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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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没有要求罚款!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四种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是:

1、未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未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出现以上这四种情况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恢复正常记常记载状态;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考虑到列入“黑名单”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所以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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