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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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一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几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一番深入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面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米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一书叙述得非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一项重大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一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用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又可以被合并为两项:自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严谨的成文法规范。

从大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行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一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止的行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时进行支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止,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止。

探讨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探讨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探讨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摘要】论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依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留神义务的联络与判别,针对于公司制度存在的题目,在评价国外相干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美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划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干法律法规中董事背抗忠实义务的划定过于简朴,分析国外相干理论与制度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美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拥有首要现实意义。

1、董事忠实义务的1般界定董事忠实义务的依据与体现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治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存地代表整个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自导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后者优先。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瓜葛。

公司董事节制,是董事决议规划公司应采纳的步履。

就关于公司而作出的任何行径而言,董事处在如同受托人1般的信义地位[一]。

依老实信誉原则,公司对于董事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发生信任,有所信赖;董事因接受公司信任而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恳等义务。

公司对于董事个人素质与品德等充沛信任,董事在此瓜葛中拥有极能人身性。

从权力义务1致望,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沛权利,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孕:(一)在法律以及社会道德答应规模内,遵照公司章程,董事为合法目的诚信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二)绝力防止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若两者冲突,后者优先。

了解忠实义务,须明确公司与董事的法律瓜葛。

英美法以为,公司与董事是代办代理瓜葛、信义瓜葛,董事是公司代办代理人,所有代办代理的1般规则都适用于董事与公司,例如董事不患上谋取秘密利润[二]。

董事如受托人、代办代理人1般,与公司存在信义瓜葛。

此瓜葛包孕董事作为代办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活动,并涵盖公司全体活动。

它不同于信托瓜葛:(一)受托人是被托管财产所有人;董事不因信义瓜葛而为公司具备财产,因公司才是财产所有人。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探讨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探讨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探讨孟继超【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各国立法均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也作了规定,但不够完善,因此,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董事自我交易禁止、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及竞业禁止等忠实义务进行探讨,提出些许完善之策。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mpany and shareholders ,the directors'duty of loy-alty is constantly strengthened in the legislation worldwide .In China's CompanyLaw ,regulations about the loyalty duty of directors are also made ,but they are not perfect .Thus ,drawing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ex-perience ,the essay discusses about company directors'loyalty duty ,including forbidden of self-dealing trans-actions ,forbidden of usurping corporate opportunities and over-lapping business operation .Some sugges-tions on legal improvement are also put forward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忠实义务【作者】孟继超【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 2360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现代公司面临的是日趋紧张的国家竞争,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公司经营之需要,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以适应新时代的公司治理与运做模式的要求。

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重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

因而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健全,应建立在对国内外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而可行的经验和制度,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决定取舍,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做到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并以此作为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也是本文中着重论述的问题:首先,面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粗疏和生硬,着重强化其操作性和科学性。

具体可表现为:(一)针对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缺少积极义务而言,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概括:“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内,忠实履行职务,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通过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来防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列举不周全之疏漏。

(二)对于董事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之场合,既要注意禁止董事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又考虑到公司经营之风险性和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某些冲突性交易,达穷尽资源地利用之目的。

借鉴他国关于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批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表决回避制度等程序上的合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在健全我国董事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董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等义务时,着重将他国成熟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当前,在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越来越出现一种新的趋势,概括起来就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出现主体分离。

这样发展下去,如果公司董事一旦滥用手中的权利,将来直接损害的却是与之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司股东的利益。

基于这个考虑,公司董事在行使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履行更多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制约公司董事滥用权力、阻止不正当行使董事权力的行为。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基础是相互信赖,所以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应该尽最大的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努力为公司去谋取利益,这对于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理论、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本体、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通过这种论述,希望能够为研究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全貌提供比较清晰的思路和框架。

在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理论这一部分论述中,本文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含义及价值分析,对董事忠实义务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

主要是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进行比较法考察以及分析董事忠实义务在董事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在分析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本体问题上,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内容展开: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界定、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董事忠实义务之司法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关于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实践问题上论述,本文主要从立法现状分析、完善意见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大陆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有以下几个缺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缺失、忠实义务范围过窄、救济途径不力。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借鉴外国司法实践、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机制、对内容具体规定的完善、完善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途径。

