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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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知识讲解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知识讲解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1.目的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现制订本制度。

2.範围
本责任制度适用範围为全院所有科室。

3.档案内容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结束后42天之内的妇女死亡。

不考虑妊娠时间和部位,死亡原因可以是与妊娠相关或因妊娠或孕期**而加重等,但不包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各科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时,经管医生应立即**保管好该患者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联络**、死亡时间、死亡诊断。

医务科于一周内组织死亡孕产妇评审小组完成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产科业务院长、分管孕产妇死亡科室业务院长、医务科科长、公共卫生科科长、产科主任、孕产妇死亡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组成,分管产科业务院长任评审组组长。

医务科于评审结束两日内根据评审结果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的填写。

死亡孕产妇的经管医生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于两日内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并交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死者《孕产妇保健手册》、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影印存档,原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一、评审目的1.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 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 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 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 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a.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b. 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c. 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d.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e. 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a. 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三、评审流程1. 评审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2. 评审准备:评审专家组在接到评审通知后,应立即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孕产妇死亡病历、病案调查、转诊抢救记录等。

3. 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在充分了解病例情况后,召开评审会议,对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会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讨论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4. 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会议的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死亡原因、相关因素、干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5. 评审反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报告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并要求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6. 评审总结: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评审要点1. 评审专家组应重点关注孕产妇死亡的病例,分析其死亡原因和相关因素;2.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病例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建议,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3. 评审专家组应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的逻辑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点评;4. 评审专家组应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较齐全)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较齐全)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是严重威胁孕产妇生命平安的重要因素。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效劳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补充,有助于将预防孕产妇死亡的关口前移,有效保障母婴平安。

一、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一〕定义与标准。

1.定义: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42天患有任何一种按WHO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

2.标准:采用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病症、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4个方面的容〔见附件1〕〔二〕围与对象。

**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报告和评审的畴。

〔三〕上报要求。

1.根底信息登记上报。

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本医疗机构符合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的病例及时填报“**市危重孕产妇报告卡“〔见附件2〕,并在次季度首月日前上报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分别于1月、10月1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

2.质量控制要求。

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危重孕产妇个案报告质控,漏报率≤1,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相关原始登记资料与报表将列入辖区信息质控容。

二、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一〕评审目的。

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2.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产科质量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加大投入与管理力度。

3.总结经历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保健效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历。

4.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妇幼卫生管理,为改良整体产科质量、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审分级和时限。

院级及县级评审:由县人民医院牵头县卫生计生局针对本县危重症孕产妇抢救情况组织县专家组按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每年组织1-2个典型病例进展评审。

〔三〕评审原则。

1.遵循原则。

参加评审人员不能将评审过程、容、结论对外披露、传播。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明确信息报送职责,具体报告流程,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和准确,依法依规开展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报送工作。

二、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自杀除外,需先报送,经评审后确为意外方可放弃上报)。

三、发生死亡医疗保健机构须在死亡发生当天报送院内医务科或者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由以上科室在死亡发生2日内报备县(区)级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处,同时完成院内死亡孕产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在接到死亡通知当天将信息互转基层进行孕期保健调查工作,同时报备县区级卫健委及市级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

县区级卫健委协助完成该死亡孕产妇孕前、孕期、产时、产后至死亡的资料收集,及时组织人员至与孕产妇死亡发生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核查孕产妇死亡情况,及时填写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

由县区妇幼保健院汇总整理,在死亡3日内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表系统填报,并在次月7日前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表中病例摘要信息的补充及完善工作。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监测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信息的审核、质控和指导培训,在死亡发生后次月8日前完成死亡卡的审核及协助工作。

四、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危重出院的孕产妇及危重转院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出院/转院当日通报辖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注意进行随访。

若属于流动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所在的辖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孕产妇常住地所在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跟踪收集个案信息,若未能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取得联系,可由县区级卫健委/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协助互转。

五、对于医疗保健机构外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应由县(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报告流程,发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信息收集和上报。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宏康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二、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三、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四、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村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县区的妇幼保健机构。

死在家中或途中的,由接生人员或村医在3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院报告,卫生院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市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户口不在本地的死亡的孕产妇:
1、属于本市范围的,由死亡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前者协助后者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省外市的,由死亡地点的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外省的,由死亡地点的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死亡
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时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死者家属应如实向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或采取不合作态度。

七、死亡调查资料只用于死亡评审。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第一章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 7 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 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 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一)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 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 天内送交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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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内容(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质量;(6)孕产妇死亡病历的真实程度。

2、质量控制标准:(1)活产漏报率〈15%;(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率100%;(4)孕产妇死亡病历填写真实率100%。

3、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医务科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质量控制。

每年要对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等进行补漏调查。

十、汇总分析市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报告。

围生儿死亡评审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

2、经过审定将所有的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的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的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

3、围生儿死亡评审的标准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的死亡。

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

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的死亡。

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报告内容在院分娩的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的出生缺陷情况。

三、登记报告机构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登记报告管理(一)登记管理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

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的外院转入的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的生后8天至1岁的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的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

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

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

(二)报告管理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的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

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

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4、7、10月的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管理(一)监测数据核对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管理。

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管理的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的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

(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2、内容:(1)核对上报的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2)核对上报的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3)核对上报的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的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环节: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的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的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

查阅一定数量的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的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的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

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

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四)管理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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