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规范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了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在本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集体协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协商的要约程序,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操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在2009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市总法律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三方的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本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工资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职工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求的行为。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工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职工以工资分配为核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体现和发挥工会组织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抓住核心问题,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
二、正确把握开展要约行动的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开展要约行动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
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集体协商作为劳动关系中最基本、最全面、最具代表性、最根本的权益保障机制,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此,有必要加强对集体协商的重视,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企业如何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和谐平稳的劳动关系。
工作内容1.制定集体协商工作方案制定集体协商工作方案是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首要任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结合职工的利益诉求和企业发展方向,制定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方案应明确集体协商的目标、范围、程序、依据、方法、实施机制等具体内容,确保集体协商能够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开展职工代表选举职工代表是集体协商的重要参与者和代表。
企业应该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时应注意平等、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职工代表能够充分代表职工发言、维护职工权益。
3.开展集体协商议题研究集体协商的议题涉及职工利益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对企业和职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性。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议题审议机制,充分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协商,确保集体协商的议题真正反映职工利益、服务于企业发展。
4.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需要通过集体合同予以确认和规范。
企业应依据协商结果,制定相关条款,并与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将协商结果落实到实际生产和经营中。
集体合同可以依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包含特殊福利、工作制度、晋升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5.不断完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与发展相适应的集体协商机制、体系和制度,保证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并不断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结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措施。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行为,引导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AA省工资支付条例》《AA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协商代表的推选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一)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
(二)职工方协商代表。
1.产生方式。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2.资格条件。
职工方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委托代表除外)。
3.首席代表的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三)企业方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四)履职期限。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五)委托代表。
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六)更换和替补。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权利。
1、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2、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3、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600 500 400 300 监察受理数 200 100 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仲裁受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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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家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1)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性法律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诚实守信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How——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程序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38条)
企 业 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
不区分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协商准备阶段 1、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企业一 方的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代表(第6条)。外 聘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 分之一。(第7条第4款)
(2)协商代表产生(第7条1~3款)
职工方代表 已建工会
由本企业工会选派。首席代 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部门规章对集体协商进行了具体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2004修订;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部,2000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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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通过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满意度;2. 促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强企业凝聚力;3.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4. 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预案组织1. 成立企业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集体协商工作;2. 小组成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组成;3. 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协商工作。
四、预案内容1. 集体协商的范围:涉及职工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 集体协商的形式:采取会议协商、书面协商等方式进行。
3. 集体协商的程序:(1)提出议题:企业方或职工方均可提出集体协商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2)召开协商会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确定协商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3)协商讨论:会议期间,双方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4)形成协议:协商一致后,形成集体协商协议;(5)签署协议:双方代表签署集体协商协议;(6)公布协议:企业将集体协商协议公布于企业内部,确保职工了解协议内容。
4. 集体协商的期限:自提出议题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预案实施1. 企业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 职工方应积极参与集体协商,提出合理诉求,共同维护企业和谐稳定;3. 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协商工作顺利进行;4. 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协商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记录、协议起草、签署、公布等;5. 企业内部应设立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职工反映的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预案监督1. 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2. 企业工会负责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协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3. 职工代表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审计,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方案背景介绍集体协商是指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达成共同意见的一种劳资关系调整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集体协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用愈发重要。
我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劳资关系建设和集体协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员工对待遇和权益的期望不断提升等因素,我们亟需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工作,积极倡导和落实集体协商精神,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可行、有效的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方案,明确相关事宜和具体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激发企业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参与,为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方案内容一、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和责任分工。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倡导集体协商精神、制定集体协商流程、提供专业培训、设立集体协商机制、协商方案实施等。
二、设置协商机制建立以企业领导为主的集体协商机制,由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共同组成。
协商机制的工作职责包括:确定协商议程、参与制定公司政策、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内部争议等。
三、开展培训开展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程序及实操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协商技巧,确保集体协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和高效性。
四、提高参与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信任感,增强集体协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及时落实协商结果协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全体员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确保协商结果真正得到贯彻。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协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协商结果得到全面执行。
实施方案本方案由劳资管理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按责任分工承担具体任务,每个部门要按计划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方案的顺利执行。
总结本方案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权益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集体协商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方的不断努力和改进。
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相关制度
XXXXXX公司集体协商制度本集体协商制度由本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协商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用人单位有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的调整;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3、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4、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3 至8 人,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立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他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有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 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与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协商内容提出要约。
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20 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拖延。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一、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一)明确协商主体企业方的协商代表通常包括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则应由工会组织选派,或者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为 3 至 9 人。
