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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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
布局;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内容、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规划认为有保护价值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
(六)环境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目标。环境景观保护的内容包括:保留原有的山水格局、大地景观以及规划认为有保护价值的环境景观要素和具有地方风貌特色的构建筑物,并确定保护范围及要求;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地质灾害防护设施等。
第三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八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为镇(乡)的行政范围。
第九条镇域城乡用地应按附表1进行汇总,其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规定。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应按照《成都市生态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镇域范围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为保护核心生态资源、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维护市域生态格局、保障市域生态安全而划定的刚性管控范围界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是:将法律法规要求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公益林等)和构建生态格局要求的(“两环两山,两网六片”)内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城镇建设用地应按附表2进行计算,其用地分类及代码应符合下表要求。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城镇规划应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与成都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应首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有条件区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形状边界予以确定,以保证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的用地,可在镇域总体布局图、城镇用地布局规划图等图纸中区别表达其范围,并在文本中以强制性条文规定该区域规划生效的前提条件,以满足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以及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获得土地指标的用地需求。
城镇规划应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特别是老城镇要以盘活存量为主。城镇规划须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镇域内建筑容量规划控制须符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城镇基础设施应按照《成都市镇(乡)及村庄规划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其中,镇域道路应按照《成都市乡村环境规划控制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
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统筹〔2012〕33号)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城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须对镇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3),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及规划图上,并在规划设计中提出
保护措施,以延续小城镇的历史文脉。其中历史文化资源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巷院、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三条环境景观保护须对镇域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4),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及规划图上,并在规划设计中提出保护措施,以彰显小城镇特色。其中环境景观资源包括:湖塘、树木、林盘、山体、地形地貌、自然水体等自然景观资源和路、桥、涵、垣等人工景观资源。
第十四条城镇形态设计引导
在对历史文化资源和环境景观资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应归纳出镇的特色要素。镇域范围内的特色要素包括:地形地貌、山水形态、城镇格局、农业景观等,以指导小城镇在发展过程中尽力保持现有山水格局和大地景观;城镇范围内的特色要素包括:街巷肌理、院落空间、建筑风貌、尺度、色彩、材质等,并从中提炼出城镇形态设计引导要点,以指导小城镇形态设计。
城镇形态进行设计引导,应划定一定的保护区域,提出更新方案或房屋修缮、立面整饰、环境改善等具体形态引导措施,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镇环境品质。新规划的城镇,应根据形态设计引导要点,在建筑的体量、风格、色彩(明暗、色调、质感)、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铺装、装饰)等方面体现川西民居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