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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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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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业企业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减免力度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免征:1.农业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所得税免征期限为五年。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农业生产企业相同的所得税免征期限。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三章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五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增值税:1.参与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会员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增值税。

第四章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政策第六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1.稳定供应市场并经认定的大宗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消费税。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农业企业鉴定申请表。

2.农业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流程。

3.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表。

4.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5.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申请表。

以上附件于本规定发布后另行颁布。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生产企业:指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设立的企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概述免税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 注册在中国境内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农业企业;2. 主营业务是农业生产、农村综合开发和农民就业;3. 企业经营所得主要来自农业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相关领域。

免税期限农业企业的免税期限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免税期限为5至10年,具体期限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免税范围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免税政策:1. 企业所得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期限结束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产品销售额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具体免税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印花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相关农业印花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 土地使用税减免: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5. 关税减免:农业企业进口农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时,可以享受关税的减免。

申请程序农业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免税申请:1. 填写相关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认定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或农业发展部门。

3. 审核认定: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

4. 领取免税证书:认定通过的农业企业可以领取免税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免税政策的合理实施和避免滥用,相关部门将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农业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免税政策的条件和规定。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收回相应的免税政策优惠。

结论农业企业免税规定通过给予农业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综合开发。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一、基本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a.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45号三个人所得税1、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四车船使用税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08号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08号五印花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1990508号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10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农业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及相关的申请流程。

2. 农业企业免税的背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企业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实施主体。

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企业免税政策,以减轻农业企业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益。

3. 农业企业免税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以下情况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农业生产企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并销售的企业;- 农业科技研发企业:从事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企业;- 农业物流配送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运输、仓储和配送的企业。

4. 免税政策具体内容根据农业企业的不同类型和规模,享受的免税政策也有所不同。

主要的免税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企业所得税免税农业企业根据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政策,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一定的免税期限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税农业企业在购置农业生产设备和农田水利设施时,可以申请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府鼓励农业企业进行设备升级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4.3. 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农业生产与其他行业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府对农产品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予以免税,同时也对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实行免税政策。

5. 免税申请流程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前,需要按照具体的流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1. 农业企业根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相关政策,了解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和具体申请条件。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de)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de)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de)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de)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de)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de)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de)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de)选育;3.中药材(de)种植;4.林木(de)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de)饲养;6.林产品(de)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de)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de)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de)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de)企业所得税优惠.[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de)具体范围(de)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de)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de)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de)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de)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de)哪些又是减税(de)减税(de)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de)问题.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de)相关规定相比,本条(de)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de)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de)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de)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de)内容.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de)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de)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de)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de)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de)国际标准产业分类(de)若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de)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de)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划分(de)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de)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de)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de)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de)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de)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de)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de)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de)待遇.因此,本条(de)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享受免税优惠(de)农、林、牧、渔业项目(de)具体范围(一)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1.蔬菜(de)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de)种植.2.谷物(de)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de)农作物(de)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de)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等谷物(de)种植.3.薯类(de)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de)种植.4.油料(de)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de)种植.5.豆类(de)种植.包括大豆(de)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de)种植.6.麻类(de)种植.包括各种麻类(de)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贮麻、等(de)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de)种植.7.糖料(de)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de)种植.8.水果、坚果(de)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de)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de)种植;坚果(de)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de)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de)采集.9.农作物新品种(de)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de)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de)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de)药材作物(de)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de)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de)植物(de)种植.(三)林木(de)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de)抚育和管理.(四)牲畜、家禽(de)饲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de)饲养从牲畜(de)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de)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de)同一牧场进行(de)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de)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de)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de)简单加工.家禽(de)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de)孵化和饲养;相关(de)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de)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de)饲养.(五)林产品(de)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de)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de)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de)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de)采集;他野生植物(de)采集,如林木(de)枝叶等(de)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de)采集.(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1.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de)灌溉系统(de)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de)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de)建设、水利工程(de)管理.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de)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de)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de)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de)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de)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de)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3.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de)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de)检疫.4.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de)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de)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de)转让活动.5.农机作业和维修.(七)远洋捕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渔业分为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两大种,其中海洋渔业分为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两种,没有单独列明远洋捕捞.本条主要考虑到远洋捕捞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远洋资源,需要大力扶持,故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待遇.二、享受减半征税优惠(de)农、林、牧、渔业项目(de)具体范围(一)部分经济作物(de)种植.1.花卉(de)种植.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de)种植.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de)种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de)种植;茶叶、可可和咖啡等(de)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de)炒制和晾晒等活动.不包括:茶叶(de)精加工、可可和咖啡(de)精加工.3.香料作物(de)种植.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de)种植,如留兰香、香茅草、薰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de)种植.但是,不包括香料(de)提取和制造等活动.(二)养殖.1.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de)养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de)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de)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de)种植;海洋滩涂(de)养殖.2.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de)各种水生动物(de)养殖.包括内陆水域(de)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de)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de)水生动物幼苗(de)繁殖.三、没有列明(de)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de)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de)税收优惠根据本条(de)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有两类项目是不得享受本条规定(de)企业所得税(de)税收优惠(de):一是,本条没有列明(de)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de)税收优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de)农、林、渔业项目,但是本条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和鼓励政策,从其中挑选一些特别重要(de)部分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挑选列明(de)项目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de)税收优惠范围.二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de)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de)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de)项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也有专门(de)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3、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de)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de)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2023最新版)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2023最新版)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农业企业的发展,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等与农业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农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免税政策:⒈注册为农业企业,具备法人独立资格。

