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
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托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银监办通[2005]101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13
【实施日期】2005.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
通知
(银监办通〔2005〕101号)
各银监局: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批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如期披露了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此外,还有5家未在试点名单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含2家上市公司)主动进行了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跟踪调查首次信息披露后的效果,现就首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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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手机免费访问2010年12月08日 17:59 中国证券网查看评论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银监会近期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银监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对在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通知》的出台将督促信托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健康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银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和核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1990年9月2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把省、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好,现对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根据总行的“三定”方案,由总行计划部“代表总行对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全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
鉴于信托投资公司属于企业性公司,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因此,总行管理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主要侧重于业务经营方面的指导以及公司资本金等方面的协调事宜。
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分行直接领导。
二、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报表报送制度。
各行所属(含挂靠建行的合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行每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月报表》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从今年三季度起,每季末了十日内报送总行计划部综合处一份(附表一、二)。
报表应包括已并入分行公司的地(市)行公司的数字,对未并入分行的地(市)级公司(限于经人行核准保留的公司)应单独报送总行。
三、为摸清信托投资公司底数,请各行于十月中旬前向总行报送一次所属各公司清理整顿前后的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清理前后的业务量、人员、资本金等基本状况;清理整顿中有关部门的检查结论和验收、营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地信托业务动态情况及今后业务发展设想、建议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银监办发[2008]265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督的信托公司: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等敏感类业务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等有关法规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算团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
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
(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贷款、房地产投资等房地产业务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加强项目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5]21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8.28【实施日期】2005.08.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各银监局:今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后,各银监局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各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强了信托计划的管理。
截至5月末。
集合信托计划归还了全年计划总数的42%,金额占47%。
信托项目运行和到期归还工作总体较为平稳。
各银监局要继续保持好的做法,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工作。
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利用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变相违规募集资金的现象。
一是去年以来,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涉及的证券业务不断暴露,部分未到期的信托计划已经存在到期清偿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也有部分项目显露较大风险。
截至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项目到期未能按时清算,其中,股票投资业务占比11%,房地产类业务占比61%。
二是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对无法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用展期、固有资金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
三是个别地方在办理财产权信托时,以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社会变相违规筹集资金,将风险向社会扩散,其严重性必须加以高度重视。
为督促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业务风险,纠正违规经营行为,现就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监局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密切关注存量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对资金的分布、结构、安全、收益和风险情况认真分析,特别要关注。
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法规梳理

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法规梳理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法规梳理近年来有关房地产信托的法规主要有四个:2008年10月28日颁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65文件”);2009年3月25日颁布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5号文);2009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4号文);以及2010年2月21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54号文)。
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265号文和54号文中。
265号文规定:“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例如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收资产并附回购约定。
同时265号文重申了2008年7月办法的214号文中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贷款的要求。
54号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但固有资金不受限制。
实际上,这些政策已经从方向上对房地产信托进行了纠正和引导。
有监管层人士表示,在风险控制上,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可以参照银监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
首先是对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式管理,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银行不得发行新贷款;对限制两年以上或有炒地行为的,已经发放的贷款调低其分类,增加保全措施;此外是要提高抵押品的标准,要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
同时应加强对开发商自有资金的审查,把握好贷款成数的控制,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对于已经有土地抵押的要根据风险状况下调相应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进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贷款;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一律不能展期。
国资委要求78家房地产核心业务的央企推出房地产领域,如果信托公司有项目涉及,应配合国资委停止对这些项目的授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3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现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对任意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二、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范围除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外,只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外的集合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多个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属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不同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但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有一个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该法人或该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
上述“运用”是指以贷款、股权投资和租赁等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三、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独立核算的新建、在建、试运行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履行过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法规梳理

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法规梳理近年来有关房地产信托的法规主要有四个:2008年10月28日颁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65文件”);2009年3月25日颁布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5号文);2009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4号文);以及2010年2月21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54号文)。
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265号文和54号文中。
265号文规定:“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例如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收资产并附回购约定。
同时265号文重申了2008年7月办法的214号文中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贷款的要求。
54号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但固有资金不受限制。
实际上,这些政策已经从方向上对房地产信托进行了纠正和引导。
有监管层人士表示,在风险控制上,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可以参照银监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
首先是对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式管理,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银行不得发行新贷款;对限制两年以上或有炒地行为的,已经发放的贷款调低其分类,增加保全措施;此外是要提高抵押品的标准,要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
同时应加强对开发商自有资金的审查,把握好贷款成数的控制,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对于已经有土地抵押的要根据风险状况下调相应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进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贷款;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一律不能展期。
国资委要求78家房地产核心业务的央企推出房地产领域,如果信托公司有项目涉及,应配合国资委停止对这些项目的授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年3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信托业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信托业法律法规汇编投资管理部2017.5目录1、“一法三规” (9)1、信托法 (10)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7)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87)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147)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155)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68)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76)2、房地产领域法规 (179)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 (180)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 (181)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183)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185)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187)6、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193)7、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196)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200)9、《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摘要【国办发〔2006〕37号】 (205)3、银信合作领域 (208)1、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209)2、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210)3、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214)4、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16)5、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221)6、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224)4、政信合作 (23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34)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41)3、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246)4、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48)5、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 (250)6、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 (253)5、股权投资 (255)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256)6、证券领域 (263)1、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 (264)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会[2009]】 (265)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 (273)4、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 (276)7、其他法规 (279)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281)2、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285)3、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央行公告〔2008〕第22号】 (293)4、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 (296)5、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 (300)6、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319)7、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06]134号】 (324)8、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 (325)9、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 (328)10、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330)8、金融同业相关规定 (335)(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37)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337)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347)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360)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370)(二)商业银行理财 (375)1、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375)2、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380)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383)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5年11月】 (388)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05年11月】 (406)(三)保险相关 (419)1、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19)2、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436)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 (456)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 (461)(四)其他规定 (475)1、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会2007年75号文】 (475)2、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478)9、最近更新 (480)1、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81)2、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483)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492)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98)5、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514)6、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530)7、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53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539)9、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540)1、“一法三规”1、信托法 (10)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7)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87)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147)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155)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68)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76)1、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七、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督促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
17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一)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4.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注:第二条规定已被银监办发[2009]172号取消)5.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0.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2011年7月11.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二)代客境外理财的监管规定1.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3.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三)银信合作的监管规定1.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3.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四)理财销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二、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一)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1.信托法,2001年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颁布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1号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注:银监办发[2010]54号对第10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停止执行)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5号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二)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2.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3.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5.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三)房地产信托的监管规定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3.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4.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银监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房地产信托融资法规

房地产融资法规汇编目录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121号文)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的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0•【文号】银监办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债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落实2005年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信托业新老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现就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以及到期信托项目清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逐月考核制度,加强对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工作的监管(一)各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有关要求,严格考核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工作进度。
对2004年底前原有业务清理不力,没有完成清理计划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督促其重新制定清理计划,列出时间表,逐月报告清理情况,确保2005年底前清理完毕。
对不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各银监局要按照银监通〔2003〕37号文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为准确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进度,各银监局应自4月起按月填制《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情况表》(附件一)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及资本状况表》(附件二),并通过对比负债支付压力与相应的流动资产,分析预测支付缺口,防范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三)为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应清理负债转入其他科目,防止以新负债替换老负债,各银监局应将信托投资公司以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方式从事的负债业务,按其业务实质纳入同业拆入一并考核,同业拆入(包括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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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号
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
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七、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督促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
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