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常见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物业管理问题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问题典型案例题目。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需按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业主李先生认为此项收费过高,且物业管理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就制定了该收费标准。
于是李先生拒绝缴纳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则限制李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
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向相关部门投诉。
请分析物业管理公司和李先生的行为是否合理,并阐述理由。
解析。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
1. 不合理之处。
在制定停车费收费标准时,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涉及业主利益的收费项目调整或制定时,应当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每小时5元的停车费标准,违反了正常的程序。
限制李先生车辆进入小区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即使李先生拒绝缴纳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也不能直接限制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这是对业主基本权利(如对自己房产附属权益的合理使用权利,包括车辆正常进出小区的权利)的侵犯。
2. 合理之处(若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停车费标准是基于一定的成本核算,如小区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成本,安保成本等,并且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适当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
但本题中由于未履行协商程序,所以这一合理因素不能成为其当前行为的支持依据。
二、李先生的行为。
1. 合理之处。
李先生拒绝缴纳他认为不合理的停车费是合理的。
在物业管理公司未与业主协商就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有权利对这种不合理的收费表示质疑并拒绝缴纳。
2. 不合理之处(若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之后积极与业主协商,并且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后,李先生仍然拒绝缴纳停车费则是不合理的。
但在本题目前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拒绝行为是合理的。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内堆放垃圾,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清理垃圾。
然而,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公共区域,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清理。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承担起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 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出投诉。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维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三、法律解析1. 物业公司拒绝清理绿化带垃圾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本案中,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清洁和美化。
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清理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投诉途径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投诉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成立,共有业主2000户,小区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现将其中一起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小区业主张先生发现家中阳台漏水,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所致。
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回应称,由于排水管道破裂属于公共区域设施损坏,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事宜。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对破裂的排水管道进行维修。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如何行使职权?四、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在本案中,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30%以上,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前10日将业主大会的议题通知业主。
(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参加,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的业主参加,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住宅物业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个集住宅、商业、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社区。
小区于2010年交付使用,共有居民楼20栋,居民3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物业费按月收取。
近年来,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高,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争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物业费收取问题1. 案情概述小区物业费按月收取,每平方米0.8元。
部分业主认为物业费过高,与小区设施配套及服务质量不符,要求降低物业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费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同意降低物业费。
2.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物业费收费标准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提出异议,故物业费收费标准合法有效。
业主要求降低物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案例二:小区设施维护问题1. 案情概述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小区绿化带、公共设施存在破损现象,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否则将向有关部门投诉。
2.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进行维护、保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设施进行维护,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损坏的设施。
(三)案例三: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1. 案情概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因部分业主对委员会工作不满,多次要求重新选举。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再续签合同,理由是A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如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
A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在服务过程中积极改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在本案中,A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投票同意,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2. 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在本案中,A物业公司存在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