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如《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02(b)条规定:“公司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担信托义务。

”相对于中国公司法的笼统规定,有着判例传统的美国公司法则更具有实践的优势。

在判例中,美国公司法注意到实践当中交易的灵活性。

例如,在星巴来尔石油公司诉莱文一案中,就考虑到全资子公司在于母公司交易时,只要考虑到少数股东的利益,并且使其获得了自己应得到的红利的份额,就不构成自我交易,应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另外,美国公司法的规定趋向于实际的操作性,便于董事明确忠实义务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履行义务,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日本2005年修订的《日本公司法典》在该法典的第二编“股份公司”中的第四章第四节就专节对“董事”进行了规定。

其中的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董事必须遵守法令及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为股份公司忠实地执行其义务”。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①董事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交易披露重要事实,接受其承认。

一、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属股份公司事业的部类进行交易时二、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时三、股份公司拟保证董事的债务在以外的其他董事之间进行股份公司与该董事的利益相反的交易时;②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前款已接受承认的同款第二项的交易,不适用。

”四、结语在对于美国与日本公司法的比较之后,我国的新《公司法》在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已经显现。

尽管我国的公司法起步较晚,但是仍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判例的成果,再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修该改方案与立法计划,以期完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明确法律的具体操作规制,进而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更加规范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执行情况,从而使其行为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注释:⑦李燕.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现代法学.2008(1).王保树主编.于敏,杨东译.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214.。

论董事忠实义务

论董事忠实义务

论董事忠实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的研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课题。

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对董事忠实义务有着迫切的要求。

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以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不仅涉及到公司和董事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股东利益的保护。

因此,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对此问题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上产生了困难。

因此为了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机制,研究董事的忠实义务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理论根据及忠实义务的界定。

第二部分,阐述了董事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

第三部分,阐述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

第四部分,阐述了竞业禁止义务。

第五部分,围绕着以上的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对具体如何解决董事的忠实义务提出了一些建议,并试图建立一个合理的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浅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2024年浅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2024年浅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董事忠实义务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恪守诚信、勤勉和忠实的原则。

在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董事忠实义务制度概述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忠诚于公司利益,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基础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董事忠实义务在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三、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忠诚义务:董事必须忠诚于公司,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诚信义务:董事应当以诚信的态度履行职责,不得欺骗、误导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懈怠、疏忽大意。

保密义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董事忠实义务的制度缺陷尽管我国公司立法中已经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追究董事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对董事行为的有效监督。

五、完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必要性完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探讨

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探讨

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探讨【问题的提出】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比较抽象的义务,因而需要对其标准作出合适的界定。

鉴于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作出任何规定,而《民法通则》也无委任的规定,《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亦无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之注意义务程度的规定,故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已成为困扰司法的立法漏洞。

本文试探讨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为将来修订公司法、弥补这一立法疏漏提供一点参考。

【正文】董事的注意义务,系英美法系所称,是指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董事的注意义务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简称“善管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产生的根源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托关系或信托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管理义务(Management Duty)。

其含义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应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他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比较抽象的义务,因而需要对其标准作出合适的界定。

标准定得过宽,则会虚化该义务,挫伤有良知的董事进一步改善经营并提高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但是,标准过于苛刻也不行,因为市场风险乃客观存在,根本无法要求董事在经营过程中万无一失。

各国具体的判断标准仍有所不同:美国各州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采取了较为一致的标准。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30条规定,董事履行其职责应当:(1)怀有善意;(2)以一个普通智者在类似情况下应有的谨慎去履行职责;(3)依照他能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英国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董事注意义务之衡量采取客观标准,法庭很少裁定董事对违反公司注意义务负有责任。

