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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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 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 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
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 4 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 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 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 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 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 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号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摘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实情况变化进行规划动态调整,可以更好的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建议引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般每5年修编一次,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基本同步。

在规划实施的五年周期内,往往由于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技术水平进步等原因,原定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

在现行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体系中,未对规划调整制定统一要求。

本文将结合第三轮规划调整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1.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必要条件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相关规定,遵循近年来矿政管理改革思路,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的实际情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及时调整:(1)地质找矿工作有新发现,特别是战略性矿产,为了满足其进一步勘查、开发需要的;(2)因国土空间管制要求、生态安全边界发生变化,与现行规划所设置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相冲突的;(3)因区域发展定位发生变化、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4)涉及矿业政策重大调整的,应及时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从源头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按照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文件的理解,对于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协议出让的,应该视同于符合规划要求,无需进行调整。

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一般流程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结合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流程,大致可分几个层级。

优化营商环境_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

优化营商环境_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

18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面对疫情后经济复苏和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等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勘查、促进开发,稳住经济大盘。

修订完善《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矿业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具备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

修订完善《通知》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的硬措施。

问:《通知》内容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如何衔接?答: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共同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是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合并修订3个文件并重新发布,既保持了政策延续性,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修改后作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丁全利 史登峰 罗小利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源开采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文其他内容合并为第四部分“其他有关事项”。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李刚;张化鹏【摘要】Since the second half of 2017 ,local administrat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study of the market-benchmark price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Overall ,the principle of smooth transition ,organic connectivity and regional coordination is basically adhered to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classification and defini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etting the benchmark price ,such as imbalance , insufficiency and uniformity .Therefore ,the benchmark price mus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chmark price of fees for mining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rights ,the evaluation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the benchmark rate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 distinguishing the method of mining rights grant ,the type of mining rights and the exploration stag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source grade ,the location condition ,the use and other factors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rket-benchmark price ,it is proposed to formulate the evaluation guidelines and strengthen the dynamic monitoring of mineral market .%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纷纷组织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研究.总体来看,各地基本坚持平稳过度、有机衔接、区域协调等原则,然而,在类型划分、定义内涵等方面存在差异.现阶段,在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市场基准价必须在厘清与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关系的基础上,区分矿业权出让方式、矿业权类型和勘查阶段,并考虑资源品位、区位条件、用途等因素确定.同时,为规范基准价,建议制定核定指南,加强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8(027)006【总页数】4页(P35-38)【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作者】李刚;张化鹏【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101149;内蒙古山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 ,内蒙古赤峰024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0;F407.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建立了涉及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四个环节,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制度体系[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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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油气项目除外)的勘查实施方案,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厅发〔2010〕29号)规定,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2017年3月24日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号】新国土资规〔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新国土资规〔20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0号)、《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42号)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7年8月28日第十三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16件(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10件)。

16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则上不
再作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管理的依据。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9月20日附件。

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办事
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4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鄂州市
公安局
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15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办事
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鄂州市
发改委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

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

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加强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矿业权评估备案核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自国务院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申请,不再对评估机构提交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及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准(证明)文件。

二、严格矿业权评估的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出让矿业权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要求,采取公开摇号遴选并委托评估机构。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

凡属矿业权转让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组织开展委托评估工作。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管理。

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2008〕5号)要求,在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要求,开展评估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

在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时,需出具保证该项评估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及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2号),现将《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一次公示:评估对象: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评估机构:重庆市国能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目的: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拟(延续)出让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定该矿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为评估委托人确定宣恩县汉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宣恩县中坝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评估主要参数:需征收出让收益的资源储量为(332+333)矿石量230千吨、铜金属量4420吨,平均品位1.92%。

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332+333)矿石量230千吨,铜金属量4420吨,平均品位1.92%。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矿石量202.4千吨、铜金属量3885.40吨,平均品位1.92%。

