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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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新三板定增规则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进行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中定向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定向增发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则包括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数量和价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则,定向增发的数量应当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充分反映公司的价值,并经过公开竞价确定。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流程和要求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在定向增发前需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公告相关信息,同时还需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协商,确保定向增发的顺利进行。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规定了定向增发的锁定期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后需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以避免股权流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发行人还需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定增规则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三板定增规则的出台对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规范了定向增发行为,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

同时,新三板定增规则也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新三板市场时要注意相关规定,并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以降低投资风险。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中定向增发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它对定向增发的对象、数量、价格、流程、锁定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它的出台对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新三板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定向增发股份也备受关注。

那么,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深入探讨。

一、定向增发股份的定义定向增发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在不向现有股东供股的情况下,向特定的投资者增发股份的行为。

这其中,特定的投资者多指的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动力。

二、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规定根据《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需满足以下要求:1.比例限制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应当控制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0以内,即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三成。

这个比例限制的设定,既可以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又可以控制股份稀释的情况,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是一种保护。

2.审批程序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过我国证监会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这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有效地确保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定向对象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需要确保定向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潜在的违规操作和风险。

4.定增用途定向增发的使用情况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应当合理。

公司在定向增发后应合理安排增发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定向增发股份的意义与影响定向增发股份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融资渠道丰富定向增发股份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扩大融资规模,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024年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

2024年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

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一、合同的双方认购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住所或营业场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认购对象: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股权登记机构】:本合同系认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经过认购人签署确认后,生效,认购人即同意依照本合同向公司认购新三板定向增发股份。

二、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公司拟在新三板进行定向增发股份,认购人同意认购公司所公开发行的股份。

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详见下表:股份认购数量单位认购价格本次认购的每股价格为:【认购价格】元。

认购人应承担本次认购所需的全部费用。

认购人应向公司支付认购款项,公司应接受认购人支付的款项。

三、认购款支付方式认购人应于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XX】天内向公司支付认购款项。

认购款项应以以下方式支付,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向认购人出具收款凭证。

1.向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信息详见下表)转账:银行名称交易帐号支行信息2.向公司的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账户(公司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账户信息详见下表)转账:支付宝账号四、股份过户及登记股份认购款项到达公司账户后,公司应将认购所得股份直接过户、登记到认购人等服务机构开立的账户上。

认购人需向服务机构提供开户信息、股份过户及登记流程等相关证件和信息。

五、保密责任认购人应对本协议涉及到的公司信息及交易情况、股东投资人身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财务、经营、运营信息等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未经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泄露。

如因认购人泄密,造成公司损失的,认购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1.因认购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认购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认购人应承担与本次认购有关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如果认购人未收到公司告知并向公司支付认购款项的,认购人视为放弃认购。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尊敬的甲方(XXX公司):甲方: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由于甲方业务的拓展和发展需要,甲方决定通过新三板市场的定向增发(以下简称“定增”)方式进行融资。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

一、定增股份和认购金额1. 甲方拟通过定增方式增发股份,股份的定增数量为XXXXX 股(以下简称“定增股份”),每股定价为XX元。

根据定增股份数量和定价,乙方认购的金额为XXXXX元(以下简称“认购金额”)。

2.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X日内将认购金额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股东权益1. 乙方认购的股份将于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予以发行,并最终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届时,乙方将成为甲方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在乙方取得股份后,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股东权益分配、股东决策权等事项。

三、股份转让限制1.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不得将认购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 甲方对于乙方的股份转让有优先权,即乙方有意将认购的股份转让时,需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在X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按照约定价格购买乙方认购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与保密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与定增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乙方对所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等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且应尽力采取措施保护该等信息的安全。

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提交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创新型的股权融资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近期发布了新三板定增方案,以进一步规范定增行为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中小微型企业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定增行为逐渐出现不规范和风险隐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决定制定新的定增方案,对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

二、定增方案的主要内容1. 条件限制: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定增的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绩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同时,对于风险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将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 定增方式: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定增的方式和方式选择的原则。

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定增,如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

选择定增方式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的反应。

3. 定增的规模和比例:定增方案将详细规定定增的规模和比例。

对于单一投资者的定增,将设置最高比例限制,以避免资金过度集中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定增的规模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并经过审查机构的认可。

