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责任界定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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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责任界定及分析
程君1,王群2
1.忠县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重庆(404300)
2.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重庆(4000301)
E-mail:vip0331@
摘要:现阶段,中国正致力于构建“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稳定、有秩序、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晴雨表、风向标。文章在论述中,(1)归纳出现阶段不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劳动关系呈现低水平、脆弱化状态,职业安全与保障标准执行不力,劳动争议数量多、案件复杂等;(2)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展现政府执政能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应国际劳工保护趋势为切入点,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3)对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价值导向、就业促进、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四大方面对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政府责任
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尤其是在社会贫富差距两级分化日趋严重、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背景下,政府如何才能真正从社会期望、谋求民生权益的立场出发,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过程中,切实承担起价值导向、就业促进、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责任,非常值得探讨。
1. 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现象
当前,不稳定、不符合和谐社会发展导向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其中,在权益保障、依法支付薪酬方面较突出的现象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质量不高,劳动关系呈低水平、脆弱化状态(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工会、职代会没有成立或者形同虚设;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只签短期劳动合同;分配制度不规范、不科学,拖欠工资、不依法支付工资或者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表现为: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条件较差休息休假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等主要条款的约定比较模糊,未能有效执行。
此外,从劳动争议情况来看,呈现出来的趋势是: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劳动争议数量增多、案件复杂化。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2008年1-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826件,较去年同期的885件新增941件,增长率高达106%[1]。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合同法》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已经带有比较明显的普遍性。
2.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
2.1 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社会”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延伸和深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其内涵包括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稳定、有秩序、充满活力等内容。其中,“最能烛照和谐社会景象的,当属和谐的劳资关系” [2]。劳资关系和谐,意味着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了承认
和维护,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有利于壮大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队伍,夯实和谐社会的基础。
200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3]。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这个问题,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2 直接反映了政府执政能力与水平
政府的执政能力,从根本上是要解决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感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讲,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政府最大的执政能力。而要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各级政府必须冲破崇拜的羁绊,注重社会全面进步。同时,要改革政绩评价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推动包括劳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健发展。
2.3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称的。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普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长期持续,不仅加剧劳资冲突和对抗,最终还会导致低端劳动力供给过大而合格的技术工人短缺的结果。
实际上,低端劳动力遭受资本和技术的双重淘汰,会更加廉价并伴随着大量失业,加剧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尊重和承认劳动者的劳动,有利于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4 顺应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不断高涨。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文明进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和劳工标准逐渐被接受和流行势不可挡。
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SA8000 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工权益的保护,其宗旨在于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 通过采购权利来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改善劳工的工作条件,保护劳工的基本人权,从而达到约束资本的目的。可以说,“在劳资力量极不均衡的情形下, SA8000 为保护劳工权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4],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3. 政府责任界定
长期以来,国家法律法规很少涉及到政府权利、责任的界定标准,这种法治层面上的制度缺位给政府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种背景下,政府行为很难受到有效监督、约束。与此同时,由于受传统的官僚机制、执政能力等因素影响,政府的“不作为”、“不到位”、“违纪”等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制度缺失、机制缺失,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进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于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税收的政绩需要,政府往往会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公共权力和政策,容易导致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失衡;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有关违规的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时,存在偏袒企业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5]。
从广义上讲,“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采取积极的
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6]。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可以从各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所体现的基本利益倾向和立法原则中得到证明。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推动并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4.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责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为政府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公民按照“社会契约”[7]的要求赋予政府一定的公共权力,政府也必须履行“契约”中所规定的对公民的责任。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责任政府的价值标准就是政府要“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判断二者正确与否的主要标准则是社会公众的需求,前者是指政府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政府的行政内容,即政府的行政行为、方式、过程、内容和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程中的利益维护与诉求的需要。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以社会全面发展、谋求民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等为政府绩效考量的关键性指标,真正承担起价值导向、就业促进、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
4.1 价值导向
政府是社会价值理念的创导者,也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作为政府,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是委曲求全,放弃权利,而是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平衡双方力量,规范双方行为,实现制度化的平等合作。
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力价值。劳动力成本低是我国一些地区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乏力造成的。一些“ 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看中的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往往钻的社保、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空子,无限度地增大其利润值。很显然,这些做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倡导“公私兼顾,劳资两利”[8]。在劳资关系上,究竟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经济的增长,还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实现劳动者和资本的互利,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个体势必处于被动的、弱势群体地位。故此,政府只有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才能做到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
理顺分配关系,重视财富的二次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9],而这种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强调起点公平的同时,要重视财富的二次分配,建立健全社会公平的调节机制;要采取妥善的办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要充分调动各种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充满活力、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4.2 就业促进
就业权是公民的一种受益权,具有“积极人权”的位阶和效力,是一种由公权力保障其实现的私权利。就业保障直接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是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