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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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出国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出国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国留学生的管理,提高出国留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赴国外留学的中国公民,包括公派出国留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各类短期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出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教育引导,提高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服务至上,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四)注重实效,确保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留学资格与审批第四条出国留学生的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三)具备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适应能力;(四)符合留学目的国的入境条件。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者向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三)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留学资格证明;(四)申请者凭留学资格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和签证。

第三章留学期间管理第六条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四)关心国家大事,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

第七条留学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一)留学人员应当遵守住宿管理规定,合理使用住宿设施;(二)留学人员应当遵守饮食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三)留学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四)留学人员应当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八条留学人员的学业管理:(一)留学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业任务;(二)留学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三)留学人员应当注重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四)留学人员应当关心国家科技进步,为国家的科技创新贡献力量。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要求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要求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要求以下是 9 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要求:1. 要把外国留学生当成自家人一样关心和照顾啊!就像照顾自己弟弟妹妹那样,想想如果他们在异国他乡得不到温暖,那得多难受呀!比如在生活上多留意他们的需求,及时给予帮助。

2. 得让外国留学生真正融入校园生活呀,别让他们感觉自己是外人!这就好比把一滴水融入大海,让他们能自在地参与各种活动,和大家打成一片!像组织一些中外学生的联谊活动。

3. 对外国留学生的文化差异得有足够的理解和包容啊!这可不像吃顿饭那么简单。

他们有不同的习俗、信仰,咱得尊重呀!比如说遇到他们的特殊节日,咱也一起庆祝庆祝。

4. 教学方面可不能马虎呀!不能因为他们是留学生就降低标准!这可不是盖房子,能偷工减料啊!得严格要求他们,让他们真正学到东西,像布置合适的作业和考试。

5. 沟通交流要通畅呀!别整得像有堵墙似的。

要多和他们聊天,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就像朋友之间那样!比如开个座谈会啥的。

6. 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一定要保障他们在校园里的安全!难道能让他们处于危险之中吗?定期检查宿舍安全等。

7. 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健康也得关注呀!他们离家那么远,能没点孤单寂寞啥的?这就像是关心自己家人的心情一样重要啊!找心理老师给他们做做辅导。

8. 组织活动得多样化呀!别老是那些老一套!得让他们感觉有趣、好玩!就像一场精彩的冒险,充满新奇!例如组织文化体验活动。

9. 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要有耐心呀!别不耐烦!他们初来乍到很多不懂的,咱得慢慢教呀!这跟教小孩子走路不是一样的道理嘛!结论: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要我们用心、用爱去对待他们,一定能让他们在我们这里度过美好的时光,也能促进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到中国中学深造。

为了规范和优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招生对象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对象应主要面向高中学段的学生,即年龄在15岁至18岁之间的学生。

同时,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适度扩大招生对象的范围。

3.政策保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中国就读,中学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奖学金、提高入学的便利性和简化手续等,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4.入学条件外国留学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包括:学生应具备中等教育阶段相应国家的学籍;学生能够适应中国中学的教学环境和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提供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必要资金。

5.语言要求对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要求,中学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通过相应的语言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雅思或托福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不具备足够语言水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语言培训机会。

6.课程设置中学学校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时,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除了普通的语言、数学、科学和人文社科等课程外,还可以增设一些特色课程,如中国文化、书法、武术等,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7.学校管理中学学校在管理外国留学生时,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负责学生的招收、教育、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与学生家长和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安全。

8.文化交流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留学生,中学学校应加强与他们的文化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

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交流项目,可以增进中外学生的友谊与了解,促进文化融合与互鉴。

9.师资培训为了适应外国留学生的教育需求,中学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工作。

培训教师的跨文化教育意识,提升他们的外语水平和教学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外国留学生的学习需求。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

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学校外国人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人管理制度

一、概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我国留学、工作、访问等。

为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学校应建立健全外国人管理制度,对在校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管理制度1. 入学管理(1)外国留学生入学前,需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2)学校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3)审核通过后,学校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发放学生证。

2. 住宿管理(1)外国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选择合适的宿舍。

(2)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宿舍,并负责宿舍的安全、卫生和维修。

(3)外国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3. 教学管理(1)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国内学生同等的教学资源。

(2)外国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3)学校定期组织各类学术活动,鼓励外国留学生积极参与。

