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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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受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机关审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审批。

3. 复议决定及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复议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从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4.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初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初步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5. 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结论一经签字生效,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有效的做出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市政府法制局(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市人民政府(下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办法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可以由复议申请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决定举行。

第二章听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人由行政复议科室负责人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具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委托代理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三)决定参加旁听的人员;(四)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的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七)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责令停产停业的;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3.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听证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等环节。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可能适用不同的听证程序,具体的听证程序和适用条件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涉及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AA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合议,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防止偏轻偏重,而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科学化、民主化,对情况复杂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和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议人、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合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经验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

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

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请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中国,行政复议程序严格规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行政复议的手续与流程。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民事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的手续1. 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3)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4)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完成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应包含受理申请的日期、复议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 开展复议调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开展复议调查工作。

调查范围包括复议申请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申请人有权提供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听证。

4.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表示是否支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复议决定的理由作出说明。

三、行政复议的流程行政复议的流程是相对固定的,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2. 受理复议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 开展复议调查4.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5. 作出复议决定6. 通知申请人复议决定结果四、行政复议的效力与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复议决定。

2.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山东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篇一: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试题及答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试题一、单选题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A 省级以上B 乡镇级以上C 地市级以上D 县级以上2、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①委托依据②委托事项③委托权限④委托期限⑤双方权利、义务⑥委托人姓名⑦法律责任()A ①②③④⑤⑥B ①②③⑤⑥⑦C ①②③④⑤⑦D ②③④⑤⑥⑦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管辖?A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B 先受理的行政机关C 后受理的行政机关D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②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③证人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④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A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名誉权B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名誉权C 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D 申请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名誉权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哪些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②协助执行公务③维护公共利益④提供真实信息⑤遵守法定程序⑥维持现场秩序()A ①②③④⑤B ①②④⑤⑥C ①②③⑤⑥D ①②③④⑥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A《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行政强制法》D《行政诉讼法》8、()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政府领导班子C政府行政首长D 以上都可以9、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程序是:①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③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④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⑤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A①②③④⑤B⑤④①②③C②③①④⑤D③①②④⑤10、某市对一重大行政决定方案做出暂缓决定已经超过一年,该决策方案()A自动失效B自动生效C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D应当重新提交11、《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质证和听证程序分析

行政复议质证和听证程序分析
主要包括听证会通知、听证会举行、 陈述和申辩、听证笔录制作等环节,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可以就案件事实、 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复议质证程序实例
要点一
案件背景
某市民因不服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向 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复议质证。
要点二
复议质证过程
加强证据审查力度
强化证据收集和保全措施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的灭失 或伪造。
完善证据审查和认定规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审查和认定规则,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要求,确保质证和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有效运用。
提高公正性保障措施
加强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
建立有效的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和申诉,确保程 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记录
记录员应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质证和辩论等内容。听证记录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04
质证与听证程序比较
程序目的比较
质证程序目的
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询和辩论,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行政复议决定提 供依据。
听证程序目的
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会形式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促 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案例二:复议听证程序实例
案件背景
复议听证过程
复议结果
某企业因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 产整治决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受理后,决定组织复议听证 。
在复议听证会上,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就责令停产整治决 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企业生产经 营的影响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 了举证和质证。听证员认真听取了各 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 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指山东省对行政程序的操纵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行为和决策程序。

一、依法行政原则: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限,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违法设定不合理条件、滥用职权或以其他手段拒绝或限制行政许可。

三、听证程序:依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实施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复议申请,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诉讼:在山东行政程序规定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六、行政纠纷解决: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旨在通过和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问责: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一套行政程序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推动了行政许可和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复审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

它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效力。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几个环节。

1. 申请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复议的请求和理由等详细信息。

2. 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

受理的要求通常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涉及的法律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进行评估。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与复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听证等必要的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应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依法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 决定经审查后,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说明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复议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申请人。

复议决定的内容通常包括:是否撤销原行政行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或是否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一般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种审判途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强制性执行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后的最终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复议决定。

也就是说,复议决定是具有强制性执行力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不能无视或擅自变更。

2. 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执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或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以期得到更公正、合法的处理。

下面将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 时效性:行政复议请求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已知晓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 直接利害关系:行政复议请求人必须与该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对其自身的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直接影响。

3. 行政复议权限:行政复议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权限范围。

一般来说,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

4. 未进行司法救济程序:如果行政行为本身涉及诉讼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前必须未经过法院司法救济程序。

二、办理行政复议的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应准备好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明、行政行为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复印件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交至上级行政机关,如果不清楚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可以咨询当地行政复议机关的相关部门。

3.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在法定时间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此阶段行政机关会核实申请人身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请求内容的合理性等。

4. 开展听证:若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可进行听证程序。

听证会应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行陈述观点、说明情况,并有权提供证据。

5.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在审核完全部材料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陈述、证据和观点后,会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注意事项:1. 清晰表述: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明确要求和要点,并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以支撑自己的请求。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发文日期:2020年12月07日名称: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文号:主题词: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

折叠第二章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组织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三)申请人提供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五)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担任主持人和记录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和主持听证会;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维持听证秩序;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记录人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他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常政办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或者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1)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业经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程序,保证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听证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章听证审查范围第八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审查:(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六)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听证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审查的,可以进行听证审查。

第三章听证审查组织和听证审查参加人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听证审查合议庭,负责听证审查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审查的记录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听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且听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3.听证所涉及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4.听证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
5.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质证,且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
6.听证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是在行政复议受理后的15日内提出,并在5日内确定
是否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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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复议听证庭 成员中,指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复议听证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复议听证庭的决定;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一)听证的案件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的理由;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对除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参加人的身份,并记录其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 作者:
———————————————————————————————— 日期: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听证实行回避、辩论制度。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进行听证。
(五)听证中需要由主持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
(四)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五)申请鉴定、勘验;
(六)举证、质证;
(七)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询问;
(八)辩论和最后陈述;
(九)按规定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复议庭成员的回避。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三条 复议听证庭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证据效力;
(二)决定鉴定、勘验;
(三)决定邀请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四)决定中止或终止听证;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则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活动。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复议听证庭成员;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二)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
(六)不得对听证参加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听证的行为。
第三人享有前款除(一)项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被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三)听证前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四)申请鉴定、勘验;
(五)举证、质证;
(六)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听证审查参加人询问;
(七)辩论和最后陈述;
(八)按规定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采取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除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听证审查参加人参加听证审查。
第二十二条采取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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