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成规管004号附件: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
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意见,以及《关于统筹全市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工作的意见》(成规委办[2005]6号)的具体要求,以“三个集中”为指导思想,为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规范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提高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农村规划编制的依据为《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2020)》以及《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2020)》。
第三条我市新农村规划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三个规划”,即:第一个层次:新农村的布局规划——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和一般村的布点及其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第二个层次:新农村的建设规划——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布局,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一般村整治规划,做好整治方案,在规划的指导下实施环境整治。
第四条我市新农村具体载体为:农村新型社区(指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含规划保留的集镇)和一般村(指农村新型社区之外的、按规划保留的村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心城以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
第二章规划原则第六条区域统筹,科学规划。
以区域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打破县、镇、村、组等行政界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解决和协调好区域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布局的统筹合理安排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不搞小而全的规划。
第七条坚持集中,统筹发展。
要按照“农民集中居住、产业集中发展、土地集中经营”的要求,使农村居民从传统的散居走向聚居,并提高其生活质量。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成府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成府发[2008]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五条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四章附则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成府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0〕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提高农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现就在全市逐步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总体要求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建立覆盖全域的乡村规划师制度。
全市223个乡镇,除纳入各级城市规划区的27个乡镇外,其余196个乡镇均设立乡村规划师。
根据“全域成都”规划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建设要求确定的105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其他建设规模较小的91个一般乡镇,每2-3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全市共配备乡村规划师约150名。
二、乡村规划师的定位和职责乡村规划师是区(市)县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征选、选调和选派并任命的乡镇专职规划负责人。
涉及乡村规划问题,所负责的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
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就内容要求 (2)4、规划成就的一致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 A: (14)附录 B: (15)附录 C: .................................................................................................................................................................................... 错误!不决义书签。
附录 D: .. (17)附录 E: (18)1、总则1.1 为一致成都市控制性详尽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尽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照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例、规范和标准,依照《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行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拟订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的编制,均应切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除切合本规定外,尚应切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迫性配套项目、强迫性控制线、强迫性控制指标及特别要求为强迫性内容。
1.5 强迫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别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尽规划的主要任务依据已赞同的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落实整体规划企图,详尽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余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供给依照,并指导修建性详尽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尽规划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照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确立规划范围内各种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限。
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四日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6.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用地比例 (2)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建设用地停车 (5)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建筑面宽 (5)2.2建筑高度 (5)2.3建筑间距 (5)2.4建筑屋顶 (7)2.5临天府大道退界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7)3.1公园绿地 (7)3.2湖泊水系 (7)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8)4.1文化服务设施 (8)4.2医疗卫生设施 (8)4.3体育设施 (8)4.4教育科研设施 (9)4.5养老设施 (9)4.6农贸市场 (9)4.7行政管理 (9)4.8社区综合体 (9)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9)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9)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9)6.1城市快速路系统 (9)6.2城市道路系统 (10)6.3公共交通 (10)6.4停车场 (10)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11)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1“三线” (12)1.2用地比例 (12)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2)1.4建设用地停车 (1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4)2.1建筑面宽 (14)2.2建筑高度 (14)2.4建筑屋顶 (16)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6)3.1公园绿地 (16)3.2湖泊水系 (1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6)4.1文化服务设施 (16)4.2医疗卫生设施 (17)4.3体育设施 (17)4.4教育科研设施 (17)4.5养老设施 (17)4.6农贸市场 (17)4.7行政管理 (17)4.8社区综合体 (18)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8)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8)6.1道路系统 (18)6.2公共交通 (18)6.3停车场 (18)第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9)1.1“三线” (19)1.2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19)1.3用地标准 (20)1.4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21)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1)第二章建筑形态 (21)2.1建筑高度 (21)2.2建筑界面 (22)2.3建筑间距 (22)2.4建筑退界 (2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22)3.1绿地体系 (22)3.2节点及标志物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3)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3)4.2其他设施 (2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4)5.1镇区路网 (24)5.2道路纵坡 (24)5.3道路选线 (24)5.4公共交通 (24)5.5停车场 (25)第六章基础设施 (25)6.1 总则 (25)6.3排水设施 (25)6.4防灾设施 (2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7)1.1用地选址及布局 (27)1.2用地标准 (27)1.3建筑高度及风貌 (27)1.4建筑退界 (27)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8)2.1布局原则 (28)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8)2.3其他设施 (29)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9)3.1道路选线 (29)3.2道路分类 (30)3.3 桥梁 (30)3.4 停车 (30)第四章基础设施 (30)4.1 总则 (30)4.2给水设施 (30)4.3排水设施 (30)4.4防灾设施 (31)第六部分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2015
