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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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诉讼和民法领域的两项重要法律,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将结合两部法律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探讨它们的关系和作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证据的规定等。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起诉的途径和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送达的方式等。

它还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等、申请诉前保全的权利等。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诉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明确了证据的形式、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民事诉讼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促进了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而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担保、合同、财产等方面。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对于婚姻家庭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婚姻的订立、终止、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担保的种类和效力等。

民法典对民事关系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他们的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执行工具。

民事诉讼法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使他们能够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和争议,而民法典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法官也需要根据民法典来判断和裁决案件。

因此,两部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和民法的法律体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诉讼和民法领域的两项基本法律,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途径;而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法权。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互动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互动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 关系及互动
REPORTING
•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 民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 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实施的影响 •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 • 完善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的建议
目录
PART 01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REPORTING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民法规定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原 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当行为人违反民法规定,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民 事责任。法院依据民法规定,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 和追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终结与结案
当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执行程序将终结并结案 。通过执行程序,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了最终实现和保护。
PART 04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互动 关系
REPORTING
民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实体法依据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01
民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为民
执行程序对民事权益的最终实现
执行申请与受理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 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执行措施与执行程序
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同时,执行程序还规定了执行异 议、执行和解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颁布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其意义在于:法律的完善将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颁布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一、关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诉讼代理;二、关于管辖权和诉讼程序;三、关于诉讼请求和答辩;四、关于证据的举证和质证;五、关于判决和裁定等。

这些内容覆盖了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颁布,无疑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为广大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完备和便捷的司法保障。

我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事诉讼将迈向更加公正和规范的轨道。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该法律的颁布,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我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加深了对该法律的理解,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充满信心。

在知识文章格式的指引下,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进行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分析和评估,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更好发展。

【结语】文章总字数:3300字 (不包括字数统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实施和挑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颁布,其实施过程中也将面临一些挑战。

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

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

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仲裁属(B)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人民调解协议(A)成为执行根据。

A.能B.不能C.在一定条件下D.有给付内容时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8.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C)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私权保护说”是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之一,该学说最初由下面哪位学者提出?(D)A.兼子一B.盐野宏C.竹下守夫D.萨维尼12.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元。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所以,在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在民法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一)诉讼时效规范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极为紧密的关联。

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

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因此,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中提到了举证责任,而针对于该条规定所提到的举证责任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规范,而是与当事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之间产生极为密切的关联。

在实际中,举证规则是为了顺利解决民事争议而设计的程序规范,具体来讲举证规则制度的设计可以为当事人之间解决民事纠纷提供路径。

所以,民法典当中的举证规则需要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价值目标与内在要求之间相互契合,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审判文书的确定,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者又是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明显的区别: (1)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 (2)各自的目的与任务不同 (3)许多具体的程序制度有明显的差别:起诉的条 件,举证责任制度,参诉主体,等等.
见下一页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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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区别点
刑事诉讼法
保障解决的 实体问题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 罪认定、刑事责任构成 和刑罚科处。
指导原则和 制度安排
如:调解原则; 财产保全制 度;先予执 行制度等。
如:行政行为合 法性审查原 则;证据保 全制度等。
“不告不理”原 则。
将应诉主体资格 限定为行政 机关。
“谁主张,谁举 证”(即原被 告均有举证
被告举证。
8
(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
1、同属于审判法, 都服务于保障国家审判活动的公 正和有效进行。
2、民诉法属于程序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属于组织法, 两者之间有一定区别:
(1)民诉法侧重于具体的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与审 判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侧重于审判主体的组织 原则和活动原则的规定;
(2)民诉法主要是调整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 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规范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 民法院组织法则主要侧重于调整各审判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以及审判主体在审判过程中与相对主体之间的关系, 规范各级审判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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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
1、均属于民事程序法。
2、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居于基本 法的地位,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都是民事诉 讼法的关系法,效力较低,如有冲突,原则上要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3、基于保障民事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共同目 的,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相互 衔接、相互协调。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民事权益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保护等相关事项。

而民事诉讼法则是指规定了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时,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论述。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功能民法是为了规范民事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它旨在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它包括了民事主体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为、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民事诉讼法是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法院对纠纷的裁决,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

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构成了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了物质法律规范的基础。

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民事诉讼提供了诉讼的标的和法律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民法的合同相关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

