机追偿损失。
7. 一名骑电动车的女性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肇事方是一辆无牌无证的电动车,无法找到责任人。
女性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提供赔偿,并通过追偿手段找到无牌无证电动车的所有者追偿损失。
8. 一辆公交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刹车不及,导致乘客摔倒受伤。
公交车所属公司认为乘客自身原因,拒绝赔偿。
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赔付案例
案例1:车辆被追尾后驾驶人逃逸
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突然被后面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和驾驶人受伤。
然而,追尾车辆的驾驶人当场逃逸并没有停车等待交警的到来。
事发后,车辆的驾驶人报警并及时联系自己的商业险公司进行索赔。
根据车主的保险合同条款,商业险公司在此情况下会提供相关赔付。
根据车辆被追尾造成的损失,商业险公司会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
而对于驾驶人受伤的情况,商业险公司则会根据驾驶人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赔偿。
案例2:车辆被逆行车辆刮擦后迅速逃逸
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被逆行的车辆刮擦,造成车辆损坏和驾驶人受伤。
然而,逆行车辆在刮擦后迅速逃逸。
事后车辆驾驶人立即报警,并与商业险公司联系索赔。
根据车主的保险合同条款,商业险公司会对这种逃逸事故提供相关赔付。
商业险公司会支付车辆的修复费用,并根据驾驶人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赔偿。
同时,商业险公司在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例中还可能承担追加索赔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赔偿驾驶人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
总结:
在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况下,车主可以通过商业险进行相应的赔付申请。
商业险公司会根据车辆损失和驾驶人受伤的情况,提供车辆修复费用和医疗费用的赔偿。
此外,商业险公司还可能
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追加索赔责任,赔偿驾驶人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无论事故责任归属于谁,交强险都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不需要受害者承担事故责任。
下面列举了10个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1. 某天,小李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击。
交警到场后确认摩托车驾驶员闯红灯,因此交警认定小李无责任。
小李受伤严重,经过医院诊断为头部骨折。
小李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
2. 小王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货车失控冲向他的车辆,导致小王的车辆严重损坏。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货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小王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小张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遭遇一辆超速行驶的车辆追尾。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超速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张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4. 小杨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倒车失控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倒车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杨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5. 小陈骑着自行车行驶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到。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责任在电动车驾驶员。
小陈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6. 小刘驾驶自己的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时,被一辆倒车失控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倒车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刘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7. 小赵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突然变道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变道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赵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8. 小孙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违规超车的车辆与他的车辆相撞。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和电动车损坏。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并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用。
此外,李某的电动车也遭受了严重损坏,导致无法修复。
王某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电动车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和电动车损失。
案例二:
张某驾驶一辆货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赵某受伤和车辆损坏。
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并
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用。
此外,赵某的车辆也遭受了严重损坏,导致需要修理。
赵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和车辆修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的医疗费用和车辆修理费用。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寻求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案例交通事故课件
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 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2 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 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案例交通事故
【调解结果】 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多次要求单位为已故者按工伤待遇
进行处理。均因为当事者违反公司“工作日中午严禁喝酒, 更不许酒后驾车,否则责任自负"的规定而被拒绝。单位 当时按职工病故的规定给予了丧葬费等经济补助。其亲属 不服,调解未果。
案例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
已故者亲属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并依据《工
案例交通事故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以上两案的案 情介绍,我们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案例交通事故
问题一:该二人当天是否因工外出受到了伤害。 该二人分别系供电所的内勤人员和抄表员,由于工 作性质决定,该二人外出活动的时间多、范围广。张某的 同事及客户方工作人员均证实了张某当天下午是要到客户 方查看配电室无功表,李某也是到客户方去抄电表。出事 当天,事故地点也均在二人从事日常外出工作路线范围之 内。
可以说,张兵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张兵骑摩 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 距的事实。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张兵伤情并不严重, 其摔伤的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 上,张兵也有过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 适当减轻李红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死者为长期城镇居住和工作人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81300.8元。
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死者为农村人口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为28985.6元的判决。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径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吴某生于1941年,农业户口,1993年从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至那大镇居住至案发,并在那大镇人民路的某中学附近一直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时间达篇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07月03日22时35分,郑某钊醉酒驾驶粤YEU6××小型轿车搭乘张某健、林某和潘某秋由广州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G55二广高速公路2693KM+2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第三条行车道内、由曹某进驾驶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YEU6××号小型轿车上的驾驶员郑某仕和后排左侧乘客张某健当场死亡,乘客林某和潘俊秋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进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张某健、林某、潘某秋等三人乘坐机动车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曹某进驾驶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郑某钊家属未向法院起诉,受伤者林某向法院起诉,放弃要求郑某钊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曹某进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林某在郑某钊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林某236341.73元。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撞人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张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医院诊断,张某受伤严重,需进行手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
(1)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张某因本次事故受伤,需进行手术,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2)误工费:张某为某公司员工,因事故导致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费按每月工资5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万元。