3. 业主大会的决定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该决定对A物业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三、答案及法律依据1.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A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投票同意,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本案中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未经过业主大会重新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
2.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物业公司存在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
因此,A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2)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城市A的中心地带,拥有500户住户和20家商铺。
该小区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
然而,近期小区内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设施损坏、安全隐患、环境脏乱等,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表示不满。
二、问题分析1. 设施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门禁系统、照明等经常出现故障,给住户的生活带来不便。
2. 安全隐患:小区的安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入侵、盗窃等安全隐患,住户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 环境脏乱:小区内的垃圾分类不规范,公共区域缺乏清洁,给住户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三、问题原因分析1. 管理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对设施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问题频发。
2. 人员不足: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数量不足,无法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
3. 缺乏培训: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缺乏专业培训,对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不足。
4. 缺乏沟通: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无法及时了解住户的需求和反馈。
四、解决方案1. 提升管理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设施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2. 加大人员投入: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员工数量,确保能够及时响应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
3. 加强培训: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4. 改善沟通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户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定期组织业主会议、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及时了解住户的需求和反馈。
五、预期效果1. 设施维护:经过管理公司的努力,小区内的设施维护工作将得到改善,故障频率将明显降低。
2. 安全保卫: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解决,住户的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3. 环境整洁: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强对小区环境的清洁工作,改善垃圾分类情况,提升住户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1.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不到位。
某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多次投诉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包括保洁不及时、绿化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业主的需求。
2. 小区停车管理不善。
小区停车位有限,停车管理混乱,导致停车难题频发。
物业公司应加强停车管理,制定合理的停车位分配方案,加强管理力度,解决停车难问题。
3. 小区安全隐患。
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如楼道灯坏、电梯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物业公司应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
4. 小区环境卫生差。
小区环境卫生差,存在垃圾乱堆放、绿化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保洁质量,改善小区环境。
5. 小区公共设施老化。
小区公共设施老化严重,如水电设备老化、管道漏水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设施维护和更新,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6. 物业费管理不透明。
业主对物业费管理不满意,认为物业费收取不透明,存在乱收费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费管理,做到收费透明化,建立合理的费用收取标准,提高业主满意度。
7. 小区安全管理不到位。
小区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门禁系统不完善、保安巡逻不到位等。
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8. 小区物业管理混乱。
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9.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不执行。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不得到物业公司的有效执行,导致小区管理混乱。
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10. 小区设施维护不及时。
小区设施维护不及时,如电梯故障、楼道灯坏等问题。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体系,加强设施巡检和维护,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米,重约8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分析: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3、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面对台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案例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理赔时,调看监控录像,发现与报案材料不符,拒赔.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3、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4、因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管理区域进行监控,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录像资料,伪造证据已经存在较大的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尽力保护现场,搜集证据,实事求是地向保险申报,如作假又被查出,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案例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物业公司判赔近7万据原告郑某诉称,2002年5月7日,他们6岁的儿子小俊和另外两个小朋友10岁的小浩、11岁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们的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玩耍,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9岁的小豪,找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死亡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分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监护不力的责任,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的责任.由于3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万元.还要说明,这里赔偿数额如此之少的原因,是因为小孩是外地农村户籍.如果小孩是城市户籍,赔偿数额会增加3倍以上.物业管理公司面对众多的业主、消费者及路人,情况极为复杂,应当及时注意排除安全隐患,尤其是有业主进行装修、或者进行设备维修时,更是事故易发时段,上述案件中的小房子就是临时施工搭建,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而引发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原有秩序.