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基金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二篇)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____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____【____】____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由办公室、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____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他材料;(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____家。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技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条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二)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三)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四)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五)提供通讯、网络服务;(六)提供其他服务。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孵化器正常运作和发展,保证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权益和利益,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的范例: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发展,保障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权益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管理制度是指孵化器依法依规进行运作和管理,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场地、资源和服务等支持,促进其快速发展和壮大的一套规章制度。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二章申请进驻第四条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和创业者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项目计划书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过孵化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驻。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方有权拒绝不符合孵化器定位和要求的企业和创业者进驻。
第三章入驻期限第六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的入驻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到期后,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选择续租或搬离孵化器,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如需继续留在孵化器,需重新提交申请并经过再次审核。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第八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收取适当的租金和管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孵化器管理方规定并告知。
第九条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用,逾期不交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要求搬离孵化器。
第五章经营行为第十条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在孵化器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和创业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行为或有损孵化器声誉的行为,孵化器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章共享资源和服务第十二条孵化器提供共享的办公场地、会议室、网络设施和办公设备等资源,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免费或部分收费使用,具体使用要求和规定由孵化器管理方制定并告知。
第十三条孵化器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包括创业导师咨询、法律和财务支持、市场推广等,进驻企业和创业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部分服务可能需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孵化器管理方规定并告知。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行为,促进创业团队的发展,维护孵化基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资源配置、服务支持、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全面理解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创业团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提高创新创业素质,增加创新创业技能。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入住管理制度,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潜力。
第六条入住创业团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入住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活动,配合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当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认真的跟踪和指导,帮助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和效率。
第三章资源配置第九条孵化基地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优势,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体系,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类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帮助入住创业团队寻找适合的投资对象,提供相关的投融资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共享创新创业资源,促进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服务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支持体系,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应当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和讲座,提供市场分析、技术咨询、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相关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支持。
创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
创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业文化和创新发展,推动创业者融入市场,提高创业成功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资金等方面支持和帮助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宗旨是服务初创企业,帮助其成长壮大,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第四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服务质量和创业者权益。
第五条孵化器的运营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模式,持续提升竞争力。
第六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
第七条孵化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服务效果和质量。
第八条孵化器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发展战略,提高服务水平,保持良好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主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条孵化器的主任负责整体工作协调管理,制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孵化器的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设立市场拓展部、技术支持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需求设立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部门人员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孵化器还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顾问团等咨询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十五条孵化器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创业项目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高效。
第十六条孵化器的市场拓展部门应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市场营销方案。
第十七条孵化器的技术支持部门应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八条孵化器的财务部门应提供资金扶持、财务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支持,提高创业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孵化器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专家讲座等活动,提升创业者的能力和素质。
第四章运营模式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入驻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和评估,确保孵化效果。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孵化器财务工作,强化财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孵化器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依规行进行孵化器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2、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的检查监督。
3、总经理是财务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全权负责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1、综合管理部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负责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工作。