2. 民事诉讼法为民法提供了实施的手段和方法。

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发生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条件、诉讼程序的要求以及判决的执行等事项。

这些规定为民法的实施提供了司法途径和实施手段。

3.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共同维护了公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秩序。

民法的规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能够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而民事诉讼法则保证了这些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稳定、公平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异同1. 法律制定目的不同。

民法旨在规范民事权益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等相关事项,民事诉讼法则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时的纠纷。

2. 法律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适用于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

民事诉讼第一章同步练习题

民事诉讼第一章同步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民诉法同步练习题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仲裁属(B)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 )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 )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 )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 )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7.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 )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A)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9.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0.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元。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基础练习(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基础练习(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基础练习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概述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民法规定各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民法实施的保障,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起诉,从而使民事纠纷得到解决。

单项选择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A、C应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B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体现。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AB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全部或部分承认诉讼请求,也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诉。

这是当事人对实体民事权利处分的体现。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但是,调解不是法律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E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选项E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的规定。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所以选项A错误。

存在共同管辖时,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 】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2.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3.仲裁属【B 】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人民调解协议【A 】成为执行根据。

A.能B.不能C.在一定条件下D.有给付内容时7.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8.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 】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9.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0.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C 】 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11.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调解民间纠纷的:【D 】A.司法组织B.半官方组织C.行政机构D.群众性组织12.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统称为司法法的是【B 】。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当下,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民法典的编纂也再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这两种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民法典的编纂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将有助于现代社会价值的建立、维护和保障;有助于我国社会的繁荣、和谐、稳定。

我国的市场经济社会也只有在一部科学民法典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安定。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最重要举措之一。

毫无疑问,民法典的这些重要价值和功能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民法典本身的科学性,取决于其是否是一部好的民法典、一部科学的民法典。

①一方面,一部科学的中国民法典应当适应中国国情,满足中国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和反映现代社会的价值观,能够与其他领域的实体法充分统合与协调。

另一方面,一部科学的民法典还必须考虑民法典所规定的价值命题得以充分实现的可行性。

不具有可实现性的法典只能是一张画饼。

众所周知,实体法的实现必须依靠相应的程序及程序规范。

民法典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基本法,也必须依赖于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

这种依赖关系使得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孤立的、可以独自前行的立法作业。

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充分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协调和统合。

在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中,人们大体上注意到了民事诉讼法对各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关照与协调,但应当承认,在民事实体法的制定和修改中,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照与协调往往不够。

这与我国法制和理念上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有直接的联系。

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彼此之间具有同样的精神,具有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彼此联动、依赖,所以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必须彼此关照。

一旦缺失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照,就可能因为实体法规定的错误、缺失或不合理,导致民事程序法规定的错误与矛盾;或者因为民事程序法规定的错误、缺失或不合理,导致与实体法的冲突和矛盾。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一)从国家法律体系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同属于基本法。

(二)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来看,它是独立的部门法,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能代替的。

(三)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为其规定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遵守宪法。

而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仅此于宪法,并且与民法、刑法等同属于基本法之中。

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

该法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实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定法律在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年4月1日起施行,原法同日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系统中特别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它们
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具体适用的范围上,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和因纠纷而发生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纠纷的平和、友好解决,对诉讼程序也有明确
规定,如证据、证实及司法裁定等。

而民法典则规定了特定关系下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涉及权利义务、法律效能和变更事项等方面,以及合同等行为发生纠纷时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其次,就系统地位而言,民事诉讼法位于民法典前,即民法典的第一部,所有的民事
纠纷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由法院鉴定、立案审理,以提供一个司法环境,才
可能实现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效力。

而民法典则以四部一体的形式,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各种
关系中任何一方由于自身行为而发生的纠纷,这包括具体的民事责任、继承、担保、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等等。

最后,从功能上说,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实现仲裁或诉讼请求方有效的依据,规定行使
诉讼权利的法律途径,规定各参与程序的行为,构成民事纠纷或事实情况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则贯彻均等和保护原则,规定了民事活动所涉及到的法律义务和权利,为参与者落
实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民法制度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法学《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文/张卫平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但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实施和落实。

《民法典》要想在具体争讼事件中得以适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民事程序一得《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成为其具体案件的裁判根据。