(二)村庄规划图:包括区位,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边界(包含城镇及农 村聚居点建设用地范围),各类公服设施位置、规模等内容,规划应保护的历史 文化资源(见附表 4)及环境景观资源(见附表 5),道路交通规划,各类工程管 网布局,环境卫生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等(见附表 6)。附村庄规划用 地、人口指标、聚居户数、公服配套设施(见附表 7)等指标一览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 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3)道路规划及市政工程图:道路规划及市政工程图应标明道路名称、宽 度、断面形式及控制点坐标;确定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的布置及 停车数量;明确非机动车配套;确定公交车站位置、绿道位置和给水、排水、供 电、燃气、电信、环卫主要管线及设施。
(4)建筑设计:应包含户型图(改建设计应包含原户型图和改建户型图)、 主要立面图(包括色彩、材质等)及建筑单体效果图。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 的村庄,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第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 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历史文化和环境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规划须对村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如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环境要 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环境景观资源(如山水田林、路桥涵垣等)进行全面 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 2-5),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 及规划图上,在规划设计中应提出保护措施。
(三)用地布局规划 依据上位城乡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明确人均建设用 地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的规模。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规划条件。
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因变更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
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三)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成都市镇乡综合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草案)
E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
E13 滩涂
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
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
自然保留地 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
盐碱地、沙地、裸地等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1.5 修改
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 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
2
第二章 综合规划编制标准
2.1 总体目标
2.2 控制原则
(1) 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 (2) 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 (3) 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的非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
家相关规范要求)
适 宜 建 城镇、社区及村庄建设用地 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独立建 内容相似,合并后
设区
设用地、
即为适建区
经过对原成都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的“两规”空间管制分区划分要素与具体内 容的梳理,采用“合同舍异、从严控制”的原则,即将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分区进 行合并,不同的分区内容以更严格的一方为准,在此原则下将“两规”的空间管 制分区标准进行统一。
适宜建设 区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中有国土指标、在 2020 规划建设范围内 的区域 适宜建设区中暂无国土指标、未纳入 2020 规划建设 范围内的区域
5
2.3.3 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参照即将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全国土地分类》,
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 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 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类用地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
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成都市城镇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成都市城镇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成办函[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成都市城镇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3〕10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编制好《成都市城镇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于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成都市城镇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市发改委:牵头部门,负责整个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文本的编制、评审、报批和发布工作。
市委统筹委:研究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内容、措施和改革路径。
市经信委:研究提出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工业产业布局优化方案、能源保障和推进智能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措施及重点项目。
市教育局: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中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措施和重点项目,完善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市公安局:研究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市民政局:研究提出优化我市行政区划设置的思路。
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
市人社局:研究提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内容及措施。
市国土局:提供土地资源分XXX结构情况及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指标,研究提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措施。
市环保局:研究提出城镇环保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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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三)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内容、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规划认为有保护价值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六)环境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目标。
环境景观保护的内容包括:保留原有的山水格局、大地景观以及规划认为有保护价值的环境景观要素和具有地方风貌特色的构建筑物,并确定保护范围及要求;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防灾工程。
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地质灾害防护设施等。
第三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第八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为镇(乡)的行政范围。
