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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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是⾮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影响到是否需要对嫌疑⼈提起诉讼,是否对嫌疑⼈判决有罪,所以案件的审查是很重要的,那么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法判别是⾮、适⽤法律。

我国在⼀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程序和⽅式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也表明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因此,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及认定是公检法三部门的⼯作重点。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司法⼈员必须树⽴的观念。

怎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印证链条?怎样的刑事证据才是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审查逮捕条件、移送起诉条件以及最终判决认定和采纳的证据?⼩编认为,⽆论是⾔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刑事证据⼀定要围绕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从法益保护和⼈权保障两个⾓度出发。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责任就是违法⾏为对⾏为⼈的⾮难。

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物证、书证的收集没有见证⼈,不能说明来源且可以随意替代;2、未分别对多个证⼈单独取证以及未在规定的地点取证;3、讯(询)问笔录⽆侦查⼈员签字;4、同⼀时间同⼀侦查⼈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中出现;5、先⼊为主,有罪推定;6、靠孤证定案;7、未成年犯罪嫌疑⼈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监护⼈到场;8、对于⼥性的⾝体检查未按规定进⾏;9、鉴定意见即是“结论”直接采纳;10、重⼤案件⽆同步录⾳录像。

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嫌疑⼈以各式的理由翻供的情形,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某项,出现瑕疵证据甚⾄是⾮法证据,即使进⾏了补正和排除,也难免会让法庭和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产⽣怀疑。

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中各类证据的判断要点,应坚持全⾯综合审查的原则,坚持客观的分析构成要素证据,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从_证据学_走向_证据法学_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从_证据学_走向_证据法学_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陈 瑞 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1)摘要: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现代的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显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因而应该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

“证据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可以使研究者从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

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

只有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法才能通过规范法庭审判过程,进而对侦查和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

刑事证据法不仅可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载量权,避免使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误判发生的可能以及避免司法裁判的拖延。

关键词:证据学 证据法学 刑事证据法一、对“证据学”理论的反思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归入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

但近年来,在西方法学理论———尤其是英美证据法理论的深刻影响下,一些以“证据法学”命名的教科书纷纷面世,“证据学”的名称似乎开始被人遗忘。

①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证据立法和证据规则的制定问题,有关“证据法学”诸方面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诉讼法学领域中的显学。

但是,一种以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在名称上所发生的这种微妙变化,难道就真的意味着这门学科从理论基础、体系到具体内容都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在这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冠名革命”的背后,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实,“证据学”的称谓是与法学者长期以来对证据制度的基本认识密不可分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下)证据法功能之探讨

(下)证据法功能之探讨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下)二、功能的扩张———从认识论到价值论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

证据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当然也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

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陪审员,然后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法官,然后是各类诉讼参与人。

不过,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只是证据法的表层功能,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主题是其更深层次的功能,即证据法为什么要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维必须进入哲学层面,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作出回答。

本文讨论的证据法[1]所规范的主要是诉讼或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证明活动”。

而司法证明活动显然属于认识活动的范畴,属于认识论的研究对象。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物质论、反映论和相对可知论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就司法证明活动达成如下共识:(1)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物质性“痕迹”———证据;(2)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3)司法人员可以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

换言之,司法人员虽然可以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无论是从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由此可见,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司法证明活动,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限度上或者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认识结论的正确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证据法进行分析的时候也曾得出类似的结论。

波斯纳指出:“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应抓住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当然亦包括‘非经济型’的关注),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核心,便是准确性(因为准确性常常提高威慑力,尽管并非总是如此)和成本。

”由于认识结论的正确性是司法证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因此,它也是人类运用证据法来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的逻辑起点。

