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信息函20057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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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等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函》等2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劳动者为单位垫付养老保险费用法律关系辨析(DOC)
![劳动者为单位垫付养老保险费用法律关系辨析(DOC)](https://img.taocdn.com/s3/m/372df32ffc4ffe473368ab73.png)
劳动者为单位垫付养老保险费用法律关系辨析一、基本案情申诉人:胡某被申诉人:某县糖业烟酒公司胡某于1976年进入县糖业烟酒公司(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公司物价员,后来升为公司业务股副股长,1995年6月1日,公司和胡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1997年12月,公司发给约200位员工《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和办理待岗证程序的通知,胡某并不在此列。
公司一直支付胡某工资至1998年1月,其中1995年2月至1997年1月期间的工资为不足额支付。
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胡某一直在岗,但公司没有发放工资。
1999年4月,公司在20个行政管理人员中,内定了8个“定编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并对部分员工以借条名义补发了之前所欠工资款,而对除此8人之外的包括胡某在内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做任何处理,之后公司把胡某的办公桌送到家里,未做任何说明,没有通知胡某下岗,没有向胡某发送下岗通知书,也没有让胡某“内退”,胡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公司领导一直回避。
公司至今仍拖欠胡某1998年2月至退休期间的工资。
1995年2月之后,公司只在1999年9月,2000年7、8、9月,2001年1、3、5、8、12月为胡某缴纳了9个月的不足额养老保险费。
2002年3月,胡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胡某只得在2002年6月21日和2002年9月2日两次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8152.43元,其中应由公司承担6565.93元。
补缴完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经过县社会和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胡某于2002年8月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金。
2002年8月,胡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糖酒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返还其垫缴的养老保险费,返还糖酒公司于1988年向胡某收取的抵押金700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0149e1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2.png)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396245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ce.png)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现将《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专业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江苏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候选人简介(一)
![江苏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候选人简介(一)](https://img.taocdn.com/s3/m/9693d251f01dc281e53af04e.png)
江苏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候选人简介(一) (4)南京大学王德滋同志 (4)东南大学王志功同志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正同志 (5)南京理工大学郭治同志 (5)中国药科大学吴梧桐同志 (6)南京林业大学周定国同志 (6)南京工程学院熊志卿同志 (7)南京晓庄学院陶勑恒同志 (7)江南大学姚淦铭同志 (8)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刘淑芬同志 (8)徐州师范大学赵兴勤同志 (9)江苏大学周孔亢同志 (9)江苏科技大学王渝生同志 (10)扬州大学薛元龙同志 (10)苏州大学薛鸣球同志 (11)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沈良生同志 (11)盐城师范学院吴中江同志 (12)淮阴师范学院尹起范同志 (13)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李家骥同志 (13)江苏工业学院裴峻峰同志 (14)江苏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候选人简介(二) (14)南京农业大学侯喜林同志 (15)中国药科大学孔令义同志 (16)南京林业大学张金池同志 (16)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朱伟军同志 (17)南京师范大学侯晶晶同志 (17)南京医科大学孔祥清同志 (18)南京中医药大学王明艳同志 (18)南京体育学院庞进同志 (19)南京艺术学院袁熙旸同志 (19)金陵科技学院葛军同志 (20)中国矿业大学刘炯天教授 (20)徐州医学院徐开林同志 (21)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卢经扬同志 (21)江苏科技大学葛世伦同志 (22)南通大学邱一华同志 (22)淮海工学院朱凌云同志 (23)江苏工业学院陈群同志 (24)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王效忠同志 (24)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段修军同志 (24)江苏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候选人简介(三) (25)南京大学孙海涛同志 (2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胡铃心同志 (27)南京农业大学董莎萌同志 (27)南京林业大学张寒同志 (28)南京工业大学朱忠祥同志 (28)南京体育学院肖爱华同志 (29)江苏警官学院汤慧同志 (29)江苏教育学院陈海飞同志 (30)江南大学杨伟同志 (30)中国矿业大学龚语同志 (31)徐州师范大学曹乾坤同志 (31)江苏大学吴强同志 (32)扬州大学魏海燕同志 (32)南通大学李甜甜同志 (33)苏州大学蒋詹同志 (34)常熟理工学院黄健飞同志 (34)盐城师范学院周晶晶同志 (35)淮阴工学院浦莉娜同志 (36)江苏工业学院邹莹梅同志 (36)江苏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候选人简介(一)(50岁以上教师党员)南京大学王德滋同志王德滋,男,1927年6月生,大学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1949年1月在中央大学加入中共地下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aeb582e53a580216fcfeb2.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 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五部委_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_的意见
![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五部委_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_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ddf4b708e9951e79b8927b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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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 号)
同时废止。
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的公告
二 00 八年一月三日
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 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乙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 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劳 动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 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保
障 (十二)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及《国务院 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99c7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30.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4.13