案例五游泳池安全管理体育健身设施责任2004年8月26日下午3时左右,吴女士8岁的儿子小强和10岁的女儿到游泳池游泳,他们还约了邻居林女士7岁的儿子一同前往.吴女士和林女士都知道游泳池3点半才开放,而且儿童需要成人陪同才可进入,所以让孩子们先去,她们随后到.然而,待两位母亲于3点半左右赶到游泳池时,却发现孩子们已进入游泳池,而她们隔着栏杆只看到了两个孩子,小强不见了 5分钟后,小强被救生员从水中捞出,已是不省人事.小强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20天,花了2万多元医药费.小强的父母认为:由于游泳池的经营者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失,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让3个小孩购票入场,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在多次索赔不成后,他们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万余元.分析:1、此案例真实判例.法院判定:此案中,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同意小孩购票进入游泳池,并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物业公司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抢救,尽了救护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免去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小强的监护人吴女士明知未成年人进入游泳池应有成人陪同,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强已上小学4年级,其年龄、智力足以识别泳池四周的警示标语,并能判断在深水区玩耍的危险性,却不理会警示标识擅自到深水区玩耍,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原告方也应承担60%的责任.3、此案例以血的教训告诫我们: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责任重于泰山“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检查、整改制度,强化员工以及领导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中真正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将一切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虽然湖北大厦范围内没有游泳池,但却有一个篮球场,时常也会有周围小区的孩子来打球,而这个球场又经常被用作停车场,存在一定的案例隐患.应当在球场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时时巡查,及时排除可能发生的隐患.案例六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2010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厨师林某接听手机走到某小区内餐厅隔壁59号店面过道上的一个化粪池井盖边时,点起打火机想熏走坟虫,化粪池突然爆炸,将他全身烧伤70%,伤残6级.为此,林某将文屏山庄化粪池的管理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承担全部责任,应支付给原告林采总计达13万余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分析: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氏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发生爆炸的小区内的59号店面过道上的化粪池属被告管理的范围.原告因被告管理的化粪池爆炸而受伤.原、被告双方也均未主张化粪池存在设计、施工缺陷.被告作为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原告在店面过道上的化粪池井盖边点燃打火机,虽是本案的一个诱因,但发生爆炸的前提条件是空气中的沼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小区内的59号店面过道上,原告作为一个自然人,在店面过道上这一非禁止烟火的公共场所点燃才了火机,共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被告主张爆炸系原告非正常使用明火所致,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对爆炸的发生并无过错.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建筑物的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2、湖北大厦建成已有多年,至今消防设施仍然经常修修补补.明面上的问题大家看到,但地下的设施却有可能被大家忽视.大厦2、3楼出租作为餐厅,每天产生大量的餐厨垃圾,不排除对地下排水管道堵塞或者化粪池淤塞的可能性,长时间积累,也可能会有沼气积聚,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清理,避免类似事故好生.案例七 5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7月9日19时左右,董某携带5岁独生女菲菲进入某山庄小区的健身设施内玩耍时,菲菲一脚踏上一个生锈的污水井盖,井盖掀翻,菲菲掉入井内,被救起后送往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为此,菲菲父母向山庄物业管理公司索赔近37万元.10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窨井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遇难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318968元.分析: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有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是某山庄的实际物业管理人,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小区健身休闲区内窨井盖松动后,被告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过错,该过错造成二原告的女儿林紫菲死亡的后果,被告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虽在健身休闲区内设有警示牌,但均不是对窨井盖松动问题做出的警示,故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其已尽管理义务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董小敏作为林紫菲的法定监护人,陪同女儿一起在健身休闲区玩耍,寄井盖松动导致其女儿落井,原告董小敏难以防范,故认定原告董小敏已尽其监护职责,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的二原告未尽监护义务,应负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董小敏及其女儿虽非某山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但被告物业公司没有阻止其进入,原告董小敏及其女儿进入某山庄后,被告物业公司应提供安全合格的公共设施,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其不应对非业主或非物业使用人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案例八都是“李子”惹的祸高空抛物责任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5月29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200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0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6月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620元、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7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工商登记费6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分析: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某日,某市一小区内一棵高达10余米的大树被大风连根拔起,砸坏了停在树旁的一有现代牌小轿车,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为车主陈先生理赔了万元.五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诉至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大树被风刮倒前已有歪斜,该小园物业公司应预见到后果并事先采取措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原告理赔给客户的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大树倾倒属不可抗力,他们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本案中,正常的刮风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另外,如确证大树被大风刮倒之前已出现倾斜,物业公司则应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没有作为,则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位的选址上应当尽量避开广告牌、危墙等容易倾倒的危险物,以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从大树被连根拔起的事实可以看出,大树在此以前的根基已经动摇,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作为专业民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预见到这样的隐患并采取防护措施,或不要在这样的危险物下设置停车位.