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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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内控制度建设【摘要】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高杠杆及投机性较强的特性,使得该交易中蕴含巨大风险,因此一旦交易主体对金融衍生品运用有失偏颇,就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后果。

通过分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加强我国的衍生品交易主体的内控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内控制度的构建、指导原则和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交易风险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人民币利率与汇率机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金融市场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日益增加,市场交易主体通过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规避风险的需求也日趋强烈,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壮大指日可待。

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新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更是通过差别化管理,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未来我国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的机构数量将会显著增加,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模也会随之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规范与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迫在眉捷。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高杠杆及投机性较强的特性,使得该交易中蕴含巨大风险,因此一旦交易主体对金融衍生品运用有失偏颇,就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后果。

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当而导致交易主体出现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倒闭的案例在国内外屡见不鲜。

国际上因金融衍生品交易失败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较早的有1995年的英国老牌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近期有2007年的法国兴业银行的危机以及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等。

从国内来看,1995年发生的“3·27”国债事件、2004年发生的中航油事件、2008年发生的国航东航巨额亏损事件等,均和市场参与主体不当操作衍生品交易有重大关系。

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科学合理地运用衍生品合约可以为市场交易主体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带来巨额利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国城矿业:金融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4月)

国城矿业:金融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4月)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本制度已获公司2019年4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以下简称衍生品投资业务)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投资交易对应以下两种情况:①出现实质上是套期保值交易的行为却认定失效的情况;②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太大,衍生品有投资价值的情况。

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可包括期货、期权、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基础资产可包括外汇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自产产品和贸易相关产品。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管理和操作分离的原则。

由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方案、衍生品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衍生品投资操作由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总体控制经营风险。

(三)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衍生品投资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境内衍生品投资业务相关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只负责公司自营业务的衍生品投资工作,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衍生品投资业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第六条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期货委员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衍生品投资方案的审定。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
度。 内部缺乏专 门的风险管控机构 , 尚未建立起科学的风险评
金 融 衍 生 品是 一 把 双 刃剑 , 学 合 理 地 运 用 衍 生 品合 约可 以 关监管部 门的文件要求建立起健全 的衍生 品交易内部控制制 科
因而无法及时对 自身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而一旦操作不慎 , 也会使 市场参与主体面临巨大 风险, 因此从 估体系, 兴利除弊的角度出发, 对金融 衍生 品市场采 取严 格的监 控措 进行风险 识别及 控制, 使得各参与主体在交 易过程 中缺乏风 施, 防范风险 已成世界各 国的普遍共识。 无论是金融衍生品市 险预警指标, 导致金融衍生品交 易风险时有发生 , 最终可能带
督和 控 制 风 险 ; 立 了相 应 的风 险 隔 离机 制 ; 建 构建 了包 括 交 易
险 认 定与 评 估 、 制 活 动 与 职位 分工、 讯 与 沟 通 、 控 操 作 控 资 监
员、 风险管理委 员会、 审计部 、 O、 CE 及董 事会等在 内的各司 与缺失 改善 、 监控机构对内控制度 的评估这六 大内容。 虽然
场发 达 的 英 、 等 国家 , 是 金 融 衍生 品市场 发 展 仍 处在 初 期 来 自身不能承受的风险之痛。 美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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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斯昕 ( 目) 赵 见
企业 没 建立起 企业 内部 控 制 文化 环 境 , 致 企业 员工 的 内 导 处 理 企 业 金 融衍 生 品 交 易的风 险 。
的内控意识淡薄, 会导致规章制度形 同虚设 , 酿成大祸。
制配套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 , 、《 要求市场交 易主体建立完善且符合 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 , 内控机 制 但
加强 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 的建议

牧原股份: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股份: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

2020年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3)第三章业务组织架构与审批权限 (3)第四章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 (4)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第六章信息披露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第三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应该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同时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主要金融衍生业务定义为:(一)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币互换、利率掉期、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一)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金融衍生交易未按照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四)金融衍生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六)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金融衍生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基于现货资产,通过合约形式约定买卖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具有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二章交易决策第四条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2. 风险可控: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3. 审慎经营: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审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

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设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交易策略、审批交易方案,并监督交易执行情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调整持仓比例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信用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交易流程,降低操作失误风险。

4. 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交易审批流程和权限,确保交易决策的合规性。

2. 交易记录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审计。

3. 人员管理:加强交易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股份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具有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

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

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在投资与风险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也使其成为潜在的风险源。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和种类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价值依赖于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的金融合约。

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和互换合约等。

这些工具的价值来源于其相关基础资产的变动。

二、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作为高风险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至关重要。

充分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通过建立适当的控制措施,可以提高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心,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1. 管理环境与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需要从管理层开始。

管理层应树立风险意识,制定明确的风险策略和政策,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控制目标的设定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需要明确的控制目标,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运营效率目标等。

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控制目标。

3. 风险评估与监控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

通过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时监测风险暴露水平,确保公司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信息披露与信息技术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能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同时,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是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加强对交易数据和信息的管理与控制。

5. 交易结算与会计核算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需要有效保障交易的结算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确保交易的清算、资金划拨和利息计算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和审计。

四、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的挑战与对策1. 复杂性挑战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给内部控制带来了挑战。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

主要金融衍生业务定义为:(一)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币互换、利率掉期、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一)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金融衍生交易未按照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

(四)金融衍生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六)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金融衍生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

主要金融衍生业务定义为:(一)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币互换、利率掉期、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一)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金融衍生交易未按照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

四)金融衍生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六)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金融衍生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境外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产品方案必须与业务背景的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第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产品。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与规模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内控管理第八条公司指定由 WKL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信息披露,详细包括如下条款:1(一)财务公司应制定公司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操作、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并下发成员企业遵照执行。

(二)财务公司应及时审核成员企业提交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方案,统一备案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财务公司应逐笔审批成员企业具体相关业务,并协助办理与外部机构的相关手续。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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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合法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之规定。

第七条全面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涵盖公司内部涉及投资业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八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能充分满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运作需要的机构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九条制衡性原则: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金融衍生业务控制中的盲点。

金融衍生品交易预算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离。

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部门、所属子公司或人员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第十条效益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规范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良好的控制效果。

第十一条有效性原则: 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基于公司海外市场部制订的外币收款计划,外汇远期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二条适时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规范制定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第五章组织机构2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主管机构。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小组由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海外市场部总经理、财务部下设的资金部主管、采购部主管组成。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财务部下设的资金部主管就该业务向领导小组负责。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三)公司在财务部、审计部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询价、下单和交割;核算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兼任;稽核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检查稽核,由审计部人员担任。

第六章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海外市场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外币收款计划;(二)参与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会计核算:(一)设立交易员(由资金部主管兼任)岗位,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二)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风险的监督和预警,在公司外汇远期交易出现重大风险倾向时,出具书面处理建议,交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核;(三)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和会计核算(与交易员岗位分开);(四)负责出具外汇远期交易损益报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报告;(五)负责出具外汇远期处置损益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稽核工作:3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部控制制度(一)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损益报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报告;(二)负责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稽核半年度、年度金融衍生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三)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四)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核,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做出审批、决策,并保证公司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期限均需在12个月内。

第七章审批及授权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每季度(视情形而定)或每年度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对于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二十条在批准公司季度或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时,拟于该期间内签署的交易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同期间内外汇收入额12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同期间内公司外汇收入额 12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准。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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