•【文号】人社部发〔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198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宣布失效147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97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4月13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dd43e1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2e.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1•【字号】杭政办函[2010]344号•【施行日期】201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86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94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请示的通知》(杭政〔1996〕15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4.《关于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杭政〔1999〕6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7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的通知》(杭政〔2000〕3号)7.《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5号)8.《关于促进杭州市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杭政〔2000〕6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2000〕10号)10.《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1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2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1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1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2号)二、杭政发文件18.《关于同意实施〈杭州市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1996〕8号)19.《关于桐庐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45号)20.《关于对收费公园景区征收旅游附加费的通知》(杭政发〔1996〕47号)21.《关于黄龙洞体育中心东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51号)22.《关于杭州市湖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18号)23.《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2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7〕87号)25.《关于同意修编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给萧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02号)26.《关于复兴地区控制性规划调整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45号)27.《关于〈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技术鉴定意见的复函》(杭政发〔1998〕151号)28.《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布点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52号)29.《关于同意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管理目录(第一批)的批复》(杭政发〔1998〕233号)30.《关于萧山市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5号)31.《关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7号)32.《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8号)33.《关于同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9〕28号)34.《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87号)35.《关于同意滨江分区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92号)36.《关于杭州市区实行肉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通知》(杭政发〔1999〕98号)37.《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问题给市农业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54号)38.《关于要求实施无规定动物疫区病区建设项目的函》(杭政发〔1999〕160号)39.《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66号)40.《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212号)41.《关于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给西湖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2000〕98号)42.《关于加强湖滨一公园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0〕133号)43.《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0〕137号)44.《关于〈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4号)45.《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6号)三、杭政函文件46.《关于〈富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3号)47.《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36号)48.《关于杭州有线电视网络向宾馆饭店和涉外住宅区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批复》(杭政函〔2002〕39号)49.《关于杭州市区放开小型客车上牌给市公安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51号)50.《关于〈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18号)51.《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52.《关于〈淳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66号)53.《关于江东工业区市本级20平方公里选址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2〕169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3〕123号)55.《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函〔2003〕143号)56.《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146号)57.《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3〕158号)58.《关于实施杭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布局规划给市城管办的批复》(杭政函〔2003〕165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杭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函》(杭政函〔2003〕168号)60.《关于浙江金恒德国际汽车物流广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169号)61.《关于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杭州市项目实施情况的复函》(杭政函〔2004〕7号)62.《关于〈富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4〕26号)63.《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98号)64.《关于杭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4号)65.《关于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5号)66.《关于杭州市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61号)67.《关于杭州市区高中学校布局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22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6〕4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5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杭政函〔2006〕51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6〕153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12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7〕171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00号)7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8〕278号)四、杭政办文件77.《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号)78.《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2号)79.《转发市教委、计委、经委、城乡建委、劳动局关于加强市区教育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3号)80.《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2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4号)82.《关于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8号)8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38号)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0号)85.《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5号)86.《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7号)87.《关于公布第一批市区街道(镇)和少数民族村结队帮扶名单的通知》(杭政办〔2000〕85号)88.《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01〕2号)89.《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90.《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23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8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7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3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4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0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3〕29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4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5〕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5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杭政办〔2005〕7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时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5〕1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8号)1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41号)1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3号)1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9号)10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0号)10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7号)1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7号)1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0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12.