4. 定增资金的使用:新定增方案将要求企业明确定增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此举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定增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定增信息披露:新定增方案将进一步规范定增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化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定增的目的、规模、比例、使用计划等。

三、新三板市场的影响新定增方案的发布对于新三板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 规范市场秩序:新定增方案将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促使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进行定增,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2. 提升市场信心:通过明确定增的条件和要求,合规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提升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

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

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
合同背景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签署,旨在就定向增资股份进行认购事宜达成协议。

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在认购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

合同条款
1. 认购金额:认购方同意向发行方认购定向增资股份,认购金额为合同附件中所载金额。

2. 股份认购比例:认购方理解并同意,认购金额将以一定比例转换为股份。

具体的转换比例将在认购过程中与发行方协商确定。

3. 付款条件:认购方同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表支付认购款项。

认购款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支付完毕。

4. 赎回条款:发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
式对认购方已认购的股份进行赎回。

具体的赎回期限和方式将在合
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5. 权利与义务:双方同意认购方在认购股份后享有相应的股东
权益,并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发行方在本合同中承诺按照相关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发行人的责任。

6.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各执一份有效合
同文本。

以上为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的主要条款。

如需
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完整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为什么要进行定向增发呢?那么对于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做市商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定向增发的条件1.引言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旨在筹集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2.定向增发对象的选择2.1 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

这些战略投资者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契合,并能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资源和支持。

2.2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合格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2.3 其他合格投资者定向增发还可以选择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个人高净值投资者等。

3.定向增发的条件限制3.1 定向增发数量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需满足一定比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3.2 股东优先权在定向增发中,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当有多个现有股东表达认购意向时,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优先认购的条件和比例。

3.3 出售限制在定向增发后一定期限内,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等通常需要遵守出售限制,不得擅自转让或减持所认购的股份。

4.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定向增发方案、增发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5.监管审批程序定向增发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增发方案、定向增发报告、签发协议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6.文档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定向增发方案- 增发股票认购协议- 增发股票解禁协议-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文件等7.法律名词及注释-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 战略投资者:指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相契合、能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支持的投资者。

新三板学习笔记(一)定向增发那些事儿

新三板学习笔记(一)定向增发那些事儿

新三板学习笔记(一)定向增发那些事儿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是申请挂牌企业、已挂牌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定向增发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部分已挂牌企业作为参考模型,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托,全景扫描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

一、定向增发的对象(一)一般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修改,以下称《管理细则》)第四条、第六条对参与定向增发的对象作出了一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参与定向增发的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四)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1、“核心员工”的认定根据规定,上述定增对象中“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投资者适当性的判断对于上述定增对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划定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规定,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标准基础上才能参与定向增发。

(1)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a.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b.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新三板定增详解

新三板定增详解

新三板定增详解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梳理了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可以做为董监高定向增发工作的指导。

良心干货,必须收藏。

(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1)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可以先发行,后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挂牌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对象1)公司股东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

3)机构投资者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定增,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券商资管计划,都必须是依法发行且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

5)与公司无关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此类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

A股上市公司定增规则
A股上市公司的定增规则指的是中国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A股定增规则:
1. 股东认购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的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公司首先必须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

这是为了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

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征得股东的同意,才能进行定增。

定增方案需要经过股东的多数通过。

3. 定增价格:公司需要确定定增的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增价格一般不能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4. 发行对象限制:公司在定增中可以选择特定的发行对象,如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特定的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在发行给特定对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5. 定增股份锁定期: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增股份通常需要进行锁定,即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进行转让。

锁定期的长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A股市场的规则可能会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因此,在进行A股定增操作时,公司应遵守当前有效的法规和规定,并咨询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媛媛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轮又一轮的定增热潮及新三板交易的日趋频繁,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挂牌公司(分豆科技、上元堂、大盛微电等)已不常见,越来越多的挂牌公司从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更多的体现出了“资合性”的特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也更受关注。

本文旨在从挂牌公司“人合性”或“资合性”的角度来探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亦尝试在挂牌公司定增业务操作层面上,对于中介机构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事宜的核查及规避方式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三板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基本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现有股东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创设性权利,该种权利产生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且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情形下,认购对象以资产或其他现金等价物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不适用该规定。

