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
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
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
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国际私法期末考名词解释部分
名词解释部分以下仅供参考,是我结合老师的课件、我的书本和笔记整理的,如果有误,请自行纠正吧,有些我实在无法概括得那么精简,请大家根据自己的记忆能力背起来吧。
1、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r Public policy)是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但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因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制度。
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roy)是17世纪由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发展而来,斯托里的《冲突法评论》袭承了该学说,奠定了美国私法学的基础。
胡伯和伏特的国际礼让说最为典型。
胡伯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条基本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伏特将法则三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所有法则都只能在主权者的领土范围内保持其效力,如果超越这一范围,无论是物法还是人法,都将无效;不过,出于“礼让”和保证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个主权国家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外国法的效力。
3、法律关系本座说(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是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提出的,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其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得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认为,内、外国法都是平等的,绝对适用内国的强行法是例外;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连结点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
根据次学说,一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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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法捧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禅的属地效力,足指一个国家法棣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捧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拈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往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2. 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M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W法院接受另一W法院的请求,代为腹行菜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ffi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国际私法2.领事婚姻3.法则区别说4.识别5.最密切联系原则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悴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木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
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
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屮“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
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 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
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达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根本标准,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防止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标准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标准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根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存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存〞。
7、法律躲避又称“法律诈欺躲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标准,成心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重点名词解释
1、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Conflict of Laws法律冲突主要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有不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及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3、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又称之为择地起诉,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
4、Nationality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5、Domicile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6、R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指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7、Bartolus巴托鲁斯(1314-1357)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代表,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又称“法则两分说”。
他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类。
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适用范围。
8、Savigny萨维尼(1779-1861)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
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9、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 s政府利益分析说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Currie,1912-1965)。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复习过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复习过程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学即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来服务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实践。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少有⼀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所及的空间范围。
有单⼀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
单⼀制国家⼀般为⼀个法域,如⽇本、法国等国。
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法(冲突法的⽅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间接调整的⽅法②通过国际统⼀的冲突规范进⾏调整⽅法5直接调整⽅法(实体法的⽅法):①国际统⼀实体法⽅法②国内直接适⽤的法的⽅法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该学说从法则⾃⾝的性质⼊⼿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法律关系都有⼀个确定的“本座”,即⼀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经接受为法律者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的权利,以及⾏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主的权利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建⽴平等互利的关系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当事⼈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当事⼈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和遵守,⽽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的状况。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第一章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含义和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指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各种涉外性质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涉外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的这种民商事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国际性。
2.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民商事关系的外国因素,是指在这种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可以从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三个方面来考察。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涉外因素,有时候也把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包括在内。
3.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包括具有外国因素的外国人民商事地位关系、各类财产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以及有关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商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关系2、法律冲突含义、产生的原因、种类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特的含义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民商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同时又相互承认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相互抵触的现象。
产生的原因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二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四是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
种类:空间上的冲突(国际和国内);时际冲突;人际冲突;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等3、理解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间接调整的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援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根据该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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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法律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9、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0、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11、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12、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1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1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6、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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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法律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9、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0、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11、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2、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1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6、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17、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18、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
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19、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2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
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人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22、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3、直接适用的法: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某些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将适用具有强制性效力,无须援引法院地冲突规范,而必须径自直接适用于该案件的成文法规。
24、国籍冲突:又称“国籍抵触”,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际的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国籍的抵触或国籍的冲突。
其中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积极抵触;而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消极抵触。
25、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26、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27、婚姻形式要件: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28、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29、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30、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1、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32、分割论:合同不同要件有不同的特性,应根据合同要件的特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的合同应适用不同的法律。
33、自治说: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也有权利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34、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说:①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②最密切联系说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35、特殊合同:是指经济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合同标的物对所在地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36、国际贸易术语: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37、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38、CIE:即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是指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39、CFR:即成本加运费条件,是指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40、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贷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2、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
4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
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44、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45、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46、国家及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47、属人管辖:是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48、属地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49、专属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50、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51、平行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5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53、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
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54、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
55、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56、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57、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