《关于开展先进乡镇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28号)113.《关于继续开展早稻高产竞赛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4号)114.《关于市区住宅小区归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7号)115.《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2号)116.《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82号)11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56号)118.《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24号)119.《关于下一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给规划局的复函》(杭政办发〔1997〕35号)120.《关于开展杭州市先进街道示范居民委员会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41号)121.《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市)钱塘江渔业资源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3号)122.《关于转发杭州市处置管道煤气泄漏爆炸事故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8号)123.《转发市侨办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9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96号)125.《关于明确小东山弄5号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问题给市供销社的复函》(杭政办发〔1998〕110号)126.《转发市土管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之江区块土地出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5号)127.《关于杭州市区1998年度非经营性小型货车上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6)128.《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12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44号)130.《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5号)131.《关于在市区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8号)132.《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7号)133.《关于评比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64号)13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68号)135.《关于对在杭获奖房地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4号)1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关于城区主要河道配水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1号)137.《关于调整住户调查记帐户记帐补贴列支渠道的复函》(杭政办发〔2000〕218号)138.《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6号)139.《关于评比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7号)140.《关于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9号)141.《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5号)142.《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32号)14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全面实施单季稻“双百工程”提高我市粮食生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5号)144.《关于停止执行杭政〔1998〕19号有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0号)145.《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9号)14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用设施附带广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30号)147.《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个体)注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5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48.《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78号)149.《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21号)150.《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6号)151.《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59号)152.《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开展创建门前三包达标示范路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80号)15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26号)154.《关于在杭州市区开展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3号)155.《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84号)156.《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西湖隧道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2号)157.《关于印发〈杭州市抗咸应急系统调度管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3号)158.《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8号)15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应对市场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2号)160.《转发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实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16号)161.《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6号)162.《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00号)16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0号)164.《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8号)165.《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97号)1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熟食卤味整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35号)167.《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抗雪防冻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号)168.《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76号)169.《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2号)17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3号)171.《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改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1号)172.《关于公布杭州市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07号)173.《关于对〈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进行解释的函》(杭政办函〔2005〕220号)174.《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05〕248号)175.《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0号)176.《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5号)177.《关于制止违法卡促进银行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15号)178.《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42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3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8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垃圾处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73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9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的函》(杭政办函〔2008〕258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6〕2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六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6〕3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建设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杭政〔1996〕16号)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杭政〔1996〕17 号)5.