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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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11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不含中医类,下同)的评审、建设和管理。

本市中医类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本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确定,学科整体实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者有明显特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学科或者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特色优势明显的专科。

第四条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先进、分类实施、围绕临床、注重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采取自由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系统管理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二)发布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建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开展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四)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绩效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三)加强本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国家人口与健康重点发展方向接轨,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并选择一部分学科作为重点后备学科加以建设。

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

医学重点后备学科是指尚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但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及发展潜力的学科。

第四条列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申报、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力争造就几个在宁波市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通过三年的扶持和建设,经评估为优秀的,列为下一轮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对象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必须对人类的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重点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该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单位的重点建设计划。

(四)重视学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带头人必须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副高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在55周岁以下。

(六)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过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县局级以上立项课题(排名前二位)。

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与管理,使其健康发展并在医学科技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依据国家关于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是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与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卫生科技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及新技术引进与推广的重要基地,是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个别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目标是:使一批具有地方突出特色的学科在总体水平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向重点学科转化,为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

第四条河南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支持情况,奖优汰劣。

第五条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按照单位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

卫生厅与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建设目标,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建设措施。

第二章建设目标和任务第六条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5年为一周期。

计划建设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各50个左右。

争取使一些医学重点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优势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逐步形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医疗特色。

第七条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医学科技队伍。

第八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学术交流平台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范围:全省医学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民营、厂矿、部队等其它行业的医疗卫生单位。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
合同书序号
类别
学科编号
学科(特色专科)名称:
下达单位(甲方): 合肥市卫生局
承建单位(乙方):
承建单位法人:
承建单位联系人:
承建科室(丙方):
承建科室学科带头人:
邮政编码: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我局特制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合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合肥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三个类别。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有正式编制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第五条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合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七条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

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

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

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

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二)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三)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团队建设;(四)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学科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章重点学科建设第四条重点学科的产生:(一)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议,择优选择;(二)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三)申报程序:科室提出申请,科教处审核,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内容:(一)优化学科布局,明确学科发展方向;(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三)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技术进步;(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学科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组织管理:(一)分管院领导负责,科教处具体实施;(二)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一)院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二)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评估;(三)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四)学科成员: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八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培养学科带头人,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三)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成员的学术素养。

第五章评估与考核第九条重点学科评估:(一)定期开展重点学科评估,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二)评估结果作为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与奖惩:(一)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等挂钩;(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设不力的学科进行整改或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是我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开展高质量和贯穿生命周期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建立稳定长效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投入机制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区域、动态管理”的原则,着重从省内基础、临床、口腔和公卫等领域择优选拔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团队。

第四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是以全省卫生健康发展战略及重大需求为导向,通过重点建设,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重点学科基地。

同时,对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工作、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医学平台。

第五条为优化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布局,建立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发展长效机制,设置一定比例的培育学科。

对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达不到重点学科标准的,列入培育学科,培育期为一年,培育期满通过考核的,纳入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未通过考核的,终止培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实行省卫生健康委、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学科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学科建设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八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章程,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科的申报、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措施。

(完整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完整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模板】

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XX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含中医药)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团队建设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创新和群众认可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顶层设计、创优扶植、特色鲜明、学科交融”的原则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市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高峰学科、品牌学科、特色学科、培育学科、XX市区域共建学科。

第四条高峰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国内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学科排行中处于前3名,在我市学科发展中具有独特优势,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第五条品牌学科是指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全省范围内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同行排名3-8名),对我市医药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第六条特色学科是指具有较好的临床技术优势,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省内同类型学科中具有明显的特色优势,可以通过重点培育实现快速发展的医学学科。

第七条培育学科是指符合区域卫生健康学科布局规划需要,具备一定发展潜力,有必要进行重点培养扶植的医学学科。

第八条XX市区域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各区、县(市)医学学科建设而设立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学科建设采取市区(县)共建方式,学科建设经费由各区、县(市)予以安排。

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XX市医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谋划与管理,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市医学重点学科规划、咨询、帮扶、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

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

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绵阳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绵阳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绵阳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卫生科技进步,培育更多的优秀医学人才,提升全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为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培养后备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经绵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在市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能带动全市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专科,是指经绵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在市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达到市内先进、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能带动市、县(市、区)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

第三条绵阳市卫生局成立绵阳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以2年为一个周期。

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进行评审和确定,对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和动态管理。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计划的制订、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毋滥”的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每年4月为申报时间,每年6-7月组织专家现场审查,9月为集中评审确定时间。

第六条申报的基本条件:(一)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申报的重点学科整体技术水平应处于市内领先水平,部分技术项目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申报的重点专科应处于市内先进水平或县(市、区)领先水平。

(二)申报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其他相关的科室应对该学科专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局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对全市医药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医疗卫生科研前沿,开展创新性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局)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批准的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

所涉及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专业主要面向中、西医临床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工作由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根据要求,筛选合格的学科上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评审评估、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卫健委先确定总建设数量,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市卫健委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经定,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培育)学件。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市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公示。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是为了推进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提高市医疗水平和科研能力,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各医疗机构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包括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等全部工作。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第三条重点学科的确定医学重点学科由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每届确定的重点学科均为有时限的,重点学科评审周期一般为五年,末评后一个月内启动新一轮的评审申报工作。