在英国众多的衡平法判例中可发现,所谓“合理的注意”通常采用三类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应采取主观标准,看其是否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对于具有所涉及事务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应采取客观标准;对于具有专业才能并依照雇佣合同受聘的执行董事,通常适用更严格的推定知悉原则,推定合同中存在某种漠视条款:对于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受聘董事,适用客观性标准。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摘要:纵观现代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大都由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问题,很容易产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主要对董事等高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一、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要求董事像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要求具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物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

但董事注意义务和判断标准充满了弹性,在确定董事的注意义时对”合理”、”谨慎”的界限并不明确,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要求。

(一)英美法系在判例法上,英国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标准: (1)主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 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

(2)客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达到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3)主客观相结合标准。

该标准先后体现在《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214 条第四款和《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174 条,以客观标准为最低标准,即董事应当表现出处于类似地位的合理勤勉之人与其被合理期望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相符的谨慎、技能和勤勉; 对于超出前述水平的董事则辅以主观标准,根据他们实际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判断。

(二)大陆法系德国法采取客观标准,其《股份法》第93 条规定,董事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应”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

德国学者指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而且应该根据其最典型的特征来确定: 它既取决于正常企业管理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要求,又取决于在具体情况下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正常要求。

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摘要】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与区别,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分析国外相关理论与制度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一般界定(一)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与体现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自导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优先。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公司由董事控制,是董事决策公司应采取的行动。

就关于公司而作出的任何行为而言,董事处在如同受托人一般的信义地位。

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产生信任,有所信赖;董事因接受公司信任而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

公司对董事个人素质与品德等充分信任,董事在此关系中具有极强人身性。

从权利义务一致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力,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括:(1)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范围内,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为正当目的诚信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2)尽力避免董事个人利益(含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两者冲突,后者优先。

了解忠实义务,须明确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

英美法认为,公司与董事是代理关系、信义关系,董事是公司代理人,所有代理的一般规则都适用于董事与公司,例如董事不得谋取秘密利润。

董事如受托人、代理人一般,与公司存在信义关系。

此关系包括董事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活动,并涵盖公司全部活动。

它不同于信托关系:(1)受托人是被托管财产所有人;董事不因信义关系而为公司拥有财产,因公司才是财产所有人。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现代以降,世界各国经济的扩张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得公司规模日益扩大,股东成千上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成为必然,这就要求出现一个代替股东管理公司的角色,于是出现了董事。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董事的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受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委任关系说”等。

不管基于哪种关系说,董事都凭借自己的身份,拥有了管理公司的权利。

因为董事掌握着公司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以及实际运营,所以其权利扩张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司治理结构也随之发生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

董事权利的日益扩张,增加了其滥用权利的机会,正是因为董事的这些滥用行为,使得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局面使得董事忠实义务的产生其及长期存成为必然。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研究亦乏善可陈,因此在公司立法上,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规范向度及法律规制方面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责任主体不全面;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离任后的义务没有规定;公司机会准则的不健全以及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时效不明确等;在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仅在《公司法》和《民法通则》中建立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换言之,运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制度对董事忠实义务进行的规制显得十分薄弱。

发达国家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研究起步较早,国家法治环境也比较优越,相协调的各项制度也比较健全,在对公司资金的侵吞、利用其进行担保等方面在其民法侵权理论中基本能够涵盖。

美国的公司机会准则、法国自我交易主体的全面性、日德对于公司“归入权”的明确规定等对我国来说都是可借鉴之处。

事实上,英美两国对自我交易、竞业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由严格禁止主义向相对禁止主义、严格的判例法限制到法典化的转变过程。

在当下,从不管公平与否一律禁止的“压倒一切”原则逐渐向宽松的立法模式转变,以程序公平补充实体公平,这样的发展趋势表明发达国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兼顾商事交易的可预测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目的。

《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研究》

《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研究》

《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研究》一、引言董事的忠实义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确立,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化,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逐渐凸显,其内容、范围和执行标准等都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分析当前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二、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在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被普遍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该义务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此外,各国法律还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禁止董事进行自我交易、禁止侵占公司资产等。