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功能和渊源

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功能和渊源
案例指导制度
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
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密切联系
证据法学并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而是分别属于相应的诉讼法 学学科的一部分。
二、刑事证据法的体系
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导论 刑事证据法的渊源
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 司法证明 证据规则
三、刑事证据法的功能
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法? 法律所要发挥的功能往往决定了该法律的内容和体系。 1.规范法庭审判过程,并借此控制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 起诉活动 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对象是法庭审判过程,通过对法庭上 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法律关系的调整,来确保程序正义和实 体正义目标的实现。 但是,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也会受到这些证据规则的调整 和影响。(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章 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体系和渊源
一、“证据学”与“证据法学”
称谓不同,与法律学者长期以来对证据制度的基本认 识密不可分。
认识1: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 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
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 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
将诉讼活动主要视为一种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 识活动。
“证据学”不具有完全的法学学科性质。包含大量 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混合知识。
以认识论为基础的“证据学”与其他多门学科具有 复杂的交错关系,很难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体系。(侦 查学、物证技术学、预审讯问学、司法心理学,等等)
认识2:将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则作为研究的焦点 问题。
诉讼领域中的调查活动不仅要达到恢复事实真相这 一目标,而且还包含着其他重要的目标和价值。
如果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实施实体法视为诉讼活 动的唯一目标,那么证据法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和理由。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摘要]《刑事诉讼法》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大修,备受关注。

而证据作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认定犯罪、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证据制度的立、改、废,既有不少亮点,也引来多方热议。

文章将对新刑诉法中涉及证据制度方面的部分调整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浅谈对本次诉讼法修改中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对诉讼实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证据;行政执法证据;诉讼实务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什么,有学者认为从语义学出发,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1]也有学者认为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的形式的统一,亦即认为证据可以指事实,也可以指其表现形式—物证、书证等。

[2]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中提出规定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认为证据是事实,这一表述强调的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说明性事实,但明显与第42条第二款、第三款证据的种类存在着矛盾,前一款刚强调过证据是事实,后一款却又列举了种种材料类型加以说明,由此必然产生逻辑矛盾。

而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关于本次新刑诉法对证据定义的变更笔者认为用材料来代替事实的定义使得证据概念与证据分类规范相协调,较为适当。

但仍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质疑,结合到具体办案中包括:(一)部分学者提出用材料来规范证据不能准确表达言辞证据的形式材料是有形的、规范化的,而言辞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当其以书面形式存在时,是有形的,可以称为证据材料。

但按照直接言辞证据规则,人证的规范表现形式应当是言辞,其感知方式应当是直接聆听言辞作证,而当人证以言辞方式提出时,是无形而非有形的,不能被称之为“材料”。

只有记录下来的“第二手”人证才是“材料”,但这种材料由于不能有效质证,在法理上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一、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证明和证据收集的规则以及程序。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

证据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夹带私人情感、偏见和利益的因素影响司法判决结果,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刑法规定专用排除规则,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如被告人的口供、强制取证等,法庭需要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干扰,以保证审判公正、公正2.证据的充分性——充分、严谨、证据力度强的证据才可以为判决结论提供支持,以排除其他非法势力对案件结论的影响。

证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语言、行为、证人证言、物证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方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证明。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标志,是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需要保持独立性、一致性和恰当性,确保证据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度。

4.证据的争议性——刑事审判中不能有任何违背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情况,只有当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时,才可以提交证据和呈现证据。

三、保障证据规则和机制1.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犯罪举证和审理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可以参与其中。

因此,法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充分了解审判情况,通过公众报道、庭审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促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2.保障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表自己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该确保辩护人的正常诉讼秩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保障辩护人审阅案卷、出席庭审、提出异议等。

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3篇)

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证据是案件判断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

一、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案件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而证据则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没有证据,就无法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处理。

以下是证据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几个重要作用:1. 辅助法官判断事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证据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主观臆断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2.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助于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中的疑点,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证据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案件中,证据能够揭示案件真相,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证据是证明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案件中,证明当事人责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证据在证明当事人责任方面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侵权行为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间、地点、方式等,从而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证据可以证明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情况等,从而证明当事人的责任。

3. 证明犯罪行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可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等,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三、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据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防止侵权行为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证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一、内容理解类。

1. 请简述刑事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答案: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司法体系中,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通过规定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要求,筛选出能够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符合证据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它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控辩双方在证据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如证据开示制度等,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对抗。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避免了无意义的证据收集和冗长的证据审查过程。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事证据法基本概念的掌握以及对其重要性的理解。

