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元器件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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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
电子元器件检验员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第十四职业技能鉴定站
内容要求
本《标准》是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最新汇编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一种。
本《标准》涵盖了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四个等级,对本工种的职业概况、基本要求作了具体的描述,并对各等级的工作要求、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比重都作了严格的标准限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考核鉴定机构的培训教师和和具有参加相应等级资格的考生,对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师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出版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 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 制定了《电子元器件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 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 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 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为了保证《标准》能客观反映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根据“整体性、等级性、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定原则, 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 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 制定的该《标准》。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陈蕾、周明、童本敏、王春丽、安福全、赵裕芬、史信沅、宋二荣、陈洁瑛。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 得到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自2005年2月22日起施行。
电子元器件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电子元器件检验员
1.2 职业定义
使用相关仪器和测试装置对半导体器件、光电子器件、电真空器件、机电元件、通用元件及特种元件进行质量检验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洁净度符合相关要求。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计算、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形体感和色觉正常、视觉较好,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中、高级元器件检验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在具有必备的电子元器件样品、专用仪器、净化间、工作台等技能训练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见习工作1年(含1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含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含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60-12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检测装置(设备),仪器、仪表、量具、工装夹具及安全设施完备、光线充足、洁净度符合要求的检验现场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