然而,尽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模糊之处。

如对于董事在处理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的具体行为规范、对于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的义务差异等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三、董事忠实义务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内容不够完善当前,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对新兴问题的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公司治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现象,如股权激励、电子投票等。

然而,这些新兴问题的立法监管仍存在空白,亟待补充和完善。

2. 缺乏对不同类型董事的区分。

如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在职责和义务上存在差异,但现行法律往往将二者视为一体,缺乏针对不同类型董事的具体规定。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困难。

在追究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时,往往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违法行为。

然而,由于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证据的收集往往非常困难。

2. 司法判决的差异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这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研究董事对公司的法律义务的意义公司运行的好坏与管理层的合理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管理层管理活动的散漫不仅会损害公司的竞争力,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亚当斯密在其着名的经济学着作《国富论》中就谈到了公司这种商业主体天生的从事商业活动的缺陷,斯密将公司分为了三类,即规约公司、合股公司和私人合伙公司,其中后两种分类分别对应着现代商业中的公司和合伙组织。

与合伙组织相比,公司的竞争性是很弱的。

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总像是为他人尽力,若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难得做到的。

并且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变化频繁,对于货物的品质数量,又必须运用技巧判断,以期适合。

当着这样一种俨然如不断变化的战争,只有私人商家,才能随时注意警戒,希望胜利,若以合股公司执事先生当之,哪能持久呢?公司作为一种有力的社会融资渠道,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疑的。

要促进公司市场竞争地位,就必须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忠实和勤勉的问题,使得董事对股东的利益负责。

在英美法中,存在一种股东和董事完全重合的现象,这种与传统公司制度形成巨大反差的模式毕竟要承受更多的风险,比如,公司人格的性就会因为这种混同而产生一定的被否认的风险。

当然,公司董事清一色全由股东来担任是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最起码能保证经营人员对公司的忠诚性,比如法国法律要求董事必须有股东的身份。

①针对我国来说,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尽管我国法条中没有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但是普遍的观点认为董事为我国公司中的必设机构。

我国也就加大了股东与董事分离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忠实性和勤勉性就成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目的的关键。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137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使用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其忠实义务。

如果没有把履行义务落到实处或拒绝履行义务,有以下两种方式可用以追究他们违反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责任:一是公司的制度“归入权”;二是公司“损害赔偿”制度。

但如果获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的交易或者是行为对公司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话,实施者仍然需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公司结构出现的很大的变化,公司权利逐渐从股东手中转移到了董事手中,各个经济发达国家公司的立法为了能够更加完善对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文,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作出了指引。

但我国现在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这个问题依旧不太详细。

我个人感觉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性和我国国情来改进它,立足当代社会的现实,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各公司利益。

二、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概述董事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什么重大的影响,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后果将不可设想,因此,国内外都都对其十分关注,也具有对董事忠实义务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董事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人物,但是其利益在某些时刻不会完全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这就导致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可避免,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去让董事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大家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理解延伸到了允许董事考虑个人收益。

从客观层面来看反而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这导致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成为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标准之一。

三、我国董事忠实义务侵权的救济制度1、救济方式单一。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拥有归入权,但是归入权并非是灵丹妙药,它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难题。

而且公司拥有的权利看起来略显单一。

权利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并且可以通过返还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反自我交易制度的合同与交易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尤其如善意第三人持有以公司为付款人的本票,而本票的发票行为未经公司批准,而由利害关系董事所为[7]等麻烦状况的发生,极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影响市场运转。

第三,其他缺陷。

自我交易制度中,《公司法》第61条规定自我交易“经股东会同意”者有效,其含义模糊,未规定利害关系董事的回避等问题。

董事会股东会常被利害关系董事(如大股东)所掌握,自我交易既使损害公司利益也可能因掌握的存在而被不公正地通过。

自我交易的例外规定亦不够科学,《公司法》第61条规定的范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由于市场竞争要求公司快速决策,而股东会并非常常召开,若自我交易均需股东会批准,可能丢失商机,甚至与自我交易制度的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相悖。

《公司法》除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诉权外,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