需要明确从概念本身出发,阐述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多方面意义。

2. 书中提到的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请举例说明它们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答案: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物证可能是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如撬棍),它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书证可能是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用于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证人证言是目睹犯罪过程的邻居的陈述,能够描述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被盗经过的描述,包括被盗物品的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其对是否实施盗窃行为及相关情节的陈述;鉴定意见可能是对现场指纹的鉴定,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勘验笔录记录了现场的勘查情况,如门窗的损坏情况等;视听资料可能是监控录像,直观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电子数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与销赃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解析:本题要求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并能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其应用。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和作用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与案件相关事实的口述陈述。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可以为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重要的证明资料。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定证人的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定的人员需要出庭作证,并赋予其证言的特殊法律效力。

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公务员以及一些特殊职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的证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法律对这些特定人员的证言赋予了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他们的证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一般证人的证言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定证人的证言,刑事诉讼法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原则。

即使证人证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充分性,法律仍然承认其作为证据形式的价值。

法庭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评估时,会同时考虑其他证据和案件的完整性,以综合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理性。

3.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还会综合考虑证人的可信度。

对于证人的身份、权威性、前科等方面会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证人的证言不够可信或存在其他问题,法庭可能会要求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支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三、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限制1.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立犯罪行为和确定犯罪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往往需要借助证人证言,以获取更加全面和真实的信息。

证人证言的价值在于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目击、听说或了解情况的信息,使得法庭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6期2023年1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6Dec.2023①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②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如: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③相关观点如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喻名峰:《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21-09-30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AHSKQ2018D04);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ACKYC19080)。

作者简介:赵艳红(1980—),女,山东济南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6.0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赵艳红(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 要:只有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定位并使其实现,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以防止冤案为主要功能,以保障程序公正、社会公德、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等重要利益作为次要功能。

为实现上述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现有证据能力规则进行梳理和完善;在把握证明规律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合理创设证据推理规则,并使之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证明标准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对包括举证方式和范围、被告人讯问规则、证人询问规则、新类型证据质证规则等在内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完善。

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采信

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采信

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采信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确立事实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采信与其证明力密切相关。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事实的确证程度,而证据的采信则指法庭对证据的信任程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采信。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视频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直接揭示案件的真相。

而间接证据是通过推断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电子信息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合理的推理和论证来确立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更倾向于采纳直接证据。

2. 可信度与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真实程度。

一方面,证据的来源与取得方式对其可信度产生影响。

警方调查的取证过程是否规范、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客观性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证据的物证性质、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法庭在判定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可信度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

证人的证言直接影响着证据的证明力与采信。

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以及证人的身份和关系等都会影响其证明力。

从可信度的角度来看,证人的年龄、经历、信誉等都会对其证言的可信性产生影响。

此外,在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矛盾、不一致性等也会对证据的采信程度产生影响。

4. 科学技术在证据采信中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被应用于证据的采信过程中。

比如,DNA鉴定、指纹比对等在破案和证明事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为证据的采信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也降低了人为犯错的可能性。

5. 载体证据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度刑事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载体证据和电子证据。

载体证据一般指书面材料、物证等,其具有实物性质,易于保存和审查。

《刑事证据法》读书笔记

《刑事证据法》读书笔记

《刑事证据法》读书笔记《刑事证据法》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是一次深入了解刑事证据法的机会,更是一次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探索之旅。

此书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为我们揭示了刑事证据法的内在逻辑和运行机制。

阅读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刑事证据法的复杂性和微妙性。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细致的操作,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刑事证据法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坚实屏障,也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在阅读过程中,我被书中的案例分析所吸引。

这些案例不仅具有典型性,而且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刑事证据法的实际运作,也更加明白了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和原则。

然而,学习的过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书中某些深奥的理论和复杂的条款,曾一度让我感到困惑和迷茫。

但正是这些挑战,促使我更加深入地思考和探索。

每一次深入研读,每一次与同伴的讨论,都让我对刑事证据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领悟。