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的工作巡查中,本着对公司、对业主负责的心态,及时发现类似问题并采取解决手段,把危害降到最低.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物管赔偿2万多广州市青年麦某从家里出门时,由于楼梯积水湿滑,摔成骨折,他认为是负责打扫卫生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天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物管赔偿麦某医疗费等各费用合计元.据了解,25岁的麦某住在天河区新陶北街,他幼年得过脑膜炎,落下了高弓足、脑发育不全的后遗症,因此平时都在家中,较少外出.去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麦某出门下楼时由于二楼到一楼的楼梯间积水湿滑,他一脚没有踩稳,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确诊为闭合性左股骨颈骨折,他在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元.由于行动不便,麦某还雇请了一名护工.直到同年的3月10日,麦某才出院回家,但还要继续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出院之后的麦某认为广州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陶苑管理部作为新陶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消除小区内设施隐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自己受伤与物管的失职有直接关系,遂将物管告上法庭,向其索赔人身损害赔偿48358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分析:1、在法庭上,被告物管公司认为他们与广州市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保洁合同,因此第三人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而麦某是自身患有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的残疾人,腿没有恢复正常,故麦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麦某自行承担责任.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对麦某的行为能力作鉴定.经鉴定,麦某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还咨询了有关医生,医生认为麦某原患脑膜炎后遗症不会影响其正常行走.因此,麦某摔倒,其自身没有责任.那楼梯的积水是物管的责任还是清洁公司的呢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广州市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只在三楼拖地未用水冲楼梯,而当时楼梯间及地面已形成较大积水.在此前两天该楼梯下水道堵塞维修过,且当时。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物业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下面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案例一:小区停车位纠纷在小区,由于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业主停车需求大,导致停车位紧张。
一些住户在停车位分配和使用上产生了争执和纠纷。
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公,未能正当分配停车位,导致无法停车。
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位的使用是根据小区规定和住户购房合同来进行分配的。
解析:该案例中的物业纠纷主要是由于停车位资源有限和对停车位分配方案的不满引起的。
解决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明确停车位的分配原则和规定,如优先分配给业主、租户、访客等。
2.物业公司应完善停车位预约和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合理分配。
3.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等途径,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停车位问题的解决。
案例二:小区门禁管理纠纷小区的门禁管理不严格,导致非小区业主或租户的人员进入小区,引发了安全问题。
一些住户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力提出了投诉。
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由于技术或人员问题未能达到满意效果。
解析:该案例中的物业纠纷主要是由于小区门禁管理不严格引发的。
解决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物业公司应完善小区门禁系统,确保只有合法业主、租户及其授权人员才能进入。
2.加强对门禁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和要求,监督门禁管理的效果。
案例三:小区绿化维护纠纷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绿化环境脏乱。
一些住户对物业公司的绿化维护不满意,认为其应加强绿化养护工作。
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尽力维护,但由于人员和资金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住户的要求。
解析:该案例中的物业纠纷主要是由于小区绿化维护不到位引发的。
解决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物业公司应加大对小区绿化的维护和养护力度,修剪花草树木,清理垃圾等。
2.业主可以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小区绿化维护工作,形成居民自治的氛围。
物业法律管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如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收费标准纠纷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例,分析物业法律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在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引起业主不满。
2013年,合同到期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了协商。
然而,双方在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要求降低收费标准;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收费标准符合行业规定,不应降低。
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物业费。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未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后续纠纷的产生。
(2)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
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业主不满,引发纠纷。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不畅。
双方在合同续签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导致分歧加剧。
2. 案例启示(1)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2)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需求,避免纠纷产生。
(3)加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沟通。
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矛盾,维护双方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环节,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物业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该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2000户。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自小区建成以来一直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二、纠纷内容1.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业主反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小区环境卫生差,绿化带无人修剪,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安全隐患无人关注。
2. 服务不到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门卫管理松懈,小区内发生盗窃事件无人报警,小区内发生意外事故无人及时处理。
3. 收费不合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认为物业费过高,且物业公司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公开收费。
4.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反映问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要求物业公司整改。