⒉拥有合法的农业经营资质。

⒊农业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要求。

⒋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章具体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免征以下税种:⒈城镇土地使用税。

⒉城镇土地增值税。

⒊企业所得税。

⒋城镇土地出让金。

⒌城市维护建设税。

⒍城市房产税。

⒎车船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条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仍需缴纳以下税费:⒈基本的消费税。

⒉基本的增值税。

⒊基本的印花税。

第三章免税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农业企业必须在免税政策开始前向本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税务部门将根据农业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免税登记,并及时将登记结果通知农业企业。

第八条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报送免税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税务部门将定期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⒈农业企业免税申请表格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⒊免税政策解读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农业企业: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与农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⒉农副产品加工:指对农业生产中所产生的粮食、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储存等活动。

⒊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

⒋生态文明建设:指在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

⒌基本的消费税: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消费税的基本税率。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哎呀,说起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可真是个能给农业企业带来实惠的好东西!就拿我认识的一位老大哥来说吧,他经营着一家不小的水果种植企业。

前些年,他总是愁眉苦脸的,因为种植成本高,市场竞争又激烈,企业的利润薄得像张纸。

可这几年,情况发生了大转变!为啥呢?就是因为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说,在增值税方面,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那可是免征增值税的。

这位老大哥的水果种植园里产出的那些水灵灵的水果,在销售的时候就不用为增值税操心啦。

这可给他节省了一大笔钱,能用来改善种植技术,引进更好的品种。

还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像老大哥这样辛辛苦苦搞农业的企业,能把更多的钱投入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上。

另外,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也有优惠。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大哥的种植园占地面积可不小,这一项优惠又给他减轻了不少负担。

还有啊,农业企业购置用于农业生产的机器设备等,还能享受相关的税收扣除政策。

老大哥前段时间新购置了一批先进的灌溉设备,因为这个政策,又省了不少钱。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让老大哥的农业企业焕发出了新的生机。

果园里的水果产量越来越高,品质越来越好,销路也越来越广。

所以说啊,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实在在能给咱搞农业的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好处。

它就像一个强大的助推器,帮助农业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跑得更快、更稳。

希望更多的农业企业能够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让咱们的农业发展得越来越好,让咱们的餐桌上都能有更多新鲜、优质的农产品!。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精心整理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5.2009〕47号)6.2号)7.(财税〔8.48号)9.〕5号)1. 2.免征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1a.b.c.d.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的种植。

f.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分为一般性减免和特定性减免两种。

一般性减免政策包括: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
率减免所得税;对于从事高技术农业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最低税率;对
于购买农业产品加工、深加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免;对于认可的
新农村社区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税率减免;对于从事农业综合开
发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免;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小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免;对于乡镇投资建设基础性农业农
村基础设施,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税率减免;对于部分省份的农业技
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就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服务等,可以按照规
定税率减免政策;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免
税政策;对于从事农业保险服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税率减免所得税;对于从事植物苗木和园林观赏植物产品等农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
定税率减免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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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6)林产品的采集; 7)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 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a. 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 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 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 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

如:稻谷、 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c.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 豆)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 如亚麻、 黄红麻、 苎麻、 大麻等的种植; 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 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 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 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 坚果的种植, 如椰子等; 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 如晒干、 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 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③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④ 牲畜、家禽的饲养。

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 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d. 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 豆类的种植。

f. 麻类的种植。

(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鸵鸟、鹌鹑等家禽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

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⑤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⑥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a. 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b.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c. 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d. 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e. 农机作业和维修。

f. 远洋捕捞。

为更好利用远洋资源,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优惠。

(2)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a. 花卉的种植。

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b.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植物,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茶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c. 香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如留兰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②养殖。

a. 海水养殖。

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植物的养殖活动。

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b. 内陆养殖。

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

(3)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①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农、林、牧、渔业项目,但是只有国家扶持和鼓励政策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列明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②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有专门目录。

(4)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5)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6)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7)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应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方法核定。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 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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