2.该等优先认购权存在的前提为“同等条件”,现有法律对于“同等条件”并无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判断时一般可从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进行衡量。

3.可以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是指“现有股东”,现有股东的范围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范围为准。

4.允许挂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甲方(发行方):[公司全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认购方):[认购方姓名或名称]地址:[认购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认购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认购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一家在[证券交易所名称]挂牌的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认购股份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行[具体股份数量]股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面值金额]元。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发行的上述股份。

第二条认购价格2.1 乙方认购甲方股份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认购价格]元。

2.2 认购总价为[股份数量]股乘以每股认购价格,即人民币[总价]元。

第三条认购款支付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总额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公司全称]- 账号:[公司银行账号]第四条股份登记4.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认购款后,应尽快向[证券交易所名称]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名称]批准后,将乙方认购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

4.2 甲方应保证股份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证本次定向增发的合法性、合规性;- 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发行股份;- 及时向乙方提供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认购款;- 在股份登记后,享有作为甲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

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

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是指发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票,并在增发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配股。

这种融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新三板市场,对于公司快速获得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两个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

案例一:A公司定向增发配股A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公司,因资金需求较大,决定进行定向增发配股。

公司创始人和战略投资者在增发前期达成一致,并经过交易所审核和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了增发计划。

首先,A公司确定了增发对象,包括战略合作伙伴和现有股东,以及一些潜在投资者。

根据公司需求和市场反馈,确定增发对象的比例和股份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预估的增发股数和目标金额,确定每股发行价格和增发金额。

其次,A公司组织相关的法律和财务团队,起草增发文件和相关协议。

定向增发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国家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确保增发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A公司公告增发计划,并向现有股东发出配股公告。

增发公告通常包括增发目的、增发标的、发行价格、增发方式、增发对象、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

同时,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增发机会。

随后,A公司启动增发认购程序。

现有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可以按照他们持有的股份比例认购增发股票。

同时,战略合作伙伴和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认购条件参与认购。

最后,A公司完成配股并募集到了所需资金。

增发股票通过股东账户的转账方式进行配发,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认。

增发所得资金将用于公司研发、市场推广和营销等方面,加速公司的业务扩张和盈利能力提升。

案例二:B公司定向增发配股B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医疗器械公司,近期需要大量资金用于研发新产品和市场推广。

为了满足资金需求,B公司决定进行定向增发配股。

首先,B公司与战略投资者协商确定增发对象和配股比例。

考虑到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资源支持和市场合作,B公司将重点放在与产业链相关的战略合作伙伴上。

其次,B公司起草增发文件和协议,并组织公司内部和法务团队进行审核。

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

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

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案例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是一种企业融资的方式,通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新股份来获取资金。

本文将介绍两个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股的案例。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配股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创业型科技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进行定向增发配股来获得更多的资金。

该公司计划募集资金3000万元,发行增发股份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0元。

首先,公司根据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了募集资金的金额。

然后,公司与一家投资机构签订了定向增发配股协议,约定投资机构将认购800万股,募集资金2400万元,剩余200万股待其他投资者认购。

为吸引投资者认购,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首先,公司优先向现有股东认购,每持有10股可认购1股新股。

其次,公司在新三板做市系统上挂牌交易的股东,每持有10股可认购1股新股。

最后,公司还面向社会公开认购,每个投资者最低认购1000股,无上限。

根据定向增发配股的要求,公司组织了一次股东大会,股东投票通过了定向增发配股的方案,批准公司发行新股份来筹集资金。

随后,公司将方案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根据投资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公司决定确定认购比例,并制定了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注明认购股份数量和认购价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公司。

最后,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情况,确定了认购结果,将新股份分配给认购成功的投资者。

认购成功的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认购价格支付定向增发配股款项,并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案例二:某文化传媒公司定向增发配股某文化传媒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文化传媒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公司计划进行定向增发配股。

公司希望募集资金2000万元,发行新股份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元。

首先,公司与一家投资机构签订了定向增发配股协议,约定投资机构认购600万股,募集资金1200万元,剩余400万股待其他投资者认购。

为吸引投资者认购,公司决定实施优先认购政策。

公司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怎么办

公司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怎么办

公司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怎么办公司增资的,《公司法》规定,在实缴范围内,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