该规定的起诉对象未明确包括公司董事,不利于监视制约董事的职务行为。

三、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一)关于竞业制止、竞业制止后契约义务问题为防止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竞业行为大都予以制止或限制。

制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有的为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8]。

各国制止或限制董事自营以及董事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制止。

后契约义务,指合同关系毁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帮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9]。

1933年Gilford汽车公司诉Home的判例[10]就涉及竞业制止后契约义务,双方签署一份董事雇用合同,含有限制交易条款,规定董事任期完毕后,不得“勾引”(solicit)公司客户。

任期届满后,该董事组建一公司并向原公司客户发出广告。

法院认为:新公司仅是使此董事违反限制交易条款的“外衣”,发出禁令要求此董事及其公司制止进一步违反限制交易条款的行为。

简述董事的忠实义务。

简述董事的忠实义务。

简述董事的忠实义务。

1、引言公司的经营需要董事会的支持和协调。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一组独立的董事组成。

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董事承担了许多的义务和责任。

在这些义务和责任中,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

本文将会通过分析法律和案例,研究董事的忠实义务。

2、忠实义务的含义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必须竭尽全力执行他的职责,忠实地为公司服务。

这是董事的最基本的义务。

董事必须保持忠诚度和诚实度,行事要有透明度,专注于公司的利益。

董事肩负的是管理公司、代表公司、执行公司政策、管理资产和营业等职责。

他们必须严谨地处理管理和监控公司的事务并致力于使公司获得最大利益。

3、忠实义务的来源忠实义务是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法和判例法中,董事的忠实义务被视为其基本责任之一。

全球各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制度都对董事的忠实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

4、忠实义务的范围忠实义务的范围非常广泛。

董事的忠实义务包括:*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董事必须有利于公司的最大利益。

他必须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如果公司的决策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董事必须负责任。

*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必须避免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他们不应该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

*保密和透明:董事必须保密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业信息。

同时,他们也必须在会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有明确的透明度。

5、忠实义务的法律标准法律对忠实义务的标准是"有良心"或"谨慎"。

这意味着董事必须以良心和谨慎的态度行事。

他们应该审慎地评估业务风险,核实资料并采取适当措施。

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董事必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6、忠实义务的违反董事如果违反忠实义务会导致以下的后果:*公司可能会受到财务损失:由于董事的罪行和违规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损失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责任归属:如果公司发生损失,董事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浅议公司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中美日三国的制度比较为视角

格和义 务 ” 而 其他 国家 在此 问题上 的规 定却是 不尽相 同 的。笔 判 例中 , 国公司法注 意到实 践当中交 易的灵活性 。 , 美 例如 , 在星 巴 者通过 借 鉴美 日两 国 的相 关制度 , 期指 出我 国公司法 上的 不足 , 来 尔石油 公司诉莱 文一案 中, 就考虑 到全 资子 公司在于母 公司交
完善董 事忠 实义 务的规 定 , 护股 东与 公司 的利益 。另一方 面 , 保 法化, 终, 最 使公 司的治理 获得 良好收 益 。


易时, 只要考虑 到少数股东 的利 益, 并且 使其获得 了自己应 得到的
就 我 应适用商业 判断规 则。另外 , 美 也使董事 行使权 利等行 为, 在忠 实义务的规 制下 , 更加正 当化 、 合 红 利的份额 , 不构成 自 交易 ,
大法 系所持 的观 点不 同。 实际上 , 但 两大法 系均 对于董 事 的忠 实 行 交 易时二 、 董事 拟为 自己或 第三 人与股 份公 司进 行交 易 时三 、
义 务有所 规定 , 而且 各 自的要求并 没有实质 性的差 别, 在此 , 并无 股 份公 司拟 保证董 事 的债 务在 以外 的其 他董事 之 间进 行股 份 公 深 究 的必要 。 学者 李建伟 认为 :实质 上, 实义 务是为管 理层 设 “ 忠 司与 该董 事 的利益 相反 的交 易时 : 民法 第一 百零八 条 的规定 , ② 置 的一条入 法的“ 德准则 ” 也是 民法 的诚信 原则在公 司领域 的 对前款 己接 受承认 的同款第 二项 的交易 , 道 , 不适用 。 ”显然 , 同为大
国公司法的规 定趋 向于实际的操 作性, 便于董事 明确 忠实义 务的
内容 , 从而更好地 履行义 务, 保护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 。

