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十八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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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第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先期违约),债权人 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 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生损害的赔偿金 或者违约金。
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 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 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 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 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 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
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债的特征
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
(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债权人, 义务主体,指债务人。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的类型

债的类型


(一)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 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 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 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 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 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 权 之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 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其一,特定物 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 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 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 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 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主债 与 从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 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 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 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 性。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 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 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 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 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债权法试题大全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债的概念与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律领域中,债是一种关系,它产生于一方(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并期望在未来得到回报。

债的存在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同时也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债,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二、债的主要分类1.按性质分类:•合同之债: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只要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定要求。

•侵权之债:由于某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受损而产生的债。

这种债通常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赔偿。

1.按时间分类:•短期债:通常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的债。

这种债通常与商业交易、短期贷款等有关。

•长期债:到期时间超过一年的债。

例如公司债券、长期贷款等。

1.按债权人数量分类:•单一之债:债权人只有一人,债务人也是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

又可细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是否特定分类:•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已确定。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确定,只确定了一种种类。

三、分类标准上述分类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标准:1.产生原因:合同和侵权是债的两大主要原因,它们代表了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情形,因此是分类的重要依据。

2.时间期限:债务的到期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策略、计划和风险管理都有影响,因此按时间分类很有必要。

3.涉及方的数量:涉及到多少债权人和债务人影响债的复杂性和处理方式,因此也是分类的一个标准。

4.标的物的确定性:是否已经确定了债的标的物也影响了债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权益,所以也是分类的依据。

四、结论债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种债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债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经济原则和管理策略。

因此,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明确自己涉及的债务类型,并据此制定合理的策略,是确保自身权益和经济健康的关键。

债权的种类和分类

债权的种类和分类

债权的种类和分类债权是指债务人因合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事实而履行给予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债权种类及其分类。

一、按债权形成方式分类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确定了债权的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

2. 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指法律根据自己的意图设立的债权,例如国家向个人征收税款的债权。

3. 侵权债权:侵权债权是指因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权,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的债权。

二、按债权的内容分类1. 经济性债权:经济性债权是指债权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债权,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租金、工资等经济权益。

2. 非经济性债权:非经济性债权是指债权人追求非经济利益的债权,例如要求债务人退还特定物品、归还某项权利等。

三、按债权履行期限分类1. 按期债权:按期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

2. 不定期债权:不定期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履行。

四、按债权的优先权分类1. 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时按照无特殊优先代位关系顺序偿还的债权。

2. 特别债权:特别债权是指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优先交付权,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等。

五、按债权的转让方式分类1. 常规转让债权:常规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2. 资产转让债权:资产转让债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3. 债权转让收益债权:债权转让收益债权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在此基础上享有债权转让收益。

六、按债权的权利性质分类1. 主权债权:主权债权是指国家主权债的债权。

2. 民间债权:民间债权是指非国家主权债的债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债权种类及其分类。

不同种类的债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产生方式,债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维权方式,以保障自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3〕34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3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17.在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变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增加“3.名称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变更“6.隐私权纠纷”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转:法释(2015)18号 民间借贷适用

转:法释(2015)18号 民间借贷适用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简述债的法定分类

简述债的法定分类

简述债的法定分类摘要:一、债务的法定分类概述二、各类债务的定义及特点1.合同债务2.法定债务3.侵权债务4.税款债务5.社会保障债务6.信用债务三、各类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四、我国债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正文:一、债务的法定分类概述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务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简述债的法定分类。

二、各类债务的定义及特点1.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2)债务内容明确,具有可履行性;(3)债务履行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合同双方。

2.法定债务法定债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定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2)债务内容具有强制性;(3)债务履行具有普遍性,不受合同双方的约定限制。

3.侵权债务侵权债务是指债务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债务人的侵权行为;(2)债务内容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3)债务履行具有针对性,旨在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4.税款债务税款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税收法律规定;(2)债务内容具有强制性;(3)债务履行具有时效性,逾期未缴纳税款将面临法律责任。

5.社会保障债务社会保障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2)债务内容具有强制性;(3)债务履行具有公益性,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6.信用债务信用债务是指债务人因信用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信用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债权人的信任;(2)债务内容具有灵活性,受合同约定或信用习惯约束;(3)债务履行具有诚信原则。

