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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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对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建议
劳动仲裁工作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等诸多方面。

以下是我对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劳动仲裁工作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 提高仲裁效率,劳动仲裁工作需要不断提高办案效率,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避免拖延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更多损失。

3. 加强调解工作,在劳动纠纷中,调解是一种更加灵活、快速的解决方式,劳动仲裁工作可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培训,提高调解成功率。

4. 完善制度建设,劳动仲裁工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包括规章制度、程序规范等,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

5. 保障仲裁公正性,劳动仲裁工作需要保障公正性,避免一些不当干预和利益输送,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 加强队伍建设,劳动仲裁工作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更多专业化、高素质的仲裁人才,提高仲裁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劳动仲裁工作,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人社部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的建议

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的建议

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的建议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我对于如何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的建议: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制度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的程序和原则。

2. 建立协商调解机构,提供专业化、高效的调解服务。

3. 加强协商调解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调解水平。

二、加强劳动关系的预防与管理1.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加强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2.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3. 定期进行劳动关系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劳动争议。

三、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的技巧和能力1. 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沟通能力和协商技巧。

2. 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3. 推广先进的协商调解方法和经验,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劳动争议解决案例。

四、加强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1.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2. 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

3. 媒体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公众对劳动争议解决的认识和理解。

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1.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劳动争议解决经验。

2. 参与国际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六、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劳动者权益1. 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2.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3. 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以上是我对于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只有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机制 。切 实加 强 人 民法 院 、 会组 织 、 力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部 门 工 人
在 化 解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中 的衔 接 配 合 . 成 以 法 院 为 主 导 、 形 以企 业 工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为依 托 . 人 以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2 1 年 底前 . 模 以 上 已建 工 会 的大 中 型企 业 都 应 建立 劳动 争 01 规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 配 备 调 解 人 员 , 障 工 作 经 费 。 挥 调 解 作 并 保 发 用 尚 未建 立 工 会 的 中小 企业 要 将 工会 组 建 与 劳动 争 议 调解 委 员 会 建 设 同 步 推 进 对 有 重 大影 响 和 涉 及 稳 定 的劳 动 争 议 纠 纷 , 积 极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织 共 同 化 解 : 调 要 对 解 不 成 的 . 导 双 方 当事 人 通 过 法 定 渠 道 反 映诉 求 . 主 动 配 引 并 合相 关 部 门 帮助 其 解 决 问题
3建立 法 院 、 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部 门 方 劳动 争 议 . 工 人 调 解联 动 机 制 . 过 共 同的 努 力 形 成 劳 动 争议 调 解 的长 效 工 作 通
关 于 印发 《 于 建 立 劳 动 加 强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工 作
6各 级人 力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门 要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争议 仲 .
裁 委 员 会 建 设 . 快 推 进 劳 动 争 议 调解 体 系 的建 立 和 完 善 乡 加 镇 、 道 就业 和社 会 保 障 服 务所 ( 已有 调 解 劳 动 争议 职 能 的 , 街 站1 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 . 高工作水平 : 提 尚未 具 有 调 解 劳 动 争 议职 能 的 . 在 2 1 年 底前 全 部 加 载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要 要 0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云人社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8〕17号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

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对于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与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合力,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提高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循序渐进,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立案案由和案件分类标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

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

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苏人社发[2014]231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4]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创新全省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的总体要求,按照“自愿、独立、公开、公益”的原则,遵循“依法、规范、便捷、高效”的要求,依托金保工程、12333电话咨询服务和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整合调解服务资源,建设全省统一规范、联运协作、便捷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调解和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绿色通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信息服务平台。

调解服务平台实行省级统一集中建设,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信息集中处理中心。

平台运行依托全省各级仲裁机构优秀仲裁员组成调解专家团队、12333优秀咨询服务人员、省级信息专业技术部门专家协同配合、共同支持。

网络架构由具有对外信息服务功能调解服务外网系统和覆盖全省的劳动保障专网构成。

对外联系渠道既有传统的有线固定电话,也包含现代信息网络和手机移动终端。

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咨询调解需求信息,全部通过统一的调解信息处理平台予以登记和运行。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议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议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议
1. 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通过举办法律
知识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
知识普及,让双方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劳动争议
的发生。

2. 提高仲裁效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通过提高办案效率、简化仲裁程序等方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让当事人在最短的
时间内得到公正的裁决,减少纠纷的扩大和恶化。

