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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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摘要】法国宪政体制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半议会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

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制”、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

【关键词】法国宪政特点

法国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重要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国走上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发展道路,尤其是它的宪政体制。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体现在半议会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制”、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

一、半议会半总统制

1944年8月法国获得了解放,戴高乐进入巴黎就任临时主席,由于政局不稳,1958年6月1日国民议会授权政府首脑戴高乐制定新宪法。第四共和国宣告终结了。戴高乐受命于危难之际,恶劣内外的形式给他提供了力挽狂澜、大展宏图的机会,也为他实现“贝叶演说”中达的制宪思想、建立新体制、加强个人行政权力提供了合适的舞台。新宪法于9月28日提交全民公决并获得通过,10月4日宪法正式颁布,这就是沿用至今的法国1958年宪法。正是这部宪法及以后的几次修正案,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法国的“半议会半总统制”。

半议会半总统制的特点简单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总统出于国家权力中心地位。他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点。即有一个议会和一个对议会负责的政府,同时又有一个拥有实权的政府。

二、行政权二元化

行政权二元化现象是法国宪政体制最重要的特质之一。行政权二元化其实不过是法国这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自然变种。行政权二元化也较差反映了法国现行政体之下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所谓“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最大特点或目标是重新分配权力,使总统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中心,借此结构有效的避免因多党制而引起的经常的政治危机。

三、司法权双轨制

司法权双轨制也是司法权的二元化,体现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主导并置于其下。最高法院下面设置有27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接收不服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它们即审查法律的适用也审查事实。

行政法院系统才是真正构成法国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根据行政法理论,公法上的“法人”团体必须服从行政法,进而接受行政法庭的裁决。行政法庭受案范围很广,从公务人员的身份、行政合同,到城市规划等等。现在,最高行政法院是共和国最荣耀的机关之一,也是今日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生的就职首选机关之一。它仍然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国家最高行政司法权的掌管者和行使者,一是政府的立法顾问。在最高行政法院之下,还设有五个行政上诉法院。

四、“理性化的议会制”

法国议会立法权的行使需要政府的密切协调合作。迪瓦热教授因此认为,法国宪法条文体现的是一种“奥尔良主义的和理性化的议会制”1919年以后的宪法都极力仔细的将议会制的习惯性规则立法化,与此同时创造出精确而有严格的机制来维持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平衡。第五共和国是合理化的议会首先是指关于议会工作组织和立法程序的规则。它同时还表示关于信任案和政府责任问题的规章制度,而后者正是1919年以后的理性化的议会的根本内涵。

五、违宪审查机制和人权保障传统。

1958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的法令明确了委员会的司法性质。就所有提交给它审理的案件而言,宪法委员会有权知道在申诉时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抗辩权。

(一)宪法委员会的首要职能:对选举活动的监督;

(二)另一重大职能:对法律和现行的审查;

(三)对违宪法律的惩戒和处理。

法国具有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这一传统主要通过《人权宣言》来实现。《人权宣言》的主要原则有:

(一)国民主权原则;

(二)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三)三权分立原则;

(四)法制原则;

(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人权宣言》具有“宪法价值”,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人权。

正由于法国的发展不同于英国、德国,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正说明了法国革命的成功

【参考文献】《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韩大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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