2、会计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财会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3、出纳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财会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具备从事出纳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4、会计和出纳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资金合理使用和资金安全,且不得兼职,不得混岗。
三、财务人员职责1、会计职责(1)做好公司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建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准确、及时地完成帐务和结算工作,登记明细帐、专用帐和总帐,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以及资金收支进行核算。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按时报送每月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5)按照规则使用财务软件,做好保密和备份工作。
(6)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科目,单独建账,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7)加强与各管理部门以及入孵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入孵企业提供财会服务。
(8)接受审计和财务检查。
2、出纳职责(1)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按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现金收支业务。
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省级 1年 300㎡(30个) 75% 3年 200万元(1个) 1个 3家(专业化2家) 2家 3人 3人 10家(专业化8家且主导产业企业50%) 5家(专业化不低于3家) 5场 完善的管理制度、共享活动场所
国家级 18个月 500㎡(30个)
75% 5家 3家 3人 3人 20家 10家 10场
内容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注册时间
办公面积(或工位) 可使用面积/总面积
场地租赁时间 自设种子资金(或合作)
资金使用案例 融资案例
典型孵化案例 孵化从业人员
创业导师 创业团队和企业 新增注册企业
活动场次 其他
*所列支数据均为最低标准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市级 1年 300㎡(20个) 75% 3年 200万元(1个) 1个 3人 3人 10家(专业化6家且主导产业企业50%) 5场
孵化空间管理制度
孵化空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孵化空间,促进创新创业,提高孵化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空间内的所有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利益相关方等。
第三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效率、公开的原则,积极支持和服务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相关规范相一致,保障孵化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构建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注重与其他产业和生态系统的协同与共赢。
第七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倡导诚信、合作、共赢的价值观念,创造和谐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八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注重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保障孵化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强化创新思维,促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十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和品牌创新。
第二章孵化空间的建设与设施第十一条孵化空间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孵化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孵化空间的设施应齐全,包括办公场所、会议室、培训设施、实验室等。
第十三条孵化空间的设施应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提供灵活的使用方式和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孵化空间的设施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孵化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孵化空间的设施应保障环保和节能,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孵化空间的设施应便利快捷的服务配套,包括物业管理、网络信息、交通出行等。
第三章孵化空间的管理服务第十七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市场开发、政策咨询、技术支持、资金渠道等。
第十八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孵化服务机制,提供个性化的孵化服务方案。
第十九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开展创新创业相关的培训、交流、展示、推广等活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加强资源整合,为孵化企业提供人才、技术、资金等支持。
第二十一条孵化空间的管理应推动孵化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的合作交流。
孵化器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器管理制度范文孵化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孵化器管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承载创新创业孵化、提供创新育成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负责为入驻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工作空间、基础设施支持、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孵化器正常运营。
第二章入驻企业管理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创新创业的项目和经营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查,核实其项目和经营计划的真实性。
第八条入驻企业经审查合格后,可以与孵化器签署入驻协议。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并按时交纳孵化器使用费用。
第十条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与孵化器营利性活动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并定期向孵化器管理者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者有权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组织企业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期退出孵化器,并自行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孵化器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充足的办公空间和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入驻企业提供各项基础设施服务,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应当合理使用孵化器提供的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整洁与安全。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或占用孵化器提供的设施。
第十八条孵化器管理者有权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九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建立设施使用与维护制度,并向入驻企业公开。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包括技术咨询、市场推广等。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孵化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范文
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范文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提高企业孵化环境,并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扶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所、配套服务、管理支持以及提供创业指导与指引的机构或机构单元。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入驻孵化器的创业企业,以及孵化器的运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创业企业应积极遵守本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孵化器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孵化器入驻申请第五条创业企业在申请入驻孵化器时,应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孵化器应在收到入驻申请后,及时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筛选。
第七条孵化器可以根据特定的要求,进行面试或评审,以进一步筛选入驻企业。
第八条孵化器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驻申请时向创业企业明确告知。
第九条孵化器可以根据入驻企业的需求,提供适当的扶持和政策支持,并在入驻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孵化器应制定入驻合同,并签订合同后,方能正式开展创业企业的入驻事宜。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器应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办公空间和配套设施,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定期组织创业指导和培训活动,提供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帮助创业企业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创新创业资源库,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孵化器应建立和完善孵化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荐优秀项目、组织创业大赛等。
第十五条孵化器应积极开展与产业链相关的合作项目,并推动创业企业与产业链各方进行合作。
第四章孵化器退出机制第十六条创业企业在履行入驻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孵化器提出退出申请。
第十七条孵化器应在收到退出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同意创业企业的退出申请。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在创业企业退出时,与其进行终止合同的谈判,并妥善处理双方权益与义务。