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

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

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
董事是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并执行公司业务的公司机关,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公司的功能与作用依赖于董事会(实际是董事)这一媒介而发挥,董事的法律地位使得董事在公司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阐述董事义务的一般概念,通过比较、分析并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论述董事所以向公司承担义务的法理基础。

英美法系国家从董事与公司间的信托关系或代理关系的本质认识出发,认为董事应当对公司从而间接地向投资人承担“信托义务”或“信义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向公司承担的是“善管义务”。

笔者认为,以委任关系来定义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相比较于信托说与代理说,更为合理和接近现实。

以此为据,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可以划分为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两大类。

在现代公司法中,董事对于公司所应承担的义务已经绝非早期公司法中单纯、一昧的限制与禁止。

因此,论文将主要就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的诸如自我交易规制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机会准则义务等主要的忠实义务类型,以及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等方面展开论述。

透过对上述义务的具体分析,我们看到,以保护公司及投资人利益为前提,在满足信息充分披露和得到公司相关机构批准或同意的条件下,承认董事在自我交易、竞业行为、运用公司机会等场合中,董事可以“例外”行事,既强调了董事对于公司的忠诚,又客观地承认了董事现实的利益。

同时,明确董事在违反此类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完善公司相应救济手段的规定,是对董事忠实义务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此。

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论董事之忠实义务孙宏涛【摘要】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等,并规定了违反各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粗陋、简略,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期刊名称】《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14)002【总页数】6页(P131-136)【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赔偿责任;公司法;信托责任【作者】孙宏涛【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董事除了要履行注意义务,还要向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即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1〕。

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董事的忠实义务起源于信托法,更准确地说是源于作为受托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2〕。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多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任关系,但在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同时,大都也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例如,日本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典》第355条规定,董事必须遵守法令及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为股份公司忠实地执行其职务。

《韩国商法》第382条之3规定,董事,应按照法令与章程的规定,为公司忠实履行其职务。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决定了其构造本身包含着两项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内容:一为主观性义务,即董事应当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之内,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二为客观性义务,即董事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在个人私利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者很难获得的利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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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第102(b)条规定:“公司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信托义务。


相对于中国公司法的
笼统规定,有着判例传统的美国公司法则更具有实践的优势。


判例中,美国公司法注意到实践当中交易的灵活性。

例如,在星巴
来尔石油公司诉莱文一案中,就考虑到全资子公司在于母公司交
易时,只要考虑到少数股东的利益,并且使其获得了自己应得到的
红利的份额,就不构成自我交易,应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另外,美
国公司法的规定趋向于实际的操作性,便于董事明确忠实义务的
内容,从而更好地履行义务,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日本
2005年修订的《日本公司法典》在该法典的第二编“股份公
司”中的第四章第四节就专节对“董事”进行了规定。

其中的第三
百五十五条规定:“董事必须遵守法令及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为股份公司忠实地执行其义务”。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①董事
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交易披露重要事实,接受
其承认。

一、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属股份公司事业的部类进
行交易时二、董事拟为自己或第三人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时三、
股份公司拟保证董事的债务在以外的其他董事之间进行股份公
司与该董事的利益相反的交易时;②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对前款已接受承认的同款第二项的交易,不适用。


四、结语
在对于美国与日本公司法的比较之后,我国的新《公司法》在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已经显现。

尽管我国的公司法起步较晚,但是仍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判例的成果,再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修该改方案与立法计划,以期完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明确法律的具体操作规制,进而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更加规范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执行情况,从而使其行为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注释:
⑦李燕.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现代法学.2008(1).
王保树主编.于敏,杨东译.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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