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自由观念的论述及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18世纪“自由”观念的论述及评价
说到自由这个词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而且曾经有这样的一首诗词来描写自由的重要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对自由的任何定义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论,因为“自由”是不同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的标题!
“自由”,在我们眼里,这个词的通常用法是指“个人自由”,而且经常与民主、平等连在一起。所谓自由就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无论别人说什么做什么都不能动摇你的决定,有原则有立场,不会人云亦云。做一个自由的人,就是无论别人如何评价你,你都能用自己的眼光去判断自己,依然能保持自信,说通俗一点就是倔强,人总有一点倔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生存。从哲学的角度上说,"实践是获得自由的唯一手段",只有驾御了规律才能真正的自由,反之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会四处碰钉,是盲目的,是不自由的。马克思认为: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自由,必然就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不可以随意创造,但是可以掌握和利用,所以掌握和利用规律,就是自由!
谈及17—18世纪的自由观念,不得不提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当然这一切都得从17—18世纪的世界形局势和历史背景说起。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势力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由于其政治上的要求日益强烈,所以就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争。17—18世纪这是资本主义的童年时期,亦称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是反封建斗争十分激烈的阶段,在力量对比上,封建和封建之前的社会制度仍有极大优势,不过资本主义力量依靠自己的活力,发展很快,到这个时期之末,已经能够和封建势力相抗衡了,而且显示了必将胜利的势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7—18世纪的思想也有很大的进步,资产阶级再不能容忍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而是创立了自己的理论,也可以说这是跨越性的一步。
17—18世纪的思想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是资产阶级从已有的思想作为出发点,用文艺复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因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这种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在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17—18世纪的“自由”观念的成就主要在于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以“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契约产生的,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法律的本源非神也非自然,而是人自身的本性。人们的自然权利又叫天赋人权,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等都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
格老秀斯,荷兰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所研究的主要是国际公法,但使用的是自然观念,《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论述了他的关于“法”的概念的“正义”、“权利”、“责成”观点,认为“那种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它被称作‘自由’”,权利还包括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权力。他将客观事实划分为两类,即体有形、量有限者和体无形、量无限者,后者由于无法占有,也无须占有,因而适用自由使用原则。他还认为,人的社会性促使人与别人交往与合作,并由此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国家就是其一。“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享受权利和谋求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一个完美的联合体。”有理性和有意志的人可谓是一种自由的人。格老秀斯对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并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但其思想还不够完善。
霍布斯,一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其法哲学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中,喻意“国家”。其“自由”观念贯穿于他的自然法和实在法思想中,与它们有着莫大的联系。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种自由或权利,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得和保护自己所需要用的东西。他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己所无欲,勿施于人”,他的“自然权利”强调的就是人们的自由。霍布斯是最先论述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一个思想家,并提出了自由是法律所允许或不干涉之事这一命题,在《利维坦》一书中,他阐述了自由的含义:一,“自由”的本义就是指没有阻碍的状况,因此自由人指的就是其力量和智慧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二,“畏惧与自由是相容的”;三,“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因为必然是规律,人按规律办事才有自由;四,真正的自由离不开法律。可以看出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理论框架,他使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理论色彩。与后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他有更大的保守性和旧的痕迹。
斯宾诺莎,西方近代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在西方自由观的历史中斯宾诺莎对自由的论述占有重要的地位,这就是他第一次把自由与必然联系起来,提出了“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的命题。“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必然或受制。”自由的另一种意义就是人完全按照理性而行动。“自由人,亦即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只要是在理性指导下生活的人,就是完全自已自由的人。自由离不开必然和理性。自由离不开法律,“一个人越听理智的指使——换言之,他越自由,他越始终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他认为只有民主制的国家及其法律,最符合人的天性和最能给人以自由。他还主张给人的思想以绝对的自由,认为法律不应该也无法禁止思想自由。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早期的一个主要代表,他的思想较少封建残余,开始具有民主色彩,在理论上也更为严谨和更加深刻。
洛克,英国近代哲学家,经验主义、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鼻祖。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它包括自然自由、生命权、财产权和平等权。所谓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洛克认为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使人们更好地享受自然权利,或者说行使正当的自由。“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守他自己的意志。”他把自由和正当权利视为一回事。他还认为,自由离不开理性,并指出它是随着人的理性的成熟而增长,自由的主要内容是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洛克触及了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分权,但他的分权实际上是两权,其中的制约平衡理论明显不足,有时代的印记。他过多的把对政治社会的稳定和权力的控制寄希望于人民最终保留的权力,他想以此来弥补制度的缺陷,这一思想实际是英国革命的思想余波。
孟德斯鸠,是位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其毕生研究最高的成就就是《论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不仅与政体的性质与原则等因素有关,还与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他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社会目标,“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该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他所关注的主要是政治自由,而且他认为政治自由只能在宽和的政府里或分权的国家里存在,此外特别看重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一切自由。孟德斯鸠的自由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自由与人的行为有关,是人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意思;二,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人与规范的关系,在应该行为的范围以内才有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是将法律与社会条件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