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资料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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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新增投资。
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二)追加投资。
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
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
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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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活动。
(凡实施股权投资行为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行为管理、投资形成后的股权管理、股权处置、投资参股企业特别规定等。
第二章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股权投资行为及管理合法合规,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投资方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单位合法权益,集团对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对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投资形成后的公司进行管理。
出资单位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集团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形成后的公司实施运营和具体管理,并对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进行监管。
第五条集团经营管理部牵头负责集团本部的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其他股权变动事项,并对集团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管理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要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出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包括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份、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使之成为出资单位所属子公司。
第七条股权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必须符合集团战略目标、机场及非航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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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身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股权投资已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资金运作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国家和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办法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合理配置。
3. 信披透明: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股权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4. 独立决策:上市公司实行独立决策,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5. 保护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信息公开、平等对待和公平交易。
三、管理流程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投资决策:上市公司通过内部决策机构进行投资决策,包括项目的评估、论证和批准等环节。
2. 风险评估:上市公司需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3. 合同签署: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定事项。
4. 资金划拨:上市公司将投资所需资金划拨到被投资公司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股权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等。
6. 退出机制:上市公司需制定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包括IPO、卖出股权等方式,实现股权的流动性和投资回报。
四、管理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标的:上市公司应选择符合国家战略和公司经营战略的投资标的,遵循合规经营原则。
2. 投资比例:上市公司在投资时应合理控制投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风险。
3. 投资期限:上市公司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投资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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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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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此办法旨在确保上市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的合规运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及原则1. 目标: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上市公司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保护股东利益,优化资产配置,实现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2. 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上市公司应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2)独立、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保持独立意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用股权投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3)信息披露透明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地披露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其投资情况。
(4)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合规的股权投资活动。
二、股权投资环节管理1. 投资决策:上市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时间安排等,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与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可控,并获得合适的预期收益。
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投资限额、分散投资、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等,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3. 股权投资占比控制: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及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股权投资占比,避免过度投资导致经营不稳定或无法实现预期回报。
4. 股权投资退出:上市公司应根据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合理选择和实施股权投资退出策略,以确保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三、信息披露与管理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过程、投资项目情况、风险评估与控制情况等,以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2. 内控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确保股权投资活动符合所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监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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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股权投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股权投资管理基本原则1. 风险管控:股权投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风险水平,制定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投资回报:股权投资应当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投资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
3. 信息透明:在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需保持信息透明,做到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
三、股权投资管理流程1. 项目筛选在进行股权投资前,需要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筛选,评估其市场前景、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水平。
2. 尽职调查对确定的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全面核查,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3. 投资协商在确定投资项目后,需要与被投资方协商股权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退出机制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协议。
4. 投资管理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管和管理,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确保投资项目正常运作,并根据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和调整投资策略。
四、股权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股权投资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波动性,需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市场风险对投资项目造成影响。
2. 资金风险:投资者需合理配置资金,分散投资风险,防范单一投资带来的资金风险。
3. 管理风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防范管理风险。
五、股权投资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投资管理机构,对投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
2. 外部审计: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结语通过制定和执行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股权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回报。
希望各单位和投资者都能遵循本办法,科学规范地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f8bccc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95.png)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023修正版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股权投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c3db23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ba.png)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股权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在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档旨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为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股权投资的合规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股权投资的部门和人员,包括投资决策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等。
3. 定义- 股权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股权份额等方式,通过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来获得投资回报的行为。
- 投资者:指通过购买股票、股权份额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 相关方:指与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交易中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体、企业或其他组织。
- 投资回报:指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资本收益、股息收益等。
- 投资风险:指投资者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不确定性。
4. 股权投资管理原则4.1 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股权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密切相关,投资决策应在保证一定收益的基础上,合理承担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4.2 自主决策原则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保持独立决策权,充分发挥自主决策能力。
投资决策应基于全面的信息和深入的分析,避免盲目跟风和听信传言。
4.3 合规合法原则股权投资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前,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并确保自身行为在合法合规范围内。
4.4 风险控制原则投资者应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在股权投资中,要根据风险大小和影响程度,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方法,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5. 股权投资管理流程5.1 项目筛选阶段- 收集相关项目信息;- 进行项目评估和筛选;- 制定投资方案和预期收益。
5.2 尽职调查阶段- 进行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 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和风险评估;- 制定尽职调查报告。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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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活动。
第三条股权投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公正、诚信原则,促进股东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直接投资等形式。
第七条股权投资的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并编制相应的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遵循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控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三章投资流程第十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投资流程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流程包括:(一)寻找优质项目;(二)尽职调查;(三)谈判、协议制定;(四)决策、审批;(五)股权转让交易;(六)后期管理、退出。
