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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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货物进出管理制度

货物进出管理制度

货物进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进出的管理,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准确,提高货物进出的效率,保护货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货物的进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货物的进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操作。

第四条货物进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准确地进出。

第五条公司负责制定进出货物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货物的进出工作能够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公司严格执行进出货物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不断加强进出货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都能够正确遵循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货物进出管理档案,对相关的工作记录进行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章货物进出管理基本规定第九条货物进出应按照货物的种类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进出管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货物进出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和核对,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货物进出必须使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货物进出必须按照规定的进出口手续进行,不得违法操作。

第十三条货物的进出必须记录详实,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产地、包装、收发货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货物进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由专人监督操作,确保货物的安全进出。

第十五条货物的进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货物内部不含有违禁物品,以及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货物的进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进出货物的具体操作第十七条货物进出必须经过公司设置的进出口专门通道进行,不得私自通关。

第十八条货物进出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运输工具,不得擅自更换运输工具。

第十九条货物进出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装卸设备,不得擅自更换装卸设备。

第二十条货物进出必须按照规定的装载和卸载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第二十一条货物进出必须按照规定的装卸作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进出口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进出口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装载、运输、卸载、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进出口安全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进出口安全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物流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安排、协调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质检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检验,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仓储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储存管理,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4. 法务部:负责进出口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确保依法合规。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运输车辆管理:1. 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营运手续,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 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资质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安全驾驶经验。

第七条货物包装管理:1. 货物包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

2. 包装材料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装载、运输、卸载管理:1. 装载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固定牢固,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

2.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3. 卸载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安全卸载,防止货物损坏。

第九条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应满足货物储存要求,确保货物在储存过程中不发生变质、损坏。

2.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条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通知相关部门。

2. 及时报警,并协助事故调查。

第二章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我国的货物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概述我国的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指由质检、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实施的一种政策措施。

通过对货物、技术等进行评估和监管,保障进出口环节的安全、质量和规范。

此制度主要应用于特定商品、技术、地区和行业,对于特定的产品和服务操作提供监管、限制和管理。

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作为我国的贸易保护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贯彻我国外贸政策,加强进出口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当前,我国的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有近百个不同类型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涉及丰富的产品和服务范畴,各类货物、技术和环境都被纳入进出口许可管理系统的监管范畴之中。

二、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制度框架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制度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法规和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

1、政府部门: 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进出口许可制度以及对行业和企业实施特定的许可监管。

2、法规: 包括进出口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的法规、商品特点和目的确定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从具体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实际操作来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企业申请:在进出口业务操作前,企业必须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

2、申请审核:在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后,政府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有效的处理每个申请。

3、审批结果:在企业完成申请审核后,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发放对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企业可以依据许可证明文件进行进出口操作。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02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10
目 录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01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02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03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04
第五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05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最新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我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概述1.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2.“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管理制度的含义三、“一线放开”的具体措施1.对进出口货物的一线查验和监管2.对一线进出境货物的放行制度四、“二线管住”的具体措施1.二线查验制度的实施2.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和查验五、“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管理制度的优势1.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2.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3.保障了国家利益和安全六、结语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二、我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概述(1)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适度放开”再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演变过程。

这一制度旨在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管理制度的含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对一线进出境货物实行查验和监管,对二线进出境货物实行查验和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其中,“一线放开”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线进行查验和监管,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放行;“二线管住”是指对一线放行的货物在二线进行查验和监管,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一线放开”的具体措施(1)对进出口货物的一线查验和监管在一线查验和监管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物查验、核对单证、审查许可证等,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海关还对货物进行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对一线进出境货物的放行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海关会尽快放行一线进出境货物。

对于需要进一步查验的货物,海关可以采取临时仓储、留样等措施,待查验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限制进口的货物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 一% 四% 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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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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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 ! 依照其规定 "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 调整并公布 " 限制 进 口 的 货 物 目 录 ! 应当至少在实施前 $ 在 %天 公 布 & 紧急情况下 ! 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 实行 配额管理 &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 ! 实行许可证管理 " 实行关税配 额 管 理 的 进 口 货 物 ! 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 执行 "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由国务院外 以下统称进口配 经 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 管 理 部 门 ’ 额管理部门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进口配额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 %日 前 公 布 下 一 年 度 进 口 配 额 总 量" 配额申请人 应 当 在 每 年 +月 %日 至 +月 * %日 向 进 口 配 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将下一年度 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 整! 并在实施前 $ %天予以公布 "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 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 的!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 ,

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并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进出口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力度,提高货物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涉及进出口物资管理、货物报关、机械设备、危险品、生活用品、工艺品、礼品、原辅材料、技术装备、仪器仪表、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保健品、表演用品、体育用品、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范围。

三、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规范操作,依法纳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安全可靠原则。