(二)收集相关资料企业方需要准备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等资料。
职工方则要了解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等情况。
这些资料将为协商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应围绕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展开。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职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商议题能够反映职工的普遍诉求。
(四)制定协商方案在收集资料和确定议题的基础上,双方应分别制定协商方案。
方案应包括协商目标、策略、底线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
二、协商的程序和方法(一)发出协商要约职工方或企业方均可作为要约方,向对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要约应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
对方收到要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应。
(二)进行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双方协商代表就协商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意见,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平等对话寻求共识。
(三)形成协商草案经过协商,双方应就协商议题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并形成工资集体协商草案。
草案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四)审议通过草案协商草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如果草案未获得通过,双方应重新进行协商。
(五)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通过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协商中的注意事项(一)坚持合法合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强制性规定。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总工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性质1、区域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各类园区、商业街区(楼宇)、社区小区等区域内,依托相应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的民主协商制度;2、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是指本市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协商制度。
(二)任务1、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健全劳资协商机制,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2、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监督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3、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利益;4、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区域、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三)工作规则1、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规则(1)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协商次数;(2)协商一致,可以形成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
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审议通过;(3)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4)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域、行业所属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5)区域、行业内企业可以在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内部“二次协商”,签订更为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集体合同。
2、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1)确定建制的区域、行业由各地区总工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代表协商确定,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19•【字号】沪劳保综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27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第六章附则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沪工总法[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沪工总法〔2010〕105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落实,保障一线职工收入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逐步提高,现就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也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直接提高低收入职工群体的工资水平,保障和改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努力提高职工自我维权能力。
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最低工资结构,不得将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列入最低工资。
二、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向增长各区县总工会要结合今年市总工会提出的区县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160万的目标任务,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开展。
要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企业的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代表职工积极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为公正及时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范集体协商争议调处程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为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二、受理及管辖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管辖。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的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集体协商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参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集体协商争议研究和调处。
三、申请受理(一)申请人为单位或组织的,应书面委托1-3名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单位或组织)》(附件1-1),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或组织的委托书;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的企业代表组织提供企业代表组织的相关主体证明材料;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其它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提供相关主体证明材料;3.一方发出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请求的书面证明材料;4.上级工会与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就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合理性判断并反馈相关意见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职工一方的,应由职工协商代表书面委托1-3名职工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职工代表)》(附件1-2),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1.上级工会提供的职工协商代表被推选的证明材料;2.职工协商代表书面的授权;3.职工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职工一方发出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请求的书面证明材料;5.上级工会与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就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合理性判断并反馈相关意见的书面证明材料。
集体协商的规定有什么
集体协商的规定有什么集体协商的规定有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集体协商的规定有什么集体合同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与本单位职⼯之间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单位与本单位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单位与本单位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协议。
第四条⽤⼈单位与本单位职⼯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具有法律约束⼒。
⽤⼈单位与职⼯个⼈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政部门对本⾏政区域内⽤⼈单位与本单位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集体合同的情况进⾏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章集体协商内容第⼋条集体协商双⽅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职⼯和未成年⼯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三)履⾏集体合同发⽣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五)双⽅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1995.11.07•【字号】沪劳仲发[95]93号•【施行日期】199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劳仲发[95]9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下发,请各企业贯彻执行。
一、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地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促进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沪劳保综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1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近年来,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协商单位已扩大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协商内容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及保险福利待遇等;协商程序逐步趋于规范。
为提高协商水平和协商质量,市总工会和部分区总工会还分别建立了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为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协商制度的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工作格局,以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具体可对协商代表的组成、协商代表的职责、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议签订、监督实施以及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工资集体协议合法化,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实施。
二、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
各行业主管局(企业集团)或所属子公司,各类私营经济开发区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应根据本行业、本集团、私营经济开发区的特点,研究工资分配中的共性问题,积极探索和扩大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集体协商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集体协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民主决策,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关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集体协商已经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目的。
制定集体协商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协商。
四、实施步骤。
1.确定协商代表。
企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形成集体协商的代表团队。
劳动者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应当由企业管理层选派产生。
2.确定议题。
双方代表团队在协商前应当明确协商的议题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开展协商。
双方代表团队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范围进行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对方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尊重对方意见,通过平等协商、民主决策,达成一致意见。
4.达成协议。
经过协商,双方代表团队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内容书面化,明确协议的内容、执行期限、执行方式等具体事项。
5.执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协议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协议得到切实执行,并及时调整和解决协议执行中的问题。
五、注意事项。
1.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原则,双方代表团队应当保持诚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集体协商的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企业应当加强集体协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对集体协商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六、总结。
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规范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公司工会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会集体协商制度一、引言公司工会作为职工自发组织的代表机构,承载着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工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加强劳资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我们制定了本集体协商制度。
