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库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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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施工用火工品库管理安全,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一、仓库管理
1、必须按照火工品管理规程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建造火工品仓库。库内配备必要的
防雷、消防、排水设施,地面做防潮处理,仓库内及周围严禁火种及堆放易燃物,库区无杂草、无积水。
2、火工品库要由政治觉悟高的人看守,做到每天24小时不断人,夜间仓库内保证有两
人驻守。
3、库区设安全标志,除送、领火工品人员及车辆能出入外,其他任何人员和车辆严禁出
入。若地方人员到仓库检查,必须有经理部领导陪同。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库人员、车辆必须登记签字。
4、火工品库一旦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向经理部领导和公安人员报告。
二、火工品交接制度
1、火工品进库时,必须有送料人、物资部人员、仓库看守员共同验收,确认数量、质量,
手续、证件齐全,方可卸车,并互相签认收、发料单,看守人员要正确指挥卸车。
2、火工品加工必须在库区加工房进行,加工完成后要如数进仓库内保存,加工人员必须
持有爆破证。
3、每次工地使用火工品,必须持工地领工员和现场负责人的申请单到仓库领取,领料人
必须是经授权的爆破人员。火工品出库前,库管人员要按品种、数量进行登记。当天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如数退库,看守人员也要逐项登记,做到日清日结。
4、看守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清点仓库的火工品数量,并在交接记录中注明。发现余缺要
及时报经理部公安人员和物资部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5、经理部安质部门及物资部门每旬对火工品库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数量、
质量、安全、及隐患要及时上报。
6、任何人在火工品的运输、加工、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藏、盗卖,一旦发现,交由公安
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