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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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2001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对 1998年制定的“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经过修订的规定自2001年6月 20 日起试行。
一、外国留学生的类型
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硕士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和短期培训生。
(一)硕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二)本科生: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外国学生。春、秋两季录取(包括经学校批准采取承认学分的方式,由国内、外其它院校转来的外国留学生)。
(二)高级进修生: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外国学生以及进行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
(四)普通进修生:进修本科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
(五)语言生:在我校汉语培训中心学习汉语的外国学生;
(六)短期培训生:由教学单位承办的、以某一专业为主题的、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外国学生。
二、外国留学生的入学条件
(一)硕士生
1、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
2、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初等C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及以上;
3、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
4、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二)本科生
1、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
2、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初等C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及以上(经马来西亚董教总审核推荐的学生可免试);
3、申请时无“HSK”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高级进修生
1、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
2、申请时无“HSK”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3、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
(四)普通进修生
1、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
2、申请时无“HSK”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五)语言生
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具有中学或以上文化程度;
(六)短期培训班学生
由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并获得校长批准。
三、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程序
(一)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收
1、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求学信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处理。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有关入学介绍材料和《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及《外国留学生入学审批表》转交有关院系、招生办、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签,后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由国内、外其它院校申请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确认已读学分和取得学位应读学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校同意接收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报批“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
4、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被录取的学生名单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通知有关院系、汉语中心、招生办、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
5、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及“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
(二)各种短期培训班的招收
1、外国人短期培训班的计划由承办院系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参照校内办班管理方法处理)。
2、短期培训生一般持旅游签证入境。如需成批办理学习签证,承办短期培训班的教学单位需在开班二个月前,把学生名单、护照号码等资料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3、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上级部门的批复后,通知承办教学的有关院系。
四、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1、注册与入学
(1)外国留学生到校后,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证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审验护照和健康证正本后开具注册证明和住宿证明,凭住宿证明办理入住留学生公寓手续;凭注册证明到财务处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并到有关院系办理学习报到手续。
(2)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外国留学生,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3)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需持有学习签证及健康证(同时缴交护照、健康证及照片二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前往市公安局为外国学生办理居留证。外国学生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关于出入境管理法的教育。
2、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由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具的住宿介绍安排外国学生入住并收取住宿押金。学生离校时,住宿押金的退还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3、外国留学生在学期中间如需出境,应凭所在院系的准假证明前往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的办理签证证明前往市公安局签证处办理再入境手续。
4、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各部门安排好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定期为留学生组织各类了解中国文化和历史以及风土人情的活动。
5、外国留学生的统计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每年12月和6月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半年和年终统计软盘。
6、短期培训班的日常管理由承办教学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处理签证有关事务)。
(二)教学管理
1.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实行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的办法。教学与学位工作的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关于港、澳、台籍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大发[1998] 178号)文件执行。教学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包括汉语培训中心)协助教务处完成。
2、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由所在学院(语言生由汉语培训中心、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分档管理。所在学院、汉语培训中心、研究生处需将有关学籍方面的处理结果,如获奖、改变专业、留级、退学、转学、休学等及时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以便于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出相应处理。
3、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两证的外文译文副本由教务处负责颁发。
4、具备获得毕业资格且具备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均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证书。
5、语言生的学籍由汉语培训中心分档管理。学生要求延长学习期限时,需经汉语培训中心批准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及办理居留延长手续。
6、短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由承办教学单位负责。
五、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
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委教外来字[314号]文件及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