《关于建立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杭政〔1996〕22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七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7〕3号)7.《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7〕8号)8.《批转市农经委、市水产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生产体制报告的通知》(杭政〔1997〕11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1998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8〕5号)10.《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6号)11.《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8〕8号)12.《关于在杭州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2000〕2号)13.《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6号)1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杭政〔2001〕4号)15.《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2001〕16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的意见》(杭政〔2002〕14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03〕5号)1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1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杭政〔2004〕3号)二、杭政发文件20.《关于同意一九九六年杭州电网超计划用电序位表的批复》(杭政发〔1996〕58号)21.《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扩大杭州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的通知》(杭政发〔1996〕77号)22.《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91号)23.《关于切实抓好灾后生产夺取农业丰收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10号)24.《关于同意举办’96国际友好西湖马拉松赛给市外办的批复》(杭政发〔1996〕126号)25.《关于给杭州市一九九五年度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的通知》(杭政发〔1996〕135号)2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本级“九五”期间培育和支持重点财源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6〕138号)27.《关于同意对1995年度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及“星火”奖进行表彰的批复》(杭政发〔1996〕139号)28.《关于认真做好勘界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156号)29.《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175号)30.《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杭政发〔1996〕184号)31.《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九五”及2010年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85号)32.《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33.《关于我市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杭政发〔1996〕200号)34.《关于公布杭州市“九五”期间第一批限期治理污染企业的通知》(杭政发〔1996〕207号)35.《关于一九九七年菜地建设项目给江干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1号)36.《关于一九九七年度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计划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3号)37.《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治太”骨干及配套水利工程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4号)38.《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杭州市区粮食定购任务给市粮食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38号)39.《关于切实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7〕84号)。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通用11篇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通用11篇](https://img.taocdn.com/s3/m/9ae4a355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6c.png)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通用11篇续签合同申请书篇一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如不一样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本人)。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续签合同申请书篇二尊敬的领导:我叫xxx,xx岁,xx学历,20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思考,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那里还是要感谢领导和老师们不厌其烦的给我纠正。
在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司的发展,深知创业成果来之不易,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单位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并期望早日得到领导的认同。
此致敬礼申请人:xx20xx年7月11日续签合同申请书篇三尊敬的领导:我叫张晓金,女,于20xx年xx月xx日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福建土楼洪坑景区票务部门上班。
三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的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任务。
现合同到期在即。
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其理由在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
我在景区上班工作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
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的数好每一分钱验好每一张票,给游客一个满意的服务,赢得了游客的满意和信任。
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积极主动的抓好业务学习,不断的自我充电。
现在业务工作操作流利,我个人上班期间满意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拴住,以致耽误游客时间的事。
希望贵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以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6篇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6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a4d704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ed.png)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6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1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是新开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各种性质的临时用工,职工构成情况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参保的自愿性,针对这种这种状况,市保险处采取有效措施,一手抓扩面,一手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全面促进了扩面工作的开展。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维权意识。
为使参保单位和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有更深的了解,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树立参保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观念,增强企业、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2、创新工作机制,对参保单位实行上门服务。
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扩面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积极实行上门服务,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3、积极做好因破产、经济性裁员等企业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续接工作。
对于失业人员、出再就业中心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落实了"告知"制度,下发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增强职工参保的自觉性,保持职工参保的连续性。
上半年,全市续保人数达1643(其中市直410人)。
4、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办事。
1-6月,我们共向31家企业下达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书>,对于拒不参保企业,配合劳动监察支队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确实有效地利用和发挥现有法规的效能。
截止5月底,全市新扩参保职工4573人,完成目标任务(8600人)的53。
2%。
其中市直新扩1672人,完成目标任务(3550人)的47。