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投资基金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众创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众创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
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方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众创投资基金的科学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体系和责任分工,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五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各类专业技能,确保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原则,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基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基金管理创新,倡导风险管理和控制理念,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第十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基金管理业务的连续和稳定进行。
第二章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机制第十一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众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组合管理体系,设立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组合管理和绩效评估。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地管理工作~提升基地整体形象~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
1、创业者的全部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2、创业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如确需变更的~须提前申请获得创业孵化基地的同意后方可变更营业执照,。
3、创业者须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入驻或迁出基地~不得擅自转让商铺。
4、创业者不得损坏房屋内的各种设施和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修复或照价赔偿。
5、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创业基地环境。
6、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创业基地形象。
7、创业者有义务参加孵化基地开展的各种培训和社会活动~并配合管理办公室做好有关部门的考察和调研工作。
8、对违反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孵化基地有权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入住资格。
丽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器是指为初创期企业提供孵化、培育和成长支持的组织或机构。
其核心是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和创新服务,帮助初创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成长。
为了保证孵化器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供参考。
一、孵化器的基本规范1.孵化器应明确自己的定位和服务目标,并将其写入管理手册,以供参与方参考。
2.孵化器应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保持公平竞争环境,不做扶持或歧视一些企业的行为。
3.孵化器应建立起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报销、账目管理等,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性。
4.孵化器应建立合理、透明的场地管理制度,包括场地利用规范、设施设备维护和共享等。
二、入驻企业的筛选和管理1.孵化器应对入驻企业进行严格的筛选,包括项目的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团队背景等方面的评估。
2.孵化器应与入驻企业签署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的互惠互利。
3.孵化器应对入驻企业进行常规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4.孵化器应加强与入驻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共享资源。
三、孵化服务的提供和管理2.孵化器应组织定期的创业培训和讲座,提升入驻企业的创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孵化器应建立起专业的导师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
4.孵化器应开展创业活动和展览,为入驻企业提供渠道和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四、协调和合作机制的建立1.孵化器应加强与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
2.孵化器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活动,与其他孵化器进行交流和合作,形成合力。
3.孵化器应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交易等服务。
4.孵化器应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为入驻企业提供拓展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实际的管理制度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孵化器的运营效率,建立品牌形象,并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
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基金管理制度
****空间孵化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客空间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新材料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应届毕业生及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基金由****创客空间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众创空间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
优先领域包括:1、国内著名电子信息领域专家项目。
2、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制造项目。
3、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设计、应用、开发以及技术管理项目。
4、归国留学生创业项目。
5、应届毕业生创业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1、有利于推动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项目在众创空间产业化,有利于电子信息项目与众创空间合作,有利于引进众创空间需要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众创空间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和孵化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众创空间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1、基金主管部门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众创空间孵化资金使用管理条例
众创空间孵化资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XXX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司安排总额三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由创客空间项目运营团队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XXXX创客空间进行创业孵化的创客项目。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团队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管理人员占团队总数达60%以上。
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创客空间项目运营团队与创客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创客必须向创客空间项目管理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创客基本情况和近期项目状况介绍;3、商业计划书及相关说明文件;4、创客团队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5、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创客空间项目管理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1、对创客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创客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创客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业项目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和退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众创空间投资基金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风投基金等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
第五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创新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众创空间投资基金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社会资本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市场的规律进行立项。
第七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设立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运作模式和退出机制,并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项目需求优先、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设立之前,应当设立一个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设立之后,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运营第十一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运营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创新引领的原则,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创新。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运营应当采取专业化管理,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灵活多样,根据不同阶段的创业项目需求,采取相应的投资方式和方式。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运营应当加强对创业项目的培育和孵化,帮助创业项目提升管理、技术、市场等能力。
第四章退出第十六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退出应当根据项目的情况和市场规律,合理选择退出的方式和时机。
