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
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一、场地条件通航机场B类建设项目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机场场地,包括机场净空、地面交通和停车场等。
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1.净空:满足飞机起降安全要求,清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确保飞机起降安全。
2.地面交通:合理规划进出机场的道路、停车场和交通标志等,确保机场地面交通有序、畅通。
3.停车场:具备足够的停车位,满足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停车需求。
二、跑道长度通航机场B类项目的跑道长度应根据所使用的飞机类型和飞行任务需求确定。
一般而言,跑道长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单跑道:长度应在1000米以上,宽度在30米以上。
2.双跑道:每条跑道长度应在1000米以上,宽度在30米以上,间距在75米以上。
三、滑行道系统滑行道系统是通航机场的重要设施之一,其设计应合理规划滑行道布局,确保飞机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行。
滑行道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滑行道布局:根据机场规模和运行需求,合理规划滑行道数量、宽度和坡度等参数。
2.滑行道标识:设置明确的滑行道标识,指示飞机和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方向。
3.滑行道维护:定期对滑行道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安全。
四、机库与维修设施机库与维修设施是通航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存放和维护飞机。
机库与维修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库规模:根据存放飞机的类型和数量,合理规划机库的规模和布局。
2.维修设施:具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能够完成飞机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
3.维修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确保飞机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导航与通信设备导航与通信设备是通航机场必备的设施之一,用于保障飞机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导航与通信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导航设备: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如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为飞机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2.通信设备:具备稳定的通信设施,保障机场内外的通信畅通,包括甚高频(VHF)电台、卫星电话等。
3.设备维护:定期对导航与通信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飞机顶升气囊
气囊形式的千斤顶,用于顶升失去活动能力的失事航空器。
飞机拖板
用于托载失去活动能力的失事航空器移出飞行区。
飞机吊带
与吊车配合使用,用于吊装失去活动能力的失事航空器。
应急救援活动道面
用于铺设于飞行区土面区,可承载飞机轮荷,使飞机在机轮不至陷入地面条件下可被拖行移动。
起落架挂具
用于飞机起落架和救援牵引绳索之间中间连接件,其结构形式与服务机型分别对应,具有安全连接和过载保护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二十八条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
飞机供电用燃油发电机组(通常为柴油),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有交流400Hz/115V和直流28.5V之分,可不受位置限制,提供飞机泊位现场供电。
航空地面气源
飞机涡扇发动机启动用燃油供气机组(通常为柴油),可替代飞机APU实现发动机的启动。
飞机牵引车
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牵引力量级,作业形式分拖把牵引式和无拖把牵引式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文注释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道面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用于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工具,一般有车载式和拖曳式两种结构形式,所测得的摩擦系数随设备类型的不同也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对此,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卷I“机场”提供了具体指导。
驱鸟设备
用于机场范围鸟类的驱赶,是民航防止航空器鸟击工作的主要手段,其具体作业方式多样,需根据机场当地的具体鸟情有针对性地选用。
航空运输服务设备
旅客摆渡车
机坪旅客摆渡用团体客车,具有载客量大,上下方便的特点。
旅客登机梯
具有自行式和手推式两种形式,通常作业高度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以适应不同机型。
残疾人登机车
运送各种行动不便的旅客并与飞机舱门对接以供旅客上下飞机。
旅客登机桥
连接飞机与航站楼之间的活动通道,供旅客从中通行,接口及桥身均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以实现与飞机的对接。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A1类通用机场标准A1类通用机场标准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套用于通用机场的标准。
通用机场是指非民航机场,主要用于私人飞机、商务航空和通用航空的起降和停靠。
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一定的规范。
比如,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要满足起降飞机的要求,停机坪要能容纳多种型号的飞机停靠,航站楼要提供基本的旅客服务设施。
同时,通用机场的道路、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也需要满足相关的标准要求,以确保机场运行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二、通用机场管理和运营标准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建立健全的管理和运营体系。
通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以保障机场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通用机场还需制定适当的运营规章制度,包括航班调度、机场安全、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通用机场还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设备维护和设施更新,以保持机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
三、通用机场航空交通管理标准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通用机场应与当地的航空交通管理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航空交通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协调和调整。
通用机场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航空交通管理规定,以确保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的起降和停靠互不干扰,保障飞行安全。
四、通用机场环境保护标准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
通用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
通用机场还需建立适当的噪音监测和污染治理体系,定期对机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改善,以确保机场运营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平衡。
五、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意义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制定对于通用机场的规范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符合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机场能够提供更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飞机的运行需求。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场。
如包12341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789101112131415、邻近机场。
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第一节飞行场地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并根于3.5m“易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一、引言。
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通用航空运输的机场,主要服务于私人飞机、商务飞机和一些小型飞机。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影响着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建设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场地选择。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周边地形、气候、环境保护等因素。
场地应具备较好的平整度和承载能力,避免地质灾害和水患风险。
此外,周边环境宜保持清洁,远离城市噪音和工业排放。
三、跑道设计。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根据飞机起降的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飞机的最大起降重量和气象条件。
跑道的宽度和材质也需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滑行。
四、航站楼建设。
通用机场的航站楼应具备基本的候机和服务功能,包括航班信息发布、安检、登机口等设施。
同时,应考虑未来的航空客流增长,合理规划航站楼的扩建和改造。
五、航空设施。
通用机场的航空设施包括航空油料供应、航空器材维修、航空器材存储等。
这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通用航空运输的特点,为飞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六、通用机场管理。
通用机场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机场运营的安全和有序。
管理团队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紧急事件。
七、安全保障。
通用机场的安全保障是最重要的一环,包括飞行安全、地面安全、设施安全等方面。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飞行员和地面人员的培训,确保飞机和人员的安全。
八、环境保护。
通用机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九、经济效益。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机场的长期稳定运营和盈利能力。
十、结语。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是机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建设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机场和民航机场的机场,主要用于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和停放。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
通用机场应当选址在地形平坦、无高大建筑物遮挡、周围无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地方。
同时,通用机场的选址还应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规划,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和停机坪建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当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更新需求。
停机坪的规划和建设也需要考虑到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停放和维护需求,确保停机坪的空间和设施能够满足通用航空的运营需求。
另外,通用机场的航管设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用机场需要配备相应的航管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设备等,以确保飞行器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能够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和通信保障。