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申报1.重点学科申报以科室为单位进行,科室应结合其自身的专业特色,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申报。

2.重点学科申报应由科室医疗管理者牵头,主动申报,得到科室成员的支持与参与。

3.重点学科申报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及专家评审的建议。

第五条重点学科的评审1.重点学科评审由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重点学科评审组由由市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和临床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重点学科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4.重点学科评审的结果只有“达标”或“未达标”两种,未达标的科室需要在下次评审周期前解决问题,重新参与申报。

第三章重点学科的管理第六条重点学科的管理机制1.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内医学重点学科进行统一管理,组建管理协调小组,制定科室重点任务,跟踪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

2.科室医疗管理者应制定实施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负责人。

3.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营应以质量为本,以床位占用率、医疗技术人员的队伍构成、临床疗效、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等指标评估为主要基础。

第七条重点学科的管理措施1.依据科室的管理实际情况,科室负责人应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与目标,确保每个任务能够有针对性地得到实施。

2.科室应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机构,建立科室数据监督和统计系统,对各项指标进行年度评估。

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科整体水平和建设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快速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审和认定的学科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安庆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专)科。

第三条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的原则,以申请建设单位为建设主体,所属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单元,明确责、权、利关系,提高建设实效。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评审认定的市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动态管理,可视情况对部分学科进行抽查,并组织阶段性检查评估。

第五条市卫生局职责:(一)统一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学科建设工作;(二)制定学科建设计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三)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及进度进行评估评价;(四)负责学科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常态管理;(五)成立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学科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学科建设情况的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的评价;(六)协调将学科建设补助经费列入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安庆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学科建设单位职责:(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学科建设工作,落实各学科建设所需经费及需要比例配套的经费;(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学科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实现学科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三)组织选拔专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提名的业务骨干;(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建设计划落实创造条件;(五)督促和支持专科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按照建设计划和建设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六)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七)学科建设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加速我市卫生计生优势学科群的形成,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我市卫生计生整体服务水平,最终实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是指在学科影响力、人才培养、科技优势、医疗服务和学科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全市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特色优势,经专家组评审认定的学科(实验室)、专科。

AA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围绕不同时期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现状,按照相应标准和评估体系择优确定。

第三条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按照“统筹规划、准确定位、科学布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分步实施、周期建设、动态管理” 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市卫计委负责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AA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管专委会”)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所在单位负责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第五条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申报对象为AA市管辖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社会办医)。

原则上市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重点学科(实验室),区(市)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重点专科。

已纳入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不再申报。

第六条AA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必须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

第七条申报原则(一)突出特色优势。

坚持发展我市卫生计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学科和特色专科,保持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在全市的传统优势和先进水平,争创省内领先直至跻身国内先进行列。

(二)坚持创新发展。

通过重点扶持基础好、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和专科,使之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专业优势凸现、学术特色鲜明、全面交叉发展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和重点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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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
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国家人口与健康重点发展方向接轨,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并选择一部分学科作为重点后备学科加以建设。

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

医学重点后备学科是指尚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但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及发展潜力的学科。

第四条列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申报、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力争造就几个在宁波市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通过三年的扶持和建设,经评估为优秀的,列为下一轮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人类的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重点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该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单位的重点建设计划。

(四)重视学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带头人必须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副高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在55周岁以下。

(六)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过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县局级以上立项课题(排名前二位)。

第六条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学科申报采取学科申请、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的方式。

申请者填写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至市卫生局。

第八条学科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综合评定后确定建设对象,每个重点学科最多确定一家承担单位。

第四章学科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对列入局级建设计划的学科:
(一)由市卫生局与其承建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承建单位应根据入围学科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所在单位应在经费、设备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积极创造条件。

(二)学科带头人调离单位或因故离开本学科组1年以上的,由学科所在单位15天内向市卫生局提出更换学科带头人的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确定。

未报告的,发现后取消该学科建设资格。

学科建设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退还建设经费。

(三)建设单位每年11月底须向市卫生局报送年度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和下一步建设计划,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列入建设计划后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建设结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进行终末考核验收。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学科建设单位设立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主要来源为各类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及单位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列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后备学科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经费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学科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下使用。

第十三条对获得重点学科建设的承担单位,局建设期内补助一个学科总计30万元,重点后备学科减半补助。

各单位必须以不低于1:2比例予以配套,确保学科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对列入XX市级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分准入评审、年度评审和终末期评审。

根据评审情况分年度核拨补助经费。

对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及重点扶植学科等,建设期内分别按相应资助经费1:1配套补助。

对同时获得XX市、XX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学科,按高一级部门的标准给予资助经费。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考核评估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临床、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学术水平与影响力、仪器开放、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学科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费使用、学科诊疗环境、科室布局等。

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考核主要是对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统领学科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能力等。

第十七条对终末期评估成绩突出的学科,优先向上一级部门推荐,并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年度评审不及格不给予学科资助经费,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年度评估不及格取消学科建设,追缴已拨建设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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