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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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全称)

2、工程地点:市路号

3、交货地点:工程的现场施工面(即“预拌混凝土供应计划表”中的浇注部位)。

4、供货期:从年月日至(工程完工)止。

第二条、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浇注部位

若预拌混凝土不使用泵送,则扣除泵送费(按上表中的单价扣除10元/m3);3、此单价均为工地价(包到需方指定施工面),已含泵送费、运费(送货到交货点)及税金,并不随市场材料价格波动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订货与发货方式:

需方每次订货时,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当一次订货量超过300m3时须提前48小时),以便供方做好原材料及供应混凝土前的准备工作,通知中应明确浇筑时间、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和浇筑部位等,遇临时有变更的,需方须提前2小时通知供方。

第四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XX《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由供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照GB/T14902-20XX《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制作试块,取样前通知需方试验人员到场确认,在搅拌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1/4至3/4之间进行,且应在混凝土到达现场4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捣交货地点时的20分钟内进行,坍落度符合GB/T14902-20XX《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控制值:50-90mm坍落度允许偏差±20mm,

≥100mm坍落度允许偏差±30mm,其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试块制作(包括模具费用)、养护及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

3、验收评定方法:混凝土强度或抗渗评定按GBJ107-87和GBJ82-85的规定进行。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经双方认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已确认因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并支付鉴定费,属需方原因由需方负责。

4、需方验收员以供方送货单上标明的数量进行签收,并签字。每次供应的最后尾数由需方确定,只能报一次尾数(即只能有一车装载少于8m3)。预拌混凝土体积按2400kg/m3计算,负误差不超过2%,如需方对供方计量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以便校核,否则视为确认。需方有权对任意车次抽检,如果抽检发现运输车的实际装载预拌混凝土的体积少于送货单的体积,则当月内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均按抽查车次的实际体积中最低值重新计算当月的预拌混凝土总量(即结算的预拌混凝土体积=送货单的预拌混凝土体积总量Χ(抽检运输车的实际预拌混凝土体积最小值/抽检运输车的送货单预拌混凝土体积)

5、供方运送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且从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到卸料完毕不得超过3小时,供方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后,未经供方同意需方不能往混凝土中加任何物质。若因需方原因超过规定的时间,供方不负责质量责任;若是供方原因,则由供方负全责。

6、需方签收人员:(身份证:)结算员(身份证:),若有变动需方书面通知供方。

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从开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结算,以后每月日供需双方办理当月结算;结算依据为双方共同核对后开具的结算凭证,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方可作为付款凭证。如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则以需方签收人员签收的供方送货单(发货单)作为结算凭证,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2、付款方式:办理完结算后个工作日内,需方按当次结算货款的80%支付供方货款,剩余的20%货款待该月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28天强度报告合格后,并将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报告及水泥、砂、石等材料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送交需方后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20%货款。

3、30天内无混凝土供应交易视为工程缓建或停建,从停止浇筑混凝土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所有混凝土货款。

4、如需方委托非本合同单位代付货款给供方时,需方应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书,并经代付单位盖章认可。

5、本工程在天面梁板的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办理已供应混凝土的结算手续,方能继续供应混凝土。

第六条、需方责任

1、布管所需架子,马凳由需方负责,并为供方提供塔吊配合泵管的安装与拆除。固定泵送管的架子由需方架设及加固,应满足混凝土泵送要求。

2需方负责布料及振捣成活,并协助处理每次混凝土浇筑完后泵机剩余混凝土。

3、供货前需方应清理出满足供方车辆行走的道路,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工地内道路畅通;水电及照明满足施工要求;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安排专人指挥车辆;负责在工地出口处设立洗车平台。

4、需方施工现场环境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5、需方在开始供货前应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给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及运输。

第七条、供方责任

1、泵送混凝土供方负责将混凝土泵送至指定工程部位,并负责现场布管及卸管。

2、供方现场必须安排管理人员跟班。

3、供方车出工地大门前应安排专人清洗车辆,确保供方车辆轮胎不带泥沙出工地。如供方未按要求冲洗车辆或车辆故障造成污染路面等造成的一切处罚由供方负责。

4、因道路或工作环境不良影响搅拌车通行安全或泵机施工安全时,供方有权拒绝送货。

5、需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后五天内供方均须向需方出具等值金额的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支付。

6、供方应在每次结算时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资料一式三份(包括:混凝土、水泥、河沙、碎石等),如有外加剂,应提供原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7、供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因供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供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方:如供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供货(除不可抗力外),每推迟一天,供方除按需方当次要求供货金额的2%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责任及经济损失。如超过3次无法按时供货造成需方工期延误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质量及其他原因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需方: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除不可抗力外),供方有权暂缓提供混凝土,并每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二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供需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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