第十七条众创空间投资基金的退出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促进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创业孵化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孵化器作为帮助初创企业成长的重要机构,扮演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
为了规范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提升创业项目的成功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组织架构1. 孵化器管理委员会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孵化器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
2. 孵化器管理团队孵化器管理团队由具备创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具体运营管理、项目孵化、资源整合等工作。
三、入孵项目管理1. 项目申请与评估创业者提交入孵申请,孵化器对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考虑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团队实力等因素,确保入孵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力。
2. 项目辅导与培训孵化器为入孵项目提供专业的辅导和培训,包括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融资计划等,帮助项目团队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商业计划。
3. 资源对接与共享孵化器通过广泛的资源对接,帮助入孵项目获取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并且促进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
四、孵化器运营管理1. 孵化器设施建设孵化器应提供符合需求的办公场所、会议设施、创客空间等,确保入驻企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配套设施。
2. 创业辅助服务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助服务,如法律咨询、财务审计、知识产权保护等,协助企业解决日常经营中的问题。
3. 多方资源整合孵化器应积极与政府、投资机构、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整合各方资源,为入孵项目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五、评估与退出机制1. 项目绩效评估对入孵项目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包括市场表现、盈利能力、团队稳定性等指标,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入驻或退出的依据。
2. 退出机制对于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发展趋势不佳的项目,孵化器应制定详细的退出机制,包括资金回收、团队转型等安排,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风险防控措施1. 合规管理孵化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行为,确保合规经营。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管理办法
****创客空间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客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材**创客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创客空间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髙认定的髙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髙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林**创客空间入驻标准,并与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创客空间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创客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创客空间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创客空间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客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创客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平方米或一个工位;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髙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管理制度
孵化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了真实记录和反映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设运营情况,完成国家火炬统计和地方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XX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就统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器和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以及毕业企业。
第二条职责分工(一)综合管理部是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统计数据和信息的整理、汇总、填报和存档,为在孵企业提供统计工作服务。
(二)创业孵化部负责收集入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统计数据和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综合管理部提交。
(三)总经理负责火炬统计和孵化器各类报出统计报表的审批。
第三条统计工作内容(一)综合服务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以下统计工作:1、政府统计部门要求孵化器运营主体填报的各类统计报表;2、国家火炬统计要求孵化器及在孵和毕业企业填报的数据、信息;3、工信、人社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交的统计数据、信息4、公司董事会要求提交的统计数据、信息;5、其他应提交的法定统计信息。
(二)在孵企业应按照本孵化器管理制度和孵化协议,及时提交以下统计资料信息:1、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2、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资格资质情况、科技创新活动情况、知识产权情况、和荣誉奖励情况;3、企业股东、股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化情况;4、其他应报告孵化器的数据、信息。
(三)创业孵化部每年收集一次毕业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员工规模、企业发展、股权变化等统计数据资料。
对日常了解到的毕业企业其他重要信息,应及时沟通收集报告。
第四条统计工作要求(一)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统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虚报,不瞒报,自觉抵制授意篡改统计数据或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综合服务部建立统计台账,按时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和资料,并及时登记,做到台帐齐全,帐帐相符。
(三)按时完成孵化器的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指标和数信息,做到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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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客空间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新材料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应届毕业生及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基金由****创客空间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众创空间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
优先领域包括:
1、国内著名电子信息领域专家项目。
2、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制造项目。
3、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设计、应用、开发以及技术管理项目。
4、归国留学生创业项目。
5、应届毕业生创业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有利于推动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项目在众创空间产业化,有利于电子信息项目与众创空间合作,有利于引进众创空间需要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众创空间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和孵化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众创空间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基金主管部门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审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并以报告形式提交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最终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由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孵化基金使用合同书。
第四章资金运用和监督
第十条孵化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初期注册、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设备投入和借贷四种方式。
(一)初期注册,主要以园区合作的电子信息项目,合作方为自然人时,提供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注册后基金归位。
(二)无偿资助,主要包括新材料资助,用于创新材料的研制,需有专利批文,以及用于人力资源资助,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项目结束后,若成果转让,须有分成比例。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支持具有软件著作权的或具有生产许可批文的新材料、功能性新材料等,资本金注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经营方式收回投资,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四)借贷,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已经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设备投入:主要是购买可共享且价格昂贵的实验仪器设备,以低廉价格租赁给扶持的创业公司。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定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的效益情况,同时接受众创空间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