是否行使可依据股东的意思自治决定,各位股东均同意的,自然不存在其他问题。

但是,公司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怎么办呢?下面就和我一起学习一下公司增资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相关知识吧。

一、优先认购权的法律规定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

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

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

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

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增资时股东放弃实缴部分的优先认购权的,剩余部分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三板定向发行 特殊权利条款

三板定向发行 特殊权利条款

三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定向发行特殊权利:指根据三板规定,在公司进行定向发行时,发行对象享有的特殊权利。

2. 客户:指作为定向发行对象的个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定向发行特殊权利1. 优先认购权:客户作为定向发行对象,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认购公司其他股份的权利。

2. 增发认购权:客户作为定向发行对象,享有以同等条件认购公司增发股份的权利。

3. 股份转让权:客户作为定向发行对象,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

4. 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有权对客户作为定向发行对象持有的股权进行一定的转让限制。

三、行使条件与方式1. 行使时间:客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超过规定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2. 行使方式:客户可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公司提出行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的要求,公司应在接到客户要求后及时做出回应。

3. 行使限制:公司有权对客户行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数量、转让条件等。

四、违约处理1. 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2. 若客户违反公司对行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的限制或其他违约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五、其他条款1. 本条款属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公司保留对本文档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并以公司官方渠道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1. 本条款自公告日起生效,具体的定向发行特殊权利的行使事项和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2. 本文档的修改、补充以及与其他文件的关联事项,须经公司授权并签署相应协议。

以上即为《三板定向发行特殊权利条款》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公司联系。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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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媛媛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轮又一轮的定增热潮及新三板交易的日趋频繁,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挂牌公司(分豆科技、上元堂、大盛微电等)已不常见,越来越多的挂牌公司从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更多的体现出了“资合性”的特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也更受关注。

本文旨在从挂牌公司“人合性”或“资合性”的角度来探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亦尝试在挂牌公司定增业务操作层面上,对于中介机构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事宜的核查及规避方式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三板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基本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现有股东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创设性权利,该种权利产生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且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情形下,认购对象以资产或其他现金等价物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不适用该规定。

2.该等优先认购权存在的前提为“同等条件”,现有法律对于“同等条件”并无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判断时一般可从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进行衡量。

3.可以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是指“现有股东”,现有股东的范围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范围为准。

4.允许挂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

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放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在董事会拟定发行方案时,应当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办法。

从现有定向增发案例来看,一般有四种方式:1.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行使情况,该等方式适用于现有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形。

在耀通科技的案例中,公司现有在册股东为冯鹏、洪向东、冯金星、米有为、于忠胜、冯勇、郭晓春、周薇、杨光、赵勇,其中冯鹏、于忠胜、洪向东在认购比例外自愿放弃其他优先认购权,冯金星、赵勇自愿放弃全部优先认购权。

类似的案例还有百特莱德、英思科技、晟嘉电气(现有股东全部行使优先认购权)、铜牛信息(股东部分放弃优先认购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现有股东可以部分或全部行使(亦可讲放弃)优先认购权,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挂牌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现有股东之外的认购对象不得超过35名。

2.在发行方案中写明如股东不要求行使优先认购权则视为放弃,该等方式常见于现有股东人数较多且难以联系的情形。

典型案例有:哇棒传媒(如股东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认购意向书并缴纳认购保证金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基美影业(逾期通知或未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行使本次优先认购权或相关意向的股东,视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特辰科技(逾期未缴存认购资金视同放弃优先认购)、川娇农牧(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优先认购协议》,并按照《优先认购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与公司签署《优先认购协议》或逾期未缴纳全部认购资金的,均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3.股东自愿签署书面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签署书面放弃文件是处理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时的常见方式。

公司一般会要求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股东签署书面的放弃文件,以防存在纠纷。

可参考案例诸多,恒康达、惠当家、中云创、深川股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因为未如期行使优先认购权而导致原股东实际未享受优先认购权的,也可要求对方补充签署书面放弃文件。

