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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1.体检目的1.1 体检目的的概述1.2 体检内容和指标1.2.1 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1.2.2 视力和听力1.2.3 心理健康1.2.4 口腔卫生1.2.5 疫苗接种情况1.2.6 特殊情况的体检项目2.体检机构和人员2.1 体检机构的选择和认定2.2 体检人员的要求和职责3.体检程序和流程3.1 体检的计划和安排3.2 体检前的准备工作3.3 体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4 体检后的处理和报告4.体检结果的分析和应对措施4.1 体检结果的评估和分析4.2 针对不同情况的应对措施4.2.1 体检异常情况的处理4.2.2 配合学校和家长的工作5.体检记录和档案管理5.1 体检记录的填写和保存5.2 体检档案的建立和管理6.体检宣传和教育6.1 体检宣传的重要性和方法6.2 体检结果的解读和教育7.体检资料的统计和分析7.1 统计体检数据的方法和要求7.2 利用统计数据改进管理和服务8.附件8.1 体检项目表8.2 体检记录表注释:1.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指学生身高、体重、发育情况等方面的评估。

2.视力和听力:指学生视力、听力功能的检测和评估。

3.心理健康:指学生心理状态、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处理。

4.口腔卫生:指学生口腔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指导。

5.疫苗接种情况:指学生疫苗接种的情况和管理要求。

6.特殊情况的体检项目:指对存在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特殊体检项目的要求。

7.体检机构的选择和认定:指选择和认定负责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机构的程序和要求。

8.体检人员的要求和职责:指参与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的资质和工作职责的要求。

9.体检的计划和安排:指确定学生健康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流程的工作。

10.体检前的准备工作:指学生健康体检前的学生信息收集和人员调配等准备工作。

11.体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指学生健康体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操作规范。

12.体检后的处理和报告:指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的处理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管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二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牙齿、心肺功能等检查。

第三章体检机构第三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由医疗机构、学校、家庭共同参与,体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

第四章体检计划第四条每学年,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计划,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五章体检流程第五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流程包括报名、体检准备、体检到达、体检项目进行、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六章数据管理第六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数据应当妥善管理,包括建立档案、保护隐私、定期备份等。

第七章家长参与第七条家长应积极参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配合学校的安排,关注体检结果,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体检结果处理第八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针对有问题的学生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咨询。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附件。

附件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处理的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附件。

附件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处理的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健康体检:指对中小学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和评估。

2.体检机构:指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医疗机构或学校。

3.体检计划:指每学年制定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安排和时间表。

4.数据管理:指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妥善管理和保护。

5.家长参与:指家长积极参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关注体检结果,并配合学校的安排。

2024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三篇)

2024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三篇)

2024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为贯彻落实《____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____》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

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7.实验室检查:(1)结核菌素试验____;(2)肝功能____: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____”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____”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____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应成立健康体检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健康体检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确保体检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体检内容与频次第七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长发育评估、视力检查、听力检查、心肺功能检查、口腔健康检查、传染病筛查等。

第八条学校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健康体检。

第四章体检程序第九条学校应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体检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一条体检结束后,应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反馈体检结果,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第五章体检结果应用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记录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学校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并协助学生进行必要的医疗干预。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体检结果,调整体育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健康体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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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 ,建立健康档案。

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

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 :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 :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 :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 :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指标检查 :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 **: 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 * ”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增补 ,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 ,应分别向学生 (家长 )、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 ,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国卫医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2021年9月30日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国卫医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2021年9月30日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和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各地中小学校每年应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

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四)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健康体检项目(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7.实验室检查:(1)结核菌素试验*;(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落实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责任,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三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由学校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卫生保健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全面、保密的原则,合理确定检查项目和方法,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五条学生健康体检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不受侵犯。

第六条学生健康体检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针对发现的健康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监测和干预。

第七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二章健康体检的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学生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生活习惯调查、身体基本指标测量、生长发育评估、脏器功能检查、专科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第九条学生健康体检应当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发育情况等,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标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卫生保健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检查过程规范、安全、准确。

第十一条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分为正常、异常、可疑三类,并建立健康档案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于异常和可疑情况要做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提供相应的健康教育和干预措施。

第三章健康体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应当制定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全面覆盖和及时完成。

第十四条学生健康体检应当提前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征得其同意,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健康体检应当定期进行督导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应当与学校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学生健康事业发展。

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和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各地中小学校每年应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

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四)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健康体检项目(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7.实验室检查:(1)结核菌素试验*;(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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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
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
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
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
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
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
校校内。

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
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
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

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分光光度计;
(2)恒温箱;
(3)离心机;
(4)电冰箱;
(5)高压灭菌设备;
(6)显微镜;
(7)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坐高计;
(4)体重秤(杠杆式);
(5)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6)检眼镜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
(8)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9)诊察床;
(10)与开展的诊查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
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
方法或标准;
4.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
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
存和统计;
7.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五、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
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
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健康体检培训与考核
各省(区、市)落实本管理办法,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及
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

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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