2. 物业公司推脱: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如工作量过大、人员不足等。
3. 业主委员会介入: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物业公司整改,并提出以下诉求:(1)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2)物业公司应公开收费,合理调整收费标准;(3)物业公司应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小区安全;(4)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4. 协商解决:在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下,物业公司同意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共同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
5. 案件调解: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物业公司承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2)物业公司同意降低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3)物业公司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小区安全;(4)物业公司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在案件处理中的角色: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制约。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自建成以来,一直由A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随着时间推移,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逐渐降低,主要问题包括公共区域维护不到位、安全监控设施老旧、以及对居民反馈的响应速度慢。
案例分析:1. 公共区域维护问题:- 问题描述:小区内的绿化带、健身器材和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区域出现损坏,长时间未得到修复。
- 分析:这可能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缺乏有效的维护计划和监督机制,导致维护工作滞后。
2. 安全监控设施问题:- 问题描述:小区的安全监控摄像头损坏率高,部分摄像头已经无法正常工作。
- 分析:这可能是由于设备老化和缺乏定期检查与更新,同时可能存在预算不足,导致无法及时更换新设备。
3. 居民反馈响应问题:- 问题描述: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 分析:这可能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沟通不畅,或者服务人员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解决方案:1. 建立定期维护机制:- 制定详细的公共区域维护计划,包括定期检查和修复损坏设施的时间表。
2. 更新安全监控系统:- 评估现有监控系统的效能,制定更新计划,逐步更换老旧设备,引入更先进的监控技术。
3. 优化居民反馈流程:- 设立专门的居民服务热线和在线反馈平台,确保居民的问题和建议能够得到快速响应和处理。
4. 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 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同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5. 建立居民参与机制:- 鼓励居民参与到小区管理中来,例如成立居民委员会,参与决策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6. 定期评估和反馈:- 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估,收集居民的反馈意见,并据此调整服务策略。
通过上述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居民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物业管理存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逐渐兴起。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桥梁,承担着维护物业环境、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物业管理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法律案例为例,分析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5年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
入住后,李某发现小区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噪音扰民等。
于是,李某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7年,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李某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噪音扰民等问题的修复责任;(2)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3)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道歉。
2. 证据材料(1)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2)李某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问题时的沟通记录;(3)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解决问题的证据;(4)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噪音扰民等问题的照片、视频等。
3. 法院审理(1)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有义务维护小区的环境和设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关于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噪音扰民等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支付违约金。
(4)关于公开道歉,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公开道歉。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1. 承担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噪音扰民等问题的修复责任;2. 支付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3. 在小区公告栏公开道歉。
物业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交付使用,共有业主1000户。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
2010年,业主委员会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二、纠纷焦点1.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不合理现象,如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算,而其他业主按套内面积计算,导致收费不公。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使得业主无法了解收费标准。
2.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维修基金时存在违规现象,如将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非维修项目,导致维修基金被挪用。
3. 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质量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品质。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同时,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不统一,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业主委员会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并对违规收费进行追偿。
2. 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维修基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挪用的维修基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盘,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随后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该小区共有住宅楼20栋,共计2000户居民。
物业管理公司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一直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张,主要原因在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公共设施维护、业主投诉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
