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政发〔2008〕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67号)
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湖北、四川、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吉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天津板栗等2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信息公示如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mail:***************.cn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7〕62号文件精神,我市在贯彻中应坚持“统筹安排,分步解决,市政府主导,各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
总体要求是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实行“两个优先,两个逐步覆盖”。
两个优先是: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市区;两个逐步覆盖是:逐步覆盖到县,逐步覆盖到低收入家庭。
二、目标任务根据2005年住房状况调查确定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2007年已对市区内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能得到一定改善。
三、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民政部门低保的标准,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160元的基础上,上浮1倍即320元,以此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政府管理办法修改后怎么发布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长县政发〔2010〕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县政
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4
•【字号】长政发[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县政府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长政发〔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适应现行行政管理需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发展大局,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09〕105号)和《吉林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清理了198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年来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54件、保留44件。
各部门也清理了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各自发文公布)。
经县政府2010年1月5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废止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已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二0一0年二月四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市政发[2008]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全
轻工业、商贸业企业规模差异大、生产工艺工序多样、从业人员密集。
生 产
危险因素千差万别。
特
高动能、高势能、高热能所带的重大危险因素。
点 各种特种设备及一般机械设备带来的伤害。
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的职业危害。
13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的需要
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落实自查自 改自报隐患工作机制
隐患 事前 预警
职业健康 法规经济
15
(五)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整体思路及实践
《安全生产法》
部门鼓励隐患排查机制
工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机制
作 标准化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融合机制 机
制
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
信息系统平台
试点先行、建立体系
16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12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2、提高安全生产严格监管科学监管水平的需要
工
企业分类繁多,数量大。
贸
涉及国民经济行业4个门类、30个大类、175个中类、587个小类。
行
据统计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工贸企业约占总数的80%。
业
企业生产类型多种多样。
安 重工业企业规模大、工艺流程长、设备大型化、操作复杂、连续作业。
2012年7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2016年12月21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地 方标准编制论证会”。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徐术坤主任到会,省局政法处、推进办相关人员以及 中心地方标准编制专班全体人员参会并进行了研讨论证。
常州市及所辖县市区
提供文章来源常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汇编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关于印发《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7〕16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163号 (9)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08〕47号 (14)关于引进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09〕33号 (15)关于印发《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7〕16号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进程,加速提升我市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决定实施“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在5年内吸纳集聚千名海外人才。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5年内引进1000名海外人才,其中:100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硕士、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占80%以上,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占70%以上。
二、工作原则坚持用人主体引进、市场有效配置、政府引导推进的原则,采取招商与招才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创业与就业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单位投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科学、高效、务实地推进“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
三、工作机构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台办,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局、外办、侨办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牵头抓总,编制年度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并进行目标分解,制定年度海外人才招聘计划,以及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VIP专享]黑工发【2008】16号
黑工发[2008]16号关于做好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全省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已建会单位的工会经费登记工作各市(地)、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组织所属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认真填报《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见黑地税联〔2008〕10号文件“附件二”),并进行统一审核。
各产业工会对所属基层建会单位填报的《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认定后,报基层单位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
市(地)、县(市)总工会要将辖区内全部建会企事业单位(含各产业工会所属建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建会单位)填报的《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同时附未建会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名单)分别报同级地税局,由地税局进行费种登记。
为了便于上级工会按比例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确定工会所属级次,各市(地)、县(市)总工会要组织所属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填报《基层单位财务相关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各产业工会要组织所属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填报《全国及省产业所属基层单位工会情况表》(附件二),同时提供本行业所属全部基层单位名单和隶属关系明细表(包括名称、地税管理编码、所在地、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还是分会或工会小组、上一级工会组织名称、隶属产业工会或大企业集团工会名称等内容)。
各市(地)、县(市)总工会要及时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账号。
二、加强对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指导通过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征收工会筹备金,有利于推动工会组建工作。
各级总工会要由组织部门牵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基层单位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长县政发〔2008〕16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长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业培训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五条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政发〔2011〕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4-22
83
陕政发〔2011〕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11-4-22
84
陕政发〔201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2011-4-22
2009-12-21
48
陕政发〔2009〕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2-29
49
陕政发〔20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1-7
50
陕政发〔201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09-5-31
30
陕政发〔200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航空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9-5-31
31
陕政发〔2009〕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31
32
陕政发〔2009〕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69
陕政发〔2010〕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2010-11-27
70
陕政发〔201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12-6
71
陕政发〔2010〕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目录1.幼儿园办园条件基础数据 (1)2.小学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8)3.初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20)4.高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1)5.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9)幼儿园一、入园与编班1.班级设置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