(3)护理费:张某住院期间,需家属护理,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万元。
(4)交通费:张某就医期间,产生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5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受伤严重,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综上所述,李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
四、案例分析1.李某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张某因事故受伤,需进行手术,医疗费用为5万元。
(2)误工费:张某为某公司员工,因事故导致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费按每月工资5000元计算。
(3)护理费:张某住院期间,需家属护理,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
(4)交通费:张某就医期间,产生交通费用共计5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受伤严重,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案例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案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某日下午,小明骑着自行车沿重庆市中山路向南行驶,忽然一辆机动车从小明左侧超过,并在超车时与小明所骑的自行车相撞。
由于事故造成小明受伤,自行车损毁。
事故发生后,小明和对方机动车车主开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小明诉诸法律途径,将车主告上了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被撞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而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庭判决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为事故的责任方,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程度、治疗费用、残疾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以下是在该案中可能涉及的一些赔偿项:1. 医疗费用:小明因事故受伤需要接受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费用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法院将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2. 误工费:由于受伤,小明在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庭将根据小明原本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以及伤残程度等,计算出小明的误工费,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赔偿相应的金额。
3. 残疾赔偿金:如果小明由于事故导致永久性残疾,法庭将评估小明的残疾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4. 自行车损坏赔偿:在事故中,小明所骑的自行车遭受了损坏。
根据自行车市值、修复费用等,法庭将判决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小明的自行车损失。
综上所述,该案例中的赔偿项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自行车损坏赔偿等。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他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
然而,有关赔偿事宜的具体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细节,最终还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虽然重庆市中山路非机动车道上的交通事故频发,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交通规则和提高安全意识仍然是最为重要的,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交通事故理赔案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
而与巨大的汽车保有量相关联的,是频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以下是WTT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交通事故理赔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交通事故理赔案例篇120________7年7月1日,保险车辆驾驶员邹先生驾驶该车因车翘斗后撞桥,造成一货车受损。
经交警支队认定,邹先生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
20________7年7月3日,宋先生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事故现场施救费16000元。
同日,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宋先生诉至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对施救费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宋先生主张的施救费用过高,应按照国家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双方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循保险合同的损失填补原则,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车辆施救费的赔偿标准,应以被保险人宋先生实际发生的车辆施救费用作为理赔依据。
据此,法院支持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施救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理赔案例篇220________6年11月21日,熊某在乘坐廖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秦某驾驶的货车在会车时相挂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
熊某入院后诊断为:左眼上、下睑皮肤裂伤,左眼下睑全层断裂缺损,左视网膜震荡伤。
经司法鉴定:熊某左眼上、下睑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9级;左额部、面颊部损伤致残程度属于10级。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秦某因驾驶车辆占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因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熊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为赔偿,熊某将秦某与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秦某与廖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3176.31元。
交通事故理赔案例篇320________2年12月31日下午6时许,北京某派出所民警于先生驾驶富康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环某路段处,尾随前方别克车发生了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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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
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
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
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
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应该尽可能从物资上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被告抗辩应以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的理由,法院未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确定赔偿总数后由被告承担60%比例。
对于死者父母的扶养费,根据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其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属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900元。
对死者母亲的扶养费,因其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
因该起死亡交通事故,给死者的家属精神遭受痛苦,被告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一审判决在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上,适用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不同于原来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判决,体现了人车交通事故中对行人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
1、关于赔偿比例。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该法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规则,即依责任赔偿的原则。
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部分,适用民法的过错概念,确立了推定过错归责原则。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重大改变。
本案中,金女士虽然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法官认为,事故责任并不等同赔偿责任,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由于本案中的死者金女士作为行人存在违章行为,有过错,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在确定赔偿比例中考虑其过错,但仍然由被告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总额60%的赔偿责任。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支付死亡补偿金的,是否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多有争论。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有人据此认为,在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中,已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被告即持该观点,主张不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
不是一种精神抚慰,如果因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在本案审理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78404元后,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巡警支队对事故的责任尽管已作认定,由死者杨琳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但事故的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因死者金女士亦有不当,故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