二、案例分析内容1. 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1)案情简介: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然而,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费过高,且物业服务水平并未达到预期,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2)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收费标准不符合规定,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3)风险提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确保收费标准合法、合理,并明确告知业主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如业主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应及时沟通协商,避免产生纠纷。
2. 公共设施维护争议(1)案情简介: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如电梯、路灯、健身器材等,因年久失修,导致频繁出现故障。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公共设施的态度和效果表示不满。
(2)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如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其整改。
(3)风险提示: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如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避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3. 业主投诉处理争议(1)案情简介: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投诉,但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信任危机。
(2)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领域,涉及到社区、商业、办公等多个领域的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人员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需要通过经典案例分析来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物业管理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区安全管理。
某小区因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频繁发生入室盗窃、小偷溜进小区等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公司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强巡逻、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小区的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居民的安全感得到了提升。
案例二,商业物业管理。
某商业物业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租户流失率较高,商铺空置率居高不下。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重新规划商业区域的布局,提升商业环境的品质,引入新的商户和业态,通过市场营销手段提升商业物业的知名度等措施,成功地提高了商铺出租率,吸引了更多的顾客,使商业物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案例三,办公楼物业管理。
某办公楼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了楼内环境脏乱差,设备设施老化严重,员工工作效率低下。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加强保洁、维护设备设施、改善楼内环境、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等措施,成功地提升了办公楼的管理水平,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通过以上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物业管理的经典经验:首先,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社区、商业、办公等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策略。
其次,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管理知识,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
最后,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善于总结经验,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对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技能,物业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为社区、商业、办公等领域的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物业管理案例问
物业管理案例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不断壮大,物业管理逐渐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点之一。
物业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复杂,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综合分析物业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案例一:小区垃圾管理问题的诟病小区业主协会经常接到来自业主的投诉,抱怨小区的垃圾管理情况十分糟糕。
垃圾爆满、异味四溢、蚊蝇滋生成为业主们反复提及的问题。
分析:小区垃圾管理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在物业管理中垃圾管理这项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首先,垃圾收集车没有及时清运,导致垃圾堆积严重。
其次,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清理长期存在的垃圾。
解决方案: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垃圾管理的工作流程,严格管理垃圾收集车辆的运行记录,保证及时清运垃圾。
在整个小区内设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桶,并给予业主相关教育和宣传。
案例二: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不善小区居民很生气,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态度极端恶劣,引发了业主的不满。
一位业主投诉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态度恶劣”,请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分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管理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导致业主不满意,不愿意为相关服务支付费用。
此外,员工培训不足,不能胜任公司分配的任务。
解决方案:物业公司要注重人员管理,对任何服务不到位或态度不好的员工考虑撤换,并加强员工的培训。
此外,采取经常性的考评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业主的服务态度。
案例三:小区安保问题小区安全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安保措施得到社会广泛关注。
某小区因一连串的入室盗窃案,让物业管理公司倍感压力。
分析:小区安保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内容,做不好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建立科学的安全服务体系。
解决方案: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巡视,主动发现状况,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此外,应加强对业主的安全教育,引导业主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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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工作常见疑难案例分析1、业主家中被盗物管公司是否应赔偿?[案例]物业小区一位业主家中被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但很遗憾没有当场抓住窃贼,业主丢失约八千元的金钱及手饰,此案正在侦破之中。
业主表明,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失窃的财物。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
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
简而言之,一般是业主要按期缴纳管理费,遵守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保安等服务。