保障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质量安全要求,保证货物符合相关合同及标准规定。

3、诚信守约原则。

加强企业对进出口货物的自律管理,诚信守信,保证相关合同的履行。

4、健康环保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法规,倡导绿色生产,保护环境。

5、公平竞争原则。

执行市场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加强质量管理。

企业应建立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严格遵守贸易条款。

企业应严格遵守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诚信守约,保证货物的按时交付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4、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市场动态,降低经营风险。

5、加强自律管理。

企业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规范的经营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6、保障食品安全。

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基本流程1、货物申报。

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进出口贸易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二、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对部分货物和技术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分为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确保商品质量、卫生和安全。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3. 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实施配额管理,调节进出口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允许进出口,超过规定数量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

4. 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制度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涉嫌倾销、补贴的进出口商品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

5. 进出口安全审查制度进出口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进出口项目进行审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摘要: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内容来自互联网)一、进口管制(一) 禁止进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⑴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⑵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⑶破坏生态环境的: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共五批:第一批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龙骨”;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如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类废物。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3)其他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二)限制进口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睥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2)暂准进口在国内加工的制度
《暂准进口制度》提供了一种超出单纯国际 商品贸易,使保税制度由储存扩展到使用或加工 制造,为世界各国充分利用本国资金、技术、劳 动力资源发展加工贸易的海关保税形式。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国际上海关保税制度主要有三大类型: 第一种:商品贸易型 第二种:加工制造型 第三种: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 我国海关目前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有: 第一类:保税储存 第二类:保税加工 第三类:区域保税
1)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加工或储存的货物 可适用保税通关制度
(1)在《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中列为允 许类和限制类,并经相应主管机关批准经营的 除适用“先征后退”方式管理和规定范围内的消 耗物料外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产品。
(2)因加工贸易、转口贸易或外商暂存所需以及 其他经海关核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而暂时进口 储存的货物。
进料加工这一方式的主要特征是: (1)自进原料(2)自定生产(3)自定 销售( 4)自负盈亏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3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而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 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我方只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 进料加工业务我方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6.1.1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的含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保税货物的定义与特征
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进入一国 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捐, 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四个特征:(1)特定目的
(2)暂缓纳税 (3)复运出境 (4)保障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2)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含义 所谓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是指

第4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第4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出口管理的货物;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2.自动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适用于《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目 录》) 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相关内容
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了解)
➢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成套散件或零部件每 套价格总额若达到同型号成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 的视同整机,进口时须申领许可证。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 管制概述
4、国家对特殊 进出口货物 的管制
进出口货物 的国家管制
2、货物和技术 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3、其他贸易 管制制度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含义
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 对本国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 政策、制度、措施的总称。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 管理行为。
2、联合对外成交。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 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进口列名商品。由主 管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对外成交。
3、放开经营的商品。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的其它未列名 的进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的分类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型的国际市场垄
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由指定的公 司经营。包括:大米、大豆、玉米、茶叶、煤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根
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是为了保护我国自 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等、有防风固沙作用 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2.2.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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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3-6 14:53:11 作者:0 来源:
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
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禁止进口货物:
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
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2、禁止出口货物:
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两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主要是保护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以及保持我国的生态平衡。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原则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行为: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Quota);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License)。

1.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

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办法根据实施的主动性可以分为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一国因保护本国特定资源、特定产业或满足某一特殊政治、经济的需要而实行的数量限制属于主动配额;一国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实行的数量限制属于被动配额。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非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相应许可证件,许可经营人开展该商品进口或出口的办法。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

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因此,进出口许可证也是相关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必要凭证。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需凭借配额证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2.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和2003年底颁布的《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004年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情况如下:
①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②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种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③2004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5种,总计123个8位商品编码。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和消耗臭氧物质。

3.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3年底颁布的《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00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0种商品(319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包括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
4.进口货物的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货物的关税配额是一种特殊的配额管理办法。

对实施的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一般订有两种税率:配额内税率和配额外税率。

配额内税率是针对配额内进口数量征收的税率,配额外税率是该种商品的优惠或普通税率。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通过实施不同的差别税率,达到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的目的。

如2002年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
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2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3000)。

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2002年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有:粮食、食用油、糖、羊毛、棉花、化肥等6大类商品。

(三)纺织品的出口配额管理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简称“ATC”)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以及有关国际协议,我国对部分纺织品的出口实行被动配额管理。

纺织品被动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

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

设限国家主要包括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

商务部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与设限国家磋商、签订并执行有关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制定纺织品配额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纺织品配额的分配;监督和指导纺织品出口证书签发及纺织品实际出口情况。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为经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配额签证机关。

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

商务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全球纺织品贸易将于2005年1月1日实现一体化,现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将全部取消,中国纺织业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

三、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1.自由进出口的含义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国家实行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外,国家允许其自由地进口或出口。

所谓自由进出口,即具备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主体,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对外签订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合同,办理该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行为,无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2.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由进出口是一种实质权利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进出境程序上的自由。

我国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商务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在这里,这种许可是一种“自然程序的许可”,而不同于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中的“授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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