阅读《刑事证据法》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

我明白了法律的真谛在于公平和正义,而刑事证据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那就是捍卫公正,维护人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以《刑事证据法》为指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我希望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同时,我也期待与更多的法律同行共同交流和学习,共同探索刑事证据法的未来发展。

总的来说,《刑事证据法》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让我对刑事证据法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我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这本书将会成为我重要的指引和支撑。

我会带着它赋予我的知识和启示,继续在法律的世界里探索和前行。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刑事证据基本属性新阐释——应用论视角的证据价值、功能、工具定位

刑事证据基本属性新阐释——应用论视角的证据价值、功能、工具定位

尼 采 曾经 说 过 , 没 有 自身历 史 的东 西 才 能被 定 义 。 Wi g mo r e 在谈 到证 据 时 也 说过 给 证 据 下定 义并 “ 没有 多少 实 践 意 义 ” 【 ” 。而 实 践 中 , 律 师 和 法 官 都 在 按 照 直 觉 频 繁 地使 用 证 据 , 虽然 每 个 人 的理 解 可 能 不 同 , 但 司 法 实践 似 乎 也 并 没 有 因 为证 据 概念 的不 同 而 出现 混 乱 。如 果 据此 便 放 弃 对证据进行规 范定义的努力 , 无论 是 对 尼 采 提 出 的著 名 命 题 还 是 对 个 案 办 理 实 践 , 以及 对 证 据
应用论视角 的证据价值 、 功 能、 工具定位
王均平 , 翟 远烨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 3 0 0 7 3 )
内容 摘 要 : 证据的基本属性问题是证据学研究的基础理论之一。 证据属性的明确不仅和证据概
念、 证 据 分 类 这样 的理 论 研 究有 关 , 更 关 系到 证 明 标 准 的 建 构 和判 断 、 以友 证 据 规 则 的 设 置 与执 行 。 唯 有 从 自然 和 人 定 两 个 方 面 对 证 据 属 性 进 行把 握 . 才 可 能较 为理 性 地 回答 学术 界 已经提 出 、 但 仍 然 存 在 着 极 大争 议 的 有 关 刑 事 证 据 的 基 础 理 论 问题 。 此视 角 也 才 能 够 为 相 关 问题 的研 究提 供 一 个有 益 的 新 探 索。
2 b 1 3 年第1 月 第 2 5卷 1 期
四川ຫໍສະໝຸດ 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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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关键性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遗物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如犯罪分子的书信、日记、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及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全面收集: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真实,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3. 主动收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不能以当事人自行提供为依据。

4. 严格保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证据泄露。

五、刑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相关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物证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积极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走访目击证人、勘查现场等。

同时,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应充分利用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通过出入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关。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推理非常重要,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予以收集。

3. 书证、物证的收集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妥善保管和固定相关书证、物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呈现,以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明。

二、刑事证据的保存刑事证据的保存是指相关机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需妥善保存证据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进行数据提取和备份,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1. 实物证据的保存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对实物证据进行分类、登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应当带齐实物证据,以供法庭审议。

2. 书证、电子证据的保存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将书证、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并在法庭上通过呈现等方式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查阅。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的解读以及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指的是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能够借助合法手段收集到。

合法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确凿性的特点,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 书证书证指的是书籍、文件、账簿等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交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举证方应提供原本或副本,并且经过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以保证其真实性。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实物证据,如凶器、毒品、赃款赃物等。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的收集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物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封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由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证据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和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也需要注意其可信度和真实性。

法庭会对证人进行审查和盘问,以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事项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可以提供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的解决和证明,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过程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首先是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

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这些规定具备指导性和约束力,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信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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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姓名:陈开梅(贵州瓮安邮编:550400 )刑事证据法是研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刑事证据法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证据法的构成及其体系,进而揭示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作用。

一、刑事证据法的构成及其体系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刑事法庭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过程。

从广义上看,无论是证据的出示、审查和采纳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还是整个司法证明的范围、责任和标准等事项,几乎都属于证据法所规范的内容。