第十一条在投资流程中,股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出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出资、信贷融资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注重长期、稳定、战略性的股权投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IPO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在退出过程中合法合规,维护自身和被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用于规范股权投资活动的管理文件。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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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一)投资设立新公司;(二)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三)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四)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五)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
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
(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第八条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资: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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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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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股权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股权投资项目背景及投资的必要性;(二)股权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三)股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四)股权投资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等;(五)股权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后,提出投资建议,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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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涉及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境内外通过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主业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根据实施主体的股权比例和治理机制不同,按照不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八条集团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对成员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日常行政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十条股权投资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本,保障股东权益。
第二章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一节新设投资的管理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航空主业除外的集团控股公司。
第十二条资本运营部负责提出及受理集团公司新设投资建议,并对新设投资进行初步研究,可将初步研究意向提交各相关部门会签,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否则应终止。
第十三条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资本运营部可与相关部门或建议单位组成可行性研究小组,进行商务谈判,草拟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经资本运营部报集团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执行。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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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本章旨在明确股权投资的管理权限和流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授权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流程分为立项、制订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四个环节。
其中,立项和制订投资方案环节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环节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股权投资的审批程序分为常规审批和特殊审批两种。
常规审批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要产业和战略性投资的情况;特殊审批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重要产业和战略性投资的情况。
第五条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程序、程序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权限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三章股权投资立项第一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提交立项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内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立项程序合规、审批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等因素,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方向。
第四章投资方案制订第一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包括投资目标、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内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投资方案合规、审批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等因素,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方向。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一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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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若属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股权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需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对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方案的初评审。
投资评审工作组由分管投资、财务、资产、运营、法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分管领导、外部专家组成。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资金筹措、出资手续、会计核算等财务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审计、评估和非货币性出资资产的清点、交接、过户等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行政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公司股权投资事项方面的经理层办公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等会议。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备忘录、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的推荐和薪酬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目标责任下达与考核。
第三章决策权限第十六条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重大股权投资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策后,上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一)境外股权投资;(二)拟设新公司(境内)为非国有企业;(三)非主业投资;(四)并购境内非国有企业股权;(五)未对合资企业进行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六)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企业出资;第十八条公司下列股权投资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一)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
(二)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股权投资事项:1.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2.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6.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7.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事项,由投资评审组报董事会授权的公司经营层集体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子公司以下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子公司或公司委派人员须按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后,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根据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权利。
(一)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
(二)除前款外,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交易金额超过2000万元;2.交易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6.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7.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项目选择。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经营层办公会提交立项建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立项。
经营层办公会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项目工作组。
投资项目工作组应由公司投资、财务、法律、产业运营、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如需要可抽调下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或外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可行性研究。
投资项目工作组负责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投资评审工作组评审。
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应聘请包括但不限于投行、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交易架构安排、交易文本起草、标的估值、审计、评估、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二十五条项目初评审。
投资评审工作组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初评审,签署书面初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
具体程序如下:(一)经投资评审工作组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初评审后,提交公司经营层办公会审议。
(二)属公司经营层决策权限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事项,经营层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需董事会决策的股权投资事项,经营层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投资评审工作组向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工作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四)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根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应签订相关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等文本,股权投资相关文本由投资项目工作组负责起草。
股权投资相关文本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且必须经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八条在股权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等相关文本中应明确与各方出资比例相当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委派高管)的推荐方式。
第二十九条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等文本签署后,公司应组建由公司领导、投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法律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交割小组,负责资产交割期事项的处理。
投资管理部门应协助股权投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变更手续、股权过户手续,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投资批准文件,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资产的交接手续、过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董监高人选的选任、推荐或委派和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程序及手续的办理。
法律部门负责交割期法律事项的办理。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公司业务、运营、安全的交接,并牵头负责股权投资公司实物资产的清点。
第三十条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若涉及收款的,按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足额收取。
第六章投后管理第三十一条股权投资事项完成后,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投资项目适时跟踪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将总结评价报告呈报公司经营层。
第三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投后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接收委派人员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重大事项报告(非公文)、董事会议案、股东会议案,并提出拟办意见,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公司以函等公文形式报送相关事项的,由公司行政部按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及公文程序办理。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股东代表按照公司决策意见行使权利。
第三十三条委派董事、监事、高管、股东代表是公司的受托人,应依法对公司和股权投资公司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股东代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股权投资公司日常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公司对股权投资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股东代表参与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二)对股权投资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建议或质询;(三)及时掌握股权投资公司经营动态,按年、季对股权投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四)监督股权投资公司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听取公司所属子公司经营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