三、各类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不同类型的债务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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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严格说来 , 在债的关系中 , 债的当事人与债 的主体有一定的区别 , 债的主体只有债权人与债 务人双方 , 而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 人 , 例 如 多 数人之债 。 ( 二 ) 债的主体双方在利益上具有对应性 在债的关系中 ,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 正是债 务人负有的义务 。 ( 三 ) 债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和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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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因 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 无 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 管理而支出 的 费用 , 而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 。 此种债权债务关系 称为 无因 管理之债 ,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 1 )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 ( 2 ) 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 。 ( 3 ) 无因管理行为应符合本人意思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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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 , 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 因 素 。 作为 一种法律关系 , 债的 要素包括债的主体 、 债的内容与债的客体三要素 。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它是债的关系中基本要素之一 。 债的主体可分为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权利主体是指债权人 , 义 务主体是指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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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债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 , 其构成要素应当有客体 , 如果没有客体 , 债权债务就会落空 , 债就不成 为 债 。 但在何为 债的客体上 , 学理上有不同的 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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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 , 指债的关系的产生 。 在民法理论 中 , 特定的 当 事人之间 形成债的关系可以分成 两种情形 : 一是特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而形成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 ; 二是已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由新的当事人承受而在新的当事人之 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全球货物贸易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出入境人员已达67亿人次,2021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债法概述笔记

债法概述笔记

第1 章债法概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1)法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2)意定之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等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性质)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②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1)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物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第一无二的物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3)区分意义①特定之债,于债务人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②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③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1)选择之债转化为普通之债的途径①协议补充确定②选择权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2)选择权的享有①可约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享有②无约定时,由债务人享有③选择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权转归对方;第三人选择权归债务人所有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债的多数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三、多数人之债的分类1.按份责任:对外二个以上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债名词解释民法学

债名词解释民法学

债名词解释民法学
债是指一方(债务人)对另一方(债权人)产生的经济义务。


民法学中,债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代表着欠债方在法律上要
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可以是支付货币、提供特定物品或执行特
定行为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要
求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追索,即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债
权人还可以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的形成需要依据合法合规的行为或法律事实,例如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等。

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学对债的解释和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关系的
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合同的信用性和履行效力,为各
方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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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之债的特定 (一)定义: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的转化。 (二)性质:债之内容的进一步明确。 (三)方法 1.事后约定或指定。 2.必要给付行为完结。
注意:必要给付行为完结也可以理解为事 后约定或指定。 (四)效力 1.种类之债转化为特定之债,给付义务 约束与风险灭失责任发生变化。 2.债务人原则上丧失再次特定化的权利。
(五)限制种类之债:给付除以种类指示之 外尚以某种特殊范围加以限制的债。 注意:限制种类之债的存在说明种类之债与 特定之债的划分存在一定的相对性,因为 现实中对给付的“特定”的精确化是没有 止境的。 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划分意义 (一)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宽松 VS严格 (二)物因风险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不 免除实际履行义务VS免除
一、概念 定义: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又称金钱之债。 二、种类 (一)金额货币之债(金额之债) 1.定义:以一定数额的通用货币为给付之标 的的债。 2.特征: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二)特定货币之债 1.定义:以作为特定物的货币为给付之标 的的债。 2.典型:封金,可作为质物。 思考:普通金额货币可否作为质物? (三)特种货币之债(金种之债) 1.定义:以一定数额的特种货币为给付之 标的的债。 2.目的:确保货币不贬值。 3.绝对的特种货币之债已非货币,而是种 类物。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 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 均归于消灭。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 中欠丁债务900元。甲偿还了800元。 试问:四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清偿? (二)对内关系 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 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注意:连带之债的“连带”,限指债务人全 体和债权人之间,债务人内部则是按份关 系。不少概念得名有其着眼点,又如有限 责任公司只是对于公司的投资人为有限责 任,对于公司本身来说还是无限责任。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 (1)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 应当承担的份额。 (2)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 应当承体为存在连带关 系的多数人之债。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 各自的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从而 在债之效力、债之消灭上相互牵连和影 响。 (二)与按份之债对立,均属多数人之债 的范畴。
(三)特征在于一方的多数主体之间存在连带 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个主体发生效力的事项 队其他主体同样发生效力。 二、效力 (一)对外关系 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 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 欠丁债务900元。丁要求甲偿还899元,乙偿 还1元,丙不用偿还。 试问:甲的要求是否可以?
(三)个别免除关系 1.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外 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 中欠丁债务900元。债务到期后,丁表示免 除丙的300元债务。 试问:丁能向其他债务人再请求偿还多少债 务? 试问:丁能否再请求丙偿还债务?
2.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内 及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按份之债。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 中欠丁债务900元。债务到期后,丁表示 免除丙的300元债务。 试问:若甲偿还了剩余的600元,向乙追偿, 因乙无钱,转而向丙追偿300元,丙可否 拒绝?
一、概念 (一)定义: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应 为之给付的债。 (二)划分标准:给付是否特定
(三)种类物: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 同的物替代的物。又称“可替代物”。 注意:此之所谓“相同”,依当事人一致 意见或一般社会观念确定。 (四)特定物的分类 1.原始种类物: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之物。 2.意定种类物: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 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思考:货币之债是种类之债还是特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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