第九条镇域城乡用地应按附表1进行汇总,其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规定。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应按照《成都市生态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镇域范围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为保护核心生态资源、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维护市域生态格局、保障市域生态安全而划定的刚性管控范围界线。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是:将法律法规要求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公益林等)和构建生态格局要求的(“两环两山,两网六片”)内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城镇建设用地应按附表2进行计算,其用地分类及代码应符合下表要求。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城镇规划应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与成都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应首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有条件区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形状边界予以确定,以保证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的用地,可在镇域总体布局图、城镇用地布局规划图等图纸中区别表达其范围,并在文本中以强制性条文规定该区域规划生效的前提条件,以满足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以及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获得土地指标的用地需求。
城镇规划应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特别是老城镇要以盘活存量为主。
城镇规划须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镇域内建筑容量规划控制须符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城镇基础设施应按照《成都市镇(乡)及村庄规划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
其中,镇域道路应按照《成都市乡村环境规划控制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
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统筹〔2012〕33号)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城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须对镇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3),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及规划图上,并在规划设计中提出保护措施,以延续小城镇的历史文脉。
其中历史文化资源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巷院、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三条环境景观保护须对镇域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4),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及规划图上,并在规划设计中提出保护措施,以彰显小城镇特色。
其中环境景观资源包括:湖塘、树木、林盘、山体、地形地貌、自然水体等自然景观资源和路、桥、涵、垣等人工景观资源。
第十四条城镇形态设计引导在对历史文化资源和环境景观资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应归纳出镇的特色要素。
镇域范围内的特色要素包括:地形地貌、山水形态、城镇格局、农业景观等,以指导小城镇在发展过程中尽力保持现有山水格局和大地景观;城镇范围内的特色要素包括:街巷肌理、院落空间、建筑风貌、尺度、色彩、材质等,并从中提炼出城镇形态设计引导要点,以指导小城镇形态设计。
城镇形态进行设计引导,应划定一定的保护区域,提出更新方案或房屋修缮、立面整饰、环境改善等具体形态引导措施,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新规划的城镇,应根据形态设计引导要点,在建筑的体量、风格、色彩(明暗、色调、质感)、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铺装、装饰)等方面体现川西民居风貌。
第四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第十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三个部分,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定效力,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镇村体系规划第一节发展战略定位及目标第二节镇域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第三节镇域空间管制规划第四节镇村体系规划暨农村新型社区布局规划第五节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第六节镇域环境景观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七节镇域防灾规划第八节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章城镇规划第一节城镇性质和规模(确定城镇发展边界)第二节城镇用地布局规划(含城镇用地强度要求)第三节城镇道路交通规划第四节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第五节城镇环境景观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六节城镇防灾规划第七节城镇形态设计引导第八节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规划图纸内容应当包括:图纸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六张图纸。
(一)镇域综合现状图(1)镇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和村民散居点,以村域为范围统计现状人口;(2)镇域现状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镇域现状重要管线(35kV及以上电力线,重要输油输气管线等);镇域现状各级道路、轨道交通、铁路,现状宽度2米(含2米)以上河流、沟渠;(3)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4)标识出镇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现状历史文化资源(见附表3)及现状环境景观资源(见附表5)的位置;(5)标识出镇域现状地质灾害区(点)。
(二)镇域总体布局规划图(1)落实上一层次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包含城镇及农村聚居点建设用地范围),并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2)镇域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位置及规模;镇域重要管线(35kV及以上电力线,重要输油输气管线等)及其防护走廊;镇域各级道路、轨道交通、铁路及其防护走廊;规划宽度2米(含2米)以上河流、沟渠的走向和宽度;(3)规划应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见附表4)及环境景观资源(见附表6);(4)城乡用地汇总表(见附表1);(5)镇域安全防控区域。
(三)城镇综合现状及建筑质量评价图(1)城镇规划范围内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并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按照其建筑质量进行分类评级;(2)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重要管线(35kV及以上电力线,重要输油输气管线等);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各级道路、轨道交通、铁路,现状宽度2米(含2米)以上河流、沟渠;(3)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现状及用地边界;(4)城镇现状用地计算表。
(四)城镇用地布局规划图(1)地块用地性质;(2)地块强度分区图,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及建设指标;(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见附表7)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附表8);(4)镇建设用地计算表(见附表2)。
(五)城镇道路及市政工程规划图(1)道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2)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市政管网的平面布局及走向;(3)规划道路一览表(见附表9)。
(六)城镇形态设计引导图(1)城镇形态设计要素分析图;(2)重要地段及节点效果图;(3)梳理出特色节点、地标、街巷、水体、街区等影响城镇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的设计要素;(4)梳理具有价值的建筑特色风貌要素(见附表10),提出具体引导措施,并将其放入图纸中指导城镇形态设计。
第十八条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
(一)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
可作为独立报告放入附件或纳入说明书章节,其中相关强制性内容应写入文本。
(二)说明书需单独成册,对相应文本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阐述。
(三)基础资料汇编(其中包含城镇建设用地评价)及审查审批意见,可与说明书合并成册。
(四)图纸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信息中心颁布的《成都市小城镇总体规划电子成果数据标准》中对图件数据基础、图层管理、图形规范、属性信息规范、编码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绘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3 现状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类别名称图例具体位置备注(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注明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石刻…墓葬…………历史街巷院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院落…………建筑历史建筑建XX镇XX村XX街道XX号优秀近现代建筑建…传统风貌建筑…民宅历史环境要素牌坊牌…堡坎坎…碑塔碑…园林园林…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民俗活动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