其次,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上述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手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业主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但是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该业主家庭财物的义务。
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
当前,由于社会治安环境比较严峻,贼人的作案手法越趋专业化,政府惩治犯罪人员的条例法规较为宽松,外来流动人口激增,业主财产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理解为“第二警力”,这是片面的,甚至把物业公司误以为保险公司,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治安任务,则物业公司可不用负担赔偿责任。
2、房子没住,该不该交物管费?问: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
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
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了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请问认为房屋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又收取了房屋钥匙,该女士的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呢?律师解答:1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相对性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
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提出了对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
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交付。
3、封阳台要征得物管同意吗?日前,某大型楼盘的王小姐遇到这样一桩麻烦事:买来的房子,现在搞装修时想把阳台封起来,但是物业公司拿出当初在交房前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中关于禁止封阳台的条款,说不能封阳台,并且说如果擅自封阳台,物业有权起诉。
遇到像王小姐这种麻烦的业主还真不少。
现在一些新的小区,在《临时业主公约》中往往会有封阳台的条款,而《临时业主公约》是买房子时必须签订的合同。
很多业主提出质疑:1、物业禁止封阳台是否有法理依据?2、物业在没有征求绝大多数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在《临时业主公约》上强制规定禁止包阳台?3、物业是否有权告业主私自包阳台?物业说法:不许封阳台,早就说好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明,一般开敞式阳台在销售时是按一半面积计算,而封阳台则是算全面积,因此业主购买开敞式阳台的住宅后自行包阳台,其实获得了面积差额的利益。
他还认为,包阳台涉到建筑的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牵涉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现在一些物管公司都对业主私自包阳台有所限制。
物业公司之所以禁止私自包阳台,也是考虑到整个小区住宅的整体规划统一。
对私自封阳台的住户,物管公司一般采用劝说的方式,物业告业主的事例比较少。
该市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还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因此,如果业主购房时已签了该《临时业主公约》,则需要遵守,擅自包阳台,物业可以告业主。
”副主任提醒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临时业主公约》,如果有疑义及时提出来,签约后便要遵守公约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看业主公约怎么约定2“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名知名律师介绍说,一般购房者在收房时会签订《临时业主公约》。
但是如果业主对《临时业主公约》条款有疑问,可以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由业主大会提出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公约。
不过,根据该律师的经验看来,哪怕业主真的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封了阳台,物业还是无权告业主的。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
因为《临时业主公约》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就是违反全体业主的权益。
物业公司做为第三者,无权告业主。
并且《临时业主公约》有效期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为止。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中,有权对《临时业主公约》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
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制定新的公约。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
倘若房屋本身设计中的承重要求不能承受封闭阳台,业主不得自行封闭阳台,这部分业主如果自行封闭阳台,需要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
4、业主住得不舒心拒交物业费在法院审理的欠缴物业费的案件中,野猫成群影响心情、小区智能化管理瘫痪、绿化率不够、在小区丢车等,都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这些案件的共性是,在法院审理后,若查明物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法院一般会判决业主全额缴付物业费。
一小区的业主孙亮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
但是孙亮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最终法院判定孙亮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
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亮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实际受益,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理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
孙亮以小区内养野猫、汽车的噪音扰民等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据了解,除此之外,房屋漏雨长期得不到维修、在小区里丢自行车、停在小区的车车盖被砸、电梯噪音太大影响生活、换了新物业公司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等等问题,都成了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他们为此都成了被告,且均被法院判定应该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
律师说法:业主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
当然,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和原业主委员会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新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而解聘原物业公司,聘用新物业公司的方式解决问题35、业主家进水责任归谁?本文所涉及的案例——业主家进水,以致装潢设施受损,其原因不是由房屋质量造成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业主、相邻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这一案例中引发的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由谁担责的答案不外乎有以下三个因素1.业主自己当初装修不当;2.楼上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3.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善。
狂风暴雨来临那是一个台风肆虐的夜晚。
整个小区、每幢楼宇都在接受着瓢泼大雨给予地无情冲刷和考验。
凌晨一点左右,已经入睡的501室业主陆先生忽然被天花板上掉下的滴水惊醒,他连忙查看房屋,发现天花板、墙面已有大量水渍,且还在不断加剧和蔓延。
从现场分析来看,水源应该是从楼上601室流下来的。
陆先生正好有楼上业主陈女士的手机,就立马打了过去。
还好电话通了,但陈女士告诉陆先生,她不在家,她的家也不可能进水,因为她出门时都已检查过窗门房门,没有必要回家再查看房屋,随即挂断了电话。
此刻,才一会儿功夫,陆先生家的客厅也出现了渗水,这让他感觉事态远比想象的更为严重。
见陈女士推脱,他连忙打电话给物业。
物业维修人员在第一时间及时赶到。
经分析,渗水确是因楼上601室所致,而现在601室家中无人,物业虽有应急预案,但在相关人员还没到场并确定方案的情况下,不能贸然进入601室。
物业开始给陈女士打电话,但陈女士还是不相信家中会漏水,要等天亮才回来。
情况紧急,陆先生只能拨打110。
民警赶来来了,再次打电话给陈女士,要求其立即回家。
这时,陆先生的家已经水溢四处,家里所有能用来盛水的器具都用起来了,但是,依然赶不上水势蔓延的速度。
周围邻居也赶来帮忙,拿来器具投入人水大战。
同时邻居也打电话给陈女士,述说这里的情况。
陈女士终于认识到了事态关系自己。
答应马上回家。
几种原因分析一场水浸房屋,把陆先生家的装修搞得面目全非,也把陈女士的家搞得伤痕累累。
征得陈女士同意后,物业把封闭的落水管打开,从水管的雨水斗里发现里面有大块的木头和其他杂物,可以断定,这是陈女士当初在装修房屋时,施工队“坼烂污”留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