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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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客空间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新材料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应届毕业生及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基金由****创客空间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众创空间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优先领域包括:

1、国内著名电子信息领域专家项目。

2、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制造项目。

3、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设计、应用、开发以及技术管理项目。

4、归国留学生创业项目。

5、应届毕业生创业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有利于推动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项目在众创空间产业化,有利于电子信息项目与众创空间合作,有利于引进众创空间需要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众创空间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和孵化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众创空间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基金主管部门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审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并以报告形式提交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会议。第九条最终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由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孵化基金使用合同书。

第四章资金运用和监督

第十条孵化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初期注册、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设备投入和借贷四种方式。

(一)初期注册,主要以园区合作的电子信息项目,合作方为自然人时,提供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注册后基金归位。

(二)无偿资助,主要包括新材料资助,用于创新材料的研制,需有专利批文,以及用于人力资源资助,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项目结束后,若成果转让,须有分成比例。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支持具有软件著作权的或具有生产许可批文的新材料、功能性新材料等,资本金注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经营方式收回投资,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四)借贷,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已经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设备投入:主要是购买可共享且价格昂贵的实验仪器设备,以低廉价格租赁给扶持的创业公司。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定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的效益情况,同时接受众创空间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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