通常意义上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则”是有区分的。

这是确定刑事证据法之规范体系的关键所在。

一般来说,法律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基本分类。

凡是规范各种法律主体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都可归入实体法的范围;而那些为实施实体法而确立的程式、方法、步骤则构成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刑事证据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应具有广义上的“刑事程序法”的性质。

不过,上述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的说法也不能绝对化,在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中就可能包含着一些特定的“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其中,前者所确定的是特定诉讼行为的标准、范围、条件、法律后果等,后者则涉及实施该项诉讼行为的主体、方式、期限、裁决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在刑事证据法所包含的证据规则中,有些就属于这种带有“实体要素”的规则(以下简称“实体性规则”)。

这主要是指两种证据规则:(1)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2)有关司法证明的范围、责任和标准的规则。

还有些证据规则属于带有“程序要素”的规则(以下简称“程序性规则”),也就是那些旨在实施上述“实体性规则”的程序规范。

在法庭审判中,法官所实施的无论是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还是司法证明规则,都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则,以便确定申请者、裁判者、申请阶段、调查方式、期限、裁决方式和救济途径等问题。

这些针对证据调查方法的规范显然也属于“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当然,那些被用来实施司法证明规则的“证据调查方法”,由于本身又属于审判程序规则的一部分,因此通常不被视为典型的“证据规则”。

例如,法庭上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方式,控、辩双方询问证人的方式,交叉询问的具体步骤,法官询问证人、被告人的时机和方式,法官就证据举行庭外调查的条件和方式,法官就检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所作的裁判结论等问题,就不被视为证据法所调整的范围,而基本上被归入“审判程序规则”的范畴。

与此同时,那些旨在实施证据能力规则的“证据调查方法”,则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审判程序规则”,也可以称为“证据规则”的一部分。

例如,在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庭外供述的自愿性发生争议的场合,法官为确定该口供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就需要举行一系列“证据调查”活动:如果问题是在庭审前阶段出现的,法官就需要考虑是否就此举行专门的庭前听证程序,并确定控、辩双方提出申请和辩论的方式、证明责任之分配、证明标准、裁决方式以及相关的救济形式;如果该项申请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法官则需要考虑是否受理该项申请,受理后要不要暂时中止原案的庭审过程或举行类似于庭前听证那样的审查程序。

很显然,这既涉及庭前准备和法庭审判的程序安排问题,也涉及新的证明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实体性问题。

如果刑事证据法对这些事项作出规范,则相关的规则就属于“证据规则”与“审判程序规则”的交叉部分。

[2]由此看来,假如将那些涉及“证据调查方法”的规则略而不问的话,那么,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主体内容就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司法证明的规则。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容许性或者证据的法律资格,是指那种允许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资格和条件。

在任何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才能够被法庭接受为合格和合法的证据。

这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例如,证据要具有可采性,就必须具有自然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

又如,一种证据如果在取证方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某种重大的法律利益,即使具有自然意义上的相关性,也可能被法庭宣告不具有证据能力。

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通常与证据排除规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旨在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规则,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加以保障和实施。

从广义上看,所有允许法庭将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加以排除的规则,都可以被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有关被告人口供自愿性的证据规则一旦得到实施,必然导致那些不具有自愿性的口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作为限制证人证言之证据能力的重要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也赋予法庭将那些“传闻证言”加以排除的权利;等等。

当然,狭义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那种旨在限制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所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的规则。

对于侦查人员采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严重侵犯某一重要权益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法庭不仅有权将其宣告为“非法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而且还有权作出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的裁决。

在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之外,刑事证据法还会确立有关司法证明的各种规则。

司法证明,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各项待证事实的证明活动。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庭要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某一方利益的裁决都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而必须建立在某种经过司法证明的事实之基础上。

该项作为司法裁判根据的事实,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并被法庭确信为可以成立。

因此,刑事证据法不仅要对所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作出严格的规范,而且还必须对控、辩双方的这种司法证明活动作出有效的约束;否则,控、辩双方就可能在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出现混乱无序的现象,法庭也可能滥用其自由裁量权,以至于损害公平游戏规则。