4. 生活管理(1)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导,包括饮食、购物、就医等。

(2)学校设立留学生事务中心,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咨询、帮助和服务。

(3)外国留学生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5. 安全管理(1)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外国留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2)外国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不得从事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3)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安全意识。

6. 离校管理(1)外国留学生离校前,需向学校办理离校手续。

(2)学校对离校手续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3)审核通过后,学校为外国留学生办理离校证明。

三、实施与监督1. 学校设立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外国人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学校定期开展外国人管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4. 学校对违反外国人管理制度的留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年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对年制定的“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过修订的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

一、外国留学生的类型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

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硕士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和短期培训生。

(一)硕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二)本科生: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外国学生。

春、秋两季录取(包括经学校批准采取承认学分的方式,由国内、外其它院校转来的外国留学生)。

(二)高级进修生: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外国学生以及进行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四)普通进修生:进修本科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五)语言生:在我校汉语培训中心学习汉语的外国学生;(六)短期培训生:由教学单位承办的、以某一专业为主题的、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外国学生。

二、外国留学生的入学条件(一)硕士生、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二)本科生、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经马来西亚董教总审核推荐的学生可免试);、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高级进修生、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四)普通进修生、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外国留学生学校日常管理制度

外国留学生学校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保障留学生在我校的学习、生活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所有外国留学生。

三、管理制度1. 报到注册(1)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携带有效护照、签证、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学校将根据留学生所报专业和年级,安排住宿和生活。

2. 课程学习(1)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不得擅自调整。

(2)留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3)留学生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3. 宿舍管理(1)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宿舍设施,保持宿舍卫生。

(2)留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不得拖欠。

(3)留学生应尊重室友,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 安全教育(1)留学生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留学生应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骗。

(3)留学生应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 文明礼仪(1)留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2)留学生应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学校形象。

(3)留学生应注重个人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6. 健康管理(1)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健康管理制度,按时参加体检。

(2)留学生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卫生。

(3)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健康教育活动。

7. 离校手续(1)留学生离校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2)留学生离校前,应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校手续。

四、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2. 对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理,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

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

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

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留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留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留学生招生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留学生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声誉,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特订立本《留学生招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涉及留学生招生工作的部门和相关人员。

2. 录取范围2.1 我公司接受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申请,招生计划依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留学生教育资源的情况确定。

2.2 招生计划包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短期留学生。

2.3 留学生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订立,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3. 招生政策3.1 我公司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政策要求,订立留学生招生政策。

3.2 招生政策包含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录取条件、申请料子要求等内容,并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

3.3 招生政策应当公平、公正、透亮,不得鄙视任何国籍、种族或宗教信仰。

4. 招生程序4.1 招生公告: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公告,并在学校官方网站、留学生教育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4.2 申请料子提交:申请人依据招生公告要求,按规定时间将申请料子提交给学校招生办公室。

4.3 料子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料子进行审查,确保料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4 笔试面试:依据招生政策和申请人的资格,学校进行笔试和面试环节,以评估申请人的学术本领和综合素养。

4.5 录取通知: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将录取通知书发送给录取人。

4.6 入学手续:录取人依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和相关手续。

5. 学费管理5.1 学费收取标准: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订立留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并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

5.2 学费缴纳:学生应定时缴纳学费,学费缴纳流程和时间由学校财务处指定。

未定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5.3 学费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依照学校关于退费的相关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6. 管理与服务6.1 学生管理:学校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学生档案管理、学籍管理、学业引导等。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2023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的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以下是对留学生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细则,总计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提高留学生教学质量,保障留学生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留学生教学活动。

第三条留学生教学管理应当坚持“质量为本、公平公正、因材施教、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招生和入学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公布招生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留学生入学应按照学校的招生条件、录取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客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奖学金制度,对优秀留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奖学金评选应当公开、公正进行。

第三章课程和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合理、优质的课程。

课程设置应当符合留学生学术发展需要,同时注重中国文化、社会和习惯的介绍和培养。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留学生的基础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教学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支持。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留学生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了解留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学习特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留学生教师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术支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考核评价等,确保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五章学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学术支持和导师制度,指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科研论文写作等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全面的生活服务保障,包括住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教育教学档案,保存学生成绩和学业记录等信息,为学生的学业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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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2001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对 1998年制定的“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过修订的规定自2001年6月 20 日起试行。

一、外国留学生的类型
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

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硕士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和短期培训生。