1%。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21、参保单位及人数:全区参保的企业单位54家,机关事业单位28家,参保的企业及灵活就业在职人数达5532人,实际缴费人数5255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01%),企业退休人数达1565人;参保事业在职人数795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19%,事业退休数达248人。
2、企业养老保险扩面:1-6月份全区已新增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31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5%。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3d73c4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71.png)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可⾏性⽅案⽬录第⼀章总论 (1)1.1项⽬概述 (1)1.2可⾏性研究范围 (2)1.3可⾏性研究编制依据 (2)1.4项⽬技术经济指标 (3)1.5建设单位简介 (4)1.6发展⽬标 (5)1.7研究结论 (7)第⼆章建设项⽬背景及必要性 (9)2.1项⽬背景 (9)2.2建设必要性 (11)第三章现状概述及需求分析 (15)3.1现状概述 (15)3.2需求分析 (16)第四章建设⼚址和建设条件 (18)4.1建设⼚址 (18)4.2社会经济条件 (21)4.3市政基础设施 (22)4.4施⼯条件 (22)第五章项⽬实施⽅案 (24)5.1项⽬建设原则和指导思想 (24)5.2项⽬总平⾯布置 (26)5.3建筑⽅案 (29)5.4结构⽅案 (32)5.5给排⽔⼯程⽅案 (33)5.6采暖⼯程⽅案 (36)5.7空调及通风⼯程⽅案 (38)5.8供电⼯程⽅案 (39)5.9设备购置 (41)5.10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对象 (41)5.11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内容 (44)第六章绿⾊建筑设计专篇 (47)6.1建筑专业绿⾊设计 (47)6.2给排⽔暖通专业绿⾊设计 (50)6.3电⽓专业绿⾊设计 (52)第七章节能分析 (54)7.1⽤能标准及节能规范 (54)7.2建筑节能分析 (54)7.3项⽬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 (57)7.4项⽬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59)7.5节能降耗措施 (61)第⼋章环境保护 (64)8.1环境现状 (64)8.2编制依据及法规 (64)8.3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 (64)8.4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 (65)8.5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68)8.6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69)8.7项⽬⽔⼟保持⽅案 (70)8.8项⽬施⼯对周边单位及学⽣的影响分析 (71)第九章劳动安全卫⽣与消防 (72)9.1劳动安全 (72)9.2公共实训基地安全 (73)9.3卫⽣ (77)9.4消防设计 (77)第⼗章组织管理 (84)10.1组织机构 (84)10.2⼯程管理 (85)10.3资⾦管理 (86)10.4实训运⾏管理 (86)10.5⼈⼒资源配置 (87)第⼗⼀章项⽬实施进度计划 (89)11.1建设⼯期 (89)11.2进度安排 (89)第⼗⼆章项⽬招标⽅案 (91)12.1⽅案编制依据 (91)12.2招标范围 (91)12.3招标⽅式 (91)12.4招标程序 (92)第⼗三章投资估算 (93)13.1编制说明 (93)13.2投资估算依据 (93)13.3建设投资估算 (94)13.4项⽬投资估算表 (96)第⼗四章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98)14.1编制依据 (98)14.2风险调查 (98)14.3风险识别 (100)14.4风险评估 (100)14.5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101)14.6风险等级及结论 (101)第⼗五章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103)15.1项⽬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103)15.2保障措施 (104)第⼗六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106)16.1结论 (106)16.2建议 (106)附件:1)《⼟地使⽤权证》***市国⽤(2014)第89号2)《建设项⽬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5210120120001号3)《关于***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项⽬建设选址的规划意见》吐市规函[2016]4号4)《关于***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项⽬选址的说明》***市⽰范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5)《关于***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吐市环发[2016]41号6)《关于***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资⾦的承诺函》吐市中职校公函字[2016]9号附图:1)区位⽰意图2)总平⾯布置图3)建筑⽅案图第⼀章总论1.1 项⽬概述1)项⽬名称:***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2)建设单位:***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建设性质:新建4)建设地址:***市⽰范性⽣态新城区内5)建设⽤地权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6)建设⽤地⾯积:666068㎡7)地类(⽤途):教育8)拆迁情况:不存在拆迁问题9)建设规模:实训⼯种32种,每年社会培训5250⼈。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选编-沈阳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选编-沈阳社会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a3ac0daea0116c175f0e489c.png)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67号 2007年11月21日)………………………………52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 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78号 2009年6月10日)…………………………………55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5
(财资〔2017〕86号 2017年12月29日))……………………………163
二 、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3月8日)………………171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6号 2004年6月21日)………………180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183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民发〔2014〕225号 2014年10月31日)………………………………68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的通知
(民发〔2014〕259号 2014年12月16日)………………………………7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 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函〔2005〕178号 2005年7月23日)………………………………198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5〕638号 2005年11月4日)………………………………19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7〕127号 2007年6月6日)………………………………200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
![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a9564aa63c1ec5da51e27049.png)
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养老保险政策一、基本概念1、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计划分配: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在单位工作的原军队干部。
〔有一笔资金、军龄视同、困难企业提前5年退休〕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领取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复员干部从部队一次性领取复员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也无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000年与2001年的政策截然不同。
按照84号文件参保必须是复员在新疆的,不能扩大范围]3、复员战士和士官如何识别档案〔军区以上批准〕,办理参加手续。
二、养老保险政策〔摘要〕1、自主择业干部政策新劳社字[2004]61号《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领取一次性复员干部政策新政办[2001]109号文件,主要是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转干部只要参保,军龄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新劳社字[2007]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政策的通知》。
主要是落实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6cc2174f78a6529647d53b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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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协调与消费者的关系, 避免“蝴蝶效应”。
有效地处理与受害者的关系是企业顺利度 过危机的关键, 企业对自身责任的回避和对 消费者利益的漠视行为往往会导致危机的 加重。
面对危机,广大中小食品企业一定要充分 利用自身机制灵活的特点, 在第一时间采取 有效的危机处理措施, 将危机化解于无形之 中, 避免“蝴蝶效应”的发生, 这是企业成本最 低的危机管理方式。
确认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也是食品生产企业危机管理的核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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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重视中小食品企业品牌建设, 优化企业 形象。
品牌是企业形象的标志, 在品牌认知度极高 的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 品牌决定着企业竞 争力, 品牌的背后是质量和顾客满意, 质量 是品牌的核心, 是品牌长盛不衰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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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食品危机快速应急机制