采矿回采率88%,矿石贫化率8%;选矿回收率Cu83%。

评估可采储量为矿石量163.57千吨,铜金属量3140.66吨,平均品位1.92%。

设计生产规模3.00 万吨/年原矿;产品方案为铜精矿(含Cu23%);评估计算的矿山服务年限为5.93 年、评估计算年限5.93年;铜精矿(含Cu23%)不含税销售价格9135.96元/吨;折现率8%;采矿权权益系数均为3.7%。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
序号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备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 国土资发〔2012〕6号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 国土资发〔2012〕10号 通知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 国土资发〔2012〕43号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74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 发布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
37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 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扩大国有土 国土资规〔2016〕20号 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 国土资规〔2016〕21号 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5〕25号 国土资发〔2015〕41号 国土资发〔2015〕50号
4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 国土资规〔2017〕4号 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规〔201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合浦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

合浦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

合浦县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广西金土矿权评字〔2019〕第0412号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B座2429号邮政编码530022 电话:(0771)5858819 传真:(0771)5891300合浦县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广西金土矿权评字[2019]第0412号评估机构: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合浦县自然资源局。

评估对象:合浦县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拟出让合浦县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采矿权出让收益底价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合浦县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矿区保有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179.33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179.33万吨,可采储量154.51万吨。

生产规模12.00万吨/年,服务年限12.88年,评估计算年限为5.00年,评估动用可采储量60.00万吨,产品方案:砖瓦用页岩。

矿产品综合销售价格(坑口价,不含税):16.00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销售收入192.00万元。

折现率8%。

采矿权权益系数4. 5%。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及对所收集资料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计算和验证,确定合浦县廉州镇青山岭取土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为5.00年、拟动用可采储量60.00万吨)在评估基准日的出让收益评估值为34.6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元整,单位可采储量评估值约为0.58元/吨。

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正文中所载明的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报告使用限制等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为此,部于2012年5月15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80号文进行修改。

本通知印发后80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9•【文号】财综〔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煌固衡山石材厂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书(2020)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煌固衡山石材厂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书(2020)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煌固衡山石材厂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书(2020)评估目的:采矿权出让,根据《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为该采矿权确定出让收益底价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0年01月31日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保有资源储量:1338.622万吨可采储量:1271.69万吨评估结果:本评估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恰当的计算,确定评估委托人所委托评估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煌固衡山石材厂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237.22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柒万贰仟贰佰元整。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 号)中规定普通建筑石料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可采储量 0.9元/吨矿石。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煌固衡山石材厂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出让收益单位可采储量评估值1.76元/吨矿石,高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 号)的基准价。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本评估报告需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开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结果公开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超过一年使用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和公开。

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15•【字号】冀自然资函〔2019〕529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水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矿泉水采矿权的函冀自然资函〔2019〕529号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出让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镇大汉沟村(Zk1)井饮用天然矿泉水等2个采矿权的请示》(承资规呈〔2019〕62号)收悉。

经研究,委托你局在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上述矿泉水采矿权(出让项目名称及范围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等规定组织出让工作。

二、矿泉水采矿权出让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三、确定出让标底、底价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会商,评估结果、底价、报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防“暗箱操作”。

出让标底、底价、评估价不得低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规定的基准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规定,评估报告应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出让前,要到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并及时妥善处理妨碍采矿权出让的有关问题。

五、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结果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同步进行公告、公示。

六、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上委托事项,并督促竞得人尽快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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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备案核准申请,不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文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见附件2)和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等电子和纸质件各一份。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1 —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公开公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各省(区、市)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

评估结果低于各省(区、市)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

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四)明确部发证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与收取。

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价款。

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区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

制定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可参考《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订指导要求》(附件4)。

凡涉及动用应有偿处置而未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

不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不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 2 —
(二)建立评估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矿业权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该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网上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并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违约行为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三)强化信用约束。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确定抽查报告名单,组织专家或委托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

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各省(区、市)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

抽查发现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有违规问题的,组织抽查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违规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在其门户网站公开。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照行业自律规定进行惩戒。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进一步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健全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修订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做好评估信息统计分析。

部加强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部统一要求,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季度矿业权价款评估信息,通过直报系统报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国矿业权评估信息汇总后报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 3 —
(国土资发﹝2008﹞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同时废止,其他部以往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1. 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docx
2. 《XXXX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docx
3. 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范本).docx
4. 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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