(一)硕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二)本科生: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外国学生。

春、秋两季录取(包括经学校批准采取承认学分的方式,由国内、外其它院校转来的外国留学生)。

(二)高级进修生: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外国学生以及进行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
(四)普通进修生:进修本科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
(五)语言生:在我校汉语培训中心学习汉语的外国学生;
(六)短期培训生:由教学单位承办的、以某一专业为主题的、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外国学生。

二、外国留学生的入学条件
(一)硕士生
1、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
2、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初等C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及以上;
3、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
4、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二)本科生
1、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
2、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初等C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及以上(经马来西亚董教总审核推荐的学生可免试);
3、申请时无“HSK”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高级进修生
1、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
2、申请时无“HSK”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3、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
(四)普通进修生
1、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
2、申请时无“HSK”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五)语言生
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具有中学或以上文化程度;
(六)短期培训班学生
由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并获得校长批准。

三、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程序
(一)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收
1、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求学信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处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有关入学介绍材料和《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及《外国留学生入学审批表》转交有关院系、招生办、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签,后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由国内、外其它院校申请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确认已读学分和取得学位应读学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校同意接收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报批“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
4、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被录取的学生名单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通知有关院系、汉语中心、招生办、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
5、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及“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

(二)各种短期培训班的招收
1、外国人短期培训班的计划由承办院系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参照校内办班管理方法处理)。

2、短期培训生一般持旅游签证入境。

如需成批办理学习签证,承办短期培训班的教学单位需在开班二个月前,把学生名单、护照号码等资料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3、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上级部门的批复后,通知承办教学的有关院系。

四、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1、注册与入学
(1)外国留学生到校后,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证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验护照和健康证正本后开具注册证明和住宿证明,凭住宿证明办理入住留学生公寓手续;凭注册证明到财务处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并到有关院系办理学习报到手续。

(2)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外国留学生,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

(3)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需持有学习签证及健康证(同时缴交护照、健康证及照片二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前往市公安局为外国学生办理居留证。

外国学生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关于出入境管理法的教育。

2、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由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具的住宿介绍安排外国学生入住并收取住宿押金。

学生离校时,住宿押金的退还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3、外国留学生在学期中间如需出境,应凭所在院系的准假证明前往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

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的办理签证证明前往市公安局签证处办理再入境手续。

4、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各部门安排好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定期为留学生组织各类了解中国文化和历史以及风土人情的活动。

5、外国留学生的统计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每年12月和6月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半年和年终统计软盘。

6、短期培训班的日常管理由承办教学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处理签证有关事务)。

(二)教学管理
1.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实行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的办法。

教学与学位工作的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关于港、澳、台籍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大发[1998] 178号)文件执行。

教学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包括汉语培训中心)协助教务处完成。

2、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由所在学院(语言生由汉语培训中心、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分档管理。

所在学院、汉语培训中心、研究生处需将有关学籍方面的处理结果,如获奖、改变专业、留级、退学、转学、休学等及时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以便于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出相应处理。

3、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两证的外文译文副本由教务处负责颁发。

4、具备获得毕业资格且具备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均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证书。

5、语言生的学籍由汉语培训中心分档管理。

学生要求延长学习期限时,需经汉语培训中心批准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及办理居留延长手续。

6、短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由承办教学单位负责。

五、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
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委教外来字[314号]文件及参
考兄弟院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留学生需交纳人民币。

外币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
硕士研究生 22000元(每学年)
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全英授课,MBBS)60,000元(每学年)
艺术类本科生 22000元(每学年)
本科生、进修生及语言生 15000元(每学年)
(二)住宿费:双人房间 800元(每月)
单人房间 1200元(每月)
(三)报名费: 400元
(四)水电预交费(可退还): 800元
体检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其收费标准,参照国内学生办理。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更改,若需变动,需经主管校长主持的有关部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进修生学习期限在一个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者,按一学年交纳学费(含应收取的各类费用),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以下者,按半年标准交纳学费。

其它各类学生的学费(含应收取的各类费用)原则上按学年交纳。

有特殊情况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批准后,可改
为学期交纳或缓交。

超过缓交期限者需交纳5%的滞交金(缓交期限为一个月)。

中途转学或退学者,所交学费不转、不退。

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离校时间与学期末或学年末相隔二个月以上的,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及财务处同意可按月数结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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