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政发〔2008〕16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02年4月25日发布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2〕14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06〕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土地补偿费标准
2、安置补助费标准
3、青苗补偿费标准
4、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6、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7、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8、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9、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10、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11、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12、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13、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14、其他补助费标准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4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附件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6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附件3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单位:元/亩
附件4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附件5
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其他补助费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补偿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