只有在具体的民事事件中加以适用,才能使《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概念与具体案件情形连接起来,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定得以阐释和展开。

一部法律除了数字之外,绝对大多数规范都是抽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中得以适用,才能使这些抽象规范具象化,成为丰满而生动的法律。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成为推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协调对接的历史最佳契机。

一方面,这些新的补充和完善规定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应协调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尚未与民事实体法充分协调和对接之处亦可以借助《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行一次大的“清算”,展开一次全面系统的协调和对接作业,尽可能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变化发展的同步性。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和对接的基本思路(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在与《民法典》的协调方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使得民事诉讼法,包括各种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规范的表述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民法典》生效的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也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其二,实现专有概念上的一致性。

在应然层面,许多专有概念的使用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是统一的。

但实际上,两者的封闭发展,就可能导致两者在本应统一的概念上形成差异。

这就需要考虑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概念上如何与《民法典》规定协调一致。

法典中的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只要是在同一含义上适用,则在概念表述上就应当与其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歧义,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摘要:民法典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其中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可以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基于此,本文先从保护意识、执法意识、规范程序等方面对民法典的实施举措进行分析,再从法规修订、维度考量、后续处理等方面对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方法进行分析,从而保障民法典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法规修订;维度考量1.民法典的实施举措1.1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为了保障民法典能够顺利实施,需要从群众的法律意识着手,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民法典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基础,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能够行使各项权利。

人民群众是民法典的主要实施对象,群众是否能够懂法、用法非常重要。

群众只有真正地懂得了法律法规,才能够避免自己触及法律的底线,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各项活动。

另外,还可以防止自身受到他人侵害,为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由此可见,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民法典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够让群众更好地保护好自己,进而充分发挥民法典的作用。

例如:可以采取网络、广播等形式对民法典法规进行宣传,让群众能够充分地了解法律,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1.2增强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民法典需要通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实施,执法人员执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民法典能否顺利实施,因而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执法意识,一方面,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工作,学习民法典中的各项法规条例,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

例如:需要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能够对民法典形成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对人民群众进行管理,使执法过程更加地高效化、合理化。

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效果来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这样可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进行有效地监督,使执法人员能够不断地提高民法典应用水平,保障民法典的实施过程更加地完善,使民法典能够更好地运用到人民群众的维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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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

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

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

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在社会主义中国,统治阶级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不管是何种部门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都应该也只能以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为立足点。

然而许多立法并未深入民众进行调查,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造成了与中国实际脱节,也与其他立法难以衔接。

从诉讼实践而言,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集中表现方式,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作用的‘场’”。

在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作用下,诉讼发挥着其应有功能:将静态的法转化为动态的法,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

可见,通过诉讼这条纽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联系紧密:民事实体法进行第一次权利义务分配,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纠纷。

民事实体法为诉讼提供了裁判基准,民事诉讼法则为之提供了行为规
则。

所以,民事实体法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设计的诉讼程序得以落实,虽然不是唯一的实现途径,却是最重要、影响最广的实现途径。

民事诉讼法的首要功能仍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诉讼过程中,在民事实体法规定较完善的前提下,如果民事诉讼法能充分贯彻民事实体法的立法精神,与民事实体法形成有机整体,权利就可以更好地实现。

相反,如果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考虑实体立法主旨,即便再精密的诉讼程序,也只是法庭上空洞的过场,无法实现实体法价值;即便再完美的实体法律,也只是纸面上美丽的花朵,无法将权利落实到现实生活。

法理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实体法是根本,手段是实现的方法,手段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其反作用。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由此可见,对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题,我们既要摒弃程序工具论,发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又要防止片面强调程序价值而人为割裂两者的天然联系。

它们的关系并非谁主、谁次,也并非谁是目的、谁是手段,而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它们独立而非分立,依赖却不依附。

从民事诉讼专业的视角出发,民事诉讼立法者应该熟知实体法律,敏锐把握实体法发展趋势,与实体法共同反映民众意志、时代潮流,诉讼程序的构建必须适应具体案件类型的特点,贯
彻民事实体法的立法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法和实体法真正成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进而在诉讼中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综合作用的“场”,实现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秩序。

结语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个古老的话题,对于两者在诉讼中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衔接的关系,也并非十分深奥。

然而,在把握两者关系的基础上,将这种理论运用至具体的诉讼类型,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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