3. 加强调解工作,在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通过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加强调解工作,鼓励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4. 完善服务体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协助等服务,帮助双方更
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5. 加强队伍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加强队伍建设,培
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从法律知识普及、仲裁效率、调解工作、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现代社会,劳动人事争议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本文将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现状1. 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方的调解机构设立不够,部分地区只有一些基层法院设立了调解委员会,无法满足较大规模争议的调解需求。

同时,很多地方的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力量也相对薄弱,无法及时调解争议。

2. 调解程序不规范。

在实践中,调解程序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明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调解时机不当等。

这些问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劳动争议的解决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3. 调解人素质不高。

一些调解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有的甚至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无法达到双方的期望。

4. 调解成果难以执行。

虽然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效率较高,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常常遇到困难。

一方面,调解结果的履行缺乏相关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与雇主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拒绝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成果难以落地。

二、改进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起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为核心的机构体系,并适度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

同时,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机构,便利劳动者寻求调解。

2. 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起严密的调解程序,明确申请和受理的流程,并规定调解的时限。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规范。

3. 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和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更好的专业支持。

同时,要对调解人员进行持续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4. 增加调解结果的执行力。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建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建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建议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一、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企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

一些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又缺少专门的法务人员,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

特别是部分建筑、餐饮等行业和小微型企业,存在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的情况。

有些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规范,有的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平等条款;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得低成本的劳动力,未能遵守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求,在各类及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出现委托派遣单位为已有职工办理劳务派遣,达到降低工资标准、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二)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企业能否依法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大篇幅予以规定,凸显出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

实践中,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有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未按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有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缺乏必要的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和依法公示,导致相关制度无效。

如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在单位内公示或未发给职工本人等等。

(三)部分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缺失,劳动用工条件差,职工健康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劳动定额标准方面,部分企业不能落实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及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审批,随意超时加班现象严重,不能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在劳动条件方面,有些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存在强烈噪声、易燃易爆物品、大量粉尘、有害气体、高温等危险因素而使职业病严重、安全事故易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精)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财政部人社部发[2012]13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杜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里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质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杜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杜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杜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杜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杜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杜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杜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二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谙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健时期,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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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
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

因此,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大局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

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紧迫性,要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一)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

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既要立足当前有效应对争议案
件持续多发的现状,又要着眼“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实体化办事机构的规模、办案场所、办案人员等,不断完善实体化建设的各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实体化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具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
(一)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

各地要根据仲裁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仲裁机构配置专职仲裁员时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

招用仲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岗位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录或公开招聘。

记录人员等辅助工作人员可从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中招录。

(二)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

各地可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积极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

要根据专、兼职仲裁员的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仲裁办案的水平。

(三)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强仲裁员的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仲裁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要树立仲
裁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仲裁员办案应着正装,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四、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仲裁场所建设。

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仲裁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

经济发达地区的仲裁庭建设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经济欠发达、案件量少的县(区、市)应保证有专门的仲裁庭等办案需要的基本场所和设施,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仲裁庭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

各地要逐步解决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的配备等,不断改善办案条件。

(三)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切实改善仲裁信息化设施和条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

要逐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具备咨询、信息交流、工作研究、办案进程管理和查询、办案监督等功能,满足仲裁工作和社会的广泛需求。

五、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

(一)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

各地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6]78号)关于停止仲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的规定,将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

(二)做好仲裁免费服务。

各地要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

提供免费普法宣传、仲裁导引、风险告知等资料,积极创建方便、实用的专门网络平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及咨询等;积极创造条件,在法律援助、仲裁文书送达、裁审衔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六、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

(一)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

要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在聘任、解聘仲裁员以及受理案件、处理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对仲裁活动监督等方面,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

(二)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

要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规范接案、立案、庭审等各个环节,确保办案过程规范、统一、有序。

要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办案监督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

(三)加强仲裁工作管理。

要建立健全仲裁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员、记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仲裁文书使用、仲裁案卷管理、仲裁信息管理、仲裁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各项制度,夯实仲裁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仲裁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加强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加强仲裁工作协调。

要建立健全“调、裁、审”工作协调制度,
加强与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做好调裁衔接和裁审衔接,提高仲裁效率,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

七、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重点,以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核心,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列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合力,努力提升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二)结合实际,明确任务。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工件目标、建设标准、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加强督促,狠抓落实。

各地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

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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