此外,通用机场的安全设施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用机场需要配备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飞行事故和紧急情况,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营。
最后,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规章制度,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安全运营和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总的来说,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规划、跑道和停机坪建设、航管设施配备、安全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和运营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希望各地在建设通用机场时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为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或专用机场,可以用于一般民航飞行的机场。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是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运行效率、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土地利用、飞行安全等因素。
机场周边地形应平坦开阔,避免高大建筑物或山脉等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气候条件对机场运行也有重要影响,需要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选择适宜的气候条件建设机场。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考虑土地利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设施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标准。
跑道应具备足够的长度和宽度,以适应不同型号飞机的起降需求。
滑行道和停机坪的设计应考虑飞机的滑行、停靠和转弯等操作,确保飞机的运行安全和效率。
此外,通用机场的航空交通管制设施也需要符合国际标准,保障航空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再者,通用机场的航站楼、货运区、通用航空维修区等地面设施也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航站楼应满足旅客候机、安检、登机、行李处理等功能的需求,同时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改造需求。
货运区应具备货物装卸、仓储、通关等功能,以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
通用航空维修区则应提供飞机维修、保养、燃油加注等服务,保障通用航空飞机的安全运行。
最后,通用机场的设备和设施应保持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机场的导航设施、通信设备、供油设施等应定期检修和更新,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机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设施也需要做好规划和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总之,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机场选址、跑道和滑行道设计、地面设施规划、设备设施维护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飞行安全、运行效率、经济性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才能为通用机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通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非定期航空运输的机场,也被称为私人机场、社区机场或农村机场。
通用机场主要用于私人航空飞行、航空培训、农业喷洒、医疗救援、航空旅游等活动。
为了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良好服务,建设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一些基本要点。
1. 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通用机场需要选择离市区较远的地理位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音和其他不便。
建设规划应考虑到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车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
2. 设备和设施:通用机场需要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航空飞行的安全和顺利。
包括但不限于天气观测设备、净化水源和供电设备等。
3. 跑道标准: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宽度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适航标准,以满足不同飞机类型的起降需求。
通用机场应具备足够的跑道长度以适应多种飞机大小。
4. 飞行区标记和标志: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通用机场应根据标准规定,在跑道和滑行道上设置适当的标记和标志,以提供导航和警示信息。
5. 停机坪规划:通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预计飞机数量和类型进行合理规划。
停机坪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停机位和停机坪设备,如停放、加油和维修设备等。
6. 空中交通管制:通用机场应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确保航空飞行的有序、安全进行。
通用机场设立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符合民航管理相关规定。
7. 安全防护设施:通用机场应具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墙、监控系统、灭火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和建设规范。
8. 环境保护:通用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通用机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9. 航站楼规划与设计:通用机场的航站楼规划和设计应具备合理的旅客服务功能和流线布局。
航站楼内应包括候机厅、登机口、行李处理区、安检区、餐厅、商店、售票处等设施。
10. 服务设施:通用机场应配备合适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接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等,以满足旅客和机场用户的需求。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机场是连接城市与世界的重要枢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舒适度。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是指适用于各种规模和类型机场的建设要求和规范,包括场地选址、设计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通用机场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场地选址是通用机场建设的首要考虑因素。
通用机场应选址于地势平坦、无障碍物、周边环境适宜的地区,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发展需求。
选址时需要充分考虑航空安全、环保和周边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机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其次,设计布局是通用机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域等各个功能区域的布局应合理科学,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和旅客的便捷服务。
此外,通用机场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地面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布局,以保障机场正常运行。
再次,设施建设是通用机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用机场的设施建设包括航空器停放设施、航站楼设施、通用设施等,其中航站楼设施应满足旅客候机、登机、安检、行李处理等功能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到舒适度和便捷性。
此外,通用机场的供油、供电、供水等设施也是机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最后,安全管理是通用机场建设的重中之重。
通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飞行安全、地面安全、消防安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同时,机场应建立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总的来说,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是保障机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对于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用机场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机场的安全、舒适、便捷,为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第三章机场设施第一节飞行场地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 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第二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第二十五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第四章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附件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
(民用机场版)
2013-09-28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 行、 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二)通用机场等级 从保障飞机安全准时起降,便于给机场配备相应设备设施考虑,也常常按技术标准对机场实施分级。
飞行区等级
机场救援 与消防级别
划分 标准
跑道导航 设施等级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1、飞行区等级
飞 行 区 等 级 指 标I
代 码 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1) 代 字
(二)通用航空永久机场应具备 100 w 以上单边带电台、6 w 以上甚高频电台和手持地空对讲机;通用航空临时性 机场在调机、作业期间应配备单边带电台或甚高频电台和手持地空对讲机;通用航空飞行时的导航保障,通常 利用固定航线上的导航设施,但必要时应在作业机场(作业地区)设置临时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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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
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
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
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
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
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
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
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
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
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
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
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
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
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
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
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
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
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
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
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