其他:3岁以下小小班不超过20人;学前班和混龄班不超过40人。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国家教委第25号令)、《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2.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
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二、教职工人员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宿舍制:1:4~1:5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 1 -2.主要教职工配置①园长3个班以下的设1人;4个班以上的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任职条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获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②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特殊说明】按省督导评估要求,平均每班应配2名专职教师。
任职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教专业培训和微机培训,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
③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任职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④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 2 -任职条件: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特殊说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2月28日19时43分,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家沟矿业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0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和时任河北省委书记张庆黎、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时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率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政府同意,3月1日,成立了以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张杰辉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并成立了由河北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韩堂惠任组长,河北省煤管局局长程文科、张家口市政府副市长宋文玲为副组长,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安监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聘请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基本情况艾家沟矿业公司位于怀来县新保安镇,前身为怀来县艾家沟煤矿,属新保安镇镇办集体企业,1978年建井,1986年投产,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11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1〕220号)文件批复,由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整合艾家沟煤矿。
2011年6月28日张矿集团与怀来县政府签订煤炭资源整合框架协议,2012年3月29日签订煤矿整合重组协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60号令)的遗留问题,实现新旧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市政府第10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标准。
对各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规程要严格标准,统一政策,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被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快保障安置住房建设。
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合会审制度,加快有关报建手续审批。
在完善相关资料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控规不相符的保障住房用地,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保障安置住房技术指标,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祁阳县地处湖南省南部、永州北大门,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陶铸同志的故乡、国家认定的革命老区。
现辖19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552个行政村,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总人口108万、其中农业人口87万。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为更好地掌握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祁阳县人社局在分管副局长黄长清同志的带领下,深入重点乡镇和重点村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详细了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对策,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状根据湘政办发〔20xx〕35号和永政发〔20xx〕26号文件规定,我县于20xx年初制定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祁政发〔20xx〕5号),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已有14个镇(街道办)、112个村的11498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生活保障范围。
今年,根据湘政办发〔20xx〕31号)和永政办发〔20xx〕12号文件精神,我县在广泛调研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祁政办发〔XX〕1号) 和《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祁政办函〔XX〕13号)两个文件,全面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了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认定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因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亩(含本数);二是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签订征地协议日期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20〕4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20〕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9〕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第一批“一件事一次办”)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2项、新增3项、承接37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镇(街)、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新增和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全面承接落实到位,要积极与放权主体或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有关要求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尽快完成事项认领与实施清单填报、将依申请类事项进驻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并开展业务办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规范权力行使,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衔接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2.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3项)3.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37项)长沙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9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序号行政权力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该事项的上级文件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长沙县交通运输局取消审批后,县交通运输局在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营运标准化;3.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落实信用监管有关考核。
方某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方某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雪辉廖智英彭杨【审理法官】吴雪辉廖智英彭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方某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方某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方某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安置补偿工作,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安置补偿工作,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
本案中,负责本辖区内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为长沙县人民政府,方某某一审起诉要求履行对其儿子方柱的独生子女安置份额足额补偿的职责,应以长沙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其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系错列被告,原审法院以方某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虽然裁定理由错误,但结论正确,为了避免诉累,对该裁定结果本院仍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0:44:19方某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湘01行终6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2002年4月25日发布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2〕14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06〕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土地补偿费标准
2、安置补助费标准
3、青苗补偿费标准
4、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6、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7、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8、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9、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10、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11、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12、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13、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14、其他补助费标准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4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附件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6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附件3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单位:元/亩
附件4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附件5
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其他补助费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补偿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