4.在审议定向增发的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关于该次定向增发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在地大信息(股票代码:430347)于2015年5月8日公告的《股票发行方案》载明“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公司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以上议案需提请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议案审议通过之后,即视为现有股东已放弃了优先认购权,类似的案例还有金刚游戏(股票代码:430092)。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该议案并非经股东大会100%表决通过,应当认定对该等议案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股东仍旧享有优先认购权,还需就未同意该议案的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进行核查。

随着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日益频繁,许多挂牌公司的股东中除公司发起人股东外不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身影。

在挂牌公司筹划定增方案时这些“现有股东”往往怠于行使权利,甚至不配合公司定增计划的实施。

在该等情形下,中介机构和公司在确定发行对象时去确认该等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将会非常困难。

为应对该等情形,诸多新三板挂牌公司纷纷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取消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三、公司章程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除外规定近期公告的新三板定向增发方案中,显示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案例比比皆是,更有不少公司在定向增发的股东大会召开时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取消股东优先认购权事项。

1.未雨绸缪型——在发行方案确定之前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有股东对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无优先认购权。

有该等先见之明的公司不在少数,例如凯路仕、德马科技、九洲光电、仟亿达、听牧肉牛,常见的章程条款表述为:2.抱佛脚型——在审议该次定增方案时审议确定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议案。

典型案例可见上文所提及的地大信息。

临时抱佛脚存在的问题在于,如部分股东未参与表决或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不能当然认为该等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只能认定就《关于该次定向增发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放弃了优先认购权。

3.亡羊补牢型——在审议该次定向增发的方案时修改公司章程,取消优先认购权。

亡羊补牢的公司亦不在少数,要定增了才发现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只能当下修改章程取消优先认购权,以绝后患。

例如南方制药,在审议定向增发事宜的董事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增发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则罢,如并非全体股东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则还需重新核实现有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并据此修改发行方案。

亡羊补牢有时候也会晚。

四、章程规定与协议约定在优先认购权方面的冲突一边是已挂牌公司在积极筹划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另一边更有不少投资机构在入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拟挂牌公司谈判中处心积虑的想要取得优先认购权,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优先认购权”存在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从促成定增事项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冲突产生的阶段按照如下方式着手:1.公司章程审议通过之前,存在股东优先认购权条款的情形案例:股东A入资在前,A在入资时在与公司及/或全体股东签署的入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类似条款,例如在后续一段时间内公司增资价格低于该股东入资价格/估值时,A对于新增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而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中亦出现了“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条款。

在该等情况下,公司在制定发行方案时应当先与A沟通确定是否将A确定为认购对象,或要求A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权文件。

2.公司章程审议通过时,同时签署存在优先认购权条款的协议案例:某在公司“亡羊补牢”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与定向增发认购对象B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规定给B优先认购权。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时对在该时间点存在的公司章程同时做了变通规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取消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专门赋予了B优先认购权。

如《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可获审议通过,则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B享有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未及时将B享有优先认购权事宜记入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具有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的义务。

因此不管公司是否及时将B享有优先认购权条款记载入公司章程中,在制定之后的定增方案时公司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征询B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

3.公司章程审议通过后,公司可否与其他新股东签署存在优先认购权条款的协议在现有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内容的前提下,公司在之后引入新的投资者C时可能还会遇到C要求优先认购权的情形。

在该种情形下,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公司与C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有效),可以赋予C优先认购权,但建议同时将C的该等优先认购权记载到公司章程中去。

与B的案例相同,不论公司是否将C享有优先认购权事宜记载入公司章程中,都应当在制定后续定增方案时视为C享有优先认购权。

五、几点思考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在新增注册资本时老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就该等内容有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上来看,公司法该等规定旨在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虽然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法理上认为其具有“资合性”而非“人合性”特征,很多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挂牌公司在实际公司治理和运作中仍旧存在“人合性”的特点。

考虑到挂牌公司较上市公司而言规模小、股东结构简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中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在一定层度上保护了部分挂牌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于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又给予了挂牌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

1.要不要在公司章程中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从公司治理便利的角度来看,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股东人数较少(即具备一定的“人合性”)的公司可以暂不取消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对于该等挂牌公司来讲,在公司发展规划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维持现有股权架构、平衡现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利于公司发展。

2.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随着挂牌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当挂牌公司在性质上更多的体现“资合性”而非“人合性”的时候,从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上来讲可以考虑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以方便公司后续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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