中国方便面行业销售额走势 (资料来源:中国食品科技学会面制品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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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负面报道出现于上海媒体
2005年9月27日开始, 上海的两家媒体开始进 行诋毁方便面行业的负 面报道。先是《新民周 刊》以《方便面厂长自 曝生产黑幕:死猪熬油 制成调料包》为题,对 方便面的安全性进行不 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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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10月中,上海《新闻晨报》盗用专家之名, 以“油炸方便面也含致癌物”为题,进行不负责任的宣 传。负面炒作的势头在形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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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北京的《新京报》为推出中旺集团的“非油炸面”, 以《油炸类方便面存在健康隐患》,并配以《“垃圾食品” 还是“营养食品”的争论》的漫画及说明,进行了不利行业, 也损害其自身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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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下旬,中国科技学会作出回应——报告政府
社会责任验厂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社会责任验厂相关法规条文摘录](https://img.taocdn.com/s3/m/d9a7f7ef5ef7ba0d4a733b31.png)
一、童工CL1、《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禁止有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能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非志愿劳工IL1、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不得雇用任何强迫性或非志愿劳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节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节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广东省范围:1、《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9条: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
2、《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2条:(节录)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0条:节录)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胁迫与骚扰CH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的有关规定,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四、不歧视DI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五、最低工资MW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有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91704a59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5.png)
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一、基本情况我县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企业252家。
按行业分类,其中,非煤矿山企业1家(电解锰厂1家),危险品经营企业12家,烟花爆竹批发1家、经营销售点34个,重点建设项目成共有6个标段,涉水企业13家、在建水电站6个、电力公司1家、竣工运行电站6家,客运运输企业3个、物流运输企业3个,民爆企业1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12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57个,旅游景区3个、机场公司1家、其他服务行业92个(不含食堂)。
根据省、州在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开展职业危害评估工作以及打非治违工作的有关要求,经过我们细致摸排,全县涉及职业危害重点整治的企业共计23家,主要集中在非煤矿山、电力生产、建筑施工、危化品经营等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等方面。
二、主要工作(一)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根据省、州安办年初对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结合全县实际,我们对全县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全县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方案,下发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中;二是要求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对此项工作也要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三是就企业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暨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在年初县政府与各各乡镇政府、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中,也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为一项年中、年终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抓主抓重。
为全面掌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底数,落实企业对职业危害的有效预防、控制,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工作中,我们对辖区内生产企业了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摸排,确定非煤矿山、冶金、电力生产、建筑施工、危化品经营等行业领域的23户企业为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作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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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信息函…2005‟7号
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和《2005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各项示范建设任务的完成,我部决定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目的
1.进一步明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2.切实规范、指导和推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3.总结和推广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取得的经验。
二、开展评估工作的安排
1.现状自评
2005年6月,各示范城市要根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的内容,结合各自建设方案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现状逐项进行自评,填写《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以下简称《记分表》,见附件2),写出自评报告,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2.前期评估
2005年12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按照《标准》及本省具体要求,对省内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打分,填写《记分表》,并写出本省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3.验收评估
2006年7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会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填写《记分表》。
验收评估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根据各示范城市的建设进展情况,公布示范城市建设合格城市名单,并予以挂牌表彰,在全国推广建设经验。
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将进一步加强指导,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评估验收制度是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示范城市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务求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2.实事求是,严格评分标准
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遵循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
各示范城市要认真按照部里下发的评估标准和评分要点的内容,如实填报建设情况,确保评估工作的整体质量。
3.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在评估工作中,各示范城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促进示范城市建设成果的推广,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同时,要认真查找自身建设中的不足,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附件:1.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
2.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金保工程△建设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示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
(满分100分)
5
6
评估标准。
7
附件2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