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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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为推动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检查工作总称,是服务领导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管控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密围绕集团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办公厅为归口管理部门,总部各部门及系统各企业应充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
第六条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讲究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真抓实干。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督查督办主要内容:
(一)重要事项
1.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阶段性目标;
2.年度工作要点;
3.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工作碰头会、月度工作例会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
4.公司领导批转、交办和布置的工作事项;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公文运转
一般性公文运转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催办提醒,以下公文列入重点督查督办范畴:
1.上级单位明确指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2.分子公司报送的紧急请示和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
3.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公文;
4.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公文。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总部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督查督办事项,同时需指定一名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联络人;系统各企业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厅督办处负责督查督办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办公厅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
2.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3.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活动;
4.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加强成果应用和交流;
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任务。
第十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主要职责为:
1.提出督查督办立项建议,明确承办事项完成时限;
2.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人;
3.保证承办事项正常运转,检查承办事项办理效果。
第十一条系统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2.负责制定本企业督查督办事项落实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督办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督查督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拟定本部门(单位)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
2.协调并督促本部门(单位)承办项目负责人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或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3.针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和解决方案。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1.专项督办。重大决策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一事一督”的方式进行督办。
2.跟踪督办。对办公管理信息系统中有重要批示的文件主动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
3.现场督办。经领导授权直接到部门或基层企业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4.联合督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检查。
5.催办催报。对已交办事项,及时跟踪提醒,督促按期上报。
6.定时反馈。对周期性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节点进度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7.组织协调。对在运行中遇到梗阻的督查督办事项,通过沟通协调或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协调推进。
8.结果核查。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回访复核,防止弄虚作假或出现反弹。
第六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重要事项督查督办程序与要求
1.立项。督办事项发起人按分工负责的原则,拟定工作内容及要求,向相关承办部门发出《中国----集团公司督查督办任务通知》(见附件1),由承办部门拟定督查督办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督办事项、工作目标及要求、主管领导、协管领导、牵头和配合部门,完成时限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厅分类汇总登记后,发出《中国----集团公司督查督办事项处理单》(见附件2),启动督查督办管理程序。
督办事项发起按如下原则确定:
(1)董事会工作要点、董事会决定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督办任务通知,由事项牵头部门或议案提出部门发起督查督办程序;
(2)党组工作要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秘书发出督办任务通知,由事项牵头部门或议案提出部门发起督查督办程序;
(3)领导公务活动部署事项由领导秘书整理汇集报办公厅,由办公厅发出督办任务通知,由事项牵头部门发起督查督办程序;
(4)集团公司工作要点、总经理办公会议、年中工作会、月度工作例会、生产经营工作碰头会决定事项由办公厅发出督办任务通知,由牵头部门发起督查督办程序;
(5)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牵头部门发起督查督办程序;
(6)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发起督查督办程序。以上(1)、(2)、(3)、(4)督办事项立项可省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环节。
2.承办。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办理。
办公厅负责所有督办事项节点进度的督查,并将一个阶段的办理情况形成督查督办通报。
3.延期。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按程序办理延期。
4.催办。对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也没有办理延期的事项,办公厅按程序报领导明确办理时限后跟踪催办,并按原定时间考核。
5.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向督办发起人反馈,督办发起人应将反馈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6.办结。牵头部门将办结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办理情况等材料,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作办结处理。
7.归档。督办发起人将督查督办批示、办结报告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提交档案室整理存档。
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流程见附件3。
第十五条一般性公文运转催办提醒要求。
1.建立公文限时办结制度,普通收文办毕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收文办毕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急收文办毕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有办理限时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办理时限。
2.收文办理时限计时起始时间为公文送达部门时间,结束时间为承办部门提交办毕意见时间。
3.对于请示性公文,如无特殊原因,一律给予正式批复,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才能进行正式批复的视为阶段性办毕,对阶段性办毕公文将根据办理情况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六条公文运转催办提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