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一、儿童观的结构
儿童观作为一种指向儿童的观念,有内在的结构和内容。
(1)自然构成——儿童是自然的存在
儿童的身体,身体组织是长期在自然界的制约下进化、发展的产物。作为生物个体,一方面具有独立性、个体性和完整性,有自身生理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外部世界和周围事物的依赖性。
(2)社会构成——儿童是社会的存在
由于儿童的存在,社会才得以延续和发展,社会生活才更加绚丽多彩。作为社会的存在,一方面儿童应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另一方面儿童的发展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需要有一种有利于其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3)精神构成——儿童是精神的存在
儿童有丰富的精神世界、丰富的情感、独立人格、形成的个性。
二、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所谓科学的儿童观是指理性符合时代要求和儿童成长需要的有关儿童的观点。科学儿童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必须符合现代科学、伦理、定律、道德等对儿童的认识。这里列举了七点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1、儿童是人
儿童首先是一个人,是权利主体,享有一切基本的人权。因此,教师应尊重每个儿童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为儿童作为人,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一样丰富的精神世界。
2、儿童是全方位不断发展中的人
儿童是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的人,儿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因而儿童享有一些特别的权利,如被保护的权利、发展的权利、被照料的权利等。儿童还是一个“完整的人”,其发展包括生理、认知、情感与社会等方面全面、和谐的发展,因此,学前教育必须以每一个儿童的全面发展为本。
儿童需要时间去成熟和发展。因此,教师要提供与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让童真、童趣、童稚得到自由发展。
作为不断发展中的人,儿童不是“小大人”,而是有其独特的文化,即儿童文化。“儿童文化是儿童表现其天性的兴趣、需要、话语、活动、价值观念以及儿童群体共有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综合。儿童文化是儿童内隐的精神生活和外显的文化生活的集合。”成年人在教育儿童时,首先要认识、尊重儿童文化。
3、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儿童与成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法律赋予了儿童基本的人权。
4、儿童期具有独立存在和为成年期作准备的双重价值
儿童最终要长大成人,而成人是经由儿童期、经过儿童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儿童创造了成人”,“儿童是成人之父”。
儿童期作为人生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必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要关注与重视儿童期的独特需要(如游戏的需要),满足这些需要本身就很有价值。与此同时,儿童期还是人生的起始阶段,必将成长与过渡到成年期、老人期。在此过程中,前面阶段是后面阶段的基础与准备,后面阶段也是在前面阶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因此,儿童期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同时,还具有为成年期作准备的价值。儿童期的双重价值并非矛盾与对立,不能为了实现某一价值而忽视或损害另一方面价值,而应内在统一。“教育不仅应当使儿童发展,而且应当使儿童欢乐。”
5、儿童是主动的学习者与游戏式的存在
儿童天生好奇好问,富有好奇心与求知欲,是主动的学习者。但儿童只有在其自发的、感兴趣的活动中主动探索与学习时,才是一个主动的学习者。
同时,儿童的基本活动是游戏,是一种游戏式的存在,儿童在游戏中并且通过游戏生活、生长、学习与发展。正是基于此,《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提出,幼儿园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也强调“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
6.儿童是富有差异的存在,理应受到平等对待
儿童发展遵循一些基本规律,具有一些共性,但具体的儿童是丰富多彩的,是富有差异的存在。差异的存在使得不同儿童之间的合作
成为必要与可能,也正是这些差异使得儿童在对话与合作中相互学习与共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差异非但不是教育的不利因素,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教育与发展价值。总之,教师应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儿童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儿童之间有的只是差异,如性别差异、民族差异等,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均应受到平等对待,包括特殊需要儿童。所有儿童均应受到平等对待的核心与关键是每个儿童都能以适合自己的方式受到他人(尤其是成年人)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因此教师在保教实践中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儿童,不因民族、性别、地域、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儿童,设计丰富多样、适宜的保教活动方式,因材施教,以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
7、儿童有权享有幸福的童年
享有幸福快乐的童年,不仅是学前教育理应追求的一个重要目的,更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这一权利。幸福不仅是物质满足后的快乐,更是精神需要的满足,特别是成长(如独立站起、蹒跚学步等)中不断自我超越的成就感体验。所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明确指出要“让幼儿用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