二、协商对象1.工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就职工权益、劳动条件、工时安排、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协商。
2.工会与职工之间就工作环境、工作安全、职业发展等问题进行协商。
三、协商程序1.协商发起:工会可以根据职工需求、工作环境变化等情况发起协商。
2.协商议题确定:工会和公司管理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确保职工关切和公司利益能够得到充分考虑。
3.协商方式:协商可以通过面谈、书面交流、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4.协商结果确认:协商结果需由工会和公司管理层共同确认,并通过公示、通知等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协商议题1.职工权益:工资待遇、奖金评定、调薪机制、加班费与休假、社会保险等问题。
2.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工作设备、防护措施等问题。
3.工时安排:工作时间、加班制度、休假制度等问题。
4.福利待遇:节日福利、带薪假期、员工培训、职业发展等问题。
五、协商原则1.平等原则:工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协商中应平等相待,共同研究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2.诚信原则:工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协商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信息或篡改数据。
3.合法合规原则:协商结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4.公正公平原则:协商结果应公正公平,充分照顾到职工利益和公司发展的双重要求。
5.协商保密原则:协商内容应妥善保密,避免危害公司利益或职工个人利益。
六、协商结果实施1.协商结果经工会和公司管理层共同确认后,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做出说明。
2.如协商结果涉及到相关文件修改或补充,应及时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内容告知全体职工。
七、协商结果的监督和评估1.职工可以通过工会向公司提出对协商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意见。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劳动关系管理方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和合作。
本文将从集体协商的概念、特点、实施流程和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探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与特点集体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善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的过程。
集体协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平等性:集体协商要求劳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平等对待,遵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2.自愿性:集体协商是自愿行为,不得强制任何一方参与,也不能诱导或限制自愿参与集体协商的权利。
3.公正性:集体协商要求公正、公开、透明,在协商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4.善意性:集体协商应基于善意,劳资双方应本着积极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实施流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商需求识别:劳资双方根据双方利益和需求的变化,确定协商的议题和目标。
2.协商事项明确:确定协商的事项范围,明确协商的主题、参与方及协商的时间地点等。
3.协商团队组建:双方组建协商团队,明确各方的代表人员及其参与的角色和权限。
4.信息交流与研究:双方充分交换信息,并进行相关调研分析,明确问题的实质和解决方案。
5.协商议题讨论:双方在协商会议上就议题进行讨论,提出各自的主张和建议。
6.协商结论达成: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制定集体合同。
7.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在达成协商结论后,按照具体的法律程序,签署并履行集体合同。
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集体协商,劳动者能够参与劳动关系的决策和管理,维护自身权益,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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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规范上海市总工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上海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提高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定义1、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2、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适用范围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2、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的企业分支机构;3、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三)集体协商工作原则、规则1、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2、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3、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协商次数;4、协商一致,可以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经本企业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5、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6、企业如遇到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开展集体协商;7、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集体协商代表(四)代表的构成1、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2、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合理,有基层一线协商代表;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有女性协商代表;3、集体协商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代表的任期1、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2、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六)代表的产生1、职工方协商代表可以由企业工会选派,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或者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首席代表应由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2、企业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3、双方协商代表产生后,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七)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代表产生程序更换:1、协商代表因退休、离职或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商代表职责的;2、协商代表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协商代表有不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不遵守集体协商纪律等情况的。
(八)代表的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2、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4、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九)代表的义务1、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2、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3、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十)代表的保护1、企业应为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限内有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此次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三、协商的内容和参考因素(十一)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5、保险福利;6、女职工权益保障;7、职工培训;8、劳动纪律;9、劳动定额;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内容及参考因素1、工资集体协商内容(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4)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2、工资集体协商参考因素(1)区域或行业人工成本水平;(2)全市及区域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最低工资标准;(5)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6)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十三)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内容1、就业机会;2、职业发展;3、同工同酬;4、生育保护;5、预防、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6、与女职工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协商内容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3、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改进措施;4、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6、劳防用品发放和使用;7、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协商的过程(十五)发出要约1、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书;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2、集体协商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拟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基本情况等信息;3、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十六)协商准备1、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2、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各自分工,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3、工会或职工方协商代表应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宣传动员,征集协商议题或收集职工诉求和意见,并覆盖一定比例的职工;4、在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双方共同制定协商方案,确定协商议题,明确协商重点;5、企业方要根据职工方提出的要求,向职工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数据及资料。
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依法采取保密措施;6、企业工会可以将协商准备阶段的基本情况向上一级工会进行预报;7、协商双方共同协商推荐一名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但不得担任协商代表;8、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十七)正式协商1、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2、由主持人或记录员宣布协商议程、协商规则和协商纪律;3、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详细说明;4、双方就协商议题各自发表意见,展开充分讨论。
一方可以就另一方提出的议题作出回应,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并说明依据和理由;5、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内容共同确认,并记录在案。
对形成共识的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或集体协商纪要等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形成共识的,双方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并确定下一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6、每次集体协商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八)合同生效1、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由企业方负责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集体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争议处理(十九)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1、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不能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
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协调处理;2、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企业,市和区总工会可以视情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处理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企业工会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并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作制度(二十一)日常协商制度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建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应急、应需的协商协调。
协商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十二)履约监督制度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双方协商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共同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将履约和整改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
(二十三)质效评价制度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质效评价制度,围绕职工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以及企业劳动关系整体状况,客观评价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十四)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集体协商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次协商所涉及的要约书、应约书、协商代表信息表、公示材料、委托书、协商会议记录、工作记录、职代会相关文件、集体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做到完整保存、全面留痕,逐步提高集体协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七、附则(二十五)本规范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总工会2019年6月17日附件:上海市企业集体协商提质增效评价标准表附件上海市企业集体协商提质增效评价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