要对司法证明活动作出有效的规范,刑事证据法首先就要确定司法证明的范围和对象。

有些事实可能是不需要经过司法证明就可以成立的(这主要是指那些被推定的事实和被司法认知的事实),但大多数事实无论是实体上的事实还是程序上的事实,都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

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一旦得到确定,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确定问题的规则。

前者是指由何方提出证据证明某一事实成立的规则,这也意味着该方在无法证明某一事实成立时可能要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后者则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需要将某一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成功促使法庭确信该项事实成立的规则。

当然,无论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标准,都会因证明对象的不同和所涉及利益的重要程度不同而存在相应的差异。

这些旨在调整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与那些规范证据调查范围、顺序和方式的程序规则一起共同构成整个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为什么要制定刑事证据法?换句话说,通过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我们期望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对于这一问题,有人可能会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仅确立了极为有限的刑事证据规则,甚至还根本不存在一个功能齐全、体系完备的“刑事证据法”,因此,讨论刑事证据法的功能没有太大的意义。

但是,假如我们从发展和规范的角度研究刑事证据法的话,那么,有关刑事证据法功能问题的讨论就是完全必要的。

毕竟,一部法律所要发挥的功能往往决定了这部法律的内容和体系。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目前可能正在发挥特定的功用,而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另外一方面的功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规则在未来不会发挥着另外的功用。

当然,我们对证据法功能的归纳也不可能完全置我国法律现状和可预期的发展情况于不顾,而提出一些没有任何根据的功能。

例如,在可预期的将来,我国刑事证据法似乎难以确立有关证人特权或者证人作证豁免的制度,因此,要指望它发挥类似于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所具有的那种“保障特定利益和法律关系”的功能恐怕是较为困难的。

又如,我国目前似乎没有确立陪审团制度的迹象,因此,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有关防止陪审员受到控、辩双方不适当诱导等方面的规则,就无法在我国证据法中确立。

再如,美国刑事证据法确立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这种排除规则所针对的又主要是那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宪法性权利的非法侦查行为。

一旦侦查行为侵犯了宪法所确立的某一权利,如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法官有权将由此所得的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但是,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主要是以“刑讯逼供”为主要适用对象的排除规则,大量涉及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则尚未被纳入排除规则的调整范围之中,而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公民权利也无法成为排除规则所救济的对象。

因此,要指望我国刑事证据法发挥救济宪法性权利的作用,恐怕在短时间内还是不现实的。

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刑事证据法正在和将来可能发挥的功能作出以下概括和分析。

(一)规范法庭审判过程并借此控制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对象是法庭审判过程,而不是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

也就是说,刑事证据规则与那些旨在规范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规则一样,都是通过对法庭上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法律关系的调整来确保法庭上公平游戏规则实现的。

但是,刑事证据法对于证据资格、效力以及司法证明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势必会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产生一系列重要的影响。

这是否意味着刑事证据法也将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作为直接的调整对象呢?再考虑到我国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具有一种“流水作业”的关系,这种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形成那种“以裁判为中心”的纵向构造模式,[3]因而仅仅强调刑事证据法对于法庭审判过程的规范作用,是否会导致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难以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呢?事实上,刑事证据法尽管以法庭审判过程作为直接规范对象,但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也会受到这些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影响,只不过这种调整和影响都是通过对法庭审判过程的规范而间接实现的。

例如,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向来都属于刑事证据法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限制了控方所提供证据的法律资格,使得法院将非法的控方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具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这种规则所作用的对象当然是法庭审判程序,但是,通过这种就非法证据的范围、标准和审查程序所作的规定,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显然就要严格遵守,否则他所提出的指控证据就可能被法庭宣告为无效的证据;负责侦查的警察要想使自己搜集的证据顺利通过排除规则的检验从而被法庭接纳为定罪的根据,也不得不遵守相应的侦查程序,避免使自己转交给法庭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并没有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提出明确的标准、步骤和程序要求,却通过确立法庭上的证据可采性标准而间